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建制”作为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简要的分析了代理业主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 计价方式变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
(1)对业主的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则是由业主提供清单,承包商再根据清单报价,而工程量清单本身的错漏风险将由业主承担。
(2)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如果由于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不理想,或是出现几个投标人恶意围标的情况,将会发生中标价与业主的预期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给工程的后续工作带来隐患。
(3)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时,在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备的现阶段,低于成本价竞争的问题将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
(4)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所允许的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是指承包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低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提高另外一些分项单价,以期达到在施工中运用高索赔策略追加更多工程造价或尽早收回工程款的目的。这样的报价策略有可能使施工中的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形成异常波动。
2 代理业主工程造价控制概述
代建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政府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其中费用控制是其中的关键。因为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最终均和费用控制发生关系,因此必须严格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才能获得最佳效益。由于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多主体性,而且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所要解决的重点也是不同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内容,工程造价的控制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从提出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投产阶段。与此相适应,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全过程的,即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造价的预测开始,到工程实际造价的确定和经济后评价为止的整个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控制是动态的。一方面,工程造价具有动态性;另一方面,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的造价控制紧紧围绕着三大目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这种目标控制是动态的,并且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始终。
在代理业主项目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目标就是控制项目总投资不超出计划投资值,作为绝对控制的目标值。由此相应制订各分目标的控制值。除了上述控制总投资目标值以外的投资控制环节,相应制订控制目标值。例如对结算审核的核减百分率、降低项目投资的百分率并详细提出具体措施。每一项投资控制工作均要提出其控制值。
这一阶段的任务是:(1)编制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发包阶段投资控制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和细则;(2)审核标底,将标底与投资计划值进行比较;审核招标文件中与投资有关的内容(如项目的工程量清单);(3)参加项目招标的系列活动,如项目的评标、决标,对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 代理业主工程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及手段
3.1合理分标
对于一个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往往需要划分若干个标段。标段的合理划分,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造价的控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当的进行分标有利于造成竞争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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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标底的合理确定
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它预先明确了业主在招标工程中的财务尺度。其次,标底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也是业主控制造价的基本目标。标底确定后,接着就进入招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在评标时,还要选定合适的评标方法来评定出最优投标方案,使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投标单位信誉和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分最高。
3.3合同条件的确定
(1)合同形式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形式的选择与招标工程的特点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工程量明确、工期短、造价不高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形式管理比较简单,当工程量不能准确计算时,采用单价合同。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这种合同形式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准确地计量工程量。成本加酬金合同应用较少。不同的合同形式,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合同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是投标人十分看重的因素之一,甚至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工程款的支付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方式,进度款的支付,尾留款的数量与支付方式,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不仅仅是对承包商完成产品价值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承包商进行管理与控制工程造价的手段。
(3)合同价的调整。当合同形式为可调合同时,应该对合同价的可调范围、调整的方法进行约定。工程变更是工程建设中无法避免的。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合同价的调整往往是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在合同条件中对合同价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方法应予以明确,以减少合同纠纷。
风险约定与承担。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合同双方均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合同条件中应对风险进行约定。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入应承担工程量变化和物价上涨风险: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风险的约定即是约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在约定以外的风险发生时,则应确定分担的方法。
3.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是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其计算的要求相对比较高,在工程量的计算工程中,经过反复审核,尽量做到不重不漏,计算正确,否则会带来下列问题:(1)工程量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会给业主带来损失;(2)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资控制和预算控制的困难。由于合同的预算通常是根据投标报价加上适当的预留费后确定的,工程量的错误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中预算控制的困难和预算追加的难度;(3)工程量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4)工程量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
结束语
工程造价控制的范围很广,主要站在代理业主的立场上,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基本原理为基础,对计价方式变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然后为代理业主提供了造价控制的若干思路和方法,节约资金投入,并保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尹贻林主编,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刘宝生主编.建筑工程概预算与造价控制[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4.
[3]郭琦编著.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论文作者:王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6
标签:工程造价论文; 工程量论文; 合同论文; 业主论文; 承包商论文; 标底论文; 阶段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