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法典论文,俄罗斯论文,知识产权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命令,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下称俄民法典),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自1992年开始,前后共历时近15年之久的俄罗斯民法典编纂终于尘埃落定,从而也结束了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俄民法典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统一于民法典的曲折历程。
自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定由法学专家尝试起草我国民法典的“知识产权篇”以来,法学界一直没有间断对知识产权立法模式选择和基本理论的探讨,目前对一些主要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但我国学者对民法典化模式多持否定态度,主要原因在于理论基础薄弱和缺乏技术支持,负责起草的专家组“知难而退”,结果是最后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知识产权一篇,主持者称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选择”。①
比较各国立法例,国内有的学者指出,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和立法技术的诸多困难,民法典难以将知识产权制度融入其体系之中,“现代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但却是不足效法的”,“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无知识产权编,凡是编入知识产权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②
俄罗斯在历史上即寻求将知识产权法内容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并在21世纪初完成了知识产权的民法典化,从形式到内容,都完全符合法典化乃至民法典化的基本要求,与此前其他国家以及俄罗斯本国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立法均有不同。但整合了全部知识产权法内容的俄罗斯民法典能否成为一个范式民法典?
历史上,中国曾深受苏联法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至今犹存。笔者以为,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最新立法实践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以有益的启示。
一 立法传统与模式选择
俄罗斯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逻辑严密、结构严谨、大而全的法典化乃是立法者追求的最终目标,历史短暂的知识产权立法也不例外。但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立成一法典,而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统一编入民法典之中。因此,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典化乃是民法典化。这一模式选择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因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不能为这种选择提供足够的基本理论和编纂技术支持。俄罗斯本国立法虽有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民法典的历史传统,但其成就也是极为有限的。而且,俄罗斯2008年1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便是彼此独立的单行法。在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编纂过程中,反对民法典化的声音一直存在,立法者也提出过不同的方案,但最后还是选择了完全民法典化模式。
(一)民法典化的立法传统
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民法典化的尝试可以追溯到沙俄时期,1907年公布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第三卷第七编和第八编即包含了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和商号权等有关内容。③ 该民法典草案曾提交国家杜马审议,但由于战争和革命没有最后完成立法程序。帝俄时期于十月革命前的1914-1915年分两卷出版的最后一部《俄罗斯民法》教材,根据民法典草案设专章阐述了著作权、工业发明权、发现权、生产模型和外观设计(实用艺术)权、商标和商号权。④ 当时有效适用的《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在1916年前一直将有关著作权和发明专利的规定编入其中。⑤
1922年匆忙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只有四编,不包括有关知识产权法内容。⑥ 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的规定,制定民法典为全苏维埃联盟(苏联)的职权。因此,苏联从40年代初开始编纂民法典,先后完成4个民法典草案(1940年、1947年、1948年和1951年),这些草案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著作权,其中1940年和1951年草案还规定了发明权等工业产权方面的内容。这些草案也没有完成立法程序,最后以1961年颁布《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下称《民事立法纲要》)而告终结。《民事立法纲要》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合理化建议和外观设计以及发现权各编。⑦
《民事立法纲要》虽然并非适用于全苏联的民法典,但却成了包括俄罗斯联邦在内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制定民法典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参照的范本。根据《民事立法纲要》于1964年通过的第二个《苏俄民法典》分为八编,其中第四编为著作权,第五编为发现权,第六编为发明权。⑧ 较之1922年第一部《苏俄民法典》,这第二部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典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定虽有三编之多,但实际内容有限(第475-526条)。法典主要规定了著作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则极为简略,仅为原则性规定,并将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在内的工业产权排除在外。因此,民法典之外,不得不另行制定政府单行条例。
其次,不仅没有总则性的一般规定,而且三编彼此独立,互不关联。这反映了对知识产权认识的不足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另外,整个民法典共八编,其中三编为知识产权内容,所占篇幅近乎一半,比例严重失调,显然并不合理。
应该说,无论是《民事立法纲要》还是《苏俄民法典》,其立法理论和技术含量都非常有限。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作为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范载入历史史册的。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对私权的限制,民事立法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狭窄。因此,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相比,《苏俄民法典》本身显得不伦不类,也决定了知识产权规范内容的支离破碎,哪怕是规定在一部民法典之中。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该法典还不能称为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甚至“其有限的内容也不可能概称为知识产权”。⑨ 而从实践层面来看,即使法典规定的这些有限的条文也不能得到充分适用,多数形同具文。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决定了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有较大发展空间。这一情况直到80年代末苏联实行政治经济彻底改革以后才真正改观。1991年新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推动俄罗斯民事立法模式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纲要的基本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著作权、在生产中利用发明和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继承法和国际私法,共七编。其中,除著作权以外的“创作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合理化建议作者权、商业秘密权和植物新品种权。⑩
从苏联新的《民事立法纲要》的整个结构内容来看,知识产权法规范已较为全面。这是一个将知识产权法内容全方位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但在编别上,仍然没有统一起来,将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两编分别规定。说明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还缺乏理论上的概括归纳。
按照原来的计划,纲要应在全苏联境内生效,但由于苏联的迅速解体而未能实现。俄罗斯成为独立主权国家以后,制定和颁布民事立法成为俄罗斯联邦的权力。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本身自1992年8月14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并成为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民法典化的基础。
(二)民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从苏联和俄罗斯的立法传统可以看出,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始终奉行民法典化的模式。但立法传统和实践并不能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提供充分的依据,还有许多理论和编纂技术问题有待解决。而且在立法实践上,期间并非完全没有例外,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199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颁布之后,苏联立法机构还颁布了《苏联发明法》、《工业产权法》和《商标和服务标志法》等相关单行法规。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在1992-1993年颁布施行了6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联邦单行法,具体为:1993年《著作权和邻接权法》,1992年《专利法》,1992年《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和《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1993年《育种成果法》。(11)此外,《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2月20日生效)和《商业秘密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施行)也涉及部分知识产权和信息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
本来,自1992年开始的俄罗斯新的民法典编纂,计划中已将知识产权部分列入其中,并且是包括所有各编在内的整个民法典一次颁布施行。但是,由于民法典编纂旷日持久,工作量极为繁重,民法典编纂工作组难于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司法实践又不能没有相关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先行制定单行法符合现实需要。而这为此后俄罗斯的民法典编纂或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增添了复杂性。
1994年根据总统的命令成立了一个法典编纂工作组,负责编纂俄民法典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编“知识产权法”、第六编“继承法”和第七编“国际私法”。当时的方案与俄民法典的第四部分不同,虽然也有总则和分则,但只是将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专门法规的部分内容包括其中,而并非全部。由于这一方案没有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即知识产权局协商即尝试直接提交国家杜马审议,因而遇到政府方面的极力反对,工作组不得不放弃这一方案。结果,最后提交国家杜马审议的只有继承法和国际私法部分,知识产权法被搁置再行加工润色。(12) 在民法典各编的排序上,也从紧接在债法分则之后的中间移到了最后,从第五编变成了第七编。
2002年由А·谢尔盖耶夫教授主持编纂的第二个知识产权编草案只规定一般性原则,而基本调整任务则委诸专门法完成。在此基础上拟定的第三个草案虽然得到了私法研究中心的支持,并于2003年12月为总统民事立法编纂委员会所批准,但其命运与前两个草案一样,中途夭折,没有进入立法程序。(13) 最后通过的文本是2005年根据总统命令成立的第二个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完成的,并于当年的12月29日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草案经修改并由国家杜马最后通过之前,俄罗斯法学界和立法及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对如何构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体系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方案。
虽然在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反对法典化的学者仍然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俄罗斯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经实行12年之久,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明智的做法就是现有法律规定的完善,使其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与国际条约接轨,而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不仅达不到国际社会要求俄罗斯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猖獗的目的,而且还会妨碍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
也有的学者主张仿照法国、葡萄牙和菲律宾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不赞同民法典化。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既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尤其是专利事项)以及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行政调整规范。这样,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继续保持俄罗斯私法体系的二级结构,民法典调整法律关系的最一般事项,而《股份公司法》或《土地法典》等联邦专门法则调整个别领域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为了坚持这种二级结构模式,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确定基本概念,统一术语,并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及其他法律文件。(14)
草案最激烈的反对者为1998年成立的以М·费多托夫教授为首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研室。(15)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草案没有完成民法的编纂任务,因为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规范为行政法,而非民法;其次,草案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相矛盾,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知识产权单行法,只有少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民法典化模式,而这是不足效法的;再次,草案原则上改变了俄罗斯立法结构的构建逻辑,如果必须将全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悉数纳入民法典之中,则《家庭法典》、《住宅法典》等也应废除,而一并作为民法典的新的组成部分。(16)
当然,俄罗斯法学界主流观点还是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只是对如何民法典化的具体做法有不同意见。学者们建议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结构大致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强调民法典中应该仅规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而对知识产权基本关系的调整,应该由各个单行法实现,也就是民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另一种方案主张全方位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民法典中一并规定,而不需要另行制定单行法。(17) 当然,俄罗斯立法者最后选择的是后一种方案。
按照法典编纂者的解释,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民法典化模式选择,除上述立法传统之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知识产权法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编统一规定于一部民法典之中,将极大地提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或民事权利的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权利在民事流转中越来越重要。同样作为民事权利,理应与作为有形财产权利的物权和债权客体受到同样的重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只有表现形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价值或有过之。
其次,有助于协调相应规范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矛盾之处。单独立法,各自规定,相应规范之间不免参差。统一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使相互矛盾之处一目了然,易于解决。根据俄民法典施行法的规定,随着2008年1月1日俄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的生效施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同时废止,这涉及到一共54个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上述6个单行法,还有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也将不再适用。(18) 这些旧时代的法律之所以至今仍然有效,是因为其中的个别知识产权法规范没有为1992-1993年的知识产权立法所完全涵盖。
再次,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不仅可以避免不同法规中相同规则的重复规定,缩小篇幅,节省立法资源,而且也会极大地简化规范的适用,提高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七编第六十九章首先规定适用于全部或大部分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规则。知识产权一般性规则的确定有助于保障该领域法律调整的统一,特别是涉及专属权参与民事流转(专属权处分、相应法律行为、种类和形式)和侵犯专属权的责任问题。
根据俄民法典第2条(俄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2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第128条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及其专属权、非物质利益。第138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法人、商品、工作和服务个别化手段(商业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的专属权。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了属于非物质利益的姓名权、著作权、其他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并且规定这些权利和利益是不可转让的,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移转,即使在权利人死后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19) 应该说,民法典总则编的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法典知识产权编存在的基础和指导原则。从立法逻辑体系上看,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相关内容为以后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提供了立法依据。因此,俄罗斯立法者宣称,没有知识产权部分内容的颁布施行,就不能说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大功告成。(20)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立法,直到民法典第四部分通过乃至施行之后,争议仍在继续。但问题的焦点已基本不在编纂体例上,而多集中于具体规定和概念术语的运用等技术方面。
二 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实际上,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本身并非问题的核心所在。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复杂性,如何民法典化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知识产权范围和内容的确定以及编纂技术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解决。
(一)知识产权法的总、分则结构体系
随着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的通过,此前实行的有关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时废止。知识产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成为俄罗斯民法典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以总、分则结构建立了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其中知识产权法共同规则(第六十九章)的制定至关重要,被视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俄罗斯民法学理论和民事立法深受德国法影响,历史上几次民法典编纂均采潘德克顿立法体例。潘德克顿法学的主要特点在于以总则、分则构建民法典结构体系,总则统领全篇,在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总则的规定。划分分则各编的根据是民事权利客体种类和规范内容的不同。而在规范内容上,注重对概念的定义,从抽象到具体,强调逻辑结构的严谨。整个民法典的结构如此,法典各编亦然,甚至各章各节也是这样的“总分”结构。俄罗斯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法,正是遵循这一规则制定完成的。
俄民法典共分四个部分七编。其中设“总则”为第一编,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共同规则。其他六编分别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继承法、国际私法、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第七编)。知识产权编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属于法典分则的内容。法典总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关系的调整。这主要是指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规定。
当然,总、分则结构也体现在知识产权编内部的结构安排当中。第七编共有九章(第六十九章至第七十七章),其中第六十九章即为“一般规定”,为全编通则性规定。在分则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总则”的“一般规定”。另外,内容较多的第七十一章“邻接权”、第七十二章“专利法”、第七十三章“育种成果的权利”也在第一节作出“一般规定”,作为本章的共通性规则。
与此同时,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的完成,也意味着除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之外,不再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联邦单行法。为了适应现代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和细化法典条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法典授权国家有关行政机关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相关部门规章等(俄民法典第1246条)。这样,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联邦单行法,规则的细化由政府部门规章来完成。
(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千差万别,知识产权法通则性规定都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规定,在理论认识和编纂技术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难点。此前无先例可循,法国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如此,民法典化的意大利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也是如此。唯其如此,也便成了知识产权法典化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俄罗斯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总则”(一般规定)的制定无疑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第六十九章“一般规定”共30个条文(第1225-1254条)。与整个知识产权编共327条相比,在条文数量上也相对比较适中合理。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概念术语含义的明确和统一、“分则”各章共同适用的规则、几种客体共同适用的规则以及不宜在其他各章规定的内容作了规定。
1.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对概念的界定是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第六十九章“一般规定”的首要任务。知识产权概念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被俄罗斯学术界和法学界所普遍接受。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规定:“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没有直接对知识产权作出明确定义,而是按照通常做法,以列举各种知识产权客体的方式确定其范围。但对知识产权和专属权这两个概念作出了区分。专属权概念最早使用于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其第521条规定,在对发明已发给发明证书的情况下,利用发明的专属权利属于国家。在俄罗斯民法典总则编,专属权等同于知识产权,在阐述专属权时,知识产权被置于专属权之后的括号之内。在专属权的内容上,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规定一致,包括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但按照俄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著作权等人身非财产权利和非物质权益是不可转让和让与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可让与性正是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所在,不能让与则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为了消除这一矛盾,在民法典第七编中,专属权不再等同于知识产权,而只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俄民法典第1226条),不包括其中的人身非财产权利。专属权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意愿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自2008年1月1日俄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之日起,俄民法典中规定的专属权不再与知识产权概念等同。(21)
在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发展过程中,私法研究中心负责人В·多佐尔采夫还引入一个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概念——智力权利,(22) 并为立法所采纳。智力权利是一个总括性概念,与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略同。根据法典规定,法律承认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的智力权利,包括作为财产权的专属权,而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俄民法典第1226条)。其他权利主要指追续权以及浏览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编别并未使用“知识产权”或“智力权利”概念,而是使用了“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这说明立法者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都还没有十分的把握。而“智力权利”概念的作用也是值得商榷的。为了区分知识产权和专属权概念又创造出第三个概念,实际上与知识产权概念并无不同。批评者认为,使用智力权利概念,将公认的知识产权概念弃而不用,又不能完全取而代之,两个概念重叠,徒生混乱,有害无益。(23)
2.知识产权客体范围
依照俄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知识产权)包括“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电子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表演,音像制品,无线和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育种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产秘密,商业名称,商标和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商业标识。”(24)
这一知识产权客体清单共列16项权利,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列的范围基本一致。从这一清单可以看出,俄罗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范围采用二分法,将其划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其中前12项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即“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后4项为识别性标记权利,即“个别化手段”的权利。法典第七编即称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解释相同。(25)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有违立法者的初衷,但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七编并没有完全包括当今世界存在的所有知识产权客体内容。如有关域名的规定,草案提交国家杜马一读通过时的文本列有专节共10个条文的规定,但由于争议太大,一些技术性问题难于解决,结果国家杜马通过的最后文本删除了这部分内容。(26) 还有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范,虽然有些学者竭力主张,最后还是没有包括进去。(27)
另外,俄民法典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是封闭式的,穷尽列举,没有为此后的补充留有空间,这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不符,也是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
俄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智力权利与表现相应智力活动成果或个别化手段的物质载体(物)的所有权无关。物之所有权的转让不引起该物所表现之智力活动成果或个别化手段智力权利的转让或提供。”只有在作品享有专属权的所有权人不是作者本人的情况下才构成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在权利人转让作品原件时,如果合同没有其他规定,作品的专属权一并移转给原件取得人(俄民法典第1291条)。该条规定旨在区分知识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客体与物权客体具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
(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规则和非共同规则
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一般规定”除上述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确定和对有关概念的界定之外,主要规定了智力权利的产生、处分、效力、权利保护、争议的解决和侵权责任等。这些规定有些属于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编的共同性规则,有的适用于多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有些则应属于分则性规定但又不宜在其他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共同性规则或多数知识产权关系适用的规则,“一般规定”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的规则还是规定在各相关章节之中。
共同性规则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关系。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作为民事流转客体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别化手段的专属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俄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以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式使用该成果或手段。在法典没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处分专属权(第1229条)。
有些智力权利需要经过国家注册方能产生。因此,法典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个别化手段进行国家注册的程序作了规定(第1232条)。这种程序规则编入民法典也受到俄罗斯法学界的批评,但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的人员争辩说,注册登记程序规定在民法典之中无可指责,因为在物权编中就规定有不动产的登记程序,两者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此外,该章还对与智力权利保护有关的争议的解决、智力权利保护、侵犯专属权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法典第六十九章的有些规定并不属于共同性规则,而只适用于个别智力权利客体,如有关智力活动成果作者的规范(第1228条)、行使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规范(第1242-1244条)、有关专利代理人、专利费和其他规费等条款,即属此类。(28) 这些内容应规定在“总则”中还是各章的“分则”之中,在理论上和技术上都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各“分则”部分是按照“总则”中知识产权范围分别作出规定的,从第七十章至第七十七章分别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法,育种成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产秘密权(专有技术),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统一技术构成中的智力活动成果使用权。其中令人感到费解和备受争议的是最后一章“统一技术构成中的智力活动成果使用权”,它不属于第六十九章中所列举的智力活动成果之一,不是一项新的智力权利。它是国家杜马最后审议时临时加入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在知识产权中的权利。
俄联邦总统代表在国家杜马向议员所作的民法典草案第四部分的说明中指出,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需要解决四项有关编纂方面的基本问题。第一,将全部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和不相关联的其他规范(主要指登记规则)一并编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之中;第二,构建联邦知识产权立法统一体系;第三,协调知识产权规范与民事立法一般规则的关系;第四,消除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规范、条文、文字和文本之间的矛盾和分歧。(29) 然而,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则不仅需要结构的合理安排,而且更要有内容的兼收并蓄,繁简合理,取舍得当。
三 余论——超越与局限
俄联邦总统В·普京在签署颁布民法典第四部分命令之后感慨地说:“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工程和大事件……这是完善俄罗斯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30) 俄总统私法中心负责人А·马科夫斯基认为,俄民法典第四部分不仅是一个新法,而且也是现代世界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史无先例的法律文件。(31) 2006年9月20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一读通过时,受普京总统委托将草案提交国家杜马的第一副总理Д·梅德维杰夫称,这是“俄罗斯立法中的奠基性事件,只有国家宪法才能与其相提并论。”(32) 俄罗斯《商人报》登载的一篇文章指出,许多外国法学专家慨叹本国没有编纂类似于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草案刚一公布,即被许多国际专家誉为俄罗斯法律思想的先进成果。(33)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立法费时十几年之久,两次成立工作组,先后提出过4个草案,编纂者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编纂者称,他们几乎参阅了世界上所有重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力图与所有俄罗斯参加的和将要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条款相符,并参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听取德国和法国有关专家的建议。(34) 在编纂过程中,尤其得到了荷兰方面的支持。草案在国内公布之后,收到的修改建议有数千条之多。在提交国家杜马审议阶段,共审查749个修正案,其中得到采纳的有394个(35)。可以说,俄罗斯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编凝聚了俄罗斯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最优秀的理论与实践成果。
在民事立法领域有所超越乃是俄罗斯法学家和立法者由来已久的梦想。俄罗斯民法学发轫于18世纪中期,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虽然仍受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但并非亦步亦趋,而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在民事立法上试图有所创建和超越。20世纪初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便有所突破。如果没有一战和十月革命使其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世界历史上会继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之后产生又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并且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纳入其中的民法典。这一梦想在一个世纪之后终于实现。而且,包括了知识产权法内容的新俄罗斯民法典更符合法典化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或许,民法典的一个新的“范式”已经诞生。
(一)超越的可能性
俄罗斯民法典的编纂者和支持者以及当权高层强力人物,对俄罗斯的民法典颇感骄傲,甚至超过了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将其誉为“经济宪法”。这是进入21世纪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也是最新的一部民法典。将知识产权法全部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规定,是这部民法典不同于以往民法典的最大特点。这无疑是对民事立法历史传统的突破和超越。
首先,俄罗斯民法典实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分散的单行立法自然有其简便易行的优点,但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客体的日新月异,权项不断增多,出现一个立一个,必然会使得立法不胜频繁。而且,随着法规数量的增加,类似规定之间难免彼此矛盾,也会增加适用上的困难。而法典化会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其次,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民法典化,而非独立于民法典的法典化。知识产权是近代以后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经济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逾以显现,法律规制也必然越来越重要。西方传统立法以罗马私法为基础,作为“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脱胎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因此,这使得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进行规定失去了历史传统依据。然而,突破传统的束缚正是社会进步以及立法发展的条件之一。实际上,历史上成功的民法典并非只有德、法两部,突破’三编制或五编制而采用民商合一体例的《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都堪称典范之作。因此,与法国、葡萄牙和菲律宾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不同,俄罗斯将其纳入民法典中一并规定,使其成为民事基本法——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并无不妥。
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实际上,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并无本质的不同,仅是表现形式存在差别而已。在民法典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并无障碍。随着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对知识产权性质认识的加深,人们会接受和认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地位。
再次,除俄罗斯历史上即有将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的传统之外,其他国家并非没有先例,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都包括有知识产权法规范。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编纂技术困难等原因,可资借鉴之处不多。俄罗斯的历史经验也差不多一样,没有成功的范例可循。与以往和其他国家类似民法典不同的是,俄罗斯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法要包括全部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不需要在民法典之外保留知识产权单行法。俄罗斯民法典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法“通则”(共同规则)的制定。这是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理论上的难题,也被我国许多学者视为不可逾越的鸿沟。俄罗斯的立法者作了难能可贵的尝试,在知识产权编中设专章“一般规定”。这是在以往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化的《意大利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中所没有规定的,独立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同样缺如。应该说,缺少总则性规定的知识产权法是与法典化的标准有距离的。可以说,在法典化这一点上,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无懈可击。
总之,民法典化的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在世界知识产权立法乃至民事立法史上终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局限
虽然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者声称,他们为知识产权编的完善尽了最大努力,听取国内外各方意见,将其放在“显微镜下”逐条审查,(36) 但最后通过的文本还是留下了不少缺憾,批评者的意见也并非全都是空穴来风,无理指责。
俄罗斯民法典化的知识产权立法是要将所有的迄今为止出现的知识产权客体包罗无遗,除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联邦法。但是,俄民法典第1225条中规定的16项知识产权客体,草案在国家杜马一读时还规定有10个条文的域名被删除。而实践中,网络侵权现象严重,涉及域名的案例也与日俱增。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而俄民法典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穷尽列举和封闭的,16项之后是句号,没有为此后新权利的添加留有余地。这也与成立世界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不符。(37)
对于法典化立法,概念的准确界定和统一应用至关重要。而在俄罗斯民法学界,在深化理解知识产权概念的过程中发生了偏差,先是将知识产权等同于专属权,之后虽然将两者分别开来,专属权特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但为了区分两者的不同,学者又创造了一个智力权利概念(38)。这使得对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更徒增了一重障碍。
法典第六十九章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定”至关重要,关系到整个知识产权法立法的成败。它的制定是俄罗斯立法者引为自豪的成就之一,但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最多。除上述有关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和概念等存在的不足之外,哪些内容应在其中规定,哪些应当排除,如专利费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内容,是否应放在分则各章之中规定,是颇为值得商榷的问题。
另外,最后加入的第七十七章也备受争议。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国家不应成为经营主体;国家应在构建经营机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成为技术市场游戏的参加人之一。(39) 也许,这样的规则放在第六十九章“总则”中更为适当。
俄罗斯目前正在与欧美各国就加入世贸组织进行谈判,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相关立法也作为谈判的内容之一。虽然俄罗斯的立法者一再宣称在民法典知识产权编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俄罗斯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将要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但最后通过的条款规定仍有许多地方与相关条约或协定的精神相左。立法者在这一点上突出强调了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但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规则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俄罗斯不能置身事外。于是,这些年来法律频繁修改的故伎也在民法典这个本应保持稳定的“经济宪法”方面重演,在施行不到半年之后,2008年5月6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俄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修订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提出修订的7个条文均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40)
但是,瑕不掩瑜,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其成就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些问题还没有显露出来。但是,作为民事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一种创新模式,已充分显示其优越性。至于能否最后成为一种民法典编纂的范式,时间会说明一切,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注释:
① 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② 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③ См.:В.ф.Яковлев,А.Л.Маковский:О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02.2007.
④ В.И.Синайский: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М.С.276-290.
⑤ См.:М.Черниговский.Россия открывает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ъный фронт.Газета Коммерсанть.22 июнь 2006.
⑥ См.:Т.Е.Новицкая.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 1922 года.М.Зерцало-М 2002.С.108.
⑦ См.:Пояснителъная.записка к проекту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http://forum.yurclub.ru/.
⑧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教研室编:《苏俄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⑨ 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⑩ 参见余先予主编:《俄罗斯民商法与冲突法》,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24页。
(11) 参见鄢一美:《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12) 参见[俄]В·А·梅谢里亚科夫:《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典化》,《俄罗斯司法》2006年第8期。
(13) А.П.Сергеев:заключение на проект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1 декабря 2005 г.и на проект ФЗ О введении в действие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http://www.cipr.org/.
(14) См.:М.Черниговский.Россия открывает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ъный фронт.Газета Коммерсанть?.22 июнь 2006.
(15) См.:М.Федотов.Юридическое заключение по вопросу о правовой природе сайтов в сети Интернет.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и практика масс-медиа.2007.№ 5.
(16) заключение на проект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К РФ.
(17) 有关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讨论的详细内容,参见鄢一美:《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18) 《俄罗斯民法典(第四部分)施行法》第2条,载《俄罗斯报》2006年12月22日。
(19)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 См.:Пояснителъная.записка к проекту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φедерации.http://forum.yurclub.ru/.
(21) См.:О.А. Рузакоба.Коммеентарий к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ро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φедерации.М.2007.С.34.
(22) Кодификация зконодателъства об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http://www.yurhelp.ru/.
(23) А.П.Сергеев:заключение на проект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1 декабря 2005 г.и на проект ФЗ О введении в действие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http://www.cipr.org/.
(24)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25) 郑成思:《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载《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
(26) 参见[俄]А·Н·卡依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释义》,莫斯科ГроссМедиа出版公司2007年俄文版,第5页。
(27) [俄]О·A·戈罗多夫:《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草案》,《法学》(俄文版)2006年第6期。
(28) См.:Пояснителъная.записка к проекту части четверт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http://forum.yurclub.ru/.
(29) См.:В.ф.Яковлев,А.Л.Маковский:О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02.2007.
(30) В.Ф.Яковлев,А.Л.Маковский:О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2-2007.
(31) См.:А.Гаврилов.Труд интеллекта под защитой закона.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26 октября 2007 г.
(32) Т.Шкель.Кодекс с интеллектом:дума приняла экономическую конституцию.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21 сентября 2006 г.
(33) М.Черниговский.Россия открывает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ъный фронт.Газета Коммерсанть.от 22.06.2006.
(34) См.:Борис Ямшанов Вениамин Яковлев: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 получит защиту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17 марта 2006 г.
(35) См.:Тамара Шкелъ.Право умной головы.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9 ноября 2007 г.
(36) Парламентские слушания по проекту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http://www.unescochair.ru/.
(37) В.Е.Шудегов.Об актуальности разработки четвертой частй ГК РФ. Росси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2006.№ 8.
(38)Кодификация з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б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http://www.yurhelp.ru/.
(39) См.:Наталья Козлова.Интентеллект по кодексу: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теперь прописано почти во всех подробностях.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22 декабря 2006 г.
(40)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о рассматривает поправки в частъ четвертую ГК РФ.www.legis.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