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 讲求实效 积极探索纳税评估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效论文,积极探索论文,新思路论文,转变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贸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经过2002年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金税工程“保驾护航”和监控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的作用,但其实际效果并未达到该项工作所设想的目标。通过认真总结分析2002年度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实际存在问题,建议对其按环节三管齐下的指导思想,从讲求实效,转变纳税评估观念出发,大胆探索纳税评估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完善。为此,对该项工作提出如下完善措施:
一、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着4个问题:
1.纳税评估基础资料质量不高、真实性难以核实。企业报送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因企业填报失误或疏漏造成项目填写错误或不齐全并有机会进行部分数据编造,而数据的真实性却难以核实,从基础上影响纳税评估质量。
2.对纳税评估异常户稽查质量不高。稽查部门在对异常户的检查主要只对指标有异常的项目进行检查,未对《明细表》的其他所有项目进行核实,因此不能发现异常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明细表》部分数据填报的舞弊行为;以同一户纳税人在一年中多次被评估异常而多次被检查,绐稽查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造成纳税评估异常户的稽查查实率就很低。
3、纳税评估质量不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部分数据不真实、参考值、评估值项目填写错误,岗位不易对数据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核实,从而使运算评估质量下降;评估运算将随着评估户数的增加使工作量急剧增加,而评估运算烦琐,必须致运算结果质量下降,不利于本项工作的开展。
4.一些指标设置存在问题
(1)《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销项税额明细”中第1行“防税控专用发票”的数据来源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致,两项数据没有比对意义;
(2)《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进税额明细”的第11行——23行存在的问题:
①第11行“期初未抵扣防税控发票”包含A、B、C三种情况:
A、上期取得未认证而在本期认证且在本期抵扣的防伪税控发票,在第11行中已经包含有期初已经认证未抵扣的发票,再加第12行“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按照11+12-16=13的逻辑关系,就形成第11行与第12行重复相加,重复部分中的本期已抵扣防伪税控发票却与第13行的“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相抵减,那么第11行的数据就会滚入第16行,致使第16行数据失真,从而使数据无效;
B、上期取得未认证但在本期直接抵扣的防税控发票,则符合11+12-16=13的逻辑关系,但未认证就抵扣的行为却是错误的;
C、上期取得未认证本期认证但未本期抵扣的防伪税控发票,则直接滚入第16行,这种逻辑关系是正确的但实际含义却是错误的。
②第13-23行数据的正确性真实性,从受理到完成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均无法进行核实;
③第11行—16行的逻辑关系(11+12-16=13)混乱:第11行到16行各项,企业只需要将第12行的数据真实准确地确定,其它行次的数据如果是错误或虚假的企业进行大概编制也可以满足逻辑关系的正确性,这样企业可以根据不出现异常的要求编造数据从而规避纳税评估,而受理岗位在受理时没有相应资料,造成接收到的资料在进行评估前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由此无法监控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从基础上影响到纳税评估质量;
(3)评估参考值“本地区平均税负率”采取全市统一1%的做法应进一步商榷,因为税负率具有行业性,即使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有不同的税负率,因而造成目前在该项指标出现大量的评估异常;
(4)《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第6期“销售变动率”-50%到+50%均为异常的设置不合理;
(5)《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第6行评估值为销售额变动率按原设置方法由于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客观上容易导致销售额变动率加大,因而造成目前纳税评估异常项目大量集中在“销售额变动率”栏目。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思路
鉴于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首先从纳税评估理念上进行转变,即,强化纳税评估检查环节,以检查监督内部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监控企业纳税评估资料报送质量为目标,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纳税评估工作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发现企业纳税评估资料申报错误或虚假填报等情况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同时科学合理地加强评估环节,一方面进一步对纳税评估的指标设置予以调整使其更科学、合理、简便。另一方面,从“科技加管理”的高度出发采用科技手段推动评估工作,运用《纳税评估自动计算模块》进行评估的输入、自动运算、显示评估结果、统计评估结果,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克服纳税评估运算工作中的人为因素,提高评估基础资料质量、运算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为下一步推广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保障。
在以上理念的指导下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完善:
1.针对纳税评估基础资料质量不高的问题
采取“程序管人”的方法,开发和使用单机版《纳税评估自动计算模块》加强纳税评估过程的工作,以此控制与规范纳税评估数据的采集、输入、运算评估结果,从而有效地避免数据的缺失和评估结果运算差错。使评估岗位从计算机输入《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后到自动生成《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示分析表》、《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既保证了纳税评估质量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2.针对纳税评估异常的问题
(1)纳税评估异常原因主要由稽查部门在检查后提供并反馈到评估部门;
(2)纳税评估出现一项异常,稽查部门应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一并处罚,在稽查报告中要专项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等形成检查报告;
(3)稽查部门对同一指标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评估异常,经检查无问题者可以提出在以后12个月内发生类似评估异常不予移交检查的意见,报评估部门批准后执行;
3.针对评估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评估指标的合理设置直接关系到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因些建议对以下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1)对税负率指标,由于实行同一税负率不合理所以各分局应综合测定平均税负率并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2)对“销售额变动率”-50%到+50%均为异常的解决办法为:销售额变动为“+50%”属于政常增长,不应为异常;
(3)对“销售额变动率”计算公式的指标进行调整。即,销售额变动率等于(本期应税销售客—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12)÷(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12)*100%;参考值小于负40%的为异常,不够连续12个月者按照实际连续月份累计应税销售计算。通过以上调整使本期销售额与比较期的销售额在时间上紧密相连;比较期的指标采用“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12”的平均数计算方法有利于避免该项目评估出现异常的偶然性;同时,采用“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的指标,使评估数据的采集与“税负率”数据的采集共用相同的数据,有利于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4)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1行——16行的逻辑混乱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
①取消第11行、第16行的指标,建立第14行≤第12行的关系,即,如果“当期认证通过发票”>“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为异常:
②建立第13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行“应抵扣税额合计”的关系,如果第13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行则为异常;
③建立(第13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7行的关系,如果(第13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行则为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