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依据自觉抱定的目的进行活动,并力求通过努力达到自己的终极目的,于是目的便成了行为的动力。同样,教育活动也总是按照自觉抱定的教育目的来进行活动,并把这一目的作为一种价值观的体现实现其动力的功能。“它指导教育过程,供给教育的方向,并推动它。”“目标就是价值,假如目标有价值,并且人愿意获得它,那么,它便能使学习者付出达成该项目标所需要的力量。”那么如何实现择定的教育目的,将应有的教育目的转化为教育活动当事人的目的的控制机制问题,一直是教育理论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
一、一个时期教育目标的抉择既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又要符合教育活动客观规律,这是实现教育目的转化的前提
一个国家的教育者选择何种教育目的为指导该国社会成员的教育方向,自有教育史以来,便是同“谁的”教育目的有关,也就是说同制定教育目的的主体有关。基于社会本位的抉择倾向于外在的教育目的和指令性的教育目的,而基于“个体本位”的抉择一般倾向于内在的教育目的和指导性的教育目的。前者如一些集权制国家,后者如美国政府,几乎一直未充当教育目的的制定者角色。
从孔子那个时代到今天的现代社会,从亚里斯多德到夸美纽斯,从洛克、赫尔巴特到斯宾塞和杜威,从马克思到毛泽东,“培养君子感化小民”(孔子)也好,“培养绅士”(洛克)、“为完美的生活作准备”(斯宾塞)也罢,及至今天的“培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可以说,虽然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阶级的教育家、思想家和统治者都站在自己所属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角度与利益上对教育要培养的人的具体规格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反映了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方面的要求,但在教育目的上,都基本上体现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教育作为一定社会培养人的活动,必须围绕其目的来进行,这也是教育领域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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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教育目的转化的关键是选择恰当的导向机制,把外在的教育目的转化为内在的教育目的
我国当代教育理论家陈桂生教授在分析与总结前人有关教育目的理论的思想基础上,首先提出了教育目的导引机制问题,即如何“把经抉择而认定的教育目的转化为教育当事人的目的”,或者说把社会主体的教育目的转化为个体主体的教育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应当区分一对至关重要的范畴:外在的教育目的和内在的教育目的。在他看来,笼统地用“教育目的”这一范畴来反映教育的现实,模糊了教育目的功能发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教育目的主体普遍性与具体性的差异、有关教育目的的理论的规范性研究与事实性研究的区别。而这正是导致教育目的的导引机制缺失的根本原因。这种观点在我们看来较之布鲁巴克的论述更为全面与恰当。
毫无疑问,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而怀特也宣称他把社会经济条件视为实现教育目的的必要条件,但他更为重视作为充分条件的教育系统的内部条件。他认为,如果一个学校的教师队伍在教育目的上达成一致,并齐心协力地去努力,教育目的就更容易实现。换言之,在既定的社会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教育目的的规定性内容正是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所面临的真正问题。
三、目的是一种价值取向,重要的是过程,这种价值取向是贯穿教育目的实现过程的重要的评价机制
我国近年来存在许多教育误区,如片面追求升学率问题、“学历主义”现象等。这些问题固然与现行的教育制度、职业差别、城市差别、学校价值观、教育观念的改变以及学校功能的正常发挥等等方面密切相关,然而在现时代的背景下,不仅需要强化教育目的导向机制与教育过程当事人的目的意识,而且更需要运用适当的社会评价机制把教育目的变为社会关于教育目的的意识。“这就是事实,无视这种事实,任何有关教育目的的实现、教育目的功能的发挥的抉择都将无异于空中楼阁。
社会主体的教育评价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功能,也是由个体主体教育意识的特征所决定的。从辩证的观点来看,个体的教育意识具有双重的规定性:一方面,它表现为某种来自社会和历史的主观上被证明的东西,表现为可以理解或必须理解的东西,因此表现为“正确的”教育意识;同时它又表现为某种客观上无视社会发展的东西,表现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没有相应地表现这一发展的东西,因此表现为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意识。另一方面,这同一个意识在相同的关系中表现为主观上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同时又促进和实现对它来讲是不了解的、不想要的社会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体的教育评价则正是以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定性来衡量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定性,进而确定个体主体的社会地位和意识状态。
因此,社会主体的教育评价是个体内化社会教育价值观念和意识的一种基本方式。但是这种个体主体对社会主体的教育价值观的内化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教育系统外部的层面,即通过确定的意识形态和一定意识形态引导下的社会群体行为的规范,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在意识深处树立社会主体的教育价值观念;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层面,即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者真正能够将社会主体的教育目的变成教育者人格的一部分,变成他自己关于人及社会理想的一部分,而不是如杜威所说的那样,“教师从上级机关接受这些目的,上级机构又从社会上流行的目的中接受这些目的,教师把这些目的强加于儿童”。无论是在哪种层面上,都意味着要求个体主体能够切切实实地内化社会主体的教育意识与教育价值观念,从而教育目的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引导教育当事人教育行动的功能。
论文作者:孙 凯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4年3月总第11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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