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目信息标准化分析--论网络环境下中国书目信息的整合_cip论文

中国书目信息标准化分析--论网络环境下中国书目信息的整合_cip论文

我国书目信息标准化剖析——再论网络环境下整合我国书目信息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书目论文,我国论文,信息论文,环境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当今信息时代的显著特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与出版社和书店之间在网上传输与交换数据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然而,目前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还缺乏统一规划,各单位在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时往往只从本部门的业务需要考虑,以至于数据著录格式迥异,彼此在信息交流时往往因为格式不统一而出现障碍,这一问题在书目信息化建设中十分突出。在当前我国大力强调信息标准化建设之际,认真研究书目信息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书目信息服务部门的共同目标。作为承担各种信息产品(图书、期刊、报纸及其他各种出版物)编辑加工、生产制作、宣传流通任务的出版发行部门,其书目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图书情报部门的服务质量与效率。因此,认真分析我国书目信息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对策,是我们应该重视的工作。

1 我国书目信息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书号重复影响ISBN功能的发挥

书号是出版物身份的唯一标识,是出版物在流通过程中表现自身特质的重要符号,也是图书馆、出版社、书店等部门之间交换出版物信息的一项主要内容。国际图联编制的《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N)使不同国家之间互换出版物编目数据及识别著录项目成为可能,然而目前国内出版物一号多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因为书号属于国家出版行政机关控制的“稀缺资源”,不少丛书、套书使用同一个书号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把一些尚未退出流通领域的旧书号用在刚出版的新书上。书号的不唯一,使ISBN在我国逐渐丧失出版物唯一标识的功能[1]。

1.2 图书在版编目(CIP)著录不规范

图书在版编目是印制在出版物版权页上,记录其书名、作者、出版者、定价等基本信息的书目数据。我国于1991年颁布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l2451-90),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推广CIP意在推动图书编目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保证书目信息与图书出版同步传递,为图书馆实现书目管理自动化与网络环境下书目资源共享创造条件。目前CIP主要由各出版社自行编制,主管机构中国版本图书馆负责审核。近年来每年出版新书已超过15万种,版本图书馆实在无法胜任平均每天400多种新出版物CIP数据的审核任务。与此同时,出版社对CIP编制工作的不够重视和CIP编目人员业务素养的良莠不齐影响到CIP数据的准确度:经常见诸报端的CIP著录标识符不合标准;CIP数据中主题标引、分类标引不规范;出版物版权页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书名、著者、字母和数字等方面的误排和漏排;有些出版社甚至有意配上错误的CIP数据等问题就是有力的证明[2]。CIP数据的不规范影响其作为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因此图书馆往往不直接使用CIP数据,而是自己再编制一套适合本馆要求的馆藏目录。目前在我国针对同一种出版物会有多种不同的书目信息:既有图书馆编制的馆藏书目信息,又有出版社编制的CIP数据,还有新华书店系统编制的征订目录。以CIP作为整合三方书目信息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1.3 在书目数据交换中亟待建立统一的机读目录格式标准

书目信息化建设的显著特征,就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交流出版物信息,它要求各单位将书目信息转化成标准的机读目录格式,以便在网络上无障碍传播。美国国会图书馆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推出的MARC机读目录标准如今已比较成熟。我国也于1982年推出国家标准《文献目录信息交换用磁带格式》(GB2901-82)标准,20世纪90年代更推出我国的文献著录CNMARC标准,并已在图书情报部门普遍使用[3]。但是,与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相比,我国出版社系统和书店系统的信息化进程还比较落后,很少采用机读目录格式交换数据。虽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0年就开始着手制定《出版物(图书)数据交换格式标准》,但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审批通过。在缺乏统一数据交换格式的情况下,书业界各单位书目数据库的信息格式五花八门。有的规定书名字段著录主书名和副书名,而另一些则只要求著录主书名;有的单位将价格字段定义为字符型,而另一些单位却将其定义为数值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图书馆即使通过网络接收到这些书目数据,也无法利用软件对这些不规范的信息进行处理,不得不再花费大量时间与人力重新进行书目信息的录入与处理,使信息化的效率大打折扣。

2 非标准化书目信息的种种弊端

2.1 非标准化书目信息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

书目信息的非标准化对图书情报业与出版发行业彼此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造成阻碍,对提高信息服务的效率与水平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书目信息共享是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然而不规范使用ISBN增加了通过书号识别出版物的难度,信息处理时要在ISBN之外另加内部编号已成为中国的特殊国情。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出版物书目标准,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难以直接使用从出版发行部门传送来的书目信息,不仅降低了网络与计算机系统的利用效率,还需耗费人力和资金重新编目。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书目信息标准,并设立专门的出版物书目数据录入机构,使图书馆和书业单位能在节省资源的基础上集中精力进行各自的高端信息化建设。

书目信息的非标准化不仅影响图书馆的书目工作,还阻碍着全国出版物大市场的形成。现阶段出版业改革的重点在建立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和实行出版物连锁经营,而大型物流中心和连锁书店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就是书目信息的通畅。衡量一个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的标准之一,是看该系统能否高效稳定地采集和利用下游企业的数据为本企业的管理服务。图书是书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元素,书目信息著录和交换格式的非标准化,限制了书业供应链信息化通道的开放性和互联性。虽然以省级新华书店系统为基础建立的物流中心(或者省内的连锁书店)制定出本省范围书业企业的信息标准和规范,但地域间不一致的标准立即成为各地书业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障碍,也不利于全国出版物大市场的建立。

2.2 不规范的书目数据不利子书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书号不唯一已成为影响书业企业信息系统健康运行的最大障碍。现在城市大中型书店都配备有POS管理系统,只要在POS终端上录入ISBN号,主机就能从书目信息库中检索出该书号对应出版物的全部信息,从而辅助完成整个销售。但是一直遇到使用同一个书号的丛书或套书,想让计算机从数十条分册信息中筛选出读者购买分册的信息十分困难,不仅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而且还极易产生误操作,导致销售帐面数据与库存实际数据的不一致。不同出版物使用同一个书号时更会使通过ISBN途径的检索出现漏检、误检等现象。目前书业企业主要采用“在书号后边加上附加码”的方法解决书号不唯一带来的问题(例如当当网上书店就采用“ISBN+定价+书名”来标识图书),或是给每种进入系统的新出版物另外编一个内部唯一标识码。很明显,这些针对书号不唯一的权宜之计并不是解决ISBN问题的最佳方法,还可能导致同一出版物信息在书业系统之间流通不畅的问题。

2.3 非标准化书目信息不利于新的信息服务形态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数字图书馆、电子出版(包括网络出版)、网上书店等许多新的信息服务形态,它们发展的基础就是书目信息的标准化。例如建立在数字化信息与网络平台上的数字图书馆,它以二进制编码方式存储了海量的文献资源,只有具备了书号统一、格式规范的书目信息,才能科学地建立各种索引,从而为读者提供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图书馆的价值。网上书店实质上是一个连接出版物生产部门(出版社)和出版物使用客户(图书馆、读者)的书业信息平台,其运作效率也直接与书目信息的标准化有关。书目数据非标准化,会迫使网上书店花费大量时间来识别与处理从供应链上、下游收集到的信息,直接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速度与效率,也影响到网上书店的营销与发展。

3 推进我国书目信息标准化的建议

3.1 从整个书目信息链来抓书目信息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书目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与观念、管理和制度相关的问题。图书馆、出版社和书店三方都应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的基础上共同努力来实现书目信息标准化的目标。由于编目是图书馆等信息服务部门最擅长的重要技术工作,所以在制定书目信息标准方面应发挥领头羊的作用,充分顾虑三方的业务特点制定出合理的书目信息标准格式。出版社和书店应该积极配合图书情报部门的工作,决不可观望等待、相互推逶,影响书目信息标准化建设的进程。书店处于书目信息链的下游,是书目信息的接收者与传播者,不规范的出版物信息直接影响其经营管理活动;目前图书情报部门在订购出版物时,普遍要求书店提供符合规范的出版物著录信息,无疑增大了书店实现出版物信息标准化的压力。处于书目信息链上游的出版社,对实现书目信息标准化的关切程度明显不如书店,他们认为ISBN是否唯一、版权页上有无CIP数据、CIP数据是否准确等对出版物的销售不会有太大影响。其实出版社如果能够向书店、图书馆和其他信息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的出版物信息,就能获得更多订数和更及时准确的反馈信息,为未来的科学决策创造条件。譬如深圳市新华书店就因为向深圳图书馆提供符合需求的书目数据而获得好处。所以,处在信息链源头地位的出版社应认清自己在书目信息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实际操作中规范自身的行为,认真履行一书一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针对出版物制定的标准和条例行事。尤其要重视CIP数据的编制工作,重视培训CIP编目人员,或聘请图书情报部门的编目专家为本社出版物编制CIP数据,确保CIP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度[4]。还应该明确要求书店按国家书目信息著录标准改造征订目录,使出版物征订目录完全符合书目标准格式和著录规则的要求。现阶段可先编制专门的转换软件,以实现书店征订书目格式、出版社CIP格式与国家标准书目信息格式(CNMAHC)的互相转换,为逐步实现网络条件下书店征订目录、出版社CIP数据与图书情报部门馆藏国家书目格式的整合创造条件。

3.2 制定书目信息标准应具有前瞻性和兼容性

加入WTO使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正在向纵深发展,中外书目信息标准的兼容问题也已提上议事日程。在制定我国书目信息的标准时,应该向信息技术比较先进、信息标准化水平比我们高的发达国家学习,努力使我国整合后的书目信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以满足书目标准兼容性的要求。在制订标准时还应该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表达未来不断发展的信息产品留有余地,并兼顾各种新的出版物形态,使新标准能方便利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并利用网络环境实现传递与共享。

1999年,美国书商协会(AAP)与巴诺书店、英格拉姆、亚马逊网上书店等共同创制了一种崭新的美国标准数据格式——在线信息交换标准(ONIX:on-line information exchange),并已在英、法、德、韩等许多国家推广,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国际性标准。出版商可以通过网络利用ONIX标准格式向图书批发商、图书网络销售商、图书零售商及其他的出版商分发本版图书的电子信息。ONIX标准中规定了200多个数据单元,详细描述出版物的ISBN、著者、书名等必要的书目数据单元和书评、封面设计、作者照片等多媒体形式表达的可选择数据单元,充分展现出该标准表现形态的多样性。ONIX标准要求出版商统一用XML语言和文件类型规则(ONIX DTD)编写出版物数据文件,以保证数据格式的统一和规范。从资料介绍可以看出:(1)ONIX与MARC机读数据格式完全兼容,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将出版商、书商提供的ONIX书目信息直接转化为本部门的书目信息,真正实现双方书目信息资源的共享;(2)由于ONIX文件可以用邮件附件或FTP文件的形式在网上传送,接收者收到的图书信息格式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因此这种适于信息网上传输的ONIX标准格式特别有利于书业电子商务的开展;(3)由于ONIX提供多媒体数据单元和电子出版物类型代码,因此它除了适用于印刷型出版物外,还,是传输电子图书元数据(metadata)的理想标准[5]。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的图书情报界与出版发行界的同仁应尽快促成ONIX格式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出版物信息著录与传递标准,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参照ONIX标准制定出我国规范化的书目信息标准。ONIX标准是由美国书商协会和泛欧书业EDI组织(EDItEUP)等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个国际性行业标准。由于书目信息标准化工作牵涉到出版物生产、流通、馆藏、服务等多个业务单位,而作为民间组织的我国书刊行业协会既缺乏政府机构的行政干预力量,也缺乏对图书市场进行规范的经济管理手段,明显不适合像国外行业协会那样来承担制定书目信息标准的重担。只有依靠国家主管机关的权威,才能集中人、财、物、信息等多方面的资源,兼顾图书馆、情报所、出版社、书店、读者等各方的利益进行统筹规划。所以,建议成立专门的出版物书目信息标准研制机构,在国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共同领导下开展书目信息标准的整合制定工作,力求尽快拿出标准的草案,边试行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对标准进行完善。

3.3 加强宏观管理是推进书目信息标准化的关键

针对目前我国书目信息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1)书目信息标准研制机构可由国内各相关机构的专家组成,在借鉴有关的国外(或国际性)标准的基础上(例如我们在上面推荐的ONIX标准格式),根据国内书目信息生产、流通、检索和利用部门的数据格式制定出我国出版物信息交换用机读目录信息格式,使不同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能够相互兼容,减少推行新标准的阻力。

(2)在目前情况下,建立全国出版物标准书目数据库是解决书号问题的切实有效的方法。它是指配合书目信息标准研制机构的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建立全国出版物标准书目数据库。除了ISBN数据,还为每种图书另外分配一个独立编号。各相关机构在录入图书信息时,先从全国标准书目数据库中直接复制该图书的数据,再加上其对应的独立编号;各机构在网络环境下交换书目数据时,统一用该编号作为图书识别与信息检索的依据。

(3)主管机构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推广书目信息标准化工作。从出版发行行业的情况来看,其信息标准化建设工作因种种原因进展缓慢,虽然主管部门近几年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则与条例,但在推行中却遇到种种困难,使规则和条例形同虚设。为此我们建议在制定标准的同时,还要强化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书目信息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可以规定从某一天起全国各相关机构都必须按规范化的书目标准进行书目信息的著录、存储与传递;对不认真按照规范化书目信息著录标准著录CIP数据的出版社、不认真按照规范化书目信息著录标准著录征订书目的书店、不认真按照规范化书目信息著录标准著录的图书情报机构不仅要在行政上给予警告和处分,在经济上加重处罚,而且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上述建议中我们较多强调借助行政手段的作用,因为我们认为这也是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正确选择。一旦书目信息化建设工作走上正轨,图书情报机构、出版社、书店在贯彻中体会到其优越性,自觉按照标准著录与组织出版物书目信息就会逐渐成为各单位的自觉行动,采用行政干预与强制性措施的必要性也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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