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地区宏观税负差异分析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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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税负的定义

税收负担是衡量纳税人因纳税而承受的经济负担程度(简称税负),是国家、企业、个人对创造的国民收入分割份额确定归属的问题,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与纳税各方的分配关系。税收负担分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两类。宏观税负一般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其高低表明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功能的强弱。微观税负指某个纳税人的负税程度,表现为该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承担的税款总额,宏观税负建立在微观税负的基础上。由于税收负担适度与否不仅涉及国家能够集中的财力有多少,更涉及到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税收负担问题一直引人注目。

目前,我国对宏观税负的认识有三个口径: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即预算内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也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收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相比较而言,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最能真实具体表明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但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宏观税负的全貌;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口径,能衡量整个国民经济负担水平,考察企业的负担程度,全面反映政府从微观经济主体取得收入的状况和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集中程度,但政府收入并没有全部形成财政可支配财力,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状况或财政能力。由于中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区别不大,而大口径的政府收入涉及到预算外的制度外收入,很难收集到全面的资料,所以本文以小口径分析为主,同时对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作分析比较。

二、全国各地区宏观税负差异表现

为了对全国各地区的税负差异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国31个省市区划分为三大经济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沿海省市区,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区,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区,并对1993-1998年间的宏观税负作如下分析。

(一)塞尔指标的引入

长期以来,人们多用罗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的不平等性,由于罗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存在不确定、不全面和有不可比情况等缺点,从实测点是离散的这一事实出发,将各实测点顺序连结形成一条折线,形成罗伦兹折线。把罗伦兹折线应用于经济中分析和分解不平等性方面,把总体的不平等性分解为各个部分之间的不平等性和各个部分内部的不平等性,就成了塞尔指标。

设A、B、C分别表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区,ti、gi分别表示i省的税收收入、GDP,Ti、Gi分别表示第i省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份额、该省GDP占全国GDP的份额。令

T[,A]=∑[,A]Ti G[,A]=∑[,A]Gi

式中,T[,A]为东部经济区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份额;G[,A]为该区GDP占一国GDP的份额;∑[,A]为对属于东部地区的11省市区求和。则东部地区宏观税负不平等性指标为:

I[,A]=∑[,AgAi]LOG(W[,A]/W[,i])

式中,gAi为第i省GDP在东部地区所占份额;W[,A]为东部地区的税负;W[,i]为第i省的税负,则gAi=Gi/GA。

则I[,A]=∑[,A](G[,i]/G[,A])LOG[(T[,A]G[,i])/(G[,A]T[,i])]

若以I[,B]、I[,C]分别表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宏观税负不平等性指标,则

I[,B]=∑[,B](G[,i]/G[,B])LOG[(T[,B]G[,i])(G[,B]T[,i])]

I[,C]=∑[,C](G[,i]/G[,C])LOG[(T[,C]G[,i])(G[,C]T[,i])]

若以各区的GDP为权数计算,可得地区间不平等性指标:

I[,L]=G[,A]LOG(G[,A]/T[,A])+G[,B]LOG(G[,B]/T[,B])+G[,C]LOG(G[,C]/T[,C])

则总的不平等指标为:

I=I[,L]+G[,A]I[,A]+G[,B]I[,B]+G[,C]I[,C]

塞尔指标只有相对意义而无绝对意义,本文取e为底。塞尔指标的大小表明所考察范围内各地区的税负差异大小,利用塞尔指标的时间序列可清楚地看到各年指标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按小口径计算各地区宏观税负呈不均衡分布态势

从表1中可看到各地区内部情况。东部地区的税负内部差异最大,除1998年略有下降外,其余5年都增长,6年间增长接近55%,这主要是由京、津、沪三直辖市经济发展较快、税负较高所致。北京市税负从1993年的18.34%上升到1998年的24.44%,上海市由20.84%上升到25.07%,税负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期,河北省由8.45%下降到6.92%。最高税负和最低税负差异近20个百分点。考虑到京、津、沪的特殊情况,将其从东部地区扣除,东部地区税负差异明显减少3倍~4倍。中部地区税负内部差异不大,1995年达到最高点0.02117,此后3年内不断下降,1998年的税负差异为0.01549,6年间增长近20%;西部地区税负内部差异呈现不规则的变化,前两年上升,在1994年达到最高点0.10776,1995年后有所下降,后3年又逐渐回升。若以塞尔指数为衡量标准,西部地区的内部差异大于扣除京、津、沪三市的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内部差异大于中部地区。若以各地区的GDP为权数计算,得到各区内部差异I-I[,L]与总差异I的比值:从1993年的94.77%降到1998年的84.85%,这说明地区内部的差异有缩小的趋势。

再看各地区间的情况。全国宏观税负总差异工在1993年为0.04853,1994年税制改革后上升到0.08031,增加近2倍,在以后5年中基本维持在0.08~0.09的范围内,年均增长11.22%。而各地区间的税负差异由1993年的0.00254增大到1997年的0.01382,1998年后税负差异略有下降,平均每年递增37%左右。可见,全国税负总的不均衡性近几年基本得到控制,但三个地区间税负的不均衡性在逐年增大。

表1 以GDP为权数的塞尔指标

表2 全国各地区税负(%)

地区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年年

年年 年 年

全国 10.15 9.73 9.14 9.01 9.94

10.3

东部地区 10.35 10.15 9.69 9.51 11.16 11.44

其中:京、津、沪 19.47 21.17 20.31 20.11 23.25 23.11

扣除京、津、沪的东部地区 8.69 8.22 7.82 7.66 9.02

9.35

中部地区 9.02 8.09 7.53 7.14 7.47

7.81

西部地区 11.06 10.70 9.79 9.39 9.85

10.40

注:(1)税收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资料来自各年《中国税务统计》;(2)GDP来自各年《中国财政年鉴》;(3)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集中缴纳和海洋局征收的税收。

如果结合人均GDP分析,这种不均衡性更明显,两者之间呈现曲线关系。以1998年为例,东部地区人均GDP大多在10000元以上,除了北京、上海税负在20%以上,广东、辽宁税负超过1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7省市区在7%~8.8%范围内波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人均GDP多在5000元~8000元之间,税负多处于6%~8%间,比较低;西部地区人均GDP在5000元以下,而税负较高,多在10%左右,如云南省、贵州省人均GDP分别为4335元和2342元,居全国之尾,而税负却分别为22.6%、12.63%。

(三)按大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与小口径宏观税负分布态势大体相似

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由于包含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外收入,所以要想完整计算出政府收入很难,本文单独对预算外资金收入进行分析。

如表3所示,各地区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低,西部地区6年的预算外收入比重大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与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分布态势基本吻合。

表3 全国各地区预算外收入占GDP比重(%)

地区

1993年1994年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全国3.47 3.46 3.67 4.484.803.53

东部地区3.43   3.42

  3.59 4.324.573.39

中部地区3.32 3.41  

3.37   4.084.663.54

西部地区3.78 3.76 4.17 5.135.173.90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财政年鉴》

三、全国各地区宏观税负差异因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全国水平,若将京、津、沪三市扣除,东部地区的宏观税负低于全国水平,中部地区的税负水平列在三区之尾,西部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税负水平却高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怎样来解释呢?

(一)经济发展水平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1.总量指标的分析。众所周知,税收收入增加与经济发展成高度正相关的关系,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对全国及三大经济地区的GDP与税收收入间的关系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1993-1998年),计算结果如下:

全国:

T=-227.33+0.10059GDP

东部地区:T=-503.14+0.11974GDP

中部地区:T=160.36+0.0671GDP

西部地区:T=99.97+0.09196GDP式中,T为某年税收收入;GDP为某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从以上方程可知,东部地区GDP每增加1个单位,带来税收收入0,11974个单位,高于全国水平;西部地区GDP增长1个单位所带来税收收入增长为0.09196个单位;而中部地区GDP每增长1个单位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仅为0.0671个单位,低于全国水平和东西两区。

2.税收弹性的分析。税收弹性是指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映程度,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的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的比值关系,即经济每增长1,税收增长多少。从理论上分析,两者应当同步增长,保持在1左右。从表4可知,5年间中部地区GDP平均增长速度高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而西部地区GDP平均增长速度最慢。对于税收收入的增长,东部地区增长速度最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次之,而中部地区增长速度最慢。如果结合税收弹性系数分析,可清楚得知,东部地区弹性系数为1.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1点,西部地区为0.92,比平均水平低0.1点,而中部地区为0.8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19点。

表4 GDP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分析表

项目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平均水平

GDP  全国

32.63  26.53  18.96

12.36 7.86

  19.33

增长 东部区 33.66  26.21  18.57

12.46 8.61

19.56P

速度 中部区 32.55  29.13  20.94

12.98 6.76

  20.08

 西部区 29.74  23.93  17.33

11.15 7.18

  17.58

税收 全国  27.16  18.90  15.23

26.14 11.70

 19.68

收入 东部区 31.10  20.14  16.35

32.06 11.34

 21.98

增长 中部区 18.90  20.08  14.63

18.30 11.56

 15.65

速度 西部区 25.52  13.40  12.51

16.53 13.16

 16.12

 全国  0.83  0.71  0.80

2.11  1.49

  1.02

税收 东部区 0.92  0.78  0.88

2.57  1.32

  1.12

弹性 中部区 0.58  0.69  0.70

1.41  1.71

  0.83

系数 西部区 0.86  0.56  0.72

1.48  1.83

  0.92

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不同步性是导致税负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GDP中产业结构的影响

从三次产业的构成来分析,由于不同产业的税收贡献率不同,产业结构的不同必然影响到税收占GDP的比重。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一产业、第三产业采取鼓励发展的政策,第一、第三产业发展较快,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其实行低税政策,所以税收贡献能力不及第二产业大(第二产业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约占总税收收入的50%左右)。京、津、沪三市第一产业比重仅为3.67%,第二产业比重接近50%,可税GDP高,这就不难理解三市的宏观税负远高于其他区的原因了。东中部两区,第二产业比重较高,可税GDP大;而西部地区第一产业比重最高,第二产业比重最低,可税GDP小、税基少,为达到一定的税收增长率,必然会增加税负,这也是导致西部宏观税负高于其他区的原因。

(三)价格水平差异的影响

价格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比较敏感,物价上升,必然会引起税收收入总额上升,所以随着物价上涨,将加重税收负担。而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商品流通加速,物价上涨,将引起流转税收入的增加,从而引起税收总收入的增加;反之,商品积压,物价下降,将引起流转税收入减少,从而引起税收总收入的减少。

如表5所示,1994-1998年,西部地区由于价格水平变化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占该区税收收入比重低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价格变动大于西部地区,并从价格上涨中获得了更多的税收增长。

表5 全国各地区价格水平变化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占该区税收收入的比重(%)

地区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东部地区

14.0212.47

10.63

 8.62

 8.98

中部地区

12.9811.77

11.85

 9.44

 7.83

西部地区

9.79 10.07

9.05

  8.46

 7.52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影响

预算外收入与税收收入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预算外收入增幅大的地区税负相对较轻,预算外收入增幅较小的地区税负则相对较重。所以,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侵蚀税源并影响了税收收入,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税负差别的不断扩大。如1998年,税负位居榜首的京、津、沪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分别为121.09亿元、35.84亿元和127.79亿元,远低于税负较低的东部地区的江苏(272.09亿元)、山东(222,52亿元)、浙江(201亿元)、广东(196.48亿元)、福建(148.66亿元)等,税负较轻的中部地区预算外资金收入多处于50亿元~100亿元之间,而税负较高的西部地区除四川省(159.1亿元)外,多在50亿元以下,其中西藏、青海、宁夏都低于9亿元。

(五)税收政策的影响

1.税制的影响。新税制中比例税率占主导地位,难以达到对各地区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如我国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从而使得西部地区以基础材料、工业能源、交通为主的产业税负大增。以1998年为例,西部地区增值税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61%,高于全国水平(2.47%),也高于东部地区(2.41%)和中部地区(2.02%)。

2.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税基变窄,宏观税负趋于下降。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间不平等的现象,税收优惠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和经济特区,如上海、广东、福建、深圳、大连等地,而中西部地区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受经济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投资环境较差的影响,使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除此之外,外资企业还享有许多的特殊优惠减免,使得其所得税实际负担率只为企业所得额的8%~9%,而中西部的外资企业又少于东部地区,导致东部地区税负相对下降。

四、解决宏观税负差异的建议

(一)发展经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源于经济,从生产力发展因素这一角度看,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且东西部差异较大,要想发展经济,则需保持一个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当前,经济发展质量不高、效益低下是制约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所以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是增加税收、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最根本途径。这要求一方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效益的关系,注重内涵式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要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企业技术进步,优化技术结构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技术含量在GDP中的比重。

(二)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形成良好的公共分配秩序

近几年,预算外资金增长速度均超过同年的GDP和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预算外资金和政府非规范性收入急剧膨胀,在既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收、利润分配制度下,可供政府支配的财力是相对有限的,预算外收入过度膨胀一方面必然会挤占税基,分散政府预算财力,加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降低预算内收入的增长潜力;另一方面还会扰乱国民收入的分配秩序,影响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造成各地区间的税负差异。所以必须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通过税收立法,将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纠正税费不清、税收缺位或收费越位而导致的政府收入格局的不规范状况。

(三)结合人均GDP确定各省合理税负水平

由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所以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世界银行1987年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最佳税负为13%;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最佳税负为20% 2000美元以上最佳税负为23%。按照这个标准将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与预算外收入比重结合分析,京、津、沪三市的宏观税负基本在理想范围内,扣除三市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税负则较低,西部地区的宏观税负显得过重。所以制定税收增长计划时,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对落后地区,国家应多以政策和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提高经济效益,减轻落后地区税负。

(四)规范税收优惠,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目前,中央将对税收制度作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改变增值税的类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等,这将对公平税负起很大作用。除此之外,要改变各经济特区、开发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竞相以税收优惠吸引投资的做法,取消按不同区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形式要灵活、多样,如采用加速折旧、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等间接方式,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五)实行配套改革,理顺体制关系

按照“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在税种设立、开征停征、税收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扩大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范围,并适当提高地方在共享税中的分配比例,调动地方发展经济、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税收收入占GDP增长挂钩办法,依据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计算财政转移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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