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政府论文,保护措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政府对农业采取这类措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它的建国初期。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新政”以前,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主要是通过公有土地的分配来确立家庭农场制度和建设发达的基础设施,为后来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从“新政”开始,它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主要表现为:用信息和技术来促进农业的发展,用资金和物资支持农民和农业的稳定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性措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
这一政策是根据1933年农业调整法的规定开始实施的,以后的立法不断地加以修改和补充,一直沿用至今。它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农产品的过剩而要求农场主根据政府的“农产品计划”缩减耕地面积,减少农产品产量,使农产品价格能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1.农产品计划美国政府每年根据下一年度市场对玉米、棉花、花生、大米、烟草和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的需要,制定有农产品计划,而农场主可以根据政府提供的补贴来决定自己是否参加计划。如果他认为参加计划合算,他可以同政府签定合同,根据政府计划要求停耕土地。凡是参加计划的农场主除了取得停耕补贴外,还可以按照计划规定,取得无追索贷款。这种贷款要以当年的农产品为抵押。在农产品收获以后5个月内,如果它的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他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以现金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他可以把农产品交给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而不用归还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故称无追索权贷款。
2.销售协议和规程是政府对于“主要农产品”以外的某些农产品(特别是牛奶、水果和蔬菜)制定的一种政策。它们的总目标是要通过生产者和加工商及处理商之间的协议,控制农产品上市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办法,实现有秩序的销售,缩小市场供应量和价格的季节波动。它们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销售规程一旦得到2/3生产者的批准, 就必须在整个地区实施,因此它带有强制性,而销售协议则不是。
3.农产品储备计划美国农业的问题在于农产品过剩。为了减少收获季节农产品的上市量,美国政府建立了农产品储备计划。这个计划分两个部分:一是由美国政府专门成立的农产品信贷公司来完成的。它的职责是,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它就从农产品计划参加者那里收购农产品;当市场上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它就从市场上收购农产品,以减少市场供应,提高市场价格;当市场上农产品求过于供时,它就抛售一部分农产品,以平抑市场价格。二是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即由政府向农场主支付一部分储存费,使农场主暂时把农产品储存起来,等待有利的销售价格。
二、作物保险和救灾计划
迄今为止,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农业也仍然基本上是靠天吃饭,自然灾害对农业仍然具有严重的威胁。为了保证农场主的正常生产,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第一个联邦作物保险计划,以后又修改、制定了若干个这种计划。它们的目的是,在农场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以后,一旦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使农场主遭受损失时,由联邦作物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证农场主的收入水平。而当某些地区(特别是没有设作物保险的地区)遭受干旱、洪水、冰雹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时,政府向受灾的农场主提供诸如紧急灾害贷款、紧急经济贷款、牲畜饲料和灾害补贴等救灾援助计划。
三、科研和推广政策
美国农业是广泛应用最新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农业。为此,美国政府在1862年、1887年和1914年分别通过了三个立法,先后建立了农学院系统、农业试验站系统和农业推广站系统,并且最后把这三个系统结合在学院之内,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它通过农学院教授的教学、科研和推广工作使农业科研成果很快地应用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去,使之变为实际生产力。
四、农业信贷政策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场主购买各种现代化投入的开支急剧增加,但是,由于经营农业的风险性很大,他们的偿还能力较低,因此农场主很难在急需资金的时候从信贷机构得到贷款,即使能够得到一些贷款,他们的贷款条件也十分苛刻,农场主难以接受。为此,美国政府从1916年开始到1933年曾经三次立法,帮助农场主成立了一个合作社性质的农业信贷体系,专门向农场主和农场主合作社提供各种贷款。同时,政府还通过向私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保证,为农场主提供各种贷款,此外,政府还通过它的信贷机构向农场主提供直接贷款。在美国,农业是联邦政府直接贷款的主要接受者。目前,美国政府向农场主提供的直接贷款主要包括:农产品信贷公司的无追索权贷款,农场主家庭管理局的贷款(主要有农场主贷款计划、农村住房贷款计划、农村社区贷款计划、资源保护和开发贷款计划及农村更新贷款计划),小企业局的贷款等。目前,在农场的债务总额中,由政府和农业信贷体系提供的贷款将近占债务总额的一半。
五、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但是由于美国的农业生产量大,本国市场不能完全消费掉全部的农产品,至少还有1/3 的谷物和纤维必须用于出口,供应世界市场。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海外推销计划:
(1 )降低农产品出口价格的计划,如出口补贴计划,根据第480号公法向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农产品赠与计划等。
(2 )扩大海外对农产品需求的计划, 其中主要包括向出口国家提供长期优惠贷款的计划,短期商业贷款计划(进出口银行信贷和保证、出口销售信贷计划、信贷保证计划和以贷易货计划),中期投资信贷计划(用于当地开发援助的信贷计划,以期通过经济发展来吸收更多的美国产品),和国外市场开发计划(目的是要发展、维持和扩大美国农产品出口的长期商业性市场)。
(3)增加农产品出口机会的措施, 如发起和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多边贸易协议,签订双边贸易协议,以及向驻外使领馆派驻农业参赞,促进农产品出口等。
在美国政府千方百计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同时,政府还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和政策,竭力地保护国内农业和农场主。其主要办法是引用国内立法,限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例如,引用所谓的第22条款,限制某些乳制品、花生、食糖和烟草的进口;引用1937年农产品销售协议法第8条(E)款的规定,凡是销售规程为水果、蔬菜和坚果规定的等级、大小、质量和成熟程度等标准应该同样适用于进口农产品,从而限制了一部分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引用美国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标准限制国外农产品特别是畜产品的进口,等等。
六、水土资源的保护政策
美国在农业发展史上最大的一个教训就是,在农业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生态和环境保护,致使国内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30年代开始,特别是从7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立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1 )明令禁止水土严重流失的土地用于耕作, 政府给予一部分资金帮助农场主进行绿化,保持水土;上述耕地的停耕计划也是这种保护水土的计划之一。
(2 )制定和严格执行各种污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标准, 如为大型的畜牧场就制订有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不达到标准不许排放;禁止生产和使用剧毒的农药。
(3 )研究和推广新的耕作方法,如少量耕作法、免耕法、 耕播法和松土法等,尽量减少由于土壤耕作而引起的土壤流失。
(4 )从7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提倡有机农业和持续农业, 在新的农业法中,明确规定了为无公害的农产品制定了有机产品标志,鼓励有机产品的生产。
此外,美国政府还在税收方面给予农业以某些优惠。在1986年以前,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农业以很大的优惠,1986年税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取消了一部分优惠条款,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些优惠。
总之,美国农业在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下,缓和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农业危机,使农业保持了一定的增长速度。它的许多做法也值得我们试验和效法,以帮助农民克服目前面临的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