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_岛屿论文

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_岛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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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关于岛屿是否应该拥有领海以及岛屿在国家间海洋区域划界中的地位,是争论的焦点。根据1982年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 条中“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确认了沿海国凭借“岛屿”主张上述区域的权利。但是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未作规定。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相关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岛屿在划界实践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及所给予的不同法律地位。

(一)岛屿做为基点并具有完全的效力(full effect)

在国家实践中,划界双方或者出于政治、经济、人口因素的考虑,或者出于地理因素的考虑,在相向或相邻海上划界中,往往以岛屿做为划界的基点,并使其具有完全的效力。这种作法见于以下三种情况:1.划界国家相互均有各方面条件相类似的岛屿位于划界区域内,因此,互相均予以全效力。1967年苏联与芬兰的大陆架划界协议中,芬兰湾内的124海里的大陆架边界,是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的, 两边都采用小岛做为基点,给予了小岛完全的效力,包括位于芬兰领海以外的无名芬兰小岛。2.群岛国根据其固有权利在划界中使其所有岛屿都具有完全和平等的作用。大洋洲地区的三个海洋边界条约采用了这种做法,给所有岛屿完全的效力。1980年的库克群岛与美属萨摩亚的海洋边界条约,用等距离方法划定了长达566海里的边界。 由于边界位于两个完全由岛屿组成的政治实体之间,双方决定,所有岛屿和任何有关的边缘干礁以及低潮高地,不论其大小、位置、人口多少和有无居民、在划定等距离线时均予以完全效力。而这些地形有权产生可能的海洋管辖的完全范围〔1 〕。3.划界国家基于其他因素考虑,给予位于划界区域内的岛屿完全效力。1965年英国与挪威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位于北海的英国岛屿设得兰群岛获全效力。因为该岛屿面积552平方公里,人口达17298,挪威同意给予该岛完全效力。划界双方除考虑面积、人口因素外,有时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也会做出重大让步。

一般说来,那些位于所属国领海范围内的岛屿;面积大、人口多,对于所属国极其重要的岛屿;双方条件相类似的岛屿;可能获得完全效力。除此之外,划界双方有时基于“非地理因素”,如政治、经济因素的考虑,也会给予岛屿完全效力。

(二)在划界中完全忽略岛屿的存在

岛屿在划界中的第二种地位是:完全忽略岛屿的存在,岛屿获零效力(Zero effect)。在国际法院判决的一个大陆架案中, 突尼斯的杰尔巴岛,在划界中没有顾及,岛屿获零效力。

1982年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中,没有考虑突尼斯的杰尔巴岛(Jerba island)。突尼斯在其诉状中请求法院考虑划界区域内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突尼斯东部海滨有许多岛屿、小岛和低潮高地,它们是突尼斯海岸的组成部分。”利比亚争辩,为找到海岸线的一般方向,杰尔巴岛应不予考虑,把它包括在内将会引起一些不相干的复杂情况。最后,杰尔巴岛在法院的判决中没有产生效力,因为法院的注意力集中在确定海岸线的方向上,对偏离海岸一般方向的杰尔巴岛没有考虑〔2〕。

在国家实践中,这种做法的显著例子是1969年伊朗和卡塔尔的大陆架划界协定。在该协定中,边界线根据等距离原则,划界区域内的所有岛屿均不顾及。

奥康奈尔认为,在划界中对岛屿完全不予考虑,将剥夺岛屿所享有的与大陆同样的大陆架权利。划界只是一个过程,它不能决定岛屿是否享有大陆架权利。他认为,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判决在确定意在“公平划分两上海岸间特定区域的界线的走向时,不需要考虑小岛、礁石及较次要的凸形部分,由此产生的不均衡和变形的后果,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消除〔3〕。”这段话, 并未支持岛屿不应享有大陆架权利的观点〔4〕。但是在实践中,划界双方基于划界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考虑, 对那些面积极小的无人小岛或岩礁,或者本身主权尚有争议的岛屿,或者远离本国大陆领土,对所属国并不重要的岛屿,有时不给予任何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岛屿享有的大陆架权利。

(三)岛屿不作基点,但享有适当的海域

这种做法见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岛屿位于两国大陆海岸中间线上或在中间线的附近,在划定中间线时,不以这种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但允许其享有适当的海域,通常宽度不超过12海里。国家实践中,1968年意大利和南斯拉夫关于亚得里亚海海底划界协定,采取了这种做法。

另一种情况是:一个国家的岛屿远离其本国海岸,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岸附近,这个岛屿往往不做为划界的基点产生效力,但可在他国的海域内拥有适当的海域,实际上是他国海域内的“飞地”(enclave)。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考虑了英国的海峡群岛(Channel Islands)的地理位置、面积、 人口和政治地位,给予了海峡群岛12海里海床的“飞地”。

奥康奈尔称这类远离本国海岸而位于他国海域内的岛屿是“位于中间线错误一侧的岛屿”,他认为这类岛屿不应该被剥夺享有适当海域的权利〔5〕。对于这类岛屿,如果有一定的面积、人口、 政治或经济地位,通常的做法就是以“飞地”的方式处理:该岛屿对所确定的边界毫无影响,而只是在他国所拥有的海域内,围绕该岛屿划给它一定范围的海域及海床。

(四)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

在国家实践中,另一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以岛屿做为划界的基点,但只起有限的作用。这种方法多用于以两国海岸外岛屿做基点时,如果给予岛屿完全的效力,将导致分界线走向的显著偏离,从而产生不公平结果的情况。在近年来的一些大陆架案判决中,法院在考虑了划界的所有相关因素后,为求得公平结果,往往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给予岛屿不完全的效力。

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里,关于大西洋区内的岛屿与划界直接有关的是英国的锡利群岛(Scillies)和法国的威桑岛(Isle

ofUshant ), 锡利群岛与本土的距离两倍于威桑岛与法国海岸之间的距离。仲裁法庭认为,锡利群岛较之威桑岛更远地朝海洋方向伸入大西洋这个地理事实,确实构成了一种歪曲因素。为减轻不公平的作用,必须找出一种方法,既不忽视锡利群岛和威桑岛,又在适当程度上纠正锡利群岛的较西位置对疆界走向的歪曲效果。仲裁法庭注意到,在划界时,给予锡利群岛部分作用的做法是适当而且实际的。仲裁法庭最后裁决,给予锡利群岛一半效果,即先不用该群岛做为基点,在两国海岸之间划一条等距离线,然后用该群岛做为基点划一条等距离线,再在这两条等距离线的中间划出一条线,这条线就是给予锡利群岛以一半效果的疆界。

从以上的国际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在划界实践中,当一特定的地理特征影响到大陆架分界线走向时,划界双方只让位于本土领海之外的岛屿起部分作用。除此之外,基于岛屿的位置、面积、人口等因素的考虑,也会给予岛屿部分效力。

(五)岛屿以“交换价值”(trade—off value )的方式处理

划界双方在划界区域内的岛屿在各方面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有时对双方的岛屿做交换处理:对方的岛屿在划界中或者都不顾及,或者给予完全的效力,或者给予部分的效力,以做为交换条件。1968年的意大利和南斯拉夫大陆架划界协议中,南斯拉夫位于中间线附近的两处岛屿佩拉格鲁兹岛和卡约拉岛均不做划界基点,做为交换,意大利同间其离本土海岸较远的皮亚诺扎岛也不做划界基点〔6〕。

1969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协定中,双方同意以等距离线来划分其大陆架。印度尼西亚的纳土纳群岛(Natuna)位于马来西亚的马来半岛和沙捞越之间,属于海岸相邻的情况。在纳土纳群岛与沙捞越之间的划界中,纳土纳群岛被给予了70%的效力;做为交换,在纳土纳群岛与马来西亚半岛之间的划界中,马来半岛被给予了同样70%的效力。最终结果,是使双方岛屿都获得同等效力。〔7 〕在划界实践中,划界双方基于岛屿本身条件和两国海岸总体情况等因素的考虑,用“交换价值”的方式处理岛屿,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六)岛屿所属国放弃对该岛屿或该岛屿的任何海洋区域的权利

这种情况一般是在一个对所属国家并不重要的岛屿,在划界谈判中,有关国家为了从维持历史性水域或共同利用海底资源出发,一个国家对在另一个国海洋区域的一些小的、无人居住的岛屿放弃控制。1974年印度和斯里兰卡关于历史性水域的边界协议中涉及到卡恰提伍岛的所有权问题,卡恰提伍岛是一个极小的岛屿,位于等距离线附近。两国对该小岛的主权原有争议,协议规定该岛归属斯里兰卡,但印度渔民和香客有传统权利进入卡恰提伍岛访问。

在划界实践中,一国主动放弃位于划界区域内岛屿主权的例子,并不多见。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海洋权利争端,实际上就是岛屿主权争端。对那些本身不具意义,但在位置上很重要的岛屿的主权争端,在国际实践中的一种做法是:划界双方暂不要求争端岛屿的主权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建立一个联合开发的海底区域,共同开发争议区内的自然资源。〔8〕

注释:

〔1 〕朴椿浩:《国际海洋边界—太平洋中部与东亚》(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93页。

〔2〕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判决书,1982年,第120段。

〔3〕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判决书,1969年,第57段。

〔4〕〔7〕D·P·O’Connell,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Sea,1984,VOL·Ⅱ,pp·717—718·719—720。

〔5〕见注〔4〕,第720页。

〔6〕王宗来:“大陆架划界实践的总体回顾与研究”, 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年,第173页。

〔7〕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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