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占卜制度与解释性文本的生成_春秋战国论文

春秋占卜制度与解释性文本的生成_春秋战国论文

春秋卜、筮制度与解说文的生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春秋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解说文是指春秋时期出现的解释和说明异常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以及说解《诗》、《书》、《礼》、《易》等经典的以“解释”和“陈说”为特征的文体。《周礼·大祝》“六祈”之辞其六为“说”,旧说以为是“陈论其事”以告神之辞。春秋时期这类文章根源于现实生活和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对春秋以后的诸子之文与解经之文(如《易传》、《诗传》等)在文体形式方面有直接的影响。

解说之文主要见于《左传》、《国语》、《周书》等文献①,其主要类型有两种:第一类是解说异常社会现象之文,第二类是解说卜兆、《易》象之文。从载于上述典籍的若干例文来看,巫史或筮史撰制发表此类解说之辞时,在大体遵循一定言说范式的前提下容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发挥余地。也就是说,它已经具备做为“文体”的通约性与个性特点。

本文主要讨论与龟卜、筮占有关的解兆之辞和说象之辞。这类言辞多因事而发,借象(龟兆或卦象)敷衍,发挥成文。其发表者(作者)多为操持龟卜和筮占的卜人和筮史,后来巫史之术传布于社会,当时以博学著称的国君或卿大夫亦参与此类言辞的撰制。归根结底,这类解说辞仍未超出应用性的礼仪写作范畴,故本文拟从春秋卜筮制度的操演入手,对其生成机制及其影响做一简要梳理。

一 春秋龟卜制度与解“兆”之辞的生成

春秋时代的解兆之辞虽然也是在龟卜操演中产生的解说吉凶的言辞,但其行文格式已与殷商甲骨卜辞有很大不同。一条完整的甲骨卜辞包括叙辞、命辞、贞辞和验辞②,而春秋时代的解兆之辞则主要是针对龟卜所得的兆象进行解说,以推断吉凶。以解说兆象为主,时或引述卜辞中的命辞或验辞。这种文体上的变化源自于龟卜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占卜制度

春秋时代,周礼尚在,列国聘问犹尊周礼。故其时占卜制度大体仍沿袭西周而有所变化。兹据西周旧制并结合春秋时代占卜实例对其操演程式予以概述。早期占卜制度主要见于《尚书》的《洪范》,《诗经》的《灵台》、《旱麓》、《皇矣》、《文王有声》、《棫朴》等诗,以及《国语》和《左传》等。不过最为系统的还属《周礼》。学者们虽然怀疑《周礼》,但晚近以来的研究表明《周礼》所述制度多与西周及春秋制度吻合③。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以为《周礼》“所记虽是理想的周制,但亦非一无所本。它说明了卜事的分工,卜事的程序”④。所言信而有征,故借《周礼》所载可以了解春秋时代之龟卜制度。据《春官·大卜》云:

(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掌三梦之法,一曰《致梦》,二曰《觭梦》,三曰《咸陟》。其经运十,其别九十。以邦事作龟之八命,一曰征,二曰象,三曰与,四曰谋,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以八命者赞三兆、三易、三梦之占,以观国家之吉凶,以诏救政。凡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则眡高作龟。大祭祀,则眡高命龟。凡小事,莅卜。国大迁、大师,则贞龟。凡旅,陈龟。凡丧事,命龟。《周礼》“大卜”总掌卜筮之事,其职下又有“卜师”、“龟人”、“莓氏”、“占人”、“占梦”等职,以协助大卜从事占卜。从其下属看,其时是龟卜与筮法、梦占等并用,占问重大事宜时,总是先卜后筮,体现着“筮短龟长”(《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观念。春秋时大卜掌握着“三兆”之法,即记载着解释各种龟兆的文字,亦即所谓“经兆之体”⑤。张秉权发现灼痕和卜兆都有以下五种可能性体例:自上而下,从内向外且自上而下,从外向内且自上而下,从下到上及不规则排列⑥。大卜所掌的这种对兆象的描述共有一百二十种,种类划分更细致。占卜者对于卜兆的解释有一套特定的规定,因此太卜所掌还有解说相应龟卜兆象的解释性文章——一千二百颂⑦。

因为卜筮并用,所以大卜也须通晓筮法,即“三易”之法,但龟卜是其专长和主要职司。大卜在立君立储、祭祀、迁都、出征等重要事件举行之前,奉命操龟占卜,并据所涉之事做命龟之辞。通过占卜得到相关兆象后,要对照所掌握的解说兆象吉凶的“颂”,对其予以说明和解释,以判断吉凶。这类文辞按照其内容一般有八类,即:征、象、与、谋、果、至、雨、瘳。贾公彦《疏》解释上述八类辞的内涵说:“国之大事待蓍龟而决者有八。定作其辞,于将卜以命龟也。郑司农云:‘征’谓征伐人也。‘象’谓灾变云物,如众赤鸟之属有所象似。《易》曰天垂象见吉凶,《春秋传》曰天事恒象,皆是也。‘与’谓予人物也,‘谋’谓谋议也,‘果’谓事成与不(否)也,‘至’谓至不(否)也,‘瘳’谓疾瘳不(否)也”。郑玄的解释与郑众之说略有不同,他以为:“‘征’亦云行,巡守也。‘象’谓有所造立也,《易》曰‘以制器者尚其象’。‘与’谓所与共事也。‘果’谓以勇决为之,若吴伐楚,楚司马子鱼卜战,令龟曰‘鲋也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尚大克之’吉,是也。”郑玄对郑众之说予以纠正,并补充了一个春秋时楚司马子鱼卜战命辞的实例,对我们理解龟卜的操演程序以及其中的命辞制作颇富启发意义。

春秋时期是筮占流行的时期,龟卜的频率仍较高,这表明这种占卜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仍有一定的地位,人们在为政及日常生活中仍对其有相当的依赖。仅就《左传》所载,以龟占卜的就有55例之多。其所涉之事依次数分布如下:征伐20次、郊祭8次、立储4次、营建4次、生育4次、疾病4次、婚姻3次、气象1次、梦境1次⑧。由以上分布情况,对照《大卜》所载,春秋龟卜所涉之事大体不出《大卜》所限“作龟之八命”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征伐、祭祀、营建、立储等方面。春秋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而龟卜实例统计表明,当时是戎多于祀。另外,从总体来说,卜祭祀8次,其余占47次,关于人事活动的占卜次数远远高于贞问祭神等事。这个变化表明,春秋时期的占卜活动中,“人事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神事”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占卜所得“兆象”的解说,也有重人事轻天命的倾向。卜人在解说卜得的兆象时,很重视问卜者的身份、德行和事情形势等,有德则兆虽不佳而能逢凶化吉,无德则兆虽上好而无福有咎。

从《左传》、《国语》等所载来看,春秋时不仅周天子有卜官专司占卜之事,各诸侯国亦有卜官。见诸史料者如晋之卜偃、史苏等即是,这表明占卜仍主要由卜官担任。但从占卜实例来看,楚司马子鱼、鲁敬仲之妻等贵族也常常灼龟而卜、因事命龟、据颂释象,又说明春秋时期卜官的权威正在逐步地下降,占卜的神圣性不如殷商和西周时代。

(二)春秋龟卜制度的操演及其重“辞”的特点

由上文所述《周礼·太卜》之文,结合《左传》、《国语》中的龟卜实例可知,春秋时代龟卜操演的程序大体是:1.据事制辞以命龟;2.灼龟得兆;3.据颂解兆;4.综合考虑卜兆之象与事理,撰辞以定吉凶;5.卜后整理卜辞。纵观这一操演过程,第1个和第4个、第5个程序都是以“撰辞”为核心。尤其是最后一个程序,要在事件结果出来后将龟卜应验与否补充人卜辞,可以说是卜辞得以完成的最关键程序。

第1个程序的命龟之辞的制作具有程式化的特征,即一依前代范文撰作。《史记·龟策列传》载卜人命龟祝辞曰:

假之玉灵夫子。夫子玉灵,荆灼而心,令而先知。而上行于天,下行于渊,诸灵数箣,莫如汝信。今日良日,行一良贞。某欲卜某,即行而喜,而行而悔。即得,发乡我身长大,首足收入皆上偶。不得,发乡我身挫折,中外不相应,首足灭去。《龟策列传》为褚少孙所补作,然明代杨慎以为“宋元王杀龟事,连类衍义三千言,皆用韵语,又不似褚先生笔。必先秦战国文所记,亦成一家,不可废也”。梁玉绳《史记志疑》、李慈铭《史记札记》然其说⑩。秦焚书不烧卜筮之书,褚先生自言访之大卜之官而终成此传,则其所采当为先秦旧籍可知。故篇中所录命龟述兆之辞当亦可信为先秦之旧篇。又清人胡煦《卜法详考》卷一载命龟祝辞云:

命龟曰:假尔太龟有常,假尔太龟有常,兹年月日卜者,某为某卜某事,敢告先卜之神,太龟之灵,吉凶臧否,罔不周知。得则告吉,失则告凶,唯神灵是从。(11)其大意亦与《龟策列传》所载略同。其中“假尔太龟有常”句又见于《礼记·曲礼》。说明其渊源有自,不出自臆补。其次,上引两条祝辞所反映的命龟程式和甲骨卜辞反映的命龟十分吻合,应非向壁虚造。张秉权认为:“在占卜祝祷的时候,卜者和卜龟已经有了一种口头上的约定。那就是说,在某种预约的情形之下,如果出现了某样的卜兆,便算是吉;如果出现了另一某样的卜兆,便算是凶。而这种预先口头上的约定,又往往因事而异,可能没有一定的法则,也可能有它一定的原则。”(12)张氏此论系归纳甲骨卜辞卜例所得,其观点可与上引《卜法详考》所载命龟祝辞互证。春秋时期的卜例中详于解兆,而少见命龟之祝祷辞。这大概是因为时人已经不像殷商西周时代那样崇信龟灵所致,或者是为了突出卜例中的解兆之辞而加以取舍所致。就所见卜例中偶有之命辞片断而言,也是侧重于叙述所占之事。

而在命龟之后,掌握了释兆之辞的前提下,最为重要的,也是最能体现卜官权威的就是第4个程序,即制辞以定吉凶。其目的是直截了当地向问卜者解释说明卜得的龟兆,并据事情的情势,判断并明示所卜之事的结果,以求应对的良方。这就是借命龟释象之辞以补救政事。西周时期,人们迷信天命,龟卜的操演大多为照颂释兆,问卜者对此也深信不疑。然而到了春秋时期,经过西周末年的大乱亡,天命逐步动摇,人的实践理性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龟卜操演中照颂释兆的情形越来越少,甚至于有的问卜者在问卜不吉时纯以己意决之,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灵王占卜得天下的吉与不吉,龟兆显示凶,他竟“投龟诟天”、“自取之”。这表明春秋时期的龟卜操演中释兆者的能动性越来越大,龟卜的重点就越来越集中在制辞以定吉凶方面。

比较而言卜官的占卜在程序上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解兆之辞也一依古式。最为典型的例子是鲁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欲纳周襄王,使郭偃卜之,得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并为晋文公解说兆象及卦辞。《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

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对曰:“周礼未改。今之王,古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享,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晋侯辞秦师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阳樊。右师围温,左师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叔于温,杀之于隰城。上文详细记载了此次占卜的全过程以及所占之事的结果,《左传》记录的重点放在了释兆之辞上面,围绕卜得的“黄帝战于阪泉之兆”,晋文公重耳和卜偃在理解和解释上对于其所指有很大的分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晋文公自以为己当此兆,因谓黄帝指己,故云吾不堪。卜偃则答云,黄帝战阪泉之兆乃指襄王与子带之争。周德虽衰,其命未改,其典章制度亦未改,周称王犹古之称帝,固相当也。”由此可见重耳对此兆的理解,显然已将自己比作天子,违礼已甚,而卜偃所言则有维护礼制的倾向。这表现出卜官和一般非专业人士对卜兆解释上差异。前者是一依古式,后者则因时制宜。

(三)春秋龟卜操演中的解兆之辞及其文体特征

春秋时各国设有卜官,如晋之卜偃、史苏等即是,同时占卜活动也常常由卜官以外的人,主要是有机会掌握这些专门技术的贵族和卿大夫充任。但无论是专业卜官还是一般人,他们的占卜都有重辞的特点。春秋时期龟卜操演中的解兆之辞多见于《左传》、《国语》所载,借此可考其文体生成之机制。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载:

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大子御寇,陈公子完与颛孙奔齐。……齐侯使敬伸为卿……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氏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初”之后“其妻占之”一段是解兆之辞。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疑‘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两句是卜书之辞,‘有妫之后’以下数句,则为占者之辞。”杨氏所言甚是,此例中占者引述的“卜书之辞”,当即大卜所掌“经兆”之“颂”,郑玄云:“颂谓繇也。”贾公彦疏:“颂谓繇者,繇之说兆,若《易》之《说卦》,故名占兆之书曰繇。”杨伯峻先生所言此例中的“占者之辞”,即是《大卜》所言“观国家之吉凶,以诏救政”之“解兆之辞”。郑玄谓其功能即“非徒占其事,吉则为,否则止,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视国家余事之吉凶,凶则告王救其政。”也就是说卜者解兆之辞的功能在于解释说明占得繇辞与所占之事的内在联系,解兆之辞是在繇辞的基础上“演其意”而来。春秋时期的这类解兆之辞在体例上与殷商甲骨卜辞完全不同,只是叙述了卜问的事项后引用“卜兆之颂”并对其进行解说。甚至连“命辞”也不包含。《左传·僖公十九年》、《文公十一年》、《文公十三年》的几个卜例也都是如此(13)。

《庄公二十二年》卜例中对占卜的记述为事后的补记,这项工作由占卜者完成(14)。占者为“懿氏之妻”,当初陈大夫懿氏欲嫁女于陈完(公子敬仲),故使其妻卜,她对这次占卜所得的结果的解说推演完全是根据陈完平素谦敬老练的个性与稳重谨慎的行事风格所做的推断。卜兆只不过给她的推断提供了一个解说的神圣的凭借。杜预《春秋左传注·庄公二十二年》释其繇辞云:“雄曰凤,雌曰凰。雄雌俱飞,相和而鸣锵锵然,犹敬仲夫妻相随适齐,有声誉。”这正是据兆象所作的敷衍和解说。当陈国发生内乱,陈完逃亡至齐而齐桓公封他为卿,且礼遇有加。懿氏妻的占辞句句应验。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宣扬超验的迷信,但实际上懿氏妻的占辞中又包含着一种必然性,完全合乎事理逻辑。

又如《左传·襄公十年》载:

卫侯救宋,师于襄牛。……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卫)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御寇之利也。大夫图之!”卫人追之,孙蒯获郑皇耳于犬丘。“姜氏曰”以下是释兆之辞。此例卜征伐吉凶,卜者为孙文子,而释兆者为定姜。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云:“是言灼龟得兆,其兆各有繇辞,即下三句是也。此传唯言兆有此辞,不知卜得何兆。但知旧有此辞,故卜者得据以答姜耳。其千有二百,皆此类也。此繇辞皆有韵。古人读‘雄’与‘陵’为韵。”孔氏以为孙文子所卜得之“兆如山陵”云云,即《周礼》太卜所掌之“千有二百”之“颂”,甚是。定姜的释兆之辞一依“颂”而推演其意,以“丧其雄”而推知“御寇之利”,并指示孙文子可追击郑国军队,最终大获全胜而生擒郑国的皇耳。按这一年六月楚、宋联军伐宋,卫国在晋国的支持下发兵救宋,是诸侯舆论所支持的正义行为。加之郑国侵卫也只不过是借以讨好楚国,并无非攻不可之理由。故定姜借释兆之辞指示以救宋之师追击之,获胜当在情理之中。惟定姜以一女子而明于当时形势,其智过于孙文子之流,令人敬佩。

沈立岩《龟卜与卜辞》指出殷周时代“正由于所占之事关系重大,一个合乎情理的推测就是,在命龟之辞的构拟上,占卜者是绝不可能草率从事的。所谓‘定作其辞,于将卜而命龟’的说法,说明卜辞确非临事而口及者,而在事前即已拟定完毕,所以它应该经历了一番审慎的构思过程。不仅如此,卜辞在语言形式上也颇有讲究,其用词、句法、语气和格式都有一定之规范”(15)。而从上文对春秋卜例的分析来看,卜者的解兆之辞虽也依据前代的“兆体”之“颂”,但主要还得依据相关经验和事理逻辑来进行推理,甚至于在有的卜例中命龟之辞也有据事另撰的。从文章撰制的角度来说,卜者这种解说之辞既有依兆颂解说的程式化写作成分,同时也包含着卜者据事理逻辑和问卜者的身份、德行等所进行的自由发挥的成分。较之殷商西周时代卜辞只关注吉凶利害而不问卜者德行的倾向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总之,春秋时期卜者的解释兆象之辞,在内容上已经脱离殷商以来卜辞解说中依据卜官卜书的固定套式,而是在释兆说象时能据时势及问卜者的实际情况灵活发挥。较之以前的占卜之辞,更具人文倾向和逻辑推理的色彩。从解兆说象之辞的文体形式上说,春秋解兆之辞则已呈现出韵散结合的特征。这与殷商卜辞“凡命龟必有文雅之辞”(孙诒让《周礼正义》)的质重典雅风格也很不相同。再从撰作者的方面说,春秋解兆之辞的撰作者除了有专职的卜官外,也有一般掌握相关知识的贵族卿大夫。这也与殷商时代殷王与贞人操持其事有所不同。

二 春秋筮占制度与说象之辞的生成

《左传》、《国语》等文献中载录多条筮占之例,其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文体,即解说卦象之辞。这类解象之辞虽然引述《易》卦爻辞,但主要以筮占者的身、位、时、势及德行为依据来解说卦象、发挥辞义。体现出象、辞互参,因人因事制辞的特点,这与前代的筮辞不同。春秋时代这类说象之辞的生成,与当时的筮占制度密切相关。

(一)春秋筮占制度及其特点

筮占是指用蓍草经过复杂的运算而求得卦象,再根据卦象的寓意来解说吉凶的预测方式。筮占起源很早,但盛行于周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周人卜、筮并用。春秋时期,筮占制度已经相当成熟。但凡国之大事如征伐、祭祀、立储、迁都等,或个人的婚、丧、嫁、娶、入仕、出行等均要进行筮占。《周礼·春官》“大卜”职下有“筮人”一职,专司其事:“筮人掌三易以辨九筮之名,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九筮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参,九曰巫环。以辨吉凶。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上春,相筮。凡国事,共筮。”结合《左传》、《国语》中的筮占实例来看,《周礼》所述基本上反映了春秋时期的筮占制度。

春秋筮占从周天子到诸侯均由专官司其事。一种是卜人兼掌筮占,《周礼·春官》“大卜”下有“占人”条,郑玄注云:“占人亦占筮。”卜官亦兼司筮占,这一点也合乎《左传》、《国语》所载之实例。如《左传·闵公二年》载卜楚丘父筮季友之将生,《僖公十五年》卜徒父筮伐晋,《僖公二十五年》卜偃筮纳周襄王等即是。即以晋国之卜偃而论,其为晋国掌卜大夫而通司卜、筮。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以其职曰卜偃,以其姓氏则曰郭偃(《晋语》)。《吕氏春秋·当染篇》云‘文公染于咎犯、郄偃’,‘郄’为‘郭’之形近误,《太平御览·治道部》引正作‘郭’。《墨子·所染篇》作高偃,高乃郭旁转耳。参梁履绳《补释》。《商君书·更法篇》引有《郭偃之法》,《韩非子·南面篇》亦云:‘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更晋,则桓、文不霸矣。’参以《墨子》、《吕览》,则卜偃之于晋文公,实变法称霸之功臣。”可见当时卜人兼掌筮占的情况较为普遍。

另一种情形是筮人专司筮占。《周礼》“太卜”下有“筮人”,即专司筮占者。春秋时期的筮占很多情况下由史官充任,故“筮人”又称为“筮史”。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侯有疾,曹伯之竖侯獳货筮史,使曰以曹为解:‘齐桓公为会而封异姓,今君为会而灭同姓。曹叔振铎,文之昭也。先君唐叔,武之穆也。且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与卫偕命,而不与偕复,非信也。同罪异伐,非刑也。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公说,复曹伯。”此年复曹的“筮史”因为事先受了曹国侯孺的贿赂,所以在晋侯面前为曹国开脱。《左传》虽没有记其姓名,但从他能直接进言于晋侯且为后者所采纳的情况来看,是侍奉于晋侯身边以备咨询之人,其地位不低。再从其谏语中引经据典、善于说理,也可以看出其具有熟知掌故、精于礼典的素养。《国语’晋语四》:“公子亲筮之,筮史占之。”另外如《哀公十七年》载“(卫侯)亲筮之,胥弥赦占之”,杜预注:“赦,卫筮史。”表明晋国和卫国均有专司筮占的“筮史”之官。在其他诸侯国,史官参与操演筮占的情况也特别普遍。《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载“周史”筮敬仲之生,《襄公九年》载“鲁史”筮穆姜之居东宫,《襄公二十五年》“齐史”筮崔武子娶棠姜,《昭公八年》宋国史官“史朝”筮立公子元等等,均为史官操演筮占的例子。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春秋时期史官的独特地位有关。春秋以前,巫、祝、卜、史之官虽有职司方面的关联,但基本上是各司其职。春秋时期,随着神权的逐渐衰落,政治理性的逐渐加强,巫官、祝官、卜官的职司操演虽然还存在,但其实际政治效能则均为侍于君王之侧以备咨询,因而渐渐合而为一,但史官因为熟知历代兴亡、富于政治经验,且又长于文辞,因而更适合于筮占时解说卦象以断吉凶,从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因为巫、祝、卜、史之官的关联与互通性,使史官能方便地接触并阅读各类典籍,也能通于筮法,因此就出现了史官操演龟卜和筮占的情形。

(二)春秋筮占的操演程序及其与文章撰制的关系

从《左传》、《国语》来看,春秋筮占的操演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事主(国君或卿大夫)就所涉之事贞问;2.筮史或史官用蓍草求卦,具体揲蓍成卦的方法是否同于《易传》所述(16),不可知;3.筮史或史官就求得特定之卦后,据筮占之书记载的相应卦象、卦爻辞再结合所贞问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明示事情的吉凶悔吝,并对行事的方法予以指示。据《左传》、《国语》筮占实例分析,记载最详细的筮占环节就是筮史据卦象所示而进行的释卦说爻。这说明这一环节难度最大,创造性最强,也是最为重要的;春秋筮占者所依据的卦书既有《周易》,也有《连山》和《归藏》(17),筮占者的释卦说爻之论除依傍卦书之外,也遵循一定的事理逻辑,并且有大体相近的体制和格式。从本质上说,筮占操演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核心就是释卦说爻之辞的撰制与发表,这是一种特殊的基于实用的言辞撰制与文章写作活动。

既然筮占者在发表和撰制释卦说爻之辞之时并非信口开河,那么他们所遵循的原则又是什么呢?前代学者经过综合考察《左传》、《国语》筮例中的筮占之辞,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赵汝楳《易雅·占释》第九说:

夫儒者命占之要,本于圣人,其法有五:曰身,曰位,曰时,曰事,曰占。求占之谓身,所居之谓位,所遇之谓时,命筮之谓事,兆吉凶之谓占。故善占者,既得卦矣,必察其人之素履,与居位之当否,遭时之险夷,又考所筮之邪正,以定占之吉凶。

姑以卫孔成子所筮论之。孟絷与元皆嬖人婤姶之子,则身也。孟长,元次,则位也。襄公死,社稷无主,则时也。筮享卫国,则事也。筮元得《屯》,孟得《屯》之《比》,则占也。夫继体为君,将主社稷,临祭祀,奉民人,事思神,从会朝,而孟不良能行,成子虽不筮可也;疑而两筮之,皆得“元亨”,倘史朝以“元”为长,昧非人之义,而吉孟之占,是使跛躄为君,而蓍失其所以灵矣。

孔成子筮立孟,得《屯》之《比》,史朝以卦辞为占;毕万筮仕,亦得《屯》之《比》,辛廖兼本卦之卦两象为占:非卦同而占异也,立君与仕事之重轻已殊,孟絷毕万之身与位时又殊,虽使百人千人同得此卦,其占乌乎而可同?

南蒯将叛,筮得《坤》“黄裳元吉”,子服惠伯以为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晋文筮有晋国,得《屯》之《豫》。史以为不吉,司空季子以命筮之辞占之,曰:“吉离孰大焉!”是知吉凶无常,占由人事。固有卦吉占凶,卦凶占吉;亦有同卦异占,异卦同占。非参稽五物,无以得蓍之情而穷其神也。(18)赵汝楳从春秋时期筮占实例中归纳出来的“身”、“位”、“时”、“事”、“占”五点,是当时的筮史和占者据所得之卦爻之象发表释卦说爻之辞时所普遍遵循的五个原则。其中“身”即是问筮者的身份,“位”即求占者的长幼、尊卑等所处情势,“时”即问筮者的时机、机遇,“事”即问筮者所问之事的性质,“占”指筮占所得卦象之吉凶。以上所说的五个原则中,前四项都是人事,最后一项是占卜。占卜的吉凶全在人事,正所谓“吉凶无常,占由人事”也。由此可知,春秋时期筮史据卦爻之象发表释卦说爻之辞主要是依据人事而进行逻辑推断,从而为问筮者指示吉凶。也可以说,春秋筮占的操演过程虽然是以筮占为名,但其内里却充满了人文色彩与实践理性精神。

(三)春秋筮占之辞的撰制及其文体特点

春秋时期筮占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筮占之辞的撰制和文章文体具有不同于前代的特点。首先是筮占制度垄断性的打破导致筮占之辞的撰制由先前的筮官独占转变为筮史、史官、贵族共同承担;其次是由于史官的参与撰制,使“尚文”的史官文风渗入筮占之辞的写作之中;最后因为贵族有识者的参与筮占,使得一依“三《易》”筮辞的照本宣科式的筮占辞制作方式转变为因事制宜。

如《左传·闵公元年》载:晋国的卜偃解说毕万仕晋之事曰:“毕万之后必大。万,盈数也;魏,大名也。以是始赏,天启之矣。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今名之大,以从盈数,其必有众。”这是以当初毕万筮仕于晋遇《屯》之《比》卦象为前提所做的解说。《屯》有厚固之象,《比》有人之象,均为吉象。毕万名“万”,故言其必得万民。这是依据其名字所做的解释说明,已超出《易》占的范畴。

再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食言背秦,秦穆公将要伐晋。卜徒父筮之吉,其筮辞曰:“涉河,侯车败。”秦穆公诘之,卜徒父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三败及韩。”“卜徒父对曰”后为说象之辞。秦穆公伐晋,卜徒父为秦伯筮之,其卦遇《易·蛊》,并为之解说。《国语·晋语三》、《史记·晋世家》、《秦本纪》所载略同。卜徒父,为秦之卜人而兼司筮占,名徒父。其所撰制之解象之辞依据《蛊》卦风落山之象立意,并结合其卦爻辞,以及晋惠公背信弃义之身、位、时、事,得出对秦伯有利的结论。解说之辞入韵,颇有民歌风味。

另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初,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繇曰:‘士刲羊,亦无衁也。女承筐,亦无贶也。西邻责言,不可偿也。《归妹》之《睽》,犹无相也。’《震》之《离》,亦《离》之《震》。为雷为火,为嬴败姬,车说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师,败于宗丘。《归妹》《睽》孤,寇张之弧。侄其从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及惠公在秦,曰:“先君若从史苏之占,吾不及此夫。”此例中“史苏占曰”之下为解说卦象之辞。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谓此“自非旧有之辞,而是后人附会追述者”。言其辞“非旧有”则是,言其“附会追述”则非。依筮占制度,筮人在筮占之后有根据事件结果记录筮占之辞的程序,这个工作是把那些应验的筮例挑出来予以整理记录,颇似秘书工作中的归档(19)。《左传》、《国语》中的筮辞当来自于筮史归档的文献。

春秋后期,随着卜筮之官的衰落,筮占不再是专门的官守技能,一些贵族阶层中的人物,也对筮占的程式和解说之法十分熟悉,因而筮占解说这种文体的创制也出现了向社会普遍化的趋势。如鲁襄公九年,鲁宣公夫人穆姜筮占并解说《周易·随》卦卦象及“元、亨、利、贞”之义,即是显例。

《左传·襄公九年》载:鲁宣公夫人穆姜欲弑鲁成公而立其奸夫叔孙侨如,事情败露后,叔孙侨如离开鲁国出奔到卫国,穆姜也被迫迁居于东宫思过。始往东宫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逃)。”穆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这段释卦之论是对自己筮占所得《随》卦卦象与卦辞的解说。大意仍据《艮》卦贞固之象及筮者之身、位、时、事予以解说。意谓虽然筮占所得的卦是吉卦,但是她自己通奸弑君的行为有背于元、亨、利、贞之意,是处在“下位”而有不仁之举,所以断言自己必将自取其咎,必死无疑。穆姜的解说并不拘泥于卦辞本身,而能结合事理人情做灵活的变通,颇似后世以义理说《易》者。故其说为《文言传》所吸收。清人高建章《左史比事》云:“穆姜洞明《易》理,清辨滔滔,为王辅嗣《易》学之祖。乃以淫乱之故,禁锢东宫,一时失身,万事瓦裂。后世文人,如扬雄能通《玄经》而为莽大夫,何晏能注《论语》而为曹爽用,皆穆姜类也,穆姜亦奚尤焉!”高氏指出穆姜不仅洞明《易》理,而且长于文章,是很有见地的。

再如鲁宣公十二年,晋、楚开战,晋大夫荀首据《周易》《师》之《临》爻辞及卦象,论晋师必败,也比较典型。《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兵已退,晋中军佐先谷(彘子)孤军渡河从楚师。知庄子(荀首)曰:“此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执事顺成为臧,逆为否。众散为弱,川壅为泽,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谓《临》,有帅而不从,临孰甚焉?此之谓矣。果遇,必败,彘子尸之,虽免而归,必有大咎。”在这一例中,“荀首曰”以下为解说之辞。特殊的是其辞所据之卦象并非据筮占所得,而是以己意所择。以当时战场形势与《易》卦辞、象所示寓意牵合为说。荀首对卦象的引用和解说之辞已经突破了“筮占”的程序,成为主体性很强的言辞撰制与发表活动。这意味着筮占的衰落,但却是解说之文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按:荀首即是知庄子,此年为下军大夫。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评知庄子之辞曰:“庄子见彘子逆命,必当有祸,乃论其事云:此师之行,甚危殆哉!《周易》之书,而有此事。《师》之初六变而为《临》。初六爻辞云,军师之出,当须以法。若不善,则致其凶。既引《易》文,以人从律,今者师出,乃以律从人,则有‘不臧’之凶。”指出其解说的依据主要也是所占之事的事理逻辑与事主的德行。

总的说来,春秋时代的解说《易》象之文在内容上表现出以卦爻之象的寓意为依托,结合筮者的身、位、时、事等解说吉凶的人文倾向,从形式上来说则呈现出“叙卦爻之象+分析身、位、时、事+判断吉凶”的语体模式。因为这些事后由筮史记录的说解之辞为史官讲史时的叙事文本所频繁地引用,筮占的解说之辞遂具备了成为一种文体的条件。春秋筮占之辞大多都是用赋予卦象以特定象征义、再据筮占者的身、位、时、事来印证卦象,并最终推断吉凶,因此形成了对不同卦与象及象征义之间的固定联系。这些都对后来孔子解说《易》理,以及《易传》解说易理的模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20)。

《论语·述而》载:“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此章所述学《易》之事历来争议较大。或以《鲁论语》“易”作“亦”而云孔子未曾言学《易》之事,此实不足据(21)。《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邢昺《论语正义》云:“此章孔子言其学《易》年也。加我数年,方至五十,谓四十七时也。”林春溥《开卷偶得》卷六曰:“《正义》以为四十七时语,尝疑其无据,及读《史记》,孔子四十七岁以阳虎叛不仕,退修《诗》、《书》、《礼》、《乐》,弟子弥众,乃知斯语之非妄。”马王堆帛书《周易》的传文部分有一篇题为《要》的文献,记载孔子同子贡的问答,也说到:“夫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橐。子赣曰:‘……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夫子曰:‘君子言以矩方也,剪祥而至者,弗祥而巧也。察其要者,不诡其福。《尚书》多疏矣,《周易》未失也,且有古之遗言焉。予非安其用也,予乐其辞也,予何尤于此乎?’子赣曰:‘如是,则君子已重过矣。赐闻诸夫子曰:顺正而行义,则人不惑矣。夫子今不安其用而乐其辞,则是用奇于人也,而可乎?’子曰:‘绞哉,赐!吾告汝《易》之道:良[筮而善占],此百姓之道[也,非]《易》也。夫《易》,刚者使知惧,柔者使知刚,愚人为而不妄,渐人为而去诈……’子曰:‘《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稀也。祝巫卜筮其后乎?”(22)金景芳、李学勤等学者据此认为,孔子晚年对《周易》十分爱好,读之手不释卷,并且和弟子们讨论《易》理。帛书《要》篇中的记载可与《说苑·敬慎》、《淮南子·人间》等关于孔子论《易》之言论相印证。后来孔子的后学根据师说撰成了《易传》。《易传》出自孔门是可以肯定的(23)。分析《要》篇中所见的孔子论《易》之说,均是先分析卦象,然后从德义的角度解说筮得的卦象的吉凶,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观其德义”!这种“人文易”的诠释发挥,其解说的方式与上文所引春秋时期的释象解爻之文完全相同。由此可以看出孔子及其后学给《易》作“传”,无论从思维方式还是从内容方法,均当继承了春秋时代的解《易》之文。

三 小结

综合以上两部分的论述,我们似可作一初步的结论:春秋时代龟卜和筮占并用,两者的操演程序大体继承了殷商西周以来的旧制,都具有重言辞“解说”的特点。然而对见于《左传》、《国语》等典籍的龟卜与筮占实例及相应的解说辞加以分析后发现,因为理性观念和人文观念的兴起,龟卜和筮占的神圣性已经大大降低。这首先表现在占卜仪式的操演者由专司其事的卜筮之史演变为卿大夫,其次表现在占卜仪式中解说辞的发表(撰制)由原来的严格按照卜筮之书照本宣科,演变成为由操持仪式的卿大夫依据卜兆、卦象所示,并结合问卜求筮者的身份德行、所问之事的性质而进行灵活而富于人文精神的解说。这一内在的变化对卜筮制度来说可能是消极的,然而对文辞撰制来说却是积极的,因为它使解说卜兆、卦象的言辞活动由一种完全的礼仪写作变成了一种具有言辞发表者个性色彩的、具有固定的语体模式的写作活动,从而催生一种具有相对独立的文类特征的文体——解说文。

注释:

①《周礼·春官》“大卜”下属有“占人”、“筮人”,其职能之一是定期记录保存占筮的命辞和解说之辞及其验否,因此形成大量以事归类的占筮类文献。《国语》、《左传》中的占筮“解说之辞”即是出自此类文献。

②关于殷商卜辞的格式,学界有不同看法。陈梦家认为包括叙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姚孝遂认为包括前辞、贞辞、验辞,李学勤认为包括署辞、前辞、贞辞、兆辞、果辞、验辞。还有其他种种说法,详参王宇信《甲骨学通论》(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138页。本文取陈梦家之说。

③参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④陈梦家《段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7页。

⑤《周礼·占人》郑注云:“体,兆象也。”李学勤以为“经兆之体”的“体”是指兆象,即兆的形状。说见其《周礼太卜诸官的研究》,《周易溯源》,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35—55页。

⑥张秉权《卜龟腹甲的序数》,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8本上册,1956年,第231—236页。

⑦因这类文字多为韵语,传之口吻,故称之为“颂”。

⑧刘玉建《中国古代龟卜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8—381页。

⑨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7页。

⑩诸家之说均见韩兆琦《史记笺证·龟策列传》之“集评”,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62—6264页。

(11)胡煦《卜法详考》,见李零主编《中国方术概观·卜筮卷》,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2)张秉权《甲骨文与甲骨学》,台北编译馆1988年版,第59页。

(13)张玉金比较了殷商甲骨卜辞和春秋时代卜辞的实例,认为后者有的只包含叙辞(如上揭诸例),有的只包含命辞(如《左传·文公十八年》、《昭公五年》、《昭公十年》、《昭公十七年》诸卜例);从语气上来说,二者总体上以陈述为主,但殷商西周的卜辞的命辞多疑问语气,占辞多揣度语气,而春秋时代的卜例中的命辞则多祈使语气,占辞则较多肯定语气。说见其《甲骨卜辞语法研究》第一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页。

(14)参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张光直也指出:“进行任何一项卜问,卜问者要请占卜人进行占卜,占人必须接受占卜人与之传达过的祖先给予的回答。然后由档案保管员,即史,记录命辞、占辞及验辞。”(《商代文明》,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5)沈立岩《先秦语言活动之形态、观念及其文学意义》,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6)《周易·系辞上》:“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申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此为成卦之法。

(17)容肇祖先生统计《左传》、《国语》筮占例,以《周易》卦爻辞例之,有合者,有不合者,说明春秋筮占除《周易》外,尚有其他筮占之书。说见其《占卜的源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本第一分册,1928年。李学勤也指出:“就《左传》、《国语》所载卜筮例而言,也有三兆、三《易》兼用的迹象”,“这从《周礼》来看,当即《连山》、《归藏》,应属可信”(《周易溯源》,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49页)。

(18)引文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9册,第301—302页。

(19)《周礼·占人》:“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郑玄注:“既卜筮,史必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策,系其礼神之币而合藏焉。”《尚书·金滕》记周公向先王祝祷,卜替武王死,其卜辞书于册而藏于金匮,册即是记录卜辞的简。详参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63页。

(20)参刘瑛《〈左传〉、〈国语〉方术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9页。

(21)此前学者们据此疑孔子与《易》之关系,近来李学勤、金景芳、李眉衡、吕绍纲、廖名春等从多方面力驳怀疑说,其说可据。详参杨庆中《周易经传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八章“孔子与易传”部分对此争论的概述及分析。

(22)帛书《要》篇之释文采用廖名春整理本,引据时采用宽式,假借字一律引作本字。详见《道家文化研究》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06页)及廖名春《帛书周易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19页)。

(23)参李学勤《周易溯源》,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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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占卜制度与解释性文本的生成_春秋战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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