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晚期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欧论文,晚期论文,近代论文,试论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近代晚期西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和其它福利制度两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和重点。这一时期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全面系统,重点突出,强制推行,各国各具自己的特色等特点。它是近代晚期西欧社会问题普遍严重,工人运动重新高涨的结果,而资产阶级对社会问题认识的转变也是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近代晚期的西欧建立起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西欧 近代晚期 社会保障制度
近代晚期是西欧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革时代。为适应时代的需要,西欧国家大多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这一时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发展的复杂历程,并对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 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制度,这是近代晚期出现的新型社会保障措施,也是这一时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另一部分包括社会福利、济贫、劳动保障、住房、免费义务教育等措施。
德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对工资劳动者实行强制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30%,雇工承担70%。1884年又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推行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的工伤保险制度。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规定,对75岁以上的工人及公务员提供养老金,费用由国家、雇主及雇工三方分担[1]。英国于1911年颁布《国民保险法》,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健康保险法,一部分是失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规定:16—70岁的体力工人及年薪少于160英镑的职员必须参加该项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分担,雇工患病可领取每周5—10先令不等的津贴(女工产期每周可得30先令)。失业保险适用于季节性和周期性失业的工人,费用也由国家、雇主和工人三方分担。失业保险津贴为每周7先令,一年之中,工人最多只能领取15周失业津贴[2]。法国于1898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给产业工人提供由雇主承担费用的工伤保险,后来又扩大到商业雇员及林业工人。1910年,法国又推行《养老保险法》,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工三方承担,要求年收入少于3000法郎者必须参加[3]。1901年和1913年荷兰分别颁布工伤保险法和疾病保险法,要求雇员必须参加,津贴标准依物价水平而定[4]。意大利也于1898年实施强制性工伤保险及老年和残废保险。
北欧各国在近代晚期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险法。1891年瑞典实行国家补贴、私人主办的自愿疾病保险;1901年推行雇主承担费用的自愿工伤保险;1913年正式通过养老和残疾保险法,对18—66岁的工资劳动者提供保险[5]。丹麦于1892年实行疾病保险法,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法,190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挪威也在1890年实施疾病保险法,1892年颁布养老保险法,189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欧基本确立起来。
在重点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近代晚期西欧国家还进一步完善其它社会保障措施与制度。英国在1875年、1885年和1890年先后颁布健康法,为健康保险准备了条件。1905年颁布失业法,1908年推行劳工介绍所制度,成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1906年的养老金法规定给7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免费养老金。1871—1911年,英国共制定至少7项工厂法,保护童工及女工,改善工人劳动及生活条件。1880年的雇主责任法与1906年的工人赔偿法建立起工伤赔偿制度。1912年又开始推行最低工资法。儿童保护制度也进一步发展。1889—1908年英国多次颁布儿童保护法令,尤其是1908年的儿童保护法,被称为“英国的儿童宪章”。英国还实行一系列住房法,1875—1909年先后有5个住房法出台,重点解决工厂宿舍及工人居住区的住房和环境问题。教育立法也是近代晚期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1870—1907年,英国颁布7项教育法,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并对学生提供食品及医疗保健。
1878年德国颁布童工法,1891年又实行女工法,对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时间、参加工作年龄、生活状况等作了明确规定。19世纪70—90年代,德国还多次制定工厂法,对诸如星期日劳动、实物工资制、正常支付工资等作了法律规定。同时,为监督各项立法的实施,1878年德国已开始实行工厂视察员制度。此外,德国还是较早推行免费义务教育的西欧国家。在法国,1889—1903年共实施了32项社会保障立法[6],其中主要的是工厂法、教育法和社会救助措施。1874—1906年制定的5项工厂法对童工、女工的工作、生活等作了规定,并对成年男工的劳动日、休息日作了法律规定;1881年和1882年两项教育法建立起免费义务教育制度:1884—1913年的六项公共救助法[7],建立起对老、弱、贫、病及多子女家庭的救济制度。
其它西欧国家也制定立法,以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意大利于1886年制定童工法,190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瑞士在1874年颁布联邦劳动者保护法,1877年实行工厂法,并专门建立一些给孤儿、产妇、病人提供福利和帮助的机构。上述措施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 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相当复杂,然而,从整体考察,就会发现下列几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是全面系统,重点突出。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生育、衰老、疾病、死亡、就业、教育、住房、劳动条件、生活保障等几乎各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社会立法,推行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其全面性。系统性主要表现在单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性方面。一般说来,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对有关该项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福利费用来源、领取保障津贴的标准及最高时限、申办程序以及有关该项社会保障措施的管理、监督等方面都作了系统性规定。这种系统性规定尤其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值得指出的是,近代晚期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及核心是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其它社会保障措施所不具备的优势,这就是:长期稳定、经费有保障、保障面广、权利和责任相结合,因而成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志。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一出现,马上受到西欧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
其次是强制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宗旨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希望得到某种社会保障的利益,他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尽到一定的责任,主要是负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样,很明显,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一项有益的举措,但由于它涉及缴费问题,就必然产生矛盾,主要是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利益与义务之间的矛盾、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也就会遇到一些阻力,尤其是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更是如此。所以,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的许多社会保障立法都作了强制性规定,一些国家的某些立法在开始时可能采用自愿原则,不久便实行强制性原则。职员和雇工参加某项社会保障是强制性要求的,承担某项社会保障方面的经费也是无条件的。雇主履行某种有关其雇员的社会保障义务更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这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实行,从而尽快地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及强制性原则成为后来世界各国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三,各国各具自己的特色。由于西欧各国历史条件的不同,社会问题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也不一样,这就决定了各国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的立足点、侧重点和方法的不同,从而形成了这一时期西欧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明显的国别特色。现仅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例作一剖析,即可看出这一特征。
1.西欧各国社会保险立法各有重点。德国的重点是推行工伤事故保险法,该法是德国提出最早、修改次数最多、争论最激烈、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项社会保险立法。英国竭力推行失业保险法,因为英国政府与民众一致认为失业是近代晚期英国各种社会问题的主要根源。法国主要推行养老保险,因为在法国,农业是主要经济部门,工业人口相对较少,老年问题比较突出。瑞典、意大利、丹麦、挪威、比利时也各有重点。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国社会保险立法各有重点,但是,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对各国都有普遍性的主要险种。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疾病和衰老成为每个人都要面临的最基本的社会问题,也便自然地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和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
2.在同一问题上各国的具体规定各具特色。在社会保险费来源上,德国或规定由雇主一方承担,如工伤事故保险法;或规定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承担,如疾病保险法;或规定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分担,如老年保险法。英国的国民保险法却规定,不论失业保险还是健康保险,其保险费均由雇主、雇员及国家三方分担。其它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各有差异。在强制性原则上,虽然许多国家十分推崇强制性原则,但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或不同险种上也存在差别。德国及英国表现了最为明显的强制性,法国基本如此,而瑞典1891年实行的疾病保险是自愿的,1901年最初推行工伤事故保险时也是自愿的,到1916年才改为强制性。丹麦1892年推行的疾病保险法及1907年的失业保险法都是自愿的。意大利1898年推行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是强制性的,而同时颁行的老年及残疾保险法却是自愿的。这种情况反映出社会保险立法初创时的不成熟性这一基本特征。此外,在保险津贴标准方面,荷兰的做法最具特色。它的社会保险津贴的标准不是以工资为基数而定,而是以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为基数而定,应该说,这种规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西欧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所表现出的国别特色,符合近代晚期西欧各国各自的国情。这种国别特色的背后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1)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但主要的社会保险必须强制性推行。(2)雇主责任原则。工伤事故的责任主要应由雇主承担,因而工伤事故保险费大都由雇主一方承担,并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这便是雇主责任原则。(3)共同责任原则。老年、失业、及疾病等的责任并非某人或某方单独责任所致,因而该类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两方或三方共同承担,这便是共同责任原则。这三项原则连同上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一起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当然,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因而,这些立法从政治上来说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手段。俾斯麦的“社会政策的目的就是使工人疏远社会民主党”,并“通过行政和立法的手段挖掉社会民主党的老根”[8]。英国的劳合·乔治同样希望通过社会改革来“破坏和粉碎社会主义者的计划”[9]。然而,从客观上说,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三 近代晚期西欧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动因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动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社会问题普遍严重
贫困问题是具有广泛性的主要社会问题。在英国伦敦,35%的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0],约克郡28%的人属于贫困人口[11],20世纪初,英国4300万总人口中的3800万是生活贫困者[12]。在1894—1902年,德国五口之家的平均生活费为每周至少24马克40分尼,而当时平均每名男工的周工资仅为21马克[13]。失业是威胁人们的另一社会问题。19世纪末20世纪初伦敦工人失业率为20%[14],法国工人的失业率也在10%以上[15]。工作条件极端恶化,19世纪70年代,普鲁士矿工工伤死亡率为2.77‰,煤矿工人工伤死亡率还要高,为2.82‰[16]。1906年,法国北部库尔里耶煤矿因事故共夺去1100名矿工的生命[17]。下层人民的健康状况恶化,布尔战争时,25%的英国应征者身体不合格[18]。1871年一年,伦敦16家医院共收治55000名病人[19]。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社会问题,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工人运动的重新高涨
社会矛盾的尖锐导致了工人运动的重新高涨。工会运动的发展是最基本的事实。英国工会会员由1895年的1407836人增至1911年的3018903人[20]。1877年,德国已有26个全国性工会[21]。法国全国性工会在1874年已达135个,地方性工会1884年为68个,1890年增至1006个[22],工会会员在1906年达80万[23],这对以农业为主的法国来说已是相当可观的数字。罢工运动蓬勃展开。70年代,德国鲁尔、柏林、莱比锡、纽伦堡都进行了8小时工作日大罢工。1889年伦敦码头工人罢工四周,1911年英国矿工全国性罢工持续6个月。法国工人1882年罢工182次,1893年为634次,1899年已达771次[24]。意大利这一时期的民众骚动使59个省中的30个省无法办公[25]。工人阶级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是西欧各国工人运动高涨的最重要表现。德国于1875年成立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改称社会民主党,其在议会选举中所得的选票1877年为31.2万张,1884年为55万张,24个议席,1890年更增至100多万张[26]。法国于1879年成立工人党,后经多次分化组合,社会主义政党的力量仍日渐壮大。1906年,社会主义党团在选举中共获87.7万张选票,拥有44个议席,1914年已获得140万张选票,103个议席,成为法国议会第二大党[27]。英国也于1900年建立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称工党,同年在议会中所拥有的议席为29席,1910年已达42席[28]。其它西欧国家也纷纷成立工人阶级政党,并在议会中取得席位。1892年,意大利劳工党成立,1895年改称社会党,1913年已在议会拥有52个席位[29]。1889年,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成立,1896年,社会民主工人党领袖布兰廷成为瑞典议会中的第一个工人政党议员,1917年该党已成为瑞典第一大党。1887年,挪威工党成立。1881年,荷兰成立了社会民主联盟。1885年,比利时成立工人党。1871年,丹麦社会民主党成立,1884年进入议会。这些工人阶级政党除了领导政治斗争外,还把争取工人阶级经济生活的改善,迫使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立法作为自己的重要斗争内容。“社会改革永远也不会以强者的软弱为前提,它们应当也将是弱者的强大引起的。”[30]近代晚期西欧各国工人运动的发展是推动资产阶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动力。
(三) 资产阶级有识之士的鼓动和统治者认识的转变
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与工人运动的新发展,引起西欧各国资产阶级有识之士的注意,他们呼吁进行社会改革,制定社会保障立法,缓和社会矛盾。主要由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组成的讲坛社会主义学派对德国近代晚期的社会改革影响极大。该派主张国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来改善工人生活及劳动状况,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险、限制劳动时间等。讲坛社会主义学派的创始人谢夫曼还参加了三项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德国民族自由党也呼吁政府应采取措施,建立起一套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社会政策体系。英国资产阶级人士吉芬认为:“看到目前的情况,任何人都要进行革命之类的事以求改善。”[31]杰文斯指出:“国家通过任何法律,甚或进行任何单独行动,只要它的最终结果可以增进人类幸福的总和,就不失为正当的。”[32]
西欧各国的政治领袖们对社会问题的认识也发生了转变,他们开始正视社会问题,并试图通过社会立法手段代替镇压手段以缓和社会矛盾。俾斯麦认为:“只有现在进行统治的国家政权采取措施方能制止社会主义运动的混乱局面,办法是由政府去实现社会主义的要求中看来合理的并和国家及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东西”,他表示“愿意支持任何目的在于积极地改善工人处境的努力”[33]。他还说:“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行为的镇压,而且同时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34]德皇威廉一世也认为,关心工人阶级的福利,使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更多的保障,“是皇帝的义务”,“上帝会保佑我们的政府取得这些成就的”[35]。法国的统治者认为:“在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之间,必须找到一条中间道路。”[36]英国的约瑟夫·张伯伦和劳合·乔治等也认为,国家必须干预社会立法,这是英国社会的需要。因此,他们去德国取经,竭力倡行社会保险。当议会反对派攻击张伯伦的社会政策“简直是社会主义”的时候,他针锋相对,坦然说道:“它是社会主义”,“济贫法是社会主义;教育条例是社会主义;市政工作的大部分是社会主义;每一种仁慈的立法都是社会主义。”[37]挪威、瑞典、意大利等其它西欧国家的统治者也不同程度地转变了认识,积极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并实施各种新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近代晚期西欧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长远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普通民众的基本利益,为一部分工人和普通职员提供了比较安定的生活保障。在德国,1883年,有300万工业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1886年,700万农业工人也加入工伤保险[38];到1913年,已有1450万人加入各类社会保险[39]。同年,英国有232.6万人加入社会保险[40],法国为340万人[41]。一些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有了较大增长。1887年,德国社会保险费总额已达1亿马克,到1900年增长到5亿马克[42]。法国用于社会支出的费用1913年已达到51.91亿法郎[43],其中大部分是养老金开支。社会矛盾得到较明显的和缓。在英国,“1914年秋天,职工争执几乎已完全停止”[44]。在德国,按照巴伐利亚社会民主党领袖福尔玛的话,社会保障措施“去掉了对帝国的最大咒骂,走出了向前迈进的第一步”[45]。
近代晚期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西欧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它与同期西欧政治民主化进程一起,使西欧比较平稳地实现了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体制,为现代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比较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1]Hennoch,British Social Reform and German Precedent.Oxford,1987,pp.114—204.
[2]Pat Thane,The Foundation of Welfare State.Longman,1983,pp.85—87.
[3]Ambler,The French Welfare State.NewYork,1991,pp.1—32.
[4]Cox,The Development of the Dutch Welfare State.Pittsburgh,1993,pp.87—90.
[5]赵立人编著:《各国社会保险与福利》,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页。
[6]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Ⅺ,1979,p.312.
[7]Anderson,France,1870—1914.Routledge,1988,pp.94—100.
[8]拉夫著:《德意志史》,波恩1987年中文版,第165—166页。
[9]Royal,Modern Britain.Arnold,1988,p.201.
[10]Royal,OP.Cit.,p.86.
[11]Hill,British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Arnold,1985,p.126.
[12]胡特著,朱立文译:《英国工人运动简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54年版,第38页。
[13][14]樊亢主编:《外国经济史》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7、97页。
[15]米盖尔著,蔡鸿滨译:《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64页。
[16]梁波斯基著,郭吴新译:《外国经济史》,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390页。
[17]Anderson,OP.Cit.,p.27.
[18]参见《松辽学刊》1990年第4期,第55页。
[19]Royal,oP.Cit.,p.184.
[20]韦伯夫妇著,陈建民译:《英国工会运动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19页。
[21]丁建弘主编:《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8页。
[22][24]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1页。
[23]Anderson,OP.Cit.,p.138.
[25]Header,A Short History of Italy.London,1963,p.183.
[26]Carr,A History of Germany,1815—1985.Arnold,1987,p.133.
[27]Anderson,OP.Cit.,p.134.
[28]Hopkin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ish Working Class.Arnold,1984,Section Ⅱ,Ⅲ.
[29]《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卷Ⅱ,第1058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84页。
[31]胡特:前引书,第24页。
[32]克拉潘著,姚曾廙译:《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84页。
[33][35][45]拉夫:前引书,第165、166、200页。
[34]赵立人:前引书,第245—246页。
[36]Anderson,OP·Cit.,p.94.
[37][40]克拉潘:前引书,第48、574页。
[38]Carr,OP·Cit.,p.137.
[39]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ⅩⅡ,1980,p.29.
[41]克拉潘著,傅梦弼译:《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经济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75页。
[42]丁建弘:前引书,第422页。
[43]Bary,France,1814—1940.Methuen,1982,p.232.
[44]马里欧特著,姚曾廙译:《现代英国》下卷,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7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