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金融支持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市场开拓论文,农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关键环节所在
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至关重要,其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所在。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开拓有赖于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断完善、农民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以及政府所给予的必要经济激励等诸多因素,而金融支持则是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关键环节所在。
金融与消费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金融的介入对农村消费市场开拓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一般认为,金融支持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生活性消费贷款的给予提高农民的即期消费能力,解决农民消费所面临的“流动性约束”,使农民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即期收入的限制,平滑即期与跨期消费,减少消费的波动性,提高农民消费的平稳性和持续性。二是通过生产性贷款的给予为农业、农村非农产业提供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消费能力的提高,从而在根本上推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不仅活跃了农村消费市场,大大增加了农村的流动性资金,而且还会产生乘数效应。以投资方式注入的资金,会通过投资乘数产生数倍于投资的收入,从而间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以消费信贷注入用于农村生产消费的资金,是为提高农业生产而进行的准备和投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积累农村消费资金。此时,农村内部资金流动就不再是单线型,而是单向和循环共同交织,在资金的持续运动中,农村消费能力不断累积[1]。
此外,从更深远的意义讲上,金融还将在多个方面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稳定的金融供给将促进农民传统消费习惯的改变,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减少预防性储蓄,而将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完善的金融服务则有助于农民利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金融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力支持,将促进农村消费环境的改善,使农民消费更“方便”、更“实惠”。
二、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的现状考察:支持不足
(一)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严重受限
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不足突出表现为农村消费性金融需求严重受限。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农村消费信贷总量不足、发展缓慢。截至2008年11月末,农村消费信贷余额5752万元,仅占消费信贷总量的6.3%;农村消费信贷长期发展缓慢,在2006年还出现过负增长现象(负增长1.5%),2007年虽出现反弹,增长了13.8%,但2008年又回落至7.2%[2]。其二,农村贷款结构不合理。目前金融机构所发放的多是针对于乡镇企业及农业的生产性贷款,而农民消费性贷款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尽管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可以用于住房、教育、耐用品消费,但因未被作为单独的贷款品种加以管理,而是集中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项下,不利于其纵深发展及农村消费市场挖潜。其三,农民贷款满足率低。据有关部门问卷调查显示,农户对现有的借款体系满意率很低,农户贷款期望值与实际发生额相差甚远,只有总数不到10%的农户贷款需求能够得到满足[3]。
(二)农村金融资源获取成本过大
首先,农村金融服务存在价格歧视。在很多地区,金融机构在农村贷款发放上都执行了较高的利率浮动比例,甚至是“一浮到顶”;有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超过了农户所能承受的范围,据调查显示,39.9%的农户认为信用社的利率太高[4]。其次,农民申请贷款的隐性成本较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处于“高高在上”的地位,“吃拿卡要”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农民申请贷款存在较高的隐性成本。最后,金融机构设置“远离”农村导致农民申请贷款成本增加。当前,金融机构设置普遍“远离”农村,即便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无一例外的将其分支机构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远离广大农村地区,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和农民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更是增加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经济成本。
(三)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下
一是存在金融服务真空。在县级以下地区目前还存在金融服务真空,截至2007年末,全国仍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5]。二是金融产品单一。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非农产业的逐步发展及新农村建设的日渐深入,金融服务需求趋向多样化,需要金融机构在信贷、结算、委托代理、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但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仍限于存款、生产资料贷款和普通结算的“老三样”,金融理财产品尤为缺乏。三是金融服务不能贴近“三农”。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特点,调整、拓展其金融服务,如过分强调贷款的生产与生活用途之分,再如贷款周期缺乏灵活性调整而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符,等等。由此,不仅增加了农民贷款难度,而且造成贷款的实际效用价值很低。四是贷款手续烦琐。农村贷款程序复杂、耗时长,往往即便审批下来,也早已贻误农时。水平低下、创新不足,服务体系呈现出日渐荒凉的局面,农村金融服务处于一个艰难的低潮期[6]。
三、农村消费市场开拓支持不足的深层原因探讨:对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反思
金融支持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农村金融缘何非但未成为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有力支撑,反而成为制约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重要因素?农业比较效益低、涉农贷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等被普遍认为是问题存在的原因所在。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不足的命题置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其实有更为深层的原因。
自1979年恢复以来,作为执行政府农村信贷政策的专业银行,农业银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农村金融资源供给的绝对主体。这种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银行所进行的“一分一脱”的市场化改革①不仅奠定了目前农村金融“三分天下”的局面,而且使农业银行真正成为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成为其根本经营原则。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农村商业性金融②与政策性金融分野,农村商业性金融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力量;市场化运作成为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根本发展路径,市场机制成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之后所进行的系列改革以及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改革、农村商业银行与村镇银行的组建、农业银行的上市等,都是市场化改革思路的逐步实现与日趋深入[7]。
与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市场机制成为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主导方式相矛盾的是,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环境基础缺失,由此导致农村金融呈“市场机制抑制”状态③。
1.“安全性”环境缺失使得金融机构“不敢”发挥支持作用。“安全”是金融机构开展经营的首要原则④,然而,目前农村恰恰缺失相应的“安全性”经营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信用基础薄弱、农村征信体制残缺,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转借、冒名贷款、严重拖欠银行本息,悬空和逃废金融债务仍时有发生。二是农地、农房抵押受限,造成农民缺乏获得金融资源的有效担保物。现行法律对农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在范围上仅限于乡镇企业用地、“四荒”土地以及林地等特殊类型农地,对于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农用地(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则严禁抵押;另一方面,在条件上加以严格限制,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仅能“附随”厂房等建筑同时抵押,“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是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且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抵押。此外,根据“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宅基地抵押受限造成农房也无法用于抵押融资。三是农村担保体系尚未健全,担保机构经济规模偏小、担保能力有限,金融机构对其信任度不足、接受度较低。
2.“营利性”基础薄弱导致金融机构“不愿”发挥支持作用。“自负盈亏”是农村金融市场化经营改革后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金融企业为实现生存与发展,“营利”自然成为其经营活动的首选目标。然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营利性”基础还很薄弱: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成本高企。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申请人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信息收集成本难度大、且成本高。此外,由于农村贷款的单笔数额相对较小,由此造成发放贷款的平均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农业的弱质性、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初级性,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经济回报较低。就农业而言,由于传统农业目前还居于主导地位,“靠天吃饭”在许多地区还是一个普遍现象。加之,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且农村市场还不健全、农业市场风险较高,由此造成农业弱质性特点突出,农业比较效益较低。就农村非农产业而言,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科技含量有限、产品附加值不高。由此决定,金融机构投资于农业、农村非农产业的经济回报要较低,出于对更高利润的追求,农村金融机构更乐于将资金投向城市工商业而非农业及农村非农产业。农村金融市场化环境基础缺失,市场机制呈“抑制”状态,金融机构在农村不但难以获得较高利润,而且连贷款资金的安全都难以保证,收益与风险严重不成比例,由此造成金融对农村消费市场开拓支持不足。
四、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的路径分析
(一)大力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环境
回顾我国农村金融3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就是顺应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求逐步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30年,而坚持市场化主导方向则是30年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8]。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不足、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抑制”并非是市场化改革之过,而恰恰是因为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不全面,使得市场机制作用的环境基础缺失;农村金融改革绝非仅限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而应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金融支持,亟须大力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化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构建农地金融制度。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信用担保(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其实质是发挥土地的财产功能,将固定在土地上的资金重新启动起来,使其进入流通领域,以扩大社会资金的来源。[9]构建农地金融制度,让农地得以成为金融的“媒介”,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能够解决长期困扰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适格抵押品的缺失。这样不仅能够使作为贷款申请人的农民具备了以农地为抵押品的贷款资格,提高农民通过信贷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而且也能够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积极性。构建农地金融制度,关键在于拓宽农地抵押适用范围;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制度安排来看⑤,应将农地抵押适用范围拓展至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应可抵押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由于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所指向的客体——农用地,不仅规模较大、经济价值较高,且直接与农业发展相联系,赋予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地抵押权,有助于将社会资金引入到农业领域,进而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其次,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制度安排已比较完善,将农地抵押范围拓展至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技术上较为容易。例如,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抵押融资,即便因抵押权的行使而失去该土地,但也只是暂时的,待期限届满后,仍可通过承包或续包的方式获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最后,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的大背景下⑥,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已大为弱化,其抵押融资的社会基础已经具备[10]。就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其与家庭农地承包经营权差别较大,性质与社会意义也更为复杂;因此,宅基地虽可以用于抵押,但在条件上应予以严格限制。例如,应规定拥有一块以上宅基地的农户方可将其多出的宅基地进行抵押。
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农村金融机构稍嫌单一、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是造成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化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实现农村金融主体结构的多元化,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态势,进而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消费市场开拓提供有效的金融供给。从2006年12月银监会启动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试点改革⑦,到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但对于广大农村而言,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及从业人员仍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在于大力发展区域性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原因在于金融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最有效主体。具体而言,就是要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而增加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金融支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并非是简单的降低准入门槛,应确保真正符合农村需要、适应农村情况的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尤其需要对农村金融风险防范问题予以重点考虑。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快速兴起又迅速衰落是前车之鉴。此外,在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中,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规范,避免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
(二)积极完善政府宏观调控
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共生性及内在关联,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调控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市场机制的作用效果,以及市场经济的可能发展程度,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几十年实践所得出的经验。就农村金融而言,宏观调控至关重要。就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开拓金融支持而言,在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至关重要。
1.建立农村金融经济激励与制约机制。农业的弱质性、农村非农产业的低效益性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营利性”环境基础薄弱。为改变这种状态,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积极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这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内容。该经济激励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差别性存款准备金制度。自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以来,存款准备金就成为国家管理金融机构进而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⑧。从农村金融现实情况及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应建立有针对性的差别性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其他金融机构,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及农村金融资金供给,进而促进农村消费市场开拓。(2)实施灵活的利率政策。实施灵活的利率政策,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管理能力自主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不仅有利于增加支农资金供应、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而且有助于非农资金流入农村、扩大农村金融资金供应量。具体来说,就是要逐步放开县及县以下的商业性金融的贷款利率,实现较大范围的利率浮动,确保商业性银行能够在农村正常金融业务内有利可图,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推动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3)构建财税扶持制度。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税率、增加支农贷款利息补贴等具体措施,构建“扶持有力、导向明确、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扶持体系,以调动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主动性和积极性[11],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为有效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4)完善再贷款制度。在现行制度下,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规定的都较为严格;在未来制度的完善中,应该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再贷款方面实行较为宽松的条件,以提高其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能力。
在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的基础上,还应构建针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制约机制,以保障宏观调控得以有效落实。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对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上存比率进行限制性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并“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此后,2006、2007、2008、2009及2010年等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对该问题予以强调。鉴于当前农村金融大规模“外逃”的现实情况,应对农村基层金融机构资金上存比例予以明确规定,而非停留在政策鼓励层面;违反者不仅不再享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而且将面临包括清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在内的相应处罚。这将有力限制农村资金通过上存渠道流出农村,进而增加农业、农村非农产业的资金供给,并最终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
2.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规避与分散机制。“安全”是金融支持作用发挥的最基本要求,构建农地金融制度是金融机构规避农村金融风险的一个市场化出路;而从宏观调控角度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的重要支撑,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是发展农村金融的第一命题。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门槛、扩大消费信贷规模,进而实现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关键措施之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在于在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的思路下,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网络化的信用管理体系;同时,应建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逆向惩戒机制,以减少、杜绝失信行为。二是要完善农村金融贷款担保制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担保机构。从已有实践看,较之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助性农村信用担保具有明显优势,其担保对象定位明确,所担保贷款安全性高、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对其认可度和信任度高;因此,应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担保机构,包括农村互助性行业担保机构和农户互助性担保机构[12]。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农村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建立中央、省、地、县四级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加强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此外,在健全风险规避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一是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不断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并重点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二是建立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建立以农业再保险为主,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共保体为辅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三是要通过税收、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四是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根据风险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档次的费率,纠正实施多年的全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统一费率的制度,以减少、防止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13]。
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理应成为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有力支撑;已有实践亦证明⑨,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能够有效推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需要大力培育市场化环境、需要积极完善宏观调控,在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强化金融支持作用以促进农村消费市场开拓,政府一定要“有所作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的这种“介入”一定要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为基本原则,切忌简单的“行政干预”。
注释:
①1994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分立出来,成为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村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的独立政策性银行;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脱离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独立性显著增强。
②本文称农村商业性金融系广义上的,即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农村商业性金融,而且包括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性金融。作为农村合作性金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以其为基础改制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兼具合作性与商业性特点,从农村合作性金融的产生历史和股东构成来看,具有合作性特征;从农村合作性金融的经营及发展方向来看,其商业性特征明显;随着农村合作性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合作性金融的商业性特点将会愈发显著,将会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商业性金融共同构成为广义上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或称为非政策性正规农村金融)。
③任何一种经济机制作用的发挥都必须要依存于一定的环境,离开了与其相适应的环境,不仅会导致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其作用的“实际结果”与“应得结果”严重偏离。就市场机制而言,其机制越健全、作用发挥得越充分,它在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中的作用后果就越可能与它应该达到的结果大相径庭,导致“市场机制抑制”状况的出现。
④现行《商业银行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⑤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而其重要举措则是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即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在中部和东北地区选择试点县市开展以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意见》颁布后,湖北荆门(2008年)、山东枣庄(2008年)、湖北武汉(2009年)、山东莱芜(2009年)、浙江天台(2009年)、四川成都(2009年)、浙江温岭(2009年)、陕西高陵(2010年)、重庆石柱(2010年)等地相继开展以农地(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抵押融资为主要内容的试点改革,加上之前浙江湖州(2001年)、浙江乐清(2003年)、广东(2005年)、福建三明(2006年)、宁夏同心(2006年)等地所进行的类似改革,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改革已成遍地开花之势。
⑥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筹资方式;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11年,新农保试点将扩大到40%的县(市、区)。在此之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03年开始实施,2007年国务院又决定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已达8.35亿人,参保率达95%(数据来自卫生部官方网站);截至2011年2月,全国农村的低保对象已达5214.8万人(数据来源自民政部官方网站)。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及推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架构将基本形成。
⑦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村镇银行等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标志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开始成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⑧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初,在利率上采取了差别性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即按照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之后,在一段时期内,曾实行“单一准备金率”;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后,人民银行又开始实行差别性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不过此次的“差别对待”不再是以存款性质为依据,而是依金融机构资产状况而定,即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比率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⑨山东、江西、四川、广西等部分地区以“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为契机,积极发展“家电”、“汽车”等消费信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以江西为例,江西省商务厅与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于2009年5月11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农产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消费贷款(最高可贷款2万元,期限最长2年,贷款利率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下浮10%),此举在解决农民资金不足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从2009年5月到2009年年底,即累计发放“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750万元,带动家电销售额4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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