创新竞争与垄断内生——兼议中国反垄断法的根本性裁判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裁判论文,反垄断法论文,内生论文,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1)06-0005-11
一、引言
我国法律体系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价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不难看出这些法律的称谓均采用中性的表达形式。但2008年8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却采用“反垄断”的非中性称谓。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向人们宣告垄断是经济发展中的非合意结果。《反垄断法》第一条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如此看来,垄断与市场竞争、经济运行效率相矛盾,是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现象。
但如果所有的企业垄断势力(Monopoly Power,即市场势力)或垄断行为都是社会的不合意结果,那是否意味着规模经济的违法?如果并非所有的垄断势力都违法,那究竟怎样的垄断不违反《反垄断法》?为解答这些问题,本文将通过构建理论模型,以创新竞争的产业经济学视角剖析市场内生的垄断是如何生成的,这种垄断与社会福利是否合意等问题。
二、模型
1.需求方
本文将构建一个动态的创新与产量竞争模型来考察创新与垄断的关系。其中,企业的决策变量是创新投入与产量,同一产业内的所有企业同时进行产量竞争和创新竞争。动态的创新与产量竞争研究最早由Scherer(1967)开始,该文首创性地把创新行为与古诺模型融合在一起,“产品创新”(Product Innovation)导致产品质量上升,从而拉动市场需求的动态增长,以至于每期市场均衡下的企业市场份额都在发生变化。Loury(1979)、Dasgupta and Stiglitz(1980b)、Futia(1980)等人进一步拓展这种产品创新与产量竞争模型。Flaherty(1980)、Dasgupta and Stiglitz(1980a)等人又将“流程创新”(Process Innovation)即节约生产成本的创新与产量竞争结合起来建立模型。本文尝试在一个动态的产量竞争模型中,同时考察产品创新和流程创新。
本模型为同质品市场模型,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建立需求方效用函数:
遵照熊彼特的“创新模仿是相对容易”思路和Arrow(1962)的模型传统,本文不考虑专利制度,并假设技术模仿企业i的技术模仿成本为零。技术领导企业1的产品创新为整个产业带来免费的通用技术,其创新行为存在正外部性和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 of Innovation,即技术外溢效应)。只要在技术模仿企业的利润函数(4)减去专利费或模仿(违法)成本,在技术领导企业的利润函数中加入专利费变量,就可使模型转化为有偿技术溢出和非零模仿成本。由于本文研究对象不是技术溢出或专利制度,为避免模型的复杂化,本文设模仿成本为零的抽象与简化。
3.技术领导企业的长期收益
模型假设,通用技术为企业1所独有,它是技术领导企业,其创新行为是刺激需求型创新,即产品创新。技术领导企业1的目标函数为:
比较(4)、(5)可知,技术领导企业1与技术模仿企业的生产函数、成本函数很相似,二者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可以最大化长期收益,实现利润函数(5)的积分形式,而技术模仿企业只能最大化当期收益(4)。技术领导企业1能够最大化长期利润,其得益于其在动态博弈中的“占先优势”(First Mover Advantage)。占先优势最早用于解释Stackelberg序贯博弈模型。在Stackelberg模型中,“领导企业”首先选择产量,跟从企业随其后动,领导企业因而可以根据跟从企业的最优反应函数来最大化自身收益。领导企业在Stackelberg纳什均衡中,能获取比在静态古诺竞争中更多的收益,这就是所谓的占先优势。
本模型假设,技术模仿企业跟随技术领导企业的技术提升步伐,是以即时的市场信息来最大化当期收益。技术领导企业就会像Stackelberg模型中的“领导企业”一般思考与决策:先求出技术模仿者的静态最优反应函数,以之代入自己的目标函数(5),求出动态最优产量路径。Stackelberg模型的占先优势是通过领导企业的先行动而获得,而本模型的占先优势则是以企业1的技术领导地位实现。企业1独自付出产品创新的努力,从而掌握产业通用技术r,最终获取动态市场竞争中的“占先优势”。
根据最优控制理论(Optimal Control Theory)可知值大小对(5)的最优解路径没有影响。为求解模型,本文进行这样的处理,即把市场需求方的反需求函数(3)作为本动态最优化问题的约束条件,以便运用最优控制理论求解模型。
4.求解模型
根据最优控制理论,定义Hamilton方程(λ是Hamilton乘子):
求解由(9)、(11)n条最优反应函数组成的方程组,即可解得模型的纳什均衡点。这时,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均实现纳什均衡,即每个参与者选择了自己的最优策略,无一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
三、模型结果与理论研究
1.模型运算结果
企业数量n取不同的值,模型均衡的解析解将有所不同。根据Debreu(1952)、Glicksberg(1952)的连续收益无限博弈的纳什均衡存在证明方法,本文发现:本模型的策略空间(q、x的取值空间)为欧氏空间的非空紧凸集,每个参与者的收益函数既是连续且严格拟凹函数,所以,本模型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上述经典的一般均衡存在性证明文献表明,本模型存在解析解。
然而,由于(11)为二次函数,(9)、(11)组成一个非线性方程组,n越大均衡解越复杂。限于计算机技术与算法,求出模型在n取值范围内的所有解析解极为困难。为此,本文使用动态经济模型的普遍研究办法——数值模拟分析法(Numerical Simulation)。数值模拟实验会赋予模型各参数项以实值,通过计算机程序运算,求出模型的动态数值解路径,以模型运算结果进行理论分析。当然,数值模拟结果也可被视为模型解析解的一个特例。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长期担任技术领导者、承担产业通用技术研发,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IBM公司会开放热卖中的IBM架构微型计算机的硬件技术制式,允许其他企业为IBM架构的微型计算机制造零部件;为何微软公司会于2008年4月1日(Windows诞生的第25年)开放Windows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允许其他企业进行配套软件开发。这正因为,技术领导企业通过产品创新r的努力,迅速抢占较高的市场份额后(当然离不开专利制度的保护),为避免自身经营过早出现利润拐点,它就会开放其产业通用技术r,允许甚至诱导其他企业参与通用技术的共同研发,从而减轻自身产品创新行为的正外部性与溢出效应。
利润拐点还表明,技术领导企业有激励去抑制产业通用技术的进步,减缓技术进步可以避免利润拐点的过早出现。该结论与Swan(1970)、Kitch(1977)、Gilbert and Newbery(1982)等学者的研究一致,即企业对自己研发或别人研发的先进技术专利实施“冬眠”(Sleeping)战略(企业成功申请或购买到一项技术专利后,却不将之投入生产,也不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国内亦称为“专利沉睡”)。技术领导企业“冬眠”先进的技术专利,使产业通用技术r进步减缓,以免利润拐点过早出现。
随着产品创新对总需求的激励作用和流程创新的成本节约效应进一步减小,产业生命周期步入衰退期。企业1会在图1的r≈6.5左右出现亏损。技术领导者将失去继续经营的激励,产业通用技术r停止进步。技术含量更高的替代产品随之出现,这个经历了漫长演化的产业的生命周期也就戛然而止。
本文与以往的产业演化模型及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相似,得出以下结论:每个产业自有其不可逆转、不可克服的从幼稚至成熟再到衰退直至消亡的有限生命周期。本文建立的是一个同质产品市场模型,产业消亡意味着该产品被社会淘汰,新产品、新产业自然而然出现,满足了消费者更新和更高的需求。我们可以从很多的历史案例中检验这个结论。青铜时代的铜制农具、兵器的设计、生产技术总在不断进步,但随着铁器时代的来临,青铜农具和兵器产业最终未能摆脱消亡的命运。蒸汽机虽然曾经推动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生产力大发展,其热效率、功率值等技术指标也在不断改良,但最终内燃机还是取代蒸汽机。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从最初的纸质介质——打孔纸带,发展到磁性介质——软盘,后来尽管软盘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体积愈小而容量越大,但它最终还是被光介质存储设备所取代。
创新既是产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导致自身灭亡的根本动因。旧产业灭亡后腾出的消费者需求,必然会推动另外一些具有替代作用的新产品和新产业出现。创新在推动着每个产业走向灭亡的同时,又不断催生着新产业的诞生,整个国民经济就在这种动态的产业新老交替和产品优胜劣汰中波动发展。本模型能很好地解释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过程,并表达出创新是宏观经济增长及周期波动的源动力这一思想。
2.创新与垄断
关于创新与市场结构,会使人们很容易联想起熊彼特假说——越垄断越创新。熊彼特假说一被提出,就在西方经济学界激起千层浪,研究成果的重大分歧引发了一场持续数10年的激烈争论。关于这场西方经济学界大讨论的简要概述可参见吴延兵(2007)。为什么熊彼特假说会引起如此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议?这是因为西方学者意识到:一旦熊彼特假说成立,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生产力——创新(技术进步)与垄断相辅相成,市场集中度越大技术进步越快,垄断、大企业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一致。随着市场结构内生地趋于集中,大型企业的垄断势力愈强,大企业家的经济权力愈大,为维护西方社会自由、民主、公平的基本道德底线,政府实施大型企业国有化,似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发展趋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兼顾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反之,如果熊彼特假说不成立——创新与自由竞争相辅相成,充满“原子式”企业的自由竞争市场才是社会合意的理想经济稳态,那么,社会就不会出现市场自发的生产资料集中和经济国有化需求。
在西方经济学者眼中,熊彼特假说是否成立已成为一个决定经济形态最终走向的核心问题。自熊彼特假说被提出以来,西方经济学界不断尝试给出此问题的最终答案。但数10年来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结果众说纷纭,支持和反对熊彼特假说的文献莫衷一是。国内,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经验研究也是汗牛充栋,但研究结果相互矛盾、众说纷纭。为探究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本文将使用已构建起来的数理模型进行理论研究。
本文以通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赫芬达尔指数,计算公式为作为反映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指标。该指数越大表明产业的市场结构越集中,市场的垄断程度也越高。
为考察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本文以市场集中度指标(赫芬达尔指数)为横轴,以总创新和每单位产量创新为纵轴,分别作图3—图8,得出以下几个命题。
命题1:从长远看,垄断势力的提升可以是创新和产量竞争的市场内生结果,是产业长期演化的自我生成产物,创新竞争导致垄断内生。证明:如图3所示,随着产业技术r的进步,市场的垄断程度先递减至一定拐点后单调递增,呈凸函数形态。从长远看,产业的垄断程度将越来越大。垄断是技术进步与产业演化的自我生成产物,是企业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市场内生结果。因此,产业垄断内生。命题1证毕。
命题2:从长远看,熊彼特假说成立,创新与垄断相辅相成。证明:以产业创新的总量指标来考察创新与垄断之间的关系。模型结果显示,创新与垄断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总体上呈“U型”曲线关系。产业发展初期,创新与垄断负相关(图4)。随着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产业成熟期的创新与垄断关系显著正相关,两者相辅相成(图5)。以产业创新的水平指标(总创新除以总产量,即每单位产量的创新水平)进行考察,模型结果显示:产业发展初期,创新与垄断正相关(图6);技术进步使创新与垄断关系转而变为负相关(图7)。随着产业进一步发展,创新与垄断关系又重新转化为正相关(图8)。创新与垄断先是从正相关到负相关,再从负相关最终发展到正相关,其发展路径是“倒U型”和“U型”曲线的结合体。图8表明:在一个企业数量固定(没有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成熟产业,创新与垄断相辅相成,呈现正相关关系。因此,从长远看,熊彼特假说成立。命题2证毕。
图3 市场垄断程度(赫芬达尔指数)演化路径
图4 总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的关系(r≤3.3)
图5 总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的关系(r>33)
图6 单位产量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的关系(r≤3.3)
图7 单位产量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的关系(r∈(3.3,4.8])
图8 单位产量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的关系(r>4.8)
国内支持熊彼特假说的文献主要有魏后凯(2002)、安同良等(2006)、张倩肖和冯根福(2007);不支持熊彼特假说的文献主要有Jefferson et al.(2004)、周黎安和罗凯(2005)、吴延兵(2008)、朱恒鹏(2006)、聂辉华等(2008)。本文认为,实证研究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结果,并非是由模型设定、数据搜集、样本选择等实证方法差异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是,以往实证研究忽略了产业所处发展阶段这条“技术时间轴线”。根据本模型揭示的创新与垄断的动态关系,得出“倒U型”曲线结论的往往考察了产业发展起步期及成长期,得出“U型”曲线结论的却考察了产业的成长期及成熟期。创新与垄断的曲线形态取决于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创新与垄断关系。这就是“U型”和“倒U型”曲线理论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一旦考虑产业发展阶段这条技术轴线,实证研究的结果很可能会不再自相矛盾——处于发展初期的产业创新与垄断呈“倒U”型曲线关系,处于成熟期的产业创新与垄断呈“U”型曲线关系。韩国学者Lee(2005)较早进行了尝试,其实证研究发现:在韩国这个相对行政干预力度较强的国家,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材、石材、粘土及玻璃为主的258个处于产业技术成熟的产业发展成熟期,其创新与垄断呈“U型”曲线关系或线性关系正相关,熊彼特假说成立;以化工、机械、电子为主的137个处于产业技术快速上升的产业发展初期,其创新与垄断呈“倒U型”曲线关系或线性关系负相关,熊彼特假说不成立。该文的实证结果与本理论模型的结论完全一致。
在国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关于中小企业和刚刚出现的新兴产业的统计数据较为缺乏,官方提供的统计数据往往来自成熟产业。陈林和朱卫平(2011)使用中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建立了一个产业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对创新与市场结构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行政垄断程度较高、企业数量相对固定的产业,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呈显著的“U型”曲线关系,熊彼特假说成立;而在行政垄断程度较低、相对处于自由市场的产业,创新与赫芬达尔指数呈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熊彼特假说不成立。该文发现的经验证据与命题2的模型结论较为一致。
3.社会福利与垄断
命题3:市场内生的垄断是社会福利的合意产物。证明:随着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产业的社会总福利(消费者总剩余与企业利润之和)单调递增。在r≤3.3阶段,社会总福利关于赫芬达尔指数单调递减;在r>3.3阶段,社会总福利关于赫芬达尔指数单调递增(图9)。社会总福利与垄断之间呈“U型”曲线关系。产业发展初期,市场垄断程度越高社会总福利越小。在产业成熟期,市场垄断程度与社会总福利正相关,垄断程度越高社会总福利越大。证毕。
模型结果还表明:产业发展初期,市场垄断程度越高消费者总剩余越小;产业成熟期,市场垄断程度与消费者总剩余正相关(图10),垄断程度越高消费者总剩余越大。从长期看,随着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垄断——这个产业演化内生结果,与社会总福利、消费者总剩余均正相关。在一个企业数量固定的产业(没有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垄断程度越高,社会总福利、消费者总剩余就越高。因此,市场内生的垄断是社会福利的合意产物。
既然垄断程度越大越好,那么,政府是否可以使用行政干预手段,外生地促进市场结构集中和产业垄断,以至提高社会总福利?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进行如下数值模拟运算。假设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减少在位企业数量,使n由原来的15变为5。模型结果显示:政府外生地提升市场集中度使社会总福利、总创新等绩效指标大幅下降。因此,以行政干预来提升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和垄断程度,会破坏市场自发形成的帕累托最优。行政命令式兼并与社会总福利、技术进步相悖。该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一旦政府以市场外生的方式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就会损害社会福利和技术进步。不尊重市场的行政兼并命令是不可取的。不过,市场内生的做大做强和外生的行政兼并难以准确界定,就像2008年初的中国电信产业大合并——中国电信和联通、中国移动和网通的合并。当然,行政命令式兼并的最终成效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图9 赫芬达尔指数与社会总福利的关系(r>3.3)
图10 赫芬达尔指数与消费者剩余的关系(r>3.3)
需要说明是,模型的所有结论都是在市场没有企业自由进入和退出的关键前提下得出的。模型假设在位企业在一个封闭的产业系统中进行生产、交易和竞争,这个产业不会有新企业进入和在位企业退出,在位企业数量为相对固定的外生变量。虽然只是理论假设,但这种理论上的产业却跟国内当今的行政垄断产业极为相似——在位企业数量受到行政机关控制,新企业进入市场需要“投资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核准”或“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和经济贸易委(局)。外生于市场的行政权力决定了在位企业数量,中国的这种现实与本模型较为吻合。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创新与产量竞争模型,在综合考虑创新的成本节约和需求刺激效应基础上,研究了产业动态发展中的创新与垄断关系。主要结论如下:①理论模型揭示了以往实证研究出现“U型”和“倒U型”曲线结论矛盾的根本原因:创新与垄断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在不同的产业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创新与垄断相辅相成,呈正相关关系,熊彼特假说成立。这个命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国外关于熊彼特假说的争论已持续数十年,我国也有多位知名学者参与了这场讨论。本命题告诉我们:以往实证结果不稳健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地区差异、数据源、时间段、计量方程、指标选取等方法论问题;忽略产业发展阶段这条技术轴线,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样本放在一起进行回归,才是以往实证研究结果不稳健且常常互相矛盾的根本原因。Lee(2005)、陈林和朱卫平(2011)的实证研究表明,该理论命题很可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今后的熊彼特假说实证检验理应考虑产业发展阶段或技术水平对计量模型的关键影响。创新与垄断的动态关系最早由韩国学者Lee(2005)发表在国际著名期刊《工业经济学》(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上的文章所发现,但Lee未能在当时已有的理论研究中发现理论支撑,因而没有很好地解释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国内外研究熊彼特假说和垄断问题的理论研究众多,而本文在一个动态的创新竞争模型中,融合流程创新的成本节约效应和产品创新的需求刺激效应进行理论研究。这是一次新的理论尝试,而且模型结果与Lee(2005)的经验结论不谋而合。②在一个在位企业数量固定的产业中,从长远来看,垄断势力的提升是市场内生的结果,是产业长期演化的自我生成产物,即产业垄断内生。③市场内生的垄断是社会福利的合意产物。回到本文开篇提出的两个问题——是否所有的垄断行为均违法、怎样的垄断才不违法。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合法经营获取一定的垄断势力;这种市场内生的垄断是企业创新与竞争的产物,它与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并不矛盾。因此,并非所有垄断势力或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社会不合意的结果。
命题2、3表明,市场内生的垄断与消费者剩余、社会总福利相辅相成。这种垄断不会对消费者福祉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也不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反垄断法》也只是规制企业违法的、违背市场规律的非法竞争行为,并没有任何一条条款针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也没有限制企业因创新竞争而获得经济利润和市场势力。根据法理学的“无罪推定”原则,企业因合法竞争和技术创新而获得的垄断势力是合法的,即创新竞争导致的市场内生垄断不违法。在西方国家的反垄断司法中,合谋、搭售、兼并等外生于市场的垄断行为才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创新竞争和市场内生垄断从来不是反垄断法的制裁对象。在反垄断法较为严厉的美国,微软、英特尔、谷歌等一批世界性寡头企业却可以越做越大,甚至推动着信息技术的高速成长。其中,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监督可谓不遗余力,联邦司法部、多个州政府司法机构都曾多次对微软的产品搭售行为(主要是Windows系统与Internet Explorer互联网浏览器的搭售)提起诉讼,并处以巨额罚款。欧盟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2009年对英特尔与下游企业合谋的纵向协议提起诉讼。谷歌近年来的兼并行为也被西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多次干预。西方国家从来不会对微软研发和销售Windows新平台,对英特尔和AMD(计算机芯片产业的另一家寡头)在技术、产量、价格领域的激烈竞争,对谷歌公司改进网络搜索引擎算法,提起反垄断诉讼。尽管技术创新必然带来专利保护和高额经济利润,但却不意味着技术创新就是违法的垄断行为,更不代表这种内生于市场的企业垄断势力提升是错的。外生于市场的合谋、搭售、兼并等策略行为才是西方国家反垄断执法中的重中之重。
在中国,企业及其企业家经过自身经营努力和创新研发而获得的垄断势力,同样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甚至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经济法的保护。《反垄断法》“总则”第五条提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既然《反垄断法》豁免了内生于市场的兼并行为,但却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出企业因技术创新与合法市场竞争(价格与产量竞争)而获得的市场势力的合法性。这是现行《反垄断法》在立法中出现的小小瑕疵。为此,本文建议:短期内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完善,而全国人大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完善则是长远之策。
综上所述,垄断是否市场内生,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裁判“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根本性司法准则。本文的理论研究对中国《反垄断法》执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垄断是经济学界经久不衰的课题,反垄断更是一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学说,它们理应在产业经济学甚至整个经济学中,占据更为重要地位。本文在此进行了一次尝试,希望它能作为引玉之砖,为垄断理论和反垄断学说做出一点贡献。
注释:
①解微分方程时,所有常数项的取值为0。
②数值模拟时,参数取值必须满足本文所有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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