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学视野下的“就近入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就近入学”是对政府的义务性规定,学生和家长没有“就近入学”的义务;另一种理解“就近入学”是政府对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选择学校的义务性规定。在国家文件中,“就近入学”常与择校问题联系在一起,采取的是第二种理解,即学生和家长不能择校。作为公共政策的“就近入学”,其前提是政府提供的教育能够满足人民需要。在义务教育尚未普及阶段,政府的任务是要提供充足的受教育机会,使学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这个目标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教育需求从过去仅仅要求“有学可上”开始转向“有好学可上”,即要有机会享受优质教育。在此背景下,要使“就近入学”政策得到贯彻,政府必须提供充足的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化。优质教育资源的生成不仅需要经费和人员的大量投入,同时需要一定的校际竞争来激励学校办学。但是允许竞争就必然会导致学校存在优劣之分,形成优质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如果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而取消学校之间的竞争,也许在短期里可以拉近学校之间的差距,但是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学校的低效率和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笔者认为,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与优质教育资源的生成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悖论。正是这个悖论决定了政府不可能给每个适龄公民提供同样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就近入学”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就近入学政策是在学校间办学质量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实施的,成为实现学校均衡化目标的手段,但其有效性却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