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与政协有关的几个问题_全国政协论文

浅谈与政协有关的几个问题_全国政协论文

谈谈有关政协界别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协论文,界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协界别概念需要破题性研究

       有关政协界别概念和政协界别设置问题,是政协界别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对此引起普遍关注,方方面面都提出了各种见解,综合起来看,这个问题突破的不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不少。词典会有关于“界”、“别”和“界别”等概念的条款和文字解释,这些解释和政协界别概念的确立有联系,但用这些概念难以直接延伸或推导出政协界别的概念。

       研究政协界别及其界别设置问题需要明确一些似是而非或属于误区的问题,其中关于政协由界别组成问题,最值得研究。这个问题似乎是有共识的、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仍含糊不清也应重新加以明确的问题。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厘清。

       (一)统一战线不是由界别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从建国之初的《共同纲领》到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在中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就其组成而言,最初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民主阶级及其他民主人士组成,后来发展为由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15年5月制订的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所称的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由此不难得出结论,统一战线不是由界别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组织,或者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但人民政协本身不是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由四个民主阶级或者现在的“四个者”直接组成的、囊括了所有中国人在内的、也可以说是一个无边无延的概念。人民政协是为了团结四个民主阶级和“四个者”,而由他们特定的代表组成的、有数量概念和具体形式的一个政治组织。

       (二)政协界别专指政协委员会的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什么组成的呢?最初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代表制的全体会议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级设置。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取消了代表制的全体会议,只保留了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级设置。虽然当初的政协组织法和后来的政协章程都规定,代表制的政协和委员会制的政协是由参加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但1954年以后两者组成的代表性有很大差异。严格地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不是由界别组成的,而是由包括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各地区和国外华侨等所有符合《共同纲领》的方方面面的代表组成的。

       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这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所以我们对它不得不更加谨慎。为了扩大政协的代表性,首先要扩大参加政协的成分、单位和名额,使它能够代表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毛泽东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强调:“我们的会议包括六百多位代表,代表着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国外华侨。这就指明,我们的会议是一个全国人民大团结的会议。”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最好的组织形式,首先就是指代表制的人民政协,它可以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其次是指委员会制的政协,它可以包容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对象。通常我们提到政协界别时所说的政协,准确地说应该是指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地方委员会是由界别组成的,即委员会制的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

       (三)政协由界别组成其实是政协设若干界别。准确地说,政协界别不是政协一成立就存在的一个概念。确认这个概念并形成政协由界别组成等有关说法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人民政协从一成立就强调由参加单位和个人组成,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首部政协章程就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少数民族和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周恩来同志在谈到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安排原则时强调,“全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没有参加政协,这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然已经是人大代表,就不一定参加政协了”,“工会方面,因劳动模范当人大代表的很多,政协委员就着重于新老工会工作者。农民也不都是生产合作社的社长或劳动模范,他们当人大代表的也很多,政协就着重吸收农村工作者”。他还强调,特邀代表的重点是要放在“扩大团结面上”,“政协不是一盆清水”,“我们要吸收不同意见的人在一起,要善于和这些人一起协商,团结他们。这样,政治协商会议才能前进,才能有利于国家建设”。这就明确地规定了政协构成的特定范围,进而将政协委员同人大代表的构成作了明确区分。

       改革开放以后,中共中央在提出经与各方面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名单时,把所有政协参加单位都称之为“界别”。但1982年重新起草的政协章程并没有正式使用“界别”的提法,同时,政协章程也没有再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什么组成的提法,而是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政协委员会的构成虽然不再提以党派、团体为基础,但其基干作用仍然明显。其后,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适应“一国两制”为重点的统一战线的扩大,政协委员会构成表现出明显的定向扩展,并增加了经济界等众多界别,以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界别达到34个。

       直到2004年修改政协章程时才正式认定了“界别”的概念。但如何认知这个概念还需要深入研究。当时政协章程是这样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仍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这是政协委员产生和政协界别设置、调整的基本依据。

       二、政协界别设置必须坚持政协特殊的组成原则

       人民政协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的政治组织,和其他的政治组织相比较,其组成原则有明显的特征。通常人们把政协的这种组成的特殊性归结为按界别组成。事实上,这种概括是一种简单、直接的表达,也不是政协一成立就有的,而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总结归纳出来的。人民政协的组织特征应当有更深刻的内容。

       (一)政协委员会组建的特殊性

       各级政协委员会是由作为各界代表的政协委员组成的,应当具有某些代议制的性质。但是,政协委员会的组建同一般意义上逐级推举代表、由代表选举常设机构的代议制有着显著的区别。

       1、我国政治生活中特有的“大会”与“会议”的区别。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现在凡是通过普选方式产生出来的会,我们叫做大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凡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的会,我们就叫做会议,例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会和会议名称的区别就在这里。”我国政治生活中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系统、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和人民政协系统。中国共产党党代会的代表一直是按照党员人数和党组织的分布情况由下而上逐级选举产生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也是按照选民人数的多少和行政区划自下而上逐级选举产生的。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不同,政协委员不是逐级推选而是由同级常委会自行协商决定的。

       2、政协委员会的柔性组建。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及其常设机构的委员会产生的刚性规定相比,政协委员会的组建则有一套完全不同的柔性办法。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指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每届全体会议临时规定之”,而对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和副主席以及副秘书长的名额均未作硬性规定,而且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当年关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报告,在谈到政协委员会这种特殊构成时给予充分肯定,强调“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和副主席,以及副秘书长,其名额均未规定,亦均含伸缩性,较易切合实际”。1954年通过的首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组建的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在委员会构成上仍然延续了一届政协时的灵活办法,只是规定政协委员由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少数民族和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同时规定,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和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人选时,由本届常委会协商决定。常务委员和副主席以及副秘书长,其名额均未作硬性规定。政协委员会构成上的这种特殊性、伸缩性,历经多次政协章程修改都得以保留而未作变更。2004年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协界别设置同样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二)政协特殊组成原则应实事求是地加以肯定

       1、政协组成的伸缩性不宜否定。维持政协协商性组成是政治秩序和政治力量对比决定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方面对中共领导的认同,是不可能保持这种协商体制的。同样,否定或推翻了这种协商组成方式,也意味着对中共领导地位和政治秩序的不认同或否定。政协委员会构成和界别设置的这种特殊规定,不能简单认定为随意性或程序不规范,这恰恰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特设计和政治架构运作上的特色。审慎地对待和保留委员产生和界别设置上的协商性、伸缩性十分必要,不能简单地用划一的、刚性的选举办法去论证和加以取代。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这种必要性会显得更加突出。

       2、政协委员的产生和界别设置出现的问题要作历史地具体地分析。政协委员通常由协商推举,并且没有硬性的名额限制。但多年来,方方面面对各级政协委员推荐和委员数额逐届增加的情况争议很大、多有微词。委员的推荐和委员会的扩展,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随意等现象,这些现象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但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扩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制约,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政协组织原则的随意性。历史上政协委员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扩张情况,但每次情况不尽相同。第一次是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切分;第二次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大批代表人士需要落实政策给予政治安排;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启动,为适应社会状况和利益结构的变化,政协构成作了较大调整。

       应当强调,政协的基本组织原则和基本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是应当坚持和加以肯定的,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实解决了不少历史难题、特别是大规模政治安排的问题,有效配合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顺利转移与调整。至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对政策把握含糊不清、定位不明的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混乱,除了某些委员安排中的权钱交易等违纪违规现象外,都应当属于对政协界别设置的认知问题,不应归咎于政协伸缩性组成,甚至否定这种伸缩性。

       全国政协与地方政协在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设置上的差异也应实事求是地对待,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自行决定。不能强求上下统一或上下一一对口。这也算是政协组成上的特有的伸缩性。

       三、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必须符合政协界别的功能

       界别设置的合理性及界别的合理调整,依据什么,以什么来评价,值得深入思考。人民政协不是唯一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其组成的合理性不是也不应该简单地以覆盖社会各界为出发点。

       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所谓有序,一方面要注重公民的有组织性,这是衡量公民政治觉悟和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公民一旦组织起来,必须有效地将其纳入体制内,纳入既有的政治参与渠道。另一方面,也要根据不同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分,分配不同的政治参与渠道,比如通过参加政协界别,从而将其在体制内有效组织起来,并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发挥作用。

       (一)政协界别具备团结和民主两大功能

       1、政协兼顾两大功能。统一战线的主题是大联合,是一个主题。人民政协的主题是两个,即团结和民主。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也是人民政协性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政协界别的功能当然也要体现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或者说具备团结、民主两大功能。界别设置的合理性及界别需不需要调整,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政协界别的功能,即团结和民主两个方面。政协不论哪个界别都要把团结和民主两大责任担当起来,把团结作为民主的底线,把民主作为团结的活力。政协不同于统一战线而并举两大主题意义重大。政协讲团结是以民主为支撑、为目标,不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注重给予同盟者以物质利益,不是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感情沟通和联系,而是着重政治上的尊重,政治上的沟通,是以民主来保障同盟者、团结对象参与国是、参与决策的政治权利;不是浅层次、联谊式的团结,而是深层次、高层次,追求政治共识和政治合作的团结。政协的民主又是以团结为红线、为底线的,不是以民主为手段、为口实,寻求组织对立、权力制衡、政治对抗,甚至竞争取代;而是以追求政治上的坦诚、团结合作的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取得体现政治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2、政协不同界别承担的功能有差别。人民政协是按照各党派、团体、少数民族、包括港澳台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等设立界别的。政协委员不是按照划一的标准吸收组成的,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体现出来的代表性,既表现为组成上的广泛性,更表现为政治上的包容性。各个界别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政治立场、世界观、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界别功能的具体发挥显然不宜作硬性统一的要求,在责任担当、影响范围、方式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也应当有所区别。正如当年周恩来同志指出的,“个人参加的,我们注意到他在社会上的影响和代表性”,“各单位有自己的标准。我们要求各代表看名单时,不要连起来比较看,应该看其代表的单位在民主运动中所起的作用如何”。一般说来,各界别都承担着团结和民主的责任。各界别要立足于本界别内部各个委员之间的团结,致力于与本界别的群众之间的团结,还要注意本界别与政协其他界别之间的团结。但不同的界别团结的责任、团结的主动性、团结的覆盖面等又有所不同。中共界、共产党员的政协委员要以先进性带头搞团结、全方位地搞团结,民主党派界别及其成员的政协委员要以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标准搞团结,人民团体以自己的组织性担负着重要团结任务等。同样,政协界别发扬民主,也要在本界别内部、在本界别群众中、在与其他界别共事时都要讲民主。在与党政进行政治协商中,不同的界别同样承担着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不同责任的民主功能。

       综上所述,政协界别的合理设置和调整,政协委员结构的优化,不是简单取决于单一的、划一的参政议政能力,而是要作多方面的权衡考虑。

       (二)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不是摊大饼、全覆盖

       1、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首先要尊重人民政协发起时最初的参加单位和个人。这是个政治原则。他们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成果的体现,是人民民主阵线发起和壮大的体现,是历史的选择,不容忽视和否定。各民主党派作为政协的重要界别,是人民民主革命选择的结果,是我国政治生活多样性的重要体现。虽然各民主党派作为知识分子型的政党,确实出现某些同质化倾向,一些民主党派成分与某些界别组成有一定重合;但是各民主党派界别只能巩固加强,不能有任何削弱。各民主党派应注意推举那些能够体现本党政治交接和善于传承本党政治文化的党员作为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具有政党性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工商联都是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具有特殊历史、特殊地位的重要界别,不能等同于一般社会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由参加单位和个人组成,这是历史的选择,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自主选择。这种选择又历经长时间政治生活实践的检验,证明是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政治生活实际需要的。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政协通过修改章程,正式认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按照参加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界别;也就是说,政协界别是根据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特点而设立的。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这种界别设置和调整是根据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进行的,或者称为经由政协委员会协商自行划分和决定的,不应该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各界倒逼政协界别的设置和调整。

       2、政协委员的优化和界别的合理调整要立足现实统战对象。把委员优化视为简单地多减少补,或者一看到政协界别中缺少社会现存的某些界别就主张增加,一看到政协现有界别中彼此间有某种联系或某些相似就主张合并,这些认识都有失偏颇。

       政协界别功能要适应社会和谐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成分都要有自己的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执政党系统、政权系统、政协系统。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和全民族的先锋队,集中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全民族的利益。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工农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成员的利益。随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间的兼任情况会越来越少,各自代表性的分野会越来越清晰,彼此的代表性会越来越具有互补性、不可替代性。实践证明,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的广泛性,特别是政协委员的优化和界别的合理设置不是摊大饼式的均衡地向全社会扩展,必须充分认识与尊重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设置在历史上形成的、特别是与人大代表分工合作的特定范围。同时,为了适应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的需要,坚持好特定发展方向十分重要。

       政协界别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党和国家总任务的要求,致力于同主要统战对象的团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委员会是由参加统一战线的特定范围的代表人士组成的。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当然要体现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团结,但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界别设置则不是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直接和均等的代表组成,而是由参加统一战线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构成。这一特殊的代表形式被概括为由界别组成。政协由界别组成的特点,要特别强调它不是社会成分的均等性,而是侧重于统战对象,强调党外比重大于党内。当前,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共计十二个方面。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目前政协委员和界别设置中存在的问题,除党派团体必须更好地保留外,突出的问题是党政干部安排较多。随着党政干部正常退休制度的建立和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目前政协委员中党政领导干部比例较高的情况会得到改善。少数民族界多为本民族上层人士,且有复杂的宗教背景,必须精心维护、慎重对待。港澳台侨界的政协委员是祖国统一的重要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两部分政协委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的分工与合作。政协界别中来自各界人士的政协委员情况各自不同,加之相关单位已将委员推举视为重要的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调换人选也非易事。

       3、新的社会阶层要注重培养其组织化程度。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更加多样,团结各方面力量、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尤为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断涌现,数量增长很快,影响不断扩大。像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作用;像新媒体从业人员等网络人士,在信息化时代作用日益凸显,能够引导互联网议题,影响社会舆论。这些新社会群体主要在党外、体制外,流动性很大,传统联系渠道不太好用,一般工作方式也不太管用。统一战线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为根本任务,在扩大团结面、凝聚新社会群体上责任重大,需要发挥更大作用。新的社会阶层能否设置为政协界别,必须考察其组织化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考察其政治觉悟程度,考察其与其他参加单位相比承担协商主体责任的匹配性。在这样的群体作为界别难以被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普遍接受之前,只能将其中政治分量够的个人作为委员加以安排。

       4、注重研究特邀界。特别邀请界是政协界别中更加特殊的界别设置,凸显了政协组织原则的某些特点、优势,表现了政协不同寻常的代表性和包容性。对那些由于复杂的政治背景、组织背景、社会背景等,在其它组织中不宜正常安排又需要安排的人士,包括作为党派、团体的代表难以在政协安排又需要其发挥作用的人士,将其作为个人特别邀请参加政协,意义非比寻常。从政协历史上看,特别邀请界对吸收、安排某些持不同意见人士是很成功的。政协尤其是特别邀请界吸收一些不同意见者很重要。当然这种包容是有限度的,不是为了培养政治上的反对派,更不是要把政协变成持不同政见者的营地,也不是要搞所谓政治上的反对党。对于那种有不同政治见解、又有相当追随者的意见领袖,视情邀请其加入政协特邀界,这种主动接纳的政治诚意,有助于将其从促拥者包围中一定程度地解脱出来,在政协民主、包容、宽松的政治氛围中,更助于其放弃极端立场和偏激见解与情绪,重新回到正常政治轨道和社会生活中来。

       四、政协界别的设置和调整要适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格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战略选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政协界别的设置和调整必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相适应,必须以推进协商民主建设为主要依据。

       (一)在协商民主格局中研究政协界别要有新的高度和视野。界别协商功能不仅是指通常意义上的履行政协政治协商职能,而且是指政协界别在加强政协协商民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作用。中共十八大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仅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展了民主内容,更重要的是深化了民主的内涵。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新选择。

       研究政协界别协商功能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宏大的社会背景,把政协界别协商置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格局中,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构造的良好社会民主氛围,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政协协商提供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支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政协协商提供的广阔社会舞台。努力抛弃那种认为全社会搞协商,政协协商就会被边缘化的消极态度。一定要振奋精神,勇于担当,积极推进政协协商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二)要充分发挥界别协商在政协协商中的传统优势。政协协商历来重视通过政协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来进行协商。政协的专题协商更是主要依靠界别和专门委员会来部署和操作,往往还要由各专门委员会承办。政协专门委员会作为界别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在界别协商中具有重要作用。开展界别协商、完善界别协商都需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从多年政协工作实践来看,进行界别协商,一般都要围绕全会、常委会确定的议题,组织相关的界别和专门委员会开展认真的视察和调研,开展好界别内部、专门委员会内部的协商,并根据议题的需要搞好有关界别和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协商,同时还要注意搞好与党政相关部门的协商。开展界别协商要弘扬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无论是界别和专委会内部、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之间、或是与相关党政部门之间,都要充分发挥政协协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开展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在协商时要充满诚意,善于妥协,最大限度地寻求共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

       (三)要在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上下工夫。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大格局中,党和国家都要求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这是对人民政协和政协协商的新定位、新要求,需要人民政协顺应这个定位,用新的理念、新的作为,扎实推进包括界别协商在内的政协协商。

       作为专门的协商机构,一方面相对于其他协商形式、协商渠道,政协要以协商为主业、专事协商;另一方面,要求政协具有协商的专长,具备协商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协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政协要发挥专事、专长的协商民主的作用,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更新固有观念,按照专门协商机构的要求重新打造人民政协,构建政协协商的新机制。

       1、要找准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格局中的定位,不能以唯一渠道、主渠道自居,恰如其分地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其次,要加强同其他协商民主渠道的协调配合,取长补短,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谐有效地运转。同时,还要积极支持政治协委员、政协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接受其他协商民主渠道的邀请,以应有的身份和角度,在其他协商民主活动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2、充分发挥政协专事协商的作用,依靠专门委员会和政协界别是关键环节和重要抓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政协界别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是集中体现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优势的地方。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协商中还有诸多长处,比如参与政协协商活动次数和频率高,协商制度、办法相对完备,协商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是与党委、人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联系多,善于与之协调、沟通。认真研究专事协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表现形式,积极按照专门协商机构的要求,合理设置调整界别,把符合专门协商机构的要求,作为界别设置和合理调整的重要标准和重要依据。同时,注意调整、充实、改组专门委员会,优化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结构,使之尽快适应开展专门协商的方方面面要求。

       3、要高度重视培养和积累从事协商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搞好政协协商、界别协商,无疑要做好专业储备。按照以往的思维定式,搞好政协协商、界别协商专业储备,主要是储备好与协商议题有关的业务知识、技术知识。新形势下搞好政协协商、界别协商需要进一步丰富专业储备,补深补厚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不仅可以对决策提供支持性专业技术智慧,而且还应该对不可行论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在协商中能从专业技术角度提供逆向思维、劝阻思维、警示性思维十分重要。

       充实和丰富专业知识,还有两方面内容不容忽视。其一,关于决策酝酿、出台和正式实施的时机性研究、民意性研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利益结构发生了极其复杂的变化,使得任何一项决策和政策都不可能得到社会所有成员无保留的拥护,都不免要同一些人的利益和愿望发生冲突。一项决策和政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不仅取决于科学、精准的专业技术支持,而且越来越不能忽略政治因素、社会因素、人文因素的影响。在协商中掌握和运用好这方面的视角,把这方面的知识和见解上升到专业高度,对发挥政协传统优势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至关重要。

       其二,加强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程序、操作技术的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是一项大的政治工程和社会政策。政治协商、协商民主已经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作为一门学科或专业来学习和研究。对于人民政协而言,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格局下开展协商,提升政协协商和界别协商,很有必要将协商民主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技术知识,作为履行职能的基本功加以学习和掌握。近年来,中共中央颁布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也下发了相关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众多前所未有的新政策,今后还会围绕协商民主出台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这些都是协商民主必备的业务知识,应该尽快熟悉掌握。只有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界别以至政协委员都能掌握和运用协商民主理论及其专业知识,人民政协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协商机构。

       (四)在界别协商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政协界别协商的角度,如何看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问题,很值得认真分析。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识新高度。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反腐倡廉,整肃党的队伍,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同时,采取一系列部署,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当前国内、国际都面临异常错综复杂的局面,在此背景下,要推行中共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必须实行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也郑重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制度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党全民要坚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必须提高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结合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从“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的政治高度和理论高度上,来增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意识。

       2、以协商民主建设完善党的领导的新举措。中国共产党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就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重申和实行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通过推进协商民主建设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各级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领导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强调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还就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特别是研究制定协商民主建设党内法规和营造协商民主建设良好氛围等提出了要求。这些举措和要求还包括众多党委要重视支持政协协商的具体政策,强调党委常委会要研究讨论在政协协商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加以贯彻执行;强调党政领导同志要按中央要求,积极参加政协协商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在协商前、协商中和协商后的各项工作。这些政策措施为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政协协商中存在的“找米下锅”和“自拉自唱”等弊端创造了条件,有力地推进了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3、自觉维护党领导的协商民主格局。加强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就是加强党对政协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举措。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西方式的民主,也不是群龙无首的大民主。我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民主形式和民主架构。

       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对人民政协至关重要。政协协商不是以政协为一方,以党政为另一方进行的协商。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政协协商是组织各界别委员在政协就党政工作进行协商。中共政协党组和政协委员、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肩负着维护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政治使命,承担着在政协协商、界别协商中体现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政治责任。政协党组要自觉地定期向党委汇报政协工作,主动寻求党委对政协的领导和工作指导。政协委员、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党外政协委员,团结广大政协委员,为在政协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合作共事。

       中共界的政协委员、中共政协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对加强党对政协协商、界别协商的领导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具有突出的重要作用。要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为主题,加强中共界政协委员的学习和组织生活。要按照中共中央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部署和加强党对政协领导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中共政协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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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政协有关的几个问题_全国政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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