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高校专利技术转让比较研究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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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大学都逐渐从教学型大学到研究型大学再到创业型大学(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进行转变[1]。创业型大学概念的兴起使得大学从次要的社会支撑机构发展成为促进产业乃至经济发展的社会主要机构,将理论上的、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的重要使命之一。作为大学技术的两种主要转移途径之一,专利技术转移不仅解决了产业界的技术难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技术的经济价值,而且使得学校和科研人员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不同于北美国家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国和欧洲的大学基本上以国立大学为主,政府是大学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并且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美国大学的创业活动可视为大学科研使命的扩展,教授往往以企业家的身份直接组建自己的公司;而中国大学和欧洲大学的创业活动主要通过大学教学使命的扩展而产生,教授的使命不应当是“商人”,而是去培养学生成为企业家,教授往往作为顾问或股东的身份参与学生公司的运作[2]。因此,来自欧盟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大学更具参考价值。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国外大学技术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美国[3,4]或者日本[4,5],缺乏对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欧盟国家的深入探讨,更在国际层面上缺乏中国和欧盟国家的专利技术转移比较研究。因此,本文首先从专利技术转移合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对中欧大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应加强商业化的运作导向,继而研究了欧盟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商业化运作的关键成功因素,提出在组织、制度、战略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培养和发展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商业化意识,实现中国大学高效率的专利技术转移。

1 中欧大学专利活动的指标比较

一般而言,专利技术转移合同的数量和金额是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最主要的两个指标;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是衡量科技水平和专利成本的重要指标。在欧盟内部,英国和丹麦大学技术转移开展的历史比较悠久,大学高科技产业较具规模,代表了欧盟大学的最高水平;西班牙和意大利大学技术转移开展活动的时间较晚,经济体系中传统产业的比重比较大,但却是欧盟内部大学技术转移活动赶超战略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因此,选取了欧盟的英国[6]、丹麦[7]、西班牙[8]和意大利[9]与中国大学[10,11]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本文的数据中,欧盟各国调研的大学均占其全国大学的80%以上,基本代表了该国的情况;根据《2009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调研的中国大学数量也高达786所,代表了我国高校的基本水平。但是由于我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的不完整性,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合同数量和金额并未进行专门统计,仅统计了大学技术转移合同的数量和金额。而且很多大学的技术开发合同往往涉及到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内容,但并非按照专利转让和许可合同进行转化,因此很难获得全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准确数据。根据2009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我国56所“211工程”高校(含24所“985高校”)进行的问卷调研(《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情况调查问卷和调查表》),2004-2008年,各高校累计涉及专利转让和许可内容的技术合同数占技术合同总数的百分比约在15%~20%之间。因此,论文选取20%的比例对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初步的估算。

归纳各国的调研结果,可以从两个层面对各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进行比较研究。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国大学的各项数据都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在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远远高于欧盟各国。特别是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这两项中国大学甚至远高于欧盟四国之和。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尽管中国大学的专利实施合同数量和专利实施合同金额这两个指标落后于英国大学(中国大学的专利实施合同数量和金额仅是英国大学的43.6%和54.0%),但依旧领先于丹麦、西班牙和意大利。另外,对比分析中欧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这两个指标可以发现,中国大学的有效专利数量仅是欧盟四国大学之和的2.1倍,而中国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是欧盟四国的15.2倍。说明我国大学的专利维护期相对比较短,绝大多数专利在获得专利授权后的几年之内就提前终止,而欧盟各国大学的专利维护期则相对较长,有效专利数量通常包括了维护期长达5~10年的专利。

从院校层面上看中欧各国平均每个大学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的活动情况。在平均专利申请数量、平均专利授权数量上,中国大学依旧远远高于欧盟各国的平均水平。以平均专利申请数量为例,中国大学的平均专利申请数量高出欧盟四国之和的62.1%。但是,平均有效专利数量这个指标中国大学远远后于英国大学平均水平,与西班牙、意大利的大学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对于专利技术转移方面的指标,中国大学在平均专利实施合同数量方面低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大学的平均水平,更远远落后于英国和丹麦大学的平均水平。在平均合同金额方面,中国大学也全部落后于欧盟大学的平均水平。其中,中国平均每个大学的专利许可合同收入仅占英国大学的9.4%、丹麦大学的4.1%。由此可见,中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效率比较低,在专利技术转移的两项指标均未达到欧盟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大量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却导致了大量的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的支出。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在专利申请方面非常活跃,具有大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数量也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各项指标领先于欧盟各国。但是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我国平均每个大学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的绝对值都非常低,不仅落后于丹麦和英国,而且还落后于西班牙和意大利这样的欧盟后发国家,大量的有效专利无法得到有效转化。有效专利数量的增加会导致专利维持费用的剧增,而我国大学的平均有效专利数量又是最高的,中国大学通过专利技术转化获得的收益很难维持有效专利所需的费用。因此,中国大学最低的专利许可合同收入和最高的专利管理费用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体现出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商业化运作的紧迫性。以丹麦为例的欧盟国家形成了以专利收益维护专利权的良性发展模式,为发明人、大学和产业界创造了大量的收益。因此,我国大学在专利技术转移活动中应该参考欧盟国家的经验,增强商业化运作的导向,在增加专利技术转移收入的基础上,减少大学技术转移成本,实现高效率的专利技术转移。

2 欧盟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分析

2.1 大学对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重视

大学对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工作的支持是大学技术转移活动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大学只有意识到专利技术巨大的商业化潜力以及长远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才会认同大学技术转移成为大学的使命之一,进而才愿意支持和开展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工作。以意大利为例,82.6%的意大利大学非常重视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工作,认为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工作是大学的重要使命之一。只有大学充分意识到其作为创业型大学的使命,才会创造出有利于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科研管理和评价体系,才会激励大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专利技术实施的技术和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大学的技术转移战略。

2.2 专业化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不同于大学的教学使命和科研使命,大学的技术转移使命强调与产业界、政府的深度合作,因此需要专业化的组织来进行运作。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有效实现技术转移活动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它可以通畅大学—产业界信息渠道,为技术的供求双方提供专业化平台,弥补双方沟通过程中信息的不通畅和不对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欧盟四国的大学基本上建立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便对专利技术转移进行专业化管理。以英国为例,截至2008年年底,在全英国119所大学(包括了综合类大学和音乐、美术等专业学院)中共有93所英国大学建立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致力于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英国大学的专利实施和衍生企业的建立往往都是由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来运作的。

2.3 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组织进行良好运作,规避和解决潜在的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大学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进行高效的专利管理,使得大学专利技术转移工作的运转有依有据,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完成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任务、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制度保障。以意大利大学为例,截至2008年年底,84.8%的意大利大学建立了专门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在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科技入股、无形资产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专利产权管理、专利奖惩、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保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得以高效、科学运作,提高了大学技术转移的运作效率。

2.4 高效率的技术转移人员

人力资源因素在大学技术转移活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工作要进行细化,实现科学的工作分工,实现技术转移人员的有岗有责,并聘请外部专家,实现兼职人员和全职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有效互补;另一方面,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要能满足所属大学科研人员的需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技术管理服务。但是,高效率的技术转移工作往往并不取决于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数量,而是取决于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质量。以丹麦为例,2008年丹麦全国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共雇佣了54位工作人员,平均每个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人员数量是4.2人。通过少而精的大学技术转移人才体系,丹麦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满足了大学技术转移活动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成为高效率技术转移活动的强大发动器。

2.5 严格的发明评估程序

一般而言,欧盟各国的大学科研人员首先向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汇报研究成果,然后由技术转移中心对研究成果进行严格的把关,仅挑选出那些商业潜力好、同时又适合专利保护的发明进入专利申请程序。以西班牙大学为例,截至2008年年底,西班牙大学挑选出了54.6%的发明披露进行专利申请。在未申请专利的发明披露中,部分被认定为属于软件版权、外观设计等领域,更有很大的一部分发明披露被西班牙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认为没有商业化前景,因而未作专利申请。对于具有商业化前景并适合专利保护的研究成果,专业技术转移工作人员和发明者也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协商,以决定何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及是否申请国际专利。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技术,欧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还运用专利战略手段,如地毯式专利布局、包绕式专利布局和专利围墙等,通过组建专利群来实现对关键性技术的有效保护。

2.6 大学技术转移成本考核体系的引入

大学技术转移需要获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但是投入这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功能。为了提高大学技术转移活动的效率,需要建立有效的成本考核机制,以防范大学在专利管理中的“重专利数量评估、轻专利价值评估”的倾向。以丹麦为例,2008年丹麦全国的大学都对大学技术转移成本进行了考核,并以年度报告的方式将结果上报丹麦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创新处。结果显示,2008年丹麦大学技术转移活动的费用支出为2900万丹麦克朗,而这些大学通过技术转移就获得了近3300万丹麦克朗的收入,实现了以“技术转移收入维护专利权”的良性发展模式。通过引入大学技术转移成本考核体系,强化了大学技术转移的成本意识,可以降低大学技术转移的成本。

2.7 面向国际化的技术市场

专利申请不应该局限于国内专利局,专利技术转移也不应该局限于国内的企业。对于那些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应该考虑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并在国际范围内寻求企业进行实施。以意大利为例,2008年意大利大学12.3%的专利申请是向美国专利局申请的,27.9%的专利申请向欧洲专利局申请,申请意大利专利局的专利占59.9%;10.5%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授予方是非意大利的欧盟企业,还有10.5%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授予方是非欧盟的企业。由此可见,专利技术转移的国际化是大学技术转移的趋势,应重视大学专利国际化的战略。通过国际化的大学专利技术转移,可以为大学专利技术的运用拓宽渠道,增加大学专利技术被实施的可能性和强度,实现专利技术商业价值的全球化。

3 对中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启示

本文运用2009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56所“211工程”高校问卷调研的相关数据,对比欧盟大学相关情况,以期获得对我国大学专利管理工作的启示。

3.1 高度重视专利技术转移活动

据调研,中国大学对“创业型大学”这一发展趋势的认识并不深刻,仅有67.9%的大学校领导和28.8%的大学科研人员重视专利技术转移工作。说明专利技术转移这种大学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并未获得中国大学校领导和科研人员的高度认同。参考意大利的经验,我国大学应该从校领导和科研人员两个层次上加强大学对专利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视。首先,大学校长和领导班子作为大学发展方向的制定者,需要适应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转变的历史趋势。通过建立激励政策、转变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举措,创造出适合大学技术转移活动的土壤,制定大学的技术转移战略,培养大学的创业文化。其次,大学应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与专利技术转移活动,通过将技术转移活动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指标之一来调动大学科研人员参与专利技术转移的技术和管理工作。通过在这两个层次上加强对专利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视,可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积极性,增加技术转化的成功率,从而实现大学的技术转移战略。

3.2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建立

据统计,至2008年仅有59.0%的中国大学建立了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很多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是由以完成大学科研使命为主要目标的科研处(科技处)代为承担,或者由科研处(科技处)下属的诸如科技开发办公室、科技成果办公室等进行管理,相当多的中国大学和企业之间缺乏专业化的、直接的交流合作渠道。参考英国大学(除艺术类专业学院以外)普遍设立专业化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案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研究型大学应尽快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并逐步向全国扩散,形成有效的国家大学技术转移体系。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建立有利于中国大学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从而加快向创业型大学转化的步伐,完成大学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项使命。

3.3 健全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至2008年,仅有41.1%的被调研的中国大学建立了专门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更多的大学是将专利管理规章制度涵盖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中,甚至有的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中都没有具体涉及专利管理。参考意大利绝大多数大学建立了专门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的经验,我国技术转移活动开展得比较好的大学应尽快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校特点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专利产权管理、专利奖惩制度、专利工作考核等办法,使得大学技术转移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形成书面化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我国大学可以实现专利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3.4 技术转移人力资源的管理

目前,平均每所被调研的中国大学从事技术转移管理活动的人员已达7.4人,比丹麦大学的平均水平高出了76.2%。比较两国人员的学历背景可以发现,丹麦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普遍具有博士学位,且往往具备跨工程、经管和法律的学科背景,而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人员往往不具备博士学位,而且学科背景单一。参考丹麦大学的经验,我国大学应优化大学技术转移人员的学历背景和学科背景,积极鼓励工作人员攻读或进修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学位和课程,加大对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培训,转变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观念。通过优化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学科结构,提高大学技术转移人力资源的质量,满足复杂的大学技术转移过程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5 基于商业化价值的科研成果筛选

目前,中国大学在发明披露和专利申请程序之间普遍缺乏一种基于科研成果商业化价值评估的筛选步骤。不经过这样的筛选过程,会出现大量理论性强但技术成熟度不高、商业化价值较低的专利申请,进而造成大学巨额的专利维持费用。参照西班牙大学的经验,我国大学在申请专利之前应对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价值做两个方面的初步评估。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科研成果是否满足专利申请条件,是否适合专利保护进行判断。继而,从商业化的角度对该项科研成果在得到专利保护之后,能否满足技术市场的需求,能否获得一定的收益进行判断,从而剔除那些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但商业潜力差的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只有这样,大学才能将注意力集中到那些真正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科研成果,同时大幅度降低专利维持费用。

3.6 建立大学技术转移成本考核体系

目前,我国大学还没有建立起大学技术转移成本的考核体系,专利的申请和维持费用主要依赖大学行政性拨款,大量的专利申请费用和维护费用造成了大学沉重的负担。参考丹麦的经验,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考核体系来提高大学技术转移活动的效率,实现大学技术转移活动支出的有效节流,节省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将有限的财力、物力集中于真正具备商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上来,实现以专利收入维护专利权的良性循环。通过在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化过程和咨询专家管理这几个方面加强成本管理,并形成技术转移成本年度报告制度,增强大学对技术转移活动的成本意识,实现大学技术转移活动效率的显著提升。

3.7 专利许可的国际化战略

尽管中国产品的出口数量和出口收入逐年上升,拉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我国科技成果在国际技术市场上进行转化还处于起步阶段。以清华大学为例,2008年清华大学的国外及地区专利申请占学校全部专利申请的19.6%,达到320件,但许可给外国企业使用的专利技术屈指可数。参考意大利的经验,我国大学应加强国际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对于一些技术性强、适用性广的科研成果,可以考虑向外国专利局申请该国专利,在获得外国专利授权之后,再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化专利营销,将科研成果在国际技术市场上进行转化。通过专利许可的国际化战略,我国大学的优质科研成果可以参与国际竞争,满足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外国企业的技术需求,最大程度地挖掘科研成果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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