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研究之我见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人文科学研究之我见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人学研究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人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时期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对人的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大量研究。在这种背景之下,“人学”这个名词,不仅已经成了我国当代哲学词汇中常用词之一,而且可以和“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形容词构成一个复合词。即使毫不了解萨特、或者坚决反对存在主义的人,也完全可能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的合法性;在马克思主义之中,大概不再有一个所谓“人学的空场”了。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来说,人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的问题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热点,是一个包含以下诸方面的历史性转折:

第一,从片面注重客体到也重视主体的转折。“人学”的兴起是和“主体性”哲学大致同时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更新大概可以从“主体”和“客体”这对范畴的引进算起。在那以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科书基本上不用这对范畴,而只用“主观”和“客观”这对范畴。“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的关系是思想和实在的关系;它并没有覆盖作为两个“实体”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引进主体和客体的范畴不仅是因为这对范畴相对于“主观”和“客观”这对范畴来说有特殊的内容,而且是为了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来说有特殊的价值,因为主体不是别的东西,就是人自己。

第二,从片面注重群体到也注重个体的转折。不能说新时期以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重视人,但那时所谈论的人主要是作为群体的人,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和“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一直是两个独立的命题(尽管后者的重要性永远高于前者),好像“人民群众”就不是一个个“个人”似的。人学研究的一个成果,是我们终于懂得了,不仅历史上的大人物是“个人”,而且任何普通的、平凡的、甚至卑微无用的人,也是“个人”,和任何大人物一样,他们也是独一无二的,也只能活一次。而且,他们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群众”的一员;仅仅作为个体,他们也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从片面注重人是历史进步的工具到也重视人是历史进步之目的的转折。根据一种传统的观点,“人民群众”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推动历史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样,普通人、本领小的人或许就只能满足于因为属于“人民群众”而享有的重要性;他们自身作为个人的重要性是无从谈起的。之所以可以作这样的发挥,是因为新时期以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或多或少只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人的价值,即人作为历史进步的工具的作用,而忽视了另外一个尺度,即人作为历史进步的目的的地位。新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一个重大收获是人们终于有了这样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人不仅有工具价值,而且有内在价值;世界上唯有人是不可以仅仅当作手段来看待的。

第四,从片面注重抽象的普遍目标到也注重当下处境和现实需要的转折。新时期刚开始时有一场讨论,虽然发生在经济学领域,却可以说成了后来哲学界的人性和人道主义讨论的前奏。这就是关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的讨论。发起讨论的于光远同志慎重其事地论证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之所以要慎重其事地论证这个现在看来不应该成问题的命题,是因为直到那时为止,在经济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为生产而生产”——或许归根到底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生产”。于是人的实际需要、包括当下人们的实际需要,被代之以抽象的大目标。这种观点由于人学研究的进展不仅站不住脚,而且拿不出手了。 以上种种表明新时期以来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历史地位。但是,我们不能停止不前,我们不仅不能停留在现有的人学研究水平之上,而且不能停留在人学本身。对应于上面所列举的人学研究的几个方面,我们也要防止停留于人学研究的目前水平可能会导致的以下偏向:

第一种可能的偏向是,只重视主客体关系,而不重视主体间关系。从片面注重客体转向也注重主体,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目前的研究仍然只是涉及主客体关系。然而,即使在最强调主客体关系的认识领域,主体间关系也具有不可忽视、不可代替的作用。真理是主体符合客体实际的思想,而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这两个观点在我国可以说已经妇孺皆知。但这并不妨碍在多少年间,一些甚至连起码常识都违背的观点却以真理的名义流传着。坚持己见的人大都说自己的观点是符合实际的,于是就要用实践来检验一番。从“尊重实际”到“尊重实践”,在知识论上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仅仅停留在这一步上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把实践仅仅看做是一种主客体间的关系,而撇开其中包含的主体间关系,实践是检验不出任何真理的,或者是可以把任何东西都确认为真理的。实践检验离不开对实践结果和指导实践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但不存在赤裸裸的实践结果;任何实践过程的结果,都只有经过解释以后,才可拿来同要进行检验的思想和计划进行比较。然而对同样的实践结果,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人也常常左右为难。关键在于,实践结果该怎么解释,种种解释该如何评价。有人可能会主张将关于实践结果的解释再讨诸实践,但那只是将问题推迟了一步,并没有解决。所以,最高的“上诉法庭”说到底还是众多认知主体们自己。于是,重要的区别在于实践结果的解释(以及其他许多解释,这里只以对实践结果的解释为例来讨论)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凭权威说了算,还是众多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作决定。如果只有少数人有解释权,而这些人又恰好认为作为实践结果的“形势”是“大好”,不是“小好”,我们就只能得出结论说,导致这些实践结果的思想和计划得到了实践的“证实”。因此,在认识论中,重要的不仅是主客体关系,而且是主体间关系;重要的不仅是要“尊重实践”,而且是要“尊重群众”。〔1〕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第二种可能的偏向,即只注重“小我”和“大我”的关系,而实现不了从“我”向“我们”的过渡。从注重群体向同时也注重个体,意味着不仅承认“大我”是重要的,而且承认“小我”也是重要的。然而,无论是“大我”,还是“小我”,都只是在谈论“我”,也就是主体,只不过一个是微观的主体,一个是宏观的主体。在社会政治观方面,这种观点可能会陷于这样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或者是片面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或者是片面的个人主义;或者是像西方有些自由主义者那样只承认作为个人意志之集合体的“众意”,或者是像西方有些共同体主义者那样只承认超越个人意志之上的“公意”,而无法做到像李大钊在七十多年前就主张的那样,把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统一起来、把自由的认可(free consent)作为政治的基础。〔2 〕实际上,重要的不是用一个统一的“大我”去取代单个的“小我”,而是通过包容这些“小我”来构成一个追求“自由认可”的“我们”。只承认个人有真实性的个人主义固然不对,但如果取代原子式个人的仍然是一个主体性、一个“大我”,而不是一个主体间性、一个追求“自由认可”的“我们”,那么,就可能在实际的社会历史中出现严重问题,因为任何“大我”,不论是绝对精神也好,上帝也好,抽象的“人民”、“理性”等等也好,在社会学的层次上看,总得有一些特殊的人格来代表,而这些特殊人格,总不如追求“自由认可”的“我们”来得牢靠。

第三种偏向是,看不到对于历史进步来说,重要的不仅是“目的”,而且是“成果”。人是历史进步的目的,忽视这点是不对的,但如果只满足于对目的的谈论,却又是危险的。用一个抽象的目的来衡量现实的历史过程,那么这历史过程可以说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而不顾一切地追求一个远大的目的,又可能重走历史上种种乌托邦主义的道路。为了避免要么过分的悲观主义、要么过分乐观主义这两种极端,一个重要的思路是不仅重视历史过程的目的,而且重视历史过程的成果。切实地看到历史进程的成果,看到历史确实是有进步的,而不仅仅是由一种形式的“异化”代替另一种形式的“异化”,我们就可以避免过分悲观主义;意识到这些成果来之不易,意识到我们无法离开这些成果而一步登“天”(“大跃进”时老百姓确实有把共产主义叫做“天堂”的),我们也就可以避免过分的乐观主义。更何况,我们对于历史目的的理解也时时受到我们已经获得的进步成果的制约、影响和启发。仅仅在人学研究的范围内,对于人这个历史目的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得不出合理的结论。

第四种可能的偏向,即在用具体的东西取代抽象的东西的同时,对形式、程序之类的东西不予重视。人的现实的具体的需要确实不能忽视,但人与人构成一个社会,不仅他们的各种具体需要是重要的,而且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制度、规则、法律等等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些形式的东西或程序性的东西总是普遍的,在有些具体场合,还会同人们一些合理的需要发生抵触。人学研究者通常强调人对于制度等等的优先性,因为人是它们所服务的目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尤其要防止因为强调人对于制度等等的优先性而认为这些制度、规则“不过是形式”,因而是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像现代法律制度这样的“形式”的东西,不因为它们“不过是形式”而不重要,恰恰相反,正因为它们是形式的东西,它们才尤其值得重视。

对上面最后一点的论证同在此以前讲的三点都有关系,有必要稍微展开一下。

首先,现代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中主体间关系的形式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人们发生关系,商讨问题,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不论其内容如何,作为一套规则,现代法律制度具有公开性、普遍性和稳定性这些形式上的特点。哪怕“公开”的程度很低、“普遍”的范围很小、“稳定”的期间很短,它的这些形式上的特点也有助于对阴谋、特权和随心所欲起一定的限制作用。离开这种形式框架,其结果要么是强权者的任性的意志作主宰,要么是陷于无政府状态。

其次,现代法律制度不仅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追求像李大钊讲的“自由的认可”提供了形式框架,而且其本身也是、至少在原则上应当是现代社会公民自由认可的结果。也就是说,它是公民的公共意志的最高体现。人学的宗旨是尊重人,而要真正尊重人,我们就必须一方面重视对人的尊严的制度性保障,另一方面重视体现人的高度尊严的现代法制。

最后,现代法律制度是社会进化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像现代科学、现代艺术和现代道德一样,现代法制也是社会现代化的产物。现代法制相当来之不易,不能因为它曾经经过某个阶级之手便把它当做是这个阶级的独有之物。历史已经证明,这种社会进步的成果反过来也成为社会进步的条件,推动着科学、艺术、道德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还是我们自己走过来的道路,都说明,不珍惜这种成果,非但无助于我们的远大目标的实现,还会造成历史倒退。

从世界范围来说,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左翼思想家那里,最近几年中也出现了注意力从“人学”向“法学”的转向。西方自由主义历来把法律(而不是不成文的道德和传统)看作是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保守主义虽然比自由主义更重视道德和传统的作用,但在政治和民主这两个现代西方社会的根本原则中,却比自由主义更强调法治,而不是民主。相比之下,在马克思主义影响下的左翼理论家历来典型的态度是一方面反对把形式的法律系统当作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规范,而主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新道德、新文化对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规范和典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中民主高于法治的重要性,提倡以各种非程序的方式实行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但在近一、二十年的西方左翼思想界,上述传统受到了反省和质疑。在尤根·哈贝马斯这样的西方左翼思想家看来,社会主义者要防止的不仅仅是、或不主要是对人作为历史的主体和高于一切的目的的忽视,而首先是对法作为现代社会中主体间交往的最重要规范、作为人类历史进步最重要成果之一的忽视。〔3〕这个背景对于我们反思新时期以来的人学研究, 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人学研究的成果,尤其是不能满足于人学研究的特有角度和思路,而应设法从新的角度(制度的角度、法的角度或规则的角度)来继续履行人学研究对中国社会和中国思想界近一、二十年来所起的推动作用。

注释:

〔1〕参见拙文“金岳霖《知识论》中的主体间性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2〕见《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7 —438、543页。

〔3〕参见拙文, “‘填补空区’:从‘人学’到‘法学’——读哈贝马斯的《在事实和规范之间》”,《中国书评》总第2期。

标签:;  

人文科学研究之我见_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