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费改税与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看法论文,体系论文,地方论文,费改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费改税是本届政府实施重大改革之一。为什么要实施费改税,如何实施费改税,税费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关系,是人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重点就税费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关系谈些看法。
一、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税收与收费都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以税收和收费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税费两种形式的运用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多数在10%以下,发展中国家多数在30%以下。从分级情况看,非税收入占中央政府收入比重一般不超过10%,占地方政府收入比重一般在20%至30%。而且出台任何收费项目都要求有严格的法律依据,都要报立法机关审批,基本上没有乱收费的现象。
我国的收费现状是收费主体众多、名目繁杂、数额巨大、管理混乱。而且近几年来,各种收费不断增加,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各方面不堪重负。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96 年, 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约1958亿元,其中行政性收费562亿元,事业性收费1396亿元。按中央、 地方划分,中央批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1009亿元,地方制定收费项目的949亿元。各类基金、附加费总额2172 亿元(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1014亿元),其中附加在价格下或随价征收的基金仅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邮电附加费、电话安装费、水运货运附加费几项即达1000亿元左右。这些全国各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收费及各类基金、附加费合计年收费总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财政收入的50%。
从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来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0多项,涉及50多个部、委、局,各省(区)、 直辖市批准的收费也有数百项;各类基金、附加费421项, 其中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46项,省及省以下政府越权设立的375项, 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电信、农林、水利、教育和城建等部门。
造成收费迅速膨胀的根本原因:一是政府包办事务过多;二是建设规模超出实际可能;三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被部门利益驱动大搞“创收”;四是管理不严,乱支乱花刺激了增加收费的积极性。
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对现行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基金、附加费要通过清理、整顿,做到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
一是取消非法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越权批准乱立项目、乱立标准、乱使用的收费、基金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凡明显不合理的也要一律取消;对建设性收费、补充政府机关办公经费为目的的收费一律取消。如乡镇企业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等等。
二是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如有线电视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经营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中分离出来,各项服务收费可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由企业负责收取。或转为公益服务价格项目。如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高中学费、医疗收费、殡葬收费等。或改为中介服务价格,促进中介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如广告设计、技术转让、拍卖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价格法》自主确定;对价格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机构可根据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少数具有行业垄断的中介服务包括认证、仲裁、鉴定、检验等实行政府定价或实行最高限价。
三是保留少部分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合实际的必要的国家机关收费,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便遏制收费膨胀,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财政管理。这种收费仅限于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如护照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诉讼费等等。
四是对部分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实行“费改税”。对现行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基金、附加中具有明显税收特性的,税源具有相对稳定的、征收手段具有强制性的改为税收。如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费、教育费附加、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货运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纳入费改税的还应包括农村的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乡镇统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统筹费、五保户供养费、乡村道路建设费、民兵训练及优抚费),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推进税费改革,以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的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税费改革必须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同时进行
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按照分税制改革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这种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无疑对旧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是一种进步。但由于税费错位,大量的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混乱,事权与财权无法结合,中央也无法控制和集中财力,而对税权和征收管理权,中央却统得太死,且没有认真执行各收各税的原则,不利于发挥和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税费改革不仅是减少收费,增加税收的改革,而且它涉及到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因此要与深化财政体制的改革同时进行。理由如下:
一是税费改革,牵涉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因为大部分的收费和基金是地方政府开征的,如果把其中的部分改为税收,就存在收入归属哪一级政府的问题,其征税权如何划分,将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调整问题。
二是税费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其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管理方式问题。因为收费和基金是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将其中部分改为税收,相应地必然要改变它的管理办法,这就涉及到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问题。
三是税费改革还涉及到相当多的单位的经费来源,原本是靠收费和基金开支的,如果将其取消或费改税后,如何“撤庙搬神”,这又涉及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问题。
四是税费改革也涉及到我国税制改革和调整问题。涉及到对收费和基金的立法和管理问题。
因此,这项改革是深化财税改革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阻力会相当大的,因此,必须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领导,要在国务院和各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体改委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物价(计委)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我国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并分步实施。
三、结合税费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税费改革势必触及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因此,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其支出规模,在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地区之间财力的再分配,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相应将主要大税种和稳定的收入集中到中央财政。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要相应配套,真正建立起地方税收体系,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地方税开征权和征税权以及收费权,并通过立法保证这种体制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为此:
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推进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税体制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同时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工商税收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5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明确指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并明确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1994年新税制的实施和为适应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而建立的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运转至今已有五年多了,然而,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地方税种的改革迟迟没有出台,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的征管范围交错较多,特别是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至今仍由国税机构征收,这种收入任务与征收管理的不一致,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分税制的划分不规范,不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
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迟迟得不到全面落实,重要原因之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有些人的思想观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放不下高度集权思想,他们对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忧心忡忡,认为财权与事权划分相适应和建立地方税收体系不符合中国国情,担心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结果,强化了地方税收的作用,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影响全国的税制建设,因此,就出现从思想上的反对到行动上对地方税务机构的不信任,忘记了中央领导同志在分设中央、地方税务机构时所表态的,左手右手都是手,手心手背都是肉的那种公平公正的态度。应该说,经过五年多来的努力和实践,地税机构的运转已经进入正常和发展阶段,现在国税能做到的地税也能做到,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会做得更好,完全能够管好自己该管的税收了。
我们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努力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牢固记住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教导和一再强调的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和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区经济基础和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要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走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统一方针政策指引下,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具有特色的地方区域经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发展地方区域经济需要地方财政保障和税收的支持。因此,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积极推进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第二,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创造条件。
税务部门在税费改革的工作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参与制定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在清理整顿收费项目阶段,就应提前介入,积极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开展工作,以便了解情况、掌握材料,研究具有税收特性的收费项目,如何改为征税、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在费改税条件尚未成熟时,可先由税务部门实行代征,目前一些地方已这样做了,效果比较好。如重庆市从去年七月起,将原属社会保障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仅半年时间至去年底,就取得了扩大覆盖面23%,比上半年平均征收率提高37.2%,累计增加收入3.14亿元。到去年底,全市养老保险费征收率达到95.6%,还补收历年企业欠费2.5亿元。并大幅度降低征收成本。(1997 年每万元征收成本为459元,去年下降为355元),取得显著成效。我省中山市地税局从去年十一月份起为市社会保险局代征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和女工生育四种保险基金后效果也很好,这些都为费改税和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创造了条件。
第三,要加快地方税制改革,为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打好基础。
一是改革与收费项目密切相关的税种,通过调查研究将一些费改税后设立新的税种或并入现有税种,如将社会保障统筹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等等。有些收费可并入现行税种,如将土地使用费并入土地使用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入营业税的娱乐业税目征收等等。
二是将现行地方税制中相近的税种合并,重新调整税目,税率。如把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合并。
三是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步伐,并将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办法改为按比例分成,由属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或分别征收率由国税、地税分别计征。
四是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分类混合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
五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变附加性税种为独立税种并将其收入用于属地的城市维护和建设。
六是改革农业税税制,结合费改税将“三提、五统”并入农业税,并重新调整现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前提是不增加总税负水平,并取消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
七是研究开征新的税种。
标签:费改税论文; 税收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地方税论文; 部门划分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中央财政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 财政学论文; 地方财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