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型与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模式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征收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的,是当今世界各国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60个国家中, 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和薪给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从发展势头来看,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还在不断扩大,征收率也在提高,很有可能不久将超过所得税或流转税,成为第一号税种。
2.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筹资的国家(如德国),保障项目大多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筹缴办法。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
3.建立预筹基金帐户制。主要是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一种比较成功的模式,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广泛运用。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一种由政府、雇主、雇员共同支持并由法律保障的强制储蓄制度,包括普通帐户、保健帐户和特别帐户3 个帐户,职工之间没有互助互济,也不共同承担风险,属于自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自该制度建立以来,不仅为新加坡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而且也保障了社会成员在许多方面的需要,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这种模式早期缴费较高,且需设立一一对应的个人帐户,管理相对复杂,因此,此模式多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而不适用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疆域广阔的发展中国家。
(二)不同筹资模式与政府财政的关系
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政府或国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不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因此财政部门不直接介入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活动,更主要的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预筹基金帐户制作为一种强制储蓄,具有缴费形式的一些共同特点,如不直接构成政府收支的内容,但与缴费形式又有很大的区别。预筹基金制将社会保障金融化,加强了与参加者个人的利益挂钩关系,即个人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都可以获得利息,并且全部的缴费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的使用权和调剂权,这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而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直接构成政府财政收入,成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收支平衡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因此,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障收支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二、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型分析
从上述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较其他两种方式,是更为切实可行的选择。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为依托,具有税收强制性,有利于改变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筹资不足的困境,可以增强筹资刚性,使社会保障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其次,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目前社会保障筹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局面,可以统一企业负担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最后,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征收,不必象其他两种方式那样另设机构,征收管理更为简便。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笔者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选择。
另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客观条件也已基本成熟,其现实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多地向个人倾斜,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比较充实的税源,纳税人具有一定的负税能力。
(2)现行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为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相应的基础。 现行统筹包括城镇企业退休费统筹和待业保险费用统筹以及企业和职工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部分地方还试行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改革和乡镇企业养老费统筹等,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已初具规模,客观上为开征与现阶段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相应基础。
(3)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了税务行政上的基础。 目前国家税务机构遍布全国30个省市,分布广泛,渗透性强,拥有一大批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积累了大量的税收征管经验。这使得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大大降低,可以提高征收效率。
(4)有国外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经验可供借鉴。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框架设计
(一)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指导原则
1.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设计,必须从国情出发,配合国家“税费改革”的实施步骤,循序渐进,逐步发展,而不能急于求成。在开征的初期征收范围不宜过宽,通过征税筹资的保障项目也不宜过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再相应拓宽征收范围、增加征收项目。
2.体现社会福利性的原则
社会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税必须在全社会普遍实施征收,而且资金的使用应该使所有的社会劳动者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应以互助互济为原则,充分体现分散风险负担、补偿灾害损失的特点,使纳税人以小的付出,解决较大的社会保障问题。
3.平稳过渡、适度负担的原则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变而增加企业负担,减少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阻力,并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由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向课征社会保障税平稳过渡,社会保障税的课征水平应制定得适度、合理。既要考虑到支出的需要,又要注意与现阶段的负担水平相衔接,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再进行相应调整。切不可将社会保障的水准规定过高,导致其税负过重,使企业和职工难以承受。
4.简化税制,注重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不乏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供参考,但终究缺乏实际管理操作经验,加之国内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应尽可能地把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得简便易行。尽量简化计算征收手续,以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便于纳税人缴纳。
(二)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设计
1.纳税人与课税范围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均为社会保障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但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应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为对其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另外,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负担能力有限,在近期内,暂不应把农民划入纳税人行列;但可选择某些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因地制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
2.课税对象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就企事业单位而言是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资总额;就在职职工个人而言是指一定时期个人从企业或单位领取的工薪收入额;至于个体经营者则以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额作为课征对象。
就课税对象而言,对个人征收的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基本相同。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社会保障税不包括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利得),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全部所得;二是社会保障具有累退性有偿性的特征。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中,协调二者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并课征(如荷兰);二是实行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的附加征收制度;三是税前扣除制度,即将社会保障税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或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个人所得税税款剔除出去。在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设计中,笔者倾向于采用第三种方案的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将社会保障税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
为体现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特征,以工薪收入额作为课征对象时,应附有“最高应税限额”的有关规定,即只就一定时期内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课税。因为,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专门目的税,它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存在,以满足社会保障为根本目的,而不应以调节经济为出发点。针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现状,在社会保障税开征之初,课税项目设置不宜过多,目前主要设置退休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三个,其它项目如工伤、生育等暂不纳入,应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完善继续实行。
3.税率与税负水平
税率作为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税制设计中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世界各国不尽一致,总体上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对不同保障项目分别规定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形式。税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项目多少和预期要达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具体税率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居民生活费开支的平均水平和近期经济发展趋势,测算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支出需要,并参照目前各地区、部门这两项统筹缴费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计算确定。
在社会保障税税负水平的确定上,发展中国家应低于发达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还要完成国家工业化的任务,用于社会保障(尤其是福利方面)的支出应从其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发达国家中,社会福利支出总量占GDP的比重通常在15%~30%之间;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 我国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定在15%左右, 甚至可以低于15%,经过一段过渡稳定后再逐步提高,并应在15%左右稳定相当时间,待国力进一步增强后,再做相应调整。
(三)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种,应当实行属地征收的方法,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参照国际惯例采用“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会计制度较健全的企业可实行“自行申报”办法,而对于在职职工可由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实行“代扣代缴”;对于“自由职业者”及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由一些中介组织(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帮助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