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意义的变异_汉字演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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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求义,是字义探求的重要手段。因此,能否准确认识和把握字形的表意方式,将直接影响字义研究的科学性。关于字形表意方式,可以探究的内容很多,但笔者以为有一种情况尤其值得注意,那便是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

所谓字素,即汉字构形的基本单位,而表意字素,是为方便叙述的一种概括说法,实际包括象形字的象形符号、指事字的构件、会意字的部件及形声字的意符这四种汉字构字中具有表意功能的符号。表意字素既然是以字形来表示字义的,就很容易诱导人们将某一特定的字形符号与某一特的意义联系起来判断字义。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相当危险的做法,因为同一文字符号在充当不同文字的表意字素时,不论其具体类型(如会意字部件、形声字义符等)是否相同,所表示的意义常常并不一致。这种现象,即是本文将要讨论的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试举一例,以见大概。声,其义则为“词之集也”(《说文》),这里的“十”自然又表“集”义。很显然,对于这种意义发生变异的表义字素,如果还是按照其作为独立文字或充当某个合体字表意字素时所具意义来理解,便不免导致字义判断的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表义字素意义的变异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故能否准确地认识、判断字素意义变异的现象,对字义研究的成败无疑将发生相当广泛的影响。鉴此,下文试就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成因、方式、判断等若干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或可为分析探究字义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首先来讨论字素意义变异的类型。

从变异方式的类型来看,字素意义的变异很可以借用传统文字研究中的两个熟语--“引申”和“假借”来概括。而实际上,字素的引申、假借与文字的引申、假借又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详说。

字素意义的引申,是指某些字素在充当某一些合体文字的表意字素时所表示的意义,是它单独充当独体字所表意义的合乎逻辑的发展延伸。如前文论及从“十”诸字中“十”的字素意义变异即皆属引申之列。许慎在解释“章”中之“十”何以能表“终了”之义时说道:“十,数之终也”。汉先民计数,早以十进位为定制,故“十”可被视为最终也是最大的数。显然,

换一个视角,从变异意义与本来意义的关系来看,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类型则又是十分多样的,我们这篇短文不可能作穷尽性的讨论,故以下所列数端仅为发凡示例而已。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假借变异一般都会造成字素的本来意义与变异意义失去内在联系的状况,因此,下面的讨论只涉及前文论及字素引申变异,实际为字素意义引申的进一步分类。

一为原因与结果。如“餐”,本指残骨,其甲骨文亦为残骨形象。而用作表意字素,“餐”却多表“死亡”之义:“殊”、“殪”、“殇”等字皆谓“死亡”,又都从“歹”得义。人既死亡,则必朽为残骨,故“死亡”与“残骨”之间实为因果关系。又如作为表意字素的“齿”又可变异而表示“年龄”(详后文),两者之间亦存此种因果联系。

二为具体与抽象。如“臣”,甲骨文为俯首竖目的奴隶形象,本指驯奴。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又可表“善”义:“臧”字从臣戕声,义则为“善也”。在古代奴隶社会,奴隶的驯服对统治者维持其统治地位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种美善之事。而当“臣”用在“臧”字之中,则其本来所蕴涵的这种具体的善显然已演化为抽象的“善”了。

三为作用与作用物。如“阜”,其甲骨文字形本为一种阶梯的形象,在穴居时代,先民出入居穴,即由此阶梯而上下。“阜”既具此种功用,则其用作表意字素多表“升降”之义也便很自然了:“陟”、“陵”本谓上登,“降”、“陨”本指下落,而字皆从“阜”得义,足见其变异意义所指即本来意义所指的一种作用。

四为原料与成品。如“土”本为泥土。而用作表意字素,却多可表示建筑物:“堂”、“墉”、“垣”“壁”等字皆谓人工建筑物,又都从“土”得义。这种变异的发生,显然是由于古人以土为最基本的建筑材料,故“土”的变异意义与其本义具有原料与成品的关系。

五为行为主体与其涉及对象。如“耳”,本指听觉器官,而用作表意字素却可表示听觉器官的涉及对象--声音:“聲”即是一个从耳殸声的形声字,其意义即由“耳”表示。

六为个别与类化。如“雨”,本谓云中降落液体水滴,而充作表意字素,却每每类化为与本义所指相关的自然现象:“雪”、“霜”、“雾”、“雷”等字都是以“雨”来表义的。

七为本体与比喻。如“黾”,本指蛙类,蛙类大腹,故“黾”用作合体字表意字素多可表示大腹之物:“蝇”,《说文》曰“营营青蝇。虫之大腹者,从黾、虫。”又“蜘蛛”,小篆皆从“黾”得义。

以上我们介绍的字素变异类型,主要偏重于静止的性质、结果的认定,如果着眼于变异的过程,则不难发现字素意义变异又有不同层次的差异类型。这种类型,不妨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直接变异,即由表意字素的本来意义直接演成变异意义的情况,前文所举例子多属这一类,故不赘说。另一种则是间接变异,也就是变异了字素意义再次变异为新的意义。如“辛”,本为刀具,由引申而表“刑罪”之性质,故有“妾”、“童”诸字之造(详后文)。但“辛”的变异并未到此为止,有一个从二辛的“辡”字,义为“罪人相与讼也”(《说文》),这里的“辛”显然已表“罪人”。从意义上看,“罪人”之义很可能是由“刑罪”之义引申出来的。从时间上看,“妾”,“童”见于甲骨文,金文,而“辡”字始见小篆,这又可为确认这种再引申添一力证。

表意字素为什么会产生意义变异?这当然同人们的思维趋向、联想规律有关。而决定人们思维和联想的又往往是某种物质、文化现象。因而从这一角度进行观察,引起字素意义发生变异的正是那些作用于人们观念意识的种种物质文化现象。限于篇幅,下面也只能举例介绍一二。

一为自然规律。如“齿”,本指人的前齿,甲骨文字形即取前齿形象,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却可表示人的年龄,“龄”字即从“齿”得义。“齿”何以可有此种变异呢?这显然是由于牙齿的长落与人年龄的增加有着必然的联系,而这一点又早已为先民谙熟,故他们便很自然会在造字时以“齿”来表示年龄。

二为特定物质条件。如“糸”,本谓“细丝”,其初形亦象束丝,而用作表意字素,“糸”又多表颜色,如“红”、“绿”、“紫”、“绛”等字中之“糸”,究其因由,自然与织物漂染业的发达及先民服色的高度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又如“贝”,本指一种水生物,而其用作表意字素又多表钱财,这也是因为先民曾以贝为钱的缘故。

三为一定的科技发展水准。如前文谈到的“十”,充作合体字表意字素,之所以可有“集”、“大”、“盛”、“终”等变异意义,乃是十进位计数制的产物。又如“寸”,本谓“寸口”,即中医诊脉处,其小篆字形即在又(手)下加一指事符号,指示“寸口”的部位。而“寸”用作表意字素,又每每可表示“法度”,“寺”字《说文》释:“廷也,有法度者也,从寸之声。”段注曰:“言法度字多从寸”。“将帅”之“将”亦从“寸”,段注释:“必有法度而后可以主之先之,故从寸”。“导”字从“寸”,段注曰:“引之必以法度”。“寸”的这种变异显然与传统中医学的发展有关,中医由寸口而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自须具备法度,故须以法度涉及之“寸口”自可在先民的观念中与“法度”发生密切的联系。

当然,导致字素意义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语言文字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大致还有这样一些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引起字素意义变异的因素。

首先,由于文字的交际职能的客观要求,作为构字基本单位的字素总须有一定的数量及笔画限制。而字素意义变异,从共时的角度看,无异于字素的兼职表意。这种兼职,正是限制字素数量、笔画的有效方式。如前文谈及的“十”,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其若干意义变异并未发生,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很显然,如果听任这种情况发展而不加限制,汉字的数量乃至汉字笔画的繁难程度都不知要增加多少倍,这无疑会严重影响汉字履行其书面交际工具的职能。

其次,汉字形义联系的宽容性特点,也对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发生直接的影响。汉字的字形取象(或曰字形直观意义)与其最初所表达的词义(或曰本义)的联系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两者完全一致的直接联系,另一种则是两者具有种种差异的间接联系。而在汉字中,后一种情况的所占比重要大大超过前者。如“力”,其甲骨文字形本来只是描摹“耒”的形象,而其最初所表达的词义却是“体力”。显然,“力”字形义之间只存在一种曲折的间接联系,具体来说,其联系方式为字形以字义所指概念的涉及对象来表示字义。当然,汉字形义间接联系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字形以字义所指概念的具体化来表示字义;有的是字形以字义所指事物或现象产生或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来表示字义;有的是字形以字义所指事物产生的作用或引出的结果来表示字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情况,笔者已有专文讨论,①这里不赘,应当说,这种相当普遍的文字现象对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也产生了促进作用。具体而言,这种影响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字形直观意义与其所表字义的某种背离可以直接延伸为字素变异。如前文所说的“力”,作为表意字素而发生的意义变异与其作为独立文字的形义差异完全相符:“男”从田从力,其初形表示的是“以耒耕田”,其中之“力”当然是用的字形直观意义,而在“劳”、“动”、“功”、“劣”等字中,“力”又是用其最初所记词义。另外一种情况,文字形义联系的宽容、多样性对字素意义变异的更为广泛的影响则可能只是间接的:既然文字的形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侧面出发而产生联系,那么,字素的形义联系对这种传统给予认同而产生变异,不但是可能的,而且具有某种必然性。此理甚明,不烦举例。

再次,字义的变异显然也是引起字素意义变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表意字素在构字过程中发生意义变异同文字在交际过程中产生字义演变,这两者实际并无本质差别,它们都发轫于人们的某种思维趋向,都是文字符号在其内在运动规律的支配下,在表达概念履行交际职能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演化,只不过前者发生在造字之时的构字过程中,而后者产生于文字造成以后的用字过程中。由于同一个文字符号常常兼具独立文字与表意字素两种身份,因此文字的意义变异引起字素的意义变异便具有了某种必然性。前文提到,“十”用作表意字素可以由引申而表“集”、“大”、“盛”等义,而“十”作为独立文字,其意义亦发生类似的引申。《商君书·更法》:“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此中之“十”,当解为“盛大”、“完集”之义,这种显而易见的一致当然不会仅仅出于偶然,可以认为,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是在独立文字的意义演变的影响下而发生的。这种情况在字素意义的假借变异中尤为明显,如前文言及“韦”作表意字素可表示“皮革”之义,即是由“韦”字意义的同样变异而引发的。《仪礼·聘礼》:“君使卿韦弁”。郑玄注:“皮、韦同类”。贾公彦疏:“有毛则曰皮,去毛熟治则曰韦”。可知作为独立文字的“韦”,很早就可以表示“皮革”了。当然,字义演变和字素意义变异也可以产生反向的影响或者根本就不发生相互影响,所以不能认为字义演变总是先于字素意义变异的,更不能在两者之间划上等号。

以上我们着重讨论了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方式和原因,从中我们不难悟出判断字素变异的一些方法和手段。比如说,字素意义变异既然常常由文字演变或独立文字形义联系的多样性而引起,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利用字义演变及独立文字的多种形义联系作为一种参照和提示,来发现或判别表意字素的意义变异。尤其值得一说的是,在字素意义变异的探求过程中,相关文化背景的探寻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前文已经说过,种种物质和文化现象乃是导致字素意义变异的重要原因,因此,准确地判断和认识字素变异,常常需要从有关文化背景的探究入手。当然,引起字素变异的文化现象有些是比较明显的,如“贝”可表“钱财”是由于先民曾以贝为钱;“女”可表种种恶劣品质则发轫于古人对妇女的偏见之类。但是,有些导致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历史文化现象却是比较隐晦的,需要下番探寻的功夫才能发现。而只有了解了这种历史文化现象,有关的字素变异现象才能确定。如“羊”,本指羊这种牲畜,而在“善”字之中,“羊”所表的意义就不太容易确定了。

注重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观察和探求,可使我们加深对汉字形义联系复杂性的认识,有助于字义研究的科学化。

首先,运用字素意义变异的观点对表意字素作历时分析,可避免因静止进行汉字结构分析而导致的望文生义。在汉字研究的历史上有这样一段趣闻:武则天曾对“矮”、“射”二字发表过一通高论:“矮”、“射”之形当对换,“矮”之形为“委”、“矢”,正可表“射”义;而“射”之形为“寸”、“身”,恰可表“矮”义。这当然是典型的望文生义,而引起错误的原因也固然不止一端,但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便是以静止的观点来看待变异的表意字素。“射”的情况比较复杂,留待后文讨论,这里先说“矮”。“矮”本是以矢表义以委表声的形声字,“矢”的本义固然是箭,而“矮”中之“矢”却并非用其本义。“矮”与“短”相类,《说文》“短”下曰:“有所长短,以矢为正”。段注:“必正真如矢,而刻识之,然后可以裁其长短”。可知“矢”在古代具有丈量长度的作用,而箭矢因本身甚短而只适于丈量长度有限之物,故“矮”、“短”中之“矢”表示的乃是“短”之义。而对此已变异之“矢”,武氏仍以其本义作解,自不免留下千古笑柄。应当承认,武则天所犯的错误是颇有代表性的,至今仍是字义研究中的常见病,故确立字素变异的观点对我们今日的汉字遍研究学习来说还是具有普意义的。

其次,注意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分析,有助我们准确地认识后起字形在字义研究中的价值。说到以形求义,似乎存在一种流行的观念:对探究字义来说,只有最初的字形或与初形结构、取象相类的字形才是有价值的,而后起字形一旦与初形不符,则每每不加分析地被视为讹变,进而否定了它们在字义研究中的价值。但以字素变异的观点来分析,实际上这种后起字形只是它们所以构成的字素较多地发生了意义演变,而未必都是与字义失去了内在联系的讹变。先民造字具有以形表意的传统,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从理论上说,汉字一旦产生,这种传统亦随之发端,后世人们造字亦无不受其制约。而后人在造字时由于思想观念与文化背景和以往不同,创造的字形完全可以从新的角度与字义发生联系,因而与初形不同。但这种与初形不同的后起字形如果其中的表意字素产生了变异,则极容易导致讹变的误断。如前文说到的“善”,殷器铭文本取羊形,而两周铜器铭文始有从羊从誩之构形,当属此种情况。有时,后起字形与初形虽然形似,但却结构不同,不可以相同的理据作解,很象是讹变而致,但实际仍然是出于后来造字者的某种思考而与字义发生联系的,亦不可解作讹变。如前文提及的“章”,殷、周器铭文被认为是从辛从日的一种“穿合结构”③,“辛”为标识之具,“日”表明白显著,其构字意义为“彰明”。小篆“章”虽与初形貌似,却已是从音从十,当即此类现象。最能说明问题的或许还是引起武则天大发议论的“射”。武氏以“射”当表“矮”义,固属谬说,而今人说“射”或亦未当。金文“射”字左边为弓矢形象,右边为“又”,写作,或以为左边的弓矢讹为“身”,右边的“又”讹为“寸”,故有从身从寸的“射”。④而愚以为,以字素变异的观点来分析,“射”似并非讹变。在古人的观念里射与人的才德具有密切的联系,《礼记·射义》中有大量的记载表明“射”曾是先民衡量人的德行,选择贤才的标准,如“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诸己”、“以立德行者,莫若射,故圣王务焉”、“故射者……,此可以观德行也”、“射者何以射?……其唯贤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古者天子,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故“射”又被列为古代教育的基本内容--六艺之一,古代学校被名之曰“序”,而“序”之异构又从广从射会意,“广”表学校之建筑,“射”则表教育之内容,足见即便在“六艺”之中,“射”亦堪为代表。由此观从身从寸之“射”,不难产生这样的认识:“射”中之“身”表人身,“寸”则表法度,故其字形直观意义当为人的立身之道。⑤显然,“射”字之形仍与字义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对于我们认识“射”字之义,特别是其联想意义⑥无疑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通过以上几个字的讨论,我们对后起字形在字义研究中的价值或可有充分的认识,而要实现这种价值,对表意字素意义变异的准确分析和判断则每每成为前提条件,如对“善”中之“羊”、“章”中之“十”、“射”中之“寸”倘不能把握其所表意义的变异,或许就不得不将它们归于讹变了。

注释:

①关于字形与字义的间接联系问题,参见拙文《本义的探求与字形表义方式的辨析》。载《中文自学指导》1992年1期。

②《说文解字注》46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③夏渌《试论古文字的穿合结构》。

④《常用汉字详解字典》26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

⑤详见拙文《从若干以弓箭形象构形的汉字看先民弓箭崇拜》。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

⑥参见[英]杰弗里·N·利奇《语义学》第二章。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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