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WTO农业协定促进我国农业发展_进口配额论文

借鉴WTO农业协定促进我国农业发展_进口配额论文

学习运用WTO《农业协议》促进中国农业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协议论文,农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中国经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农业是中国经济中最基础的经济部门,涉及劳动力和人口最多,然而现代化程度最低,平均经营规模又很小,面对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浪潮,能否在加入WTO之后顺利地接受挑战,是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入WTO之后,就要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对于中国的农业来说,特别需要学好并运用好WTO《农业协议》。《农业协议》分为13个部分,有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主要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等方面对成员作出了约束。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的具体应用。我们要加快学习并运用好《农业协议》,才能加深对我国农业方面承诺的理解,促进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业。

一、学习运用《农业协议》有关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农业协议》有关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主要内容

针对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并逐步降低关税,以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机会。其具体规定是:1.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2.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3.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以1986—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4.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有关成员在这一期间进口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承诺最低数量的进口准入机会。在关税减让实施期的第一年,应承诺的最低进口准入数量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提高到5%。如基准期的进口数量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维持原有的市场准入机会。通过关税配额实施最低市场准入,配额内的进口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缴纳关税化后的关税。5.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成员通过谈判获得使用该机制的权利,并在其承诺表中注明。启用该机制的前提条件是,某年度的进口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根据该成员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或者进口价格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10%。6.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

(二)市场准入的扩大对于我国农业的冲击有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在谈判过程中将这种市场准入的扩大对于我国农业的冲击尽量化解到最小程度。我们可以从市场准入的三个方面(关税减让、进口配额、进口配额的经营)来分析。

1.关税减让冲击并不大。此次中国同意将农产品进口关税下调,从品种来看,葡萄酒、奶酪关税降得多些(葡萄酒由过去的65%降至20%,奶酪由65%降至12%),而这不会对农民甚至许多市民产生太大影响。水果从30%—45%下降至11%左右,但这几个品种正是中国农产品中很具市场竞争力的。我国果品生产非常丰富,从价格上看,目前我国水果价格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强的竞争力。而肉类产品除禽肉外,国内市场其它肉类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所以这方面的关税减让不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相反,加入WTO会对中国水果、肉类、蔬菜产品的出口有利。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等农产品的最终约束税率保持在65%—50%左右的较高水平,加入WTO时的约束税率比这个水平还要高,因此配额外的进口关税不可能拉大国内产品的价格劣势。只有实行关税配额内税率(粮食、羊毛、棉花为1%,豆油、棕榈油为9%,糖为20%)的进口农产品才能对我国的农产品造成一定的冲击。

2.农产品进口配额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在中国与美国等国双边谈判中就实行关税配额内税率的大宗农产品在5年过渡期内进口配额做了规定,即从2002年起逐年增加,如小麦2002年配额846.8万吨,玉米配额585万吨,大米配额399万吨,糖的配额176.4万吨。至2004年达到最高,如小麦最终配额964万吨,玉米最终配额720万吨,大米最终配额266万吨,糖的最终配额194.5万吨。进口总是在价格合理和有需要两者都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国外大宗农产品的大量倾销是不会出现的。首先,从进口的量上来讲,在过渡期内粮食进口配额最大的年份2004年也才只有1949.6万吨(占国际市场粮食总量2亿吨的10%左右),实际上中国在进口粮食最多的年份1995年曾进口粮食2081万吨,10年后中国再进口不高于2000万吨粮食自然是有承受能力的。其次,粮食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从价格变动趋势来预测,目前国内外粮食价格的差距会随着进口的增加而达到平衡甚至反转。近两年我国粮食进口比较少,1997年只有400多万吨,1998年500万吨,而这两年国际市场粮价也处于低谷。如果我们进口大量的粮食,国际市场价格将会明显上涨。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粮食进口量如果达到2000万吨(即国际市场粮食总量的10%),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上涨30%—40%。这样一来国外粮食将不再具有价格优势,自然不会再进口。因而可以说,即使过了过渡期,没有了配额,价格也可以从中起到调节作用,大量倾销也不可能发生。

另外一点要强调的是,我国对粮、棉、油等一些重要农产品进口采用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WTO允许存在的进口保护过渡性措施,其实质仍然是一种非关税措施。关税配额谈判中所承诺的准入量实际上指的是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最低购买义务。关于关税配额准入量的执行,WTO也无任何强制性要求,其它成员亦无权要求该成员必须完成所承诺的配额准入量。从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许多成员并未完成其承诺的配额准入量进口。据WTO秘书处资料,自1995年以来,大部分成员国只完成了关税配额市场准入量的66%,有的进口国只完成50%,许多国家甚至根本没有进口。

所以,从上面几点来看,目前商定的粮食进口配额,不会对粮食市场造成冲击。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有的专家以进口配额数来算中国将有多少农业劳动力不能再生产粮食而失去饭碗,是不科学的。相反,我们应当利用《农业协议》有关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定积极开拓国外的农产品市场,通过规范质量技术标准,组织营销网络,把我国具有成本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诸如水果、蔬菜、肉类等,大规模地参与国际竞争,从而稳步提高农民的收入。

3.关税配额的使用分配对粮食价格有一定控制力。美方在中美谈判加入WTO时,对如何分配进口配额的使用有很大争执,美方认为如果进口配额由国有进口企业专营,可能会对中方压低进口农产品价格有利,因而坚持要分开使用配额,私营部门比例要逐年提高,年末国有进口企业未用满的配额重新分给它们,这样竞争可能会对维持美国农产品的价格有利。双方最后达成了妥协:中国国有部门基本退出豆油贸易(2002—2005年,国有进口企业的进口配额由34%减到10%),到2004年,玉米的进口配额40%、大米的进口配额50%、棉花的进口配额67%让给私营企业,但对小麦的进口配额使用,国有部门将占到90%。这也说明,国家对小麦进口还将保持一定的控制力。

二、学习运用《农业协议》有关农业国内支持的规定

(一)取消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为了防止出现不公平的贸易竞争,WTO反对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出口商品提供财政资助或收入和价格支持形式的出口补贴。由于以出口补贴形式的农业保护政策在发达国家根深蒂固,为了有效地开放市场,《农业协议》虽然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这方面的规定是:1.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对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24%;对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21%,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14%。对于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成员方只需削减预算开支。最不发达成员不须作任何削减。2.下列出口补贴措施受削减承诺的约束: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利用征收的农产品税,对相关农产品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3.成员方应控制补贴的扩大,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成员将来对这种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

我国长期以来,以出口补贴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规模不大,在入世谈判中,我国政府已经承诺,“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1]

(二)大胆采用“绿箱”措施

《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绿箱”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

加入WTO后,中国将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的间接式农业保护政策转变。实施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开发,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要求,是在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化环境下,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途径。入世后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考虑,国家农发办已决定从2001年起禁止新的开荒,以保护天然森林、草场和湿地。同时,还将支持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生态项目和生态工程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

(三)充分利用“黄箱”措施

《农业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综合支持量是指,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支持水平,一般用货币单位表示。《农业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逐步将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在此期间内,每年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所承诺的约束水平。对特定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实行微量允许,即只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成员为10%),就不须削减。发展中成员的一些“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予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

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由于我国原来的基期综合支持量为零,从而对《农业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中的综合支持量最终约束承诺水平也只能为零,但是争取到对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实行微量允许,“中国将对非特定农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2]这个比例高于发达国家,低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而我们现在实际上只用了1.4%左右,有了这个数量允许,我国就可以正大光明地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对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以及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据此,国家有关部门部将调整相关的投入政策,优化投资结构,实行地区差别。如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中无偿投入的比例,降低有偿投入的比例;根据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差别,适当调整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在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地区适当调整。

三、学习运用《农业协议》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规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职能,争端解决等。

(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传入危害。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二)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则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程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规则。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国民待遇。2.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科学评估。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为广泛协调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政府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如果一成员实施或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更严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标准,则必须有科学依据,或符合成员方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也称“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并且这些措施不能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4.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接受这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允许该种产品进口,哪怕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取的措施。5.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决定保护水平的高低。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反之,保护水平就比较低。6.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病虫害非疫区是指没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指检疫性病虫害发生水平低,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与病虫害非疫区一样,病虫害低度流行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如果出口方声明,其关税领土内全部或部分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低度流行区,该出口方就应向进口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同时,应进口方请求,出口方应为进口方提供检验、检测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7.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成员应确保及时公布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和法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如果分阶段采用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给予发展中成员更长的时间,使其有利害关系的出口产品符合进口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要求,从而维持其出口机会。

根据上述条款,中国应尽快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一些中国特别敏感和特别脆弱的农业领域,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而制定实施或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更严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本国标准,但必须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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