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出版与著作权的限制——从全国首例教材著作权纠纷案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教材论文,纠纷案论文,首例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基本案情:李天芳系陕西省著名的散文作家,其撰写的散文《赶花》发表在1979年的《人民文学》杂志上,散文《打碗碗花》发表在1981年的《散文》杂志上,散文《种一片太阳花》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从1985年开始,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在无法征得李天芳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将上述3篇散文作品编辑使用在小学语文课本第五、六、十、十二册中,且使用时未署名,使用后亦未支付稿酬。
1994年,李天芳得知自己已发表的散文作品被人教社编辑使用在小学语文课本中后,即通过多种途径与人教社联系。嗣后,李天芳又书面委托陕西省版权代理公司与人教社具体交涉。1995年11月24日,版权代理公司几经努力,并征得李天芳的同意后,终于与人教社达成协议:由人教社向李天芳支付稿酬1064元,并一次性向李天芳赔偿名誉和经济损失10000元。1995年12月28日, 李天芳领取了人教社支付的稿费和赔偿费,并写了收条。此事本该平息,然而时隔一年又九个月后,李天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人教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5万元。
该案的诉讼结果究竟会怎样?这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但该案所反映的问题却颇具典型意义,如不加以认真研讨并从立法上妥善解决,类似的纠纷还将会再度对簿公堂。
我们知道,教材不同于一般图书,它在满足教学需要、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编写和出版也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像中小学教材,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批准,是全国中小学教育的权威用书,更具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1)时间跨度大。教材所选的作品一般纵贯古今, 既有古代作品,又有近现代作品,更有当代作品。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则既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有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 )作品范围广。为了丰富学生的知识,拓宽学生的视野,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往往选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几十篇甚至上百篇。这些作品类型广泛,以语文教材为例,既有诗歌、散文,也有小说、剧本,还有其他文体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作者也为数众多。(3)为了适应时代需求, 及时反映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并符合教学的需要,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一般都要根据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对所选入的作品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加工。正是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导致了承担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如事先难于与作者取得联系,难于征得作者的同意,难于取得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授权,难于向作者及时支付稿酬等,从而引发了著作权使用纠纷。上述李天芳案就是起源于此。
在国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少都从立法上对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即把教材所使用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列入了著作权限制的范围。这种限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理使用,即教材出版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只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即可使用;二是法定许可,即教材出版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作者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美国《版权法》第107 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日本《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出于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科书上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第47条也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教育目的之必需,在合理范围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发表之著作,或将其揭载于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科书或教师手册中。”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教育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亟需国家从政策、法律上予以扶持,这当中自然应包括对教材编写与出版的扶持。笔者认为,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教材的编写和出版中,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失为明智之举。可以作出如下规定:教材的编写及出版者可直接使用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并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作用字、用词或其他非实质性的修改,但应当向原作品作者付酬。”同时,对现行的计酬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兼顾教材的出版者及作者双重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的付酬标准。这样做,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教材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