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业企业国有和私营企业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_企业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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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改革。这是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个人或数人合伙经营,对解决小型商业企业生存的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为使这项改革规范、有序地发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限定“国有民营”的实行范围。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范围,原则上应限定在占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少、职工人数少的微利或亏损企业。这是因为小型商业企业推行“国有民营”,一般讲,上述小型商业企业由于占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少,流动资金能一次或分期收回,同时承包费数额不大,也能按期足额收缴。大中型商业企业及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搞“国有民营”。目前,一些县(市)零售商场也试行国有民营改革,各商业柜组向商场承租。由于这些柜组,特别是经营大件耐用消费品的柜组占用流动资金比较大,流动资金很难按期抽回,资金风险实际上仍由商场承担。另外,这些柜组的承租者并没有单独办理工商登记,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是独立核算企业,甚至不受财务会计制度的约束;这些柜组的业务无论怎样发展,商场的效益并不能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削弱,无发展后劲。

二、搞好资产评估,理顺产权关系。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需经企业职代会审议,主管单位批准。国有资产须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主管单位确认,企业必须理顺产权关系。现有企业资产除商品、包装物、小件低值易耗品以适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当时市价)转让给承租者外,其他资产实行租赁形式,产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承租者对这些资产只享有使用权,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卖、转移和处理。主管单位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坏。

“国有民营”过程中,租赁资产的增值部分和期后的归属问题,要区别对待。固定资产的附着增值,如门店、房屋装修、设备的零配件等应随固定资产,归属主管单位;单台设备的购置、房屋的购建等应归属出资者。

三、抽回流动资金。试行国有民营的各门点的商品,原则上由承租方接受,在清理盘点的基础上,根据进货成本和适销情况,合理地进行价值评估,并转让给承租者。根据承租者占用商品资金数额的大小,一次或分期抽回,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承租期。若承租人不能按期交回商品资金,要承担相应的商品贷款的银行利息(包括罚息及滞纳金)。企业历年的亏损和债务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逐步加以消化。国有商品资金抽回后,承租者自筹资金进行经营,在经营中形成的库存包袱及经营风险均自行处理。

四、合理确定并按期收缴承包租赁费。试行“国有民营”改革,企业中的承租者占用企业门点或柜台,再加之承租者的职工身份不变,理应给企业上交承租费,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承租费要进行合理测定。承租费一般应包括国有资产使用费、管理费、双退统筹金、待业保险金、职工养老金、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劳保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项目。在测定中,还应结合参与经营的原企业人数、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获利能力等因素合理进行确定。主管单位要监督承租者必须按期足额上交承租费。

五、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这是推行国有民营改革的有效保证,也是一种内部的约束机制。主管单位要对承租者根据其租赁资产的数量和分期应抽回的流动资产的数额,收取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低不能低于所租用资产和应付流动资产总额的10%。在经营中,承租者不按时交付应抽回的流动资金和承租费,或对租用资产造成损失等,应以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抵扣。承租期满时,如未发生抵扣事项或抵扣后有剩余部分,应将抵押金连同利息归还承租者。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利于提高承租者的经营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也有利于流动资产的按期抽回和承租费的按期足额收缴。

六、依法签定合同并注册登记。这是国有民营改革的法律保证。承租者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要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或出租方出具证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使承租方成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重新注册登记一方面从法律上确定了承租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承租人在经营中的问题引起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租人注册登记后,应到当时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实行定额税。

七、加强会计核算,依法纳税。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各项经济往来、盈亏核算都要有完整的会计记录,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要按时依新税法纳税。有条件的主管单位可为各承租者代理记帐,并争取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由主管单位代征代缴。

“国有民营”改革中几项具体的会计核算要求:

1.主管单位要根据国有资产租赁使用的对象,在资产类科目中分户进行明细核算,并以此作为不定期检查的依据。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按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承租者上交的国有资产租赁或占用费中冲销。

2.主管单位要在负债类科目中设专户,明细核算“风险抵押金”的收到、扣抵和清退的业务,“风险抵押金”的应计利息同“风险抵押金”一并核算。

3.主管单位收到承租者交来的款项要分类核算,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税金部分要及时足额上交税务部门,费用部分要正确核销,基金部分要及时归类,利润部分要客观反映。

4.主管单位要在资产类科目中设专户明细核算作价转让流动资产未收回的资金,并及时清收这部分欠交的资金,避免形成呆帐,造成损失。

八、主管单位职能的转变。实行“国有民营”后,主管单位要搞好企业资产所有权归属、资产使用责任和资产权益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拟定承租方案及承包费、租金的基数确定;承租者租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交来的风险抵押金、承租费等;加强会计核算;加强对承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承租者资产进行清理盘点,检查国有资产是否实在,有无转移和丧失财产现象,承租者是否按期、足额缴纳承租费等,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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