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存在的原因及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公平论文,规制论文,条款论文,合同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同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辽宁师范大学的罗光华对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还有一些“不公平”条款存在,这些“不公平”条款导致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与合同法精神不一致,严重损坏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列举了我国旅游格式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1、合同制定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2、在格式合同中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对方的义务;3、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另外的一些不公平条款还体现为限制旅游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时效等或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有些旅行社在制定格式合同时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将一些实质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变相强加给旅游者,使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不知不觉陷入了预先设定的合同圈套。
“不公平”旅游格式条款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法律知识匮乏”和“基于旅行社的强势地位”。作者在文中指出,改变目前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必须从法律、行政等多渠道来完善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确立预防性审查制度,减少甚至杜绝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为了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各方面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定入“不公平”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作者对规制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提出了如下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处于弱势一方即旅游者的保护力度,维护合同公平;2、加强监管审查;3、强化旅游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作用。
刘丽敏摘自《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沈阳),2008.1.57~5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