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的反思及选择论文

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的反思及选择论文

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的反思及选择

李雪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 要: 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对立的根源理应从法哲学入手进行分析,而非从“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寻找根基。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本质上是自然法指导下的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之间的抉择问题。个人和国家是对立统一而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在风险社会的风险面前,二者可以共存。在自然法指导下,我们通过加强对“法益”概念的理解,可以缓解行为、结果无价值的矛盾,最终建立以结果无价值为根本,以行为无价值为例外的二元实质违法观。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自然法;分析实证法学;风险社会

随着德日刑法的传入,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掀起了“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二者争论的根源众说纷纭,张明楷教授认为二者对立的道德哲学根源在于“规则、行为功利主义”的对立,周啸天博士则认为二者的道德哲学根源在于道义论和行为功利主义兼并规则功利主义。[1]“功利主义”能否成为二者对立的根基,这一理论对应是否正确,有待探究。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哲学的角度去探究二者的根基。

一、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是规则、行为功利主义的对立吗

随着功利主义的发展,传统的功利主义发展出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前者以J J C Smart为代表认为“行动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与错误。”[2]后者以R B Brant为代表,认为行为在道德上的正确性取决于遵循能够为一切相关者带来好处的规则。[3]

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各地通过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已建的各类监测站点实时掌握区域内的水雨情动态变化,并结合本地区设定的预警指标值,利用已配备的短信群发器、无线语音广播、手摇报警器、铜锣等预警设备,及时告知受威胁地区群众提前做好山洪灾害防范和人员转移准备,做到了监测准确,预警及时,反应迅速,转移科学,避险有效,切实地保障了山丘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事实上,二者在方法论上都是基于利益衡量实现最大利益。这个过程折射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中,也出现了趋同的趋势。前者以周光权教授为代表,从其 “规范违反说”中的“规范”一词的内涵演变上可见一斑。在周教授的学说中,“规范”一词从“社会伦理规范”到“行为规范”到“从属于法益侵犯的规范违反”。可以看出,“规范”这个概念在不断的坍塌。

因此,“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是否存在互通的可能?笔者拟从法哲学的角度以理论的核心概念即“法益”与“规范”来进行剖析,进而探寻行为、结果无价值二者对立的根基。

二、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法哲学分析

自近代以来,法哲学演变为了三大流派,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以及“社会学法学派”,三者的本体论要素不同,“自然法学派”本体论上以“普适的价值”为根基,方法论上认为自然高于人为,人类存在共性。“分析实证法学派”以“统治者权威、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作为本体论要素,承认“休谟法则”,认为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一条鸿沟,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法律的本体论要素,以“活法”为核心,突出强调经验的作用。[4]三大法学派在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中,呈现了相互吸收和融合的趋势。

1.自然法指导下的结果无价值

如果我们抛开纯粹结果、行为无价值的区分,单单从结果无价值的核心概念“法益”的发展史上看,法益本身作为一个名词,其内涵随着主流法学派的不断变化而呈现了自然法意义与实证法意义上不断变化的现象。

李斯特的法益理论主要来源于耶林的目的法学。“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5],耶林认为法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生活条件,而这种社会生活条件不是简单的生存条件,而是指人能够在社会中存在的条件。李斯特继承了这种思想,一方面强调生活利益“通过法律保护上升为法益”;另一方面,又指出“法律规范如同根植于国民的宗教、道德和审美观之中一样,它也根植于国民的良知中”。李斯特强调实证法的作用,但是仍然要受到“国民的良知”的限定。亦即,“国民的良知”才是法益的核心。

随着纳粹政府的上台,法益概念受到了进一步的压缩,威尔泽尔提出的行为无价值论,更是将“道德、伦理”等排除在法益概念之外,威尔泽尔的法益论只承认一般的、无争议的法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尊严、财产等。规范不能通过自身立法化而成为法益保护对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没有事实予以确证存在争议的东西都不是法益。

从表1可以看出,利用不同维度的数据分别建模预测,预测结果的小误差概率都达到了一级,但随着维度的不同,均方差比值有所不同。通过分析预测结果得知,各序列模型的后验差比值从左边端点开始,随着序列的增长而增大,这也同时说明了灰色模型并不需要太多的数据序列就可以达到较好的预测结果,所以在进行灰色模型预测时,尽量选择离端点较近的数据序列来建模,预测效果更为理想。

2.自然法指导下的“行为无价值”

本文在此不对“伦理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意义上的“规范”进行讨论。而是针对实证法意义上的“规范”亦即以周光权教授主张的“以法益侵犯为导向的与裁判规范相对应的行为规范”[6]945进行讨论。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前者针对人,后者针对司法者。在这个意义上,“规范”等同于刑法。

对于“规范”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存在不同看法,但笔者认为“规范”是不同阶段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在立法阶段,“规范”就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物化的产物,具有主观性,但在立法完成后,“规范”已经被物化了,是具有客观性的。在立法阶段法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的前提,“规范”本身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进而,行为无价值论者所强调的“规范”与其背后价值合二为一。“维护规范背后的价值”实际上维护的是立法者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也必然会对规范的标准进行二次追问,亦即“立法者依据什么标准得到的规范是正确的?”在这里,对“标准”的追问同人们对“法益”概念的追问,二者在任务上发生了重合,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者可以说是一种“曲线救国”,二者最终殊途同归。

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结果无价值,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法益到底是什么,而从行为无价值的提出者威尔策尔对法益概念的理解,法益概念是受制于规范的。

威尔策尔提出“人的不法理论”,为波恩学派所继承和发展,以雅各布斯为例,出现了以“维护刑法规范本身及其效力”的“规范论”。这种观点以一种抽象的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心理作为其规范论的根基。不再讨论决定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心理背后的价值。

在此意义上,自然法意义上的结果无价值和自然法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存在着相同的根基,二者实际上是一个阵营内部对于标准的讨论。

3.分析实证法学指导下的行为无价值

二是巩固定期交流机制,深入开展双边合作。陈雷部长作为国家主席特使和中国政府特使出席加纳和厄瓜多尔总统就职仪式,圆满完成国家外交使命,并以高层外交带动水利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召开10次双边交流会议和活动,新签署2项合作协议,积极探索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三方合作新模式。我国与8个国家联合声明(或领导人通信)中,充分肯定双方水利合作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

我国现代药学事业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期,药学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各大知名药企也相继建立或扩充了其研发部门。进入21世纪,我国药学事业愈加蓬勃发展,各大药企对人才要求不断提升。若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培养的人才难以顺应时代的要求。因此,高校需要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才能培养符合现代药品行业要求的药学人才。

雅各布斯所提的“规范”是把“双刃剑”,当这种规范体系是由良法组成的时候,“实然”等于“应然”,我们法益所指向的价值已然物化为“良法”。一旦规范体系走入误区,雅各布斯所主张的理论体系很容易如分析实证法学一样重蹈覆辙,重走“纳粹”的老路。

4.社会法学指导下的结果无价值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同刑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李斯特鸿沟”,“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刑事政策必须受到罪刑法定的限制。[9]而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无论是“构成要件”的不断实质化,还是违法、有责两个阶层的不断交叉。刑法实质化的背后,实际上是人们在不断突破李斯特所构建的具有分析实证意义的犯罪论体系。

对此,罗克辛率先实现了对“李斯特鸿沟”的突破,他将刑事政策作为犯罪论体系构建的导向,同时提出了犯罪论体系要符合目的理性。目的理性,是指刑法理论的构建受到刑事政策理念的调整。因此,刑法不再是分析实证意义上的规范,而是追求形式背后的价值,但这种价值是以刑事政策为导向的。可以说,刑事政策是一个受社会学法学影响的概念,其内容的灵活性同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活法”概念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与其他结果无价值的学者一般,罗克辛也坚持法益,但是这种法益是否是真正自然法意义上的法益?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this is the first report to show that p-STAT3 is also persistently activated during the progression from chronic gastritis to gastric carcinoma induc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MNNG in rats, and wa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expression of VEGF.

罗克辛在定义法益时称“如果罪刑规定既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发展,也不是为了保护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例如正常的司法与国家行政),那么该规定就不具有合理性。”[10]

法益不再是单纯的先验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性的概念。法益概念不再寻求“人权”来实现对自身的圆满,而是寻求个人在社会中的意义。从“自由发展”“社会条件”这些用语的使用可以发现,作为人“自由发展”的环境条件即“社会”地位愈发重要。社会本身就是国家和公民的过渡带,是商谈的平台。从社会切入,更有利于兼顾公民和国家。

防治措施:斜岩面钻进主要的处理方法是改变斜岩面的软硬不均状况,将斜岩面在桩孔范围内变成近似均匀的地层,保证钻锤冲砸过程中能均衡受力。一般采用的方式是抛填片石、黏土法,片石一般采用10~20cm尺寸,片石黏土按1:1比例抛填,回填高度超出斜岩面0.5~1.0m,反复冲砸,直至穿透。对于岩面斜度比较大,岩石强度较大时,也可采用在斜岩面上灌注水下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尽量接近岩层强度,待水下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时再进行冲砸成孔。对斜岩强度很高,以上两种措施难以奏效时,可采用水下爆破的方式破除斜岩面再继续钻进。

通过法学流派视角对二者的梳理,二者抽象到法哲学层面,更像是自然、实证法学流派的论战,而这个纽带就是“法益”概念及其定义的“承认与否”。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不断论战,各自的坚守导致的“深刻的片面”致使二者出现不断走向融合,同时,社会法学派的出现,也使这种对立开始走向崩溃。“法益”和“规范”也许就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单纯认为结果、行为无价值的对立在于“法益侵犯”和“规范违反”,这种说法是否过于片面?正如劳东燕教授所言:“当代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的真正对手不是二元论,而是雅各布斯的规范论。”[6]73-74自由主义下追求个人利益保护,国家主义下追求国家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层面的出现更是打破了传统国家个人对立的局面。因此,如何理解个人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电商平台是共享经济大展拳脚的舞台。在大数据的支持下,司机、医生、房东、技术人员各行各业的人才开始不断的涌入,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上进行一对一的服务,没有中间商,巨大的利益差价吸引着消费者们,让平台获取更多的忠实用户,培养更多的用户习惯。

三、行为、结果无价值的发展趋势及风险社会下的选择

1.行为、结果无价值的融合——以“超个人法益”为例

超个人法益的概念是相对于个人法益而言的,是法益的下位概念。超个人法益包括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等等。[11]对于超个人法益,存在“法益一元论”和“法益二元论”的模式争议。

在我国,法定犯数量正在不断增加,传统的以自然犯为本位的刑法模式正在被颠覆,危险犯正在不断取代结果犯,法益保护不断前置是一个趋势。纯粹的个人主义法益观也在不断受到挑战,当法益概念被用来解释法定犯和危险犯时,法益一元论者会竭尽一切甚至牵强的将其还原成个人法益,有时会忽略二者的盖然性(如为恐怖主义活动准备汽车的行为,同个人法益之间很难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而法益二元论者则是通过承认超个人法益,来解决理论上的不足。

法益二元论者认为“其实人类的每个群体都有自己打上了多种文化烙印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规范并不涉及多少比较具体的‘利益’”[12]78,这实际上是变相承认了实证法意义下行为无价值的“法规范本身及其效力”的观点。从历史角度出发,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时代,个人同国家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人们每天都思考如何防止国家对自己的侵害。但是当全球化日益增强,在风险社会支配下,国家作为主体受到了挑战,这时,个人是否就具有了双重定位?一方面,个人需要处理好同国家的关系,继续防止国家对个人的侵害。另一方面,个人还要同国家一起处理来自国家以外的风险。由此可见,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在处理不同关系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世界结构对中国的“双重强制”

乌尔里希·贝克在自己的风险社会理论中,将世界分为第一现代世界(古典工业社会)和第二现代社会(风险社会)。“当下的现代化进程并未满足于遵循工业现代性所具有的各种道路和可能性,反而正在冲击并摧毁民族—国家工业社会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基本原则及制度,同时也在催生与工业现代性相反的各种新型替代方案和可能性。”[13]

⑬Marc Bloch,“Mémorie Collective,Tradition Et Coutume”,Revue de synthèse historique,40(1925),pp.118 ~ 120,pp.73 ~81.

在古典工业社会,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传统的卢梭、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还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他们始终是在古典工业社会下探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随着风险社会打破这种对立格局,个人和国家在面临风险社会时是否还是完全对立的?是否需要统一起来一起抵御来自于外面的风险?

定义1.3[33] 设f:H→(-∞,+∞]是正则的。若模Ø:R+→[0,+∞)是单调增加的,且仅仅在0点下降为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

立足中国,我们的现代化是一个“压缩的现代化”。在这个全球化大背景下,我们必然会受到“世界环境”的影响。在经济上,我们加入了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我们存在大量的法律移植。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个人和国家的羁绊和矛盾,我们是否能够一次性解决?

在雅各布斯理论体系中根本不存在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益,只有规范本身才能构成刑法中的利益,并且是唯一的利益类型。[7]他明确宣称,刑法保护的是作为规范本身的效力,而非存在于规范背后的法益。[8]规范作为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心理的类型化的物化体现,其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在个人和国家的选择上,雅各布斯的选择更倾向于国家主义,认为国家掌握下的实定规范是唯一的价值标杆,而非永恒不变的价值。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绝非一蹴而就。法治体系的完善必然伴随着大量立法和立制,这仍然是公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4]公权力天生就有膨胀的属性,对私权利的不断压缩致使人们渴望通过制度来遏制公权力的扩张。

但当我们回归到风险社会理论,“中国的问题已经不是上述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了,而是三个‘世界’合成的问题,亦即‘共时性问题’。”[12]78我们尚未在古典工业社会站稳脚跟的时候,已经开始面临风险社会的问题了。一方面,个人和国家仍然在“羁绊”着,另一方面,个人和国家需要共同抵御来自后工业时代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因此,个人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要防止国家侵害,另一方面要同国家一起合作。但这两个方面,哪一个才是我们需要侧重的?这在刑法上的反映,实质就是结果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选择,前者是个人主义,而后者是国家主义。

3.个人双重任务下的无价值理论选择

(1)以个人本位下的结果无价值为根基

回水分为厂前回水及尾矿库回水。精矿浓缩池溢流水、尾矿浓缩池溢流水及过滤滤液等厂前回水经水泵加压后通过生产回水管道系统输送至高位回水水池。尾矿矿浆浓密后浓度约为55%,因此进入尾矿库尾矿矿浆仍含有大量水,同时选矿工艺中的除尘废水,冲洗废水以及厂区溢流跑漏的废水等随尾矿浆一并进入尾矿库中。根据环保要求尾矿库内水不能排放至下游,且从节水角度考虑,尾矿库内设回水设施。尾矿矿浆在尾矿库内沉淀澄清后经库内浮船回水泵站,通过生产回水管道系统输送至高位回水水池。

由于公权力天生带有膨胀的属性,公民的私权利时时刻刻都在受到公权力的威胁。马克思曾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社会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此,我们要从个人出发,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结果无价值为根基。

法益概念下的“法益侵害说”是一种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其认为法益概念应当是具体的,与个人有紧密关系的利益。[15]法益侵害说承认法益有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分,但是其认为超个人法益应当以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为前提。这种认识是十分具有合理性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国家利益并不是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的。

离开个人利益谈国家利益变成了釜底抽薪,而离开国家利益去谈个人利益则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如果过分强调“规则至上”,则意味着为了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优先性,允许牺牲个人利益而保护集体利益,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情况只能是例外,而不能是常态。而在适用“例外”时,理应提供理由。

(2)进一步具象化“法益”概念

在当代,罗克辛教授认为对法益而言存在两个认识难题,一个是我们如何理解法益以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而另一个难题就是法益相对于实定规范而言,仅仅是一个解释学上的抽象价值,还是能起到限制、批判立法的如同“正义”一般的价值。[16]前者概念的抽象性,决定了法益要通过特征来限定自己的范围,否则过于抽象而宏大的概念将毫无意义。

以罗克辛对法益的解读为例,法益是具有强烈“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色彩的人本主义观念。因此,法益具有超越实体法的意义。但这种超越,是什么程度的超越?是超越一切实体法包括“宪法”的如同“公平、正义”的先验价值规范,还是要超越刑法,但是低于或等于宪法的基本价值?

在这个问题上,法益一旦选择了前者,法益将没有任何实证意义,将会变得虚无缥缈且不可确定,最终会同“公平、正义”融合。因此,法益不可超脱于宪法的控制,法益应当根据宪法的基本价值,对实定法进行限定。

宪法是在人类不断运用和认识根本法则中,为了更好的体现和捍卫人本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建立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化约束体系,与其说靠我们创造或发明,不如靠我们发现或叙述。[17]因此,立法者将具有普适性与最高性的价值书写于宪法之中。在宪法的框架下,法益不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具有实定法和自然法双重意义的概念。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这种法定,是否一定是明文规定?过于强调实在法意义的“法益”会丧失其自然法的属性,与“规范”无异。为了确保“法益”的自然法属性,我们理应放松对“法定”的要求,亦即允许法益在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和变形,但最终必须回归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价值。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和统一依然会在宪法之中体现。作为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法益”概念,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对个人价值的维护,允许法益在基本价值之上进行变形,但是不代表国家可以利用法益进行无限制的解释和扩张。

(3)严格限定行为无价值承认条件

①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当有其他手段可以抑制违法行为、保护时,就不要入罪,当用较轻制裁就可以惩治犯罪时,就不要用较重的制裁[19]。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刑法的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行为无价值的承认条件仍然应当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风险社会的风险所带来的问题属于系统危机,需要系统的解决,而非一国刑法通过盲目扩大犯罪圈和前置入罪门槛所能化解。[18]刑法处罚范围不能盲目扩大,刑法面对风险社会的风险时可以介入,但是只能作为最后手段。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优先选择其他手段,以代替考试罪为例,当立法能够使用行政手段足以控制时,盲目利用刑法进行入罪是违反刑法的谦抑性的行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充分思考和论证,借此来限制行为无价值指导下的的立法扩张。

②确立个人本位下法益概念的批判功能。尽管我们承认行为无价值的独立意义,但其仍然要受到法益的限制,既然我们坚持个人本位,那么如果一个行为无价值指导下的立法总是以损害个人法益为前提,那么这种立法就必须是无效的。同时,必须划清道德和法律二者的界限,不道德或值得谴责的举动本身,还不能构成违法的依据;对于感情的保护,仅限于产生了现实的恐惧;对于象征性立法,要严格限制,并且要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法益的概念至少要是具体的,允许抽象,但是绝对不能过分抽象让人无法把握。

我们赋予国家以强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绝不能总以牺牲个人为代价,我们允许部分牺牲个人法益,但是这种牺牲不能是原则,只可能是例外,而且对于这种例外,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补偿。

对比图a和图b可知,加入纳米粒子后,增塑剂分子的热逸散峰值温度由139.07 ℃升高至142.28 ℃、淀粉分子的裂解峰值温度从 393.40 ℃升高至394.50 ℃,即纳米粒子的加入促进了两种分子峰值温度的升高。有研究表明,纳米粒子层状结构在材料基体中可充当热屏障作用,阻碍材料基体中增塑剂分子和多糖分子链的运动[16,28];另一方面,加入纳米粒子后,材料表面形成C-Si形成了“桥联”[29],从而纳米粒子与酯化淀粉分子相互作用形成的聚集态结构,对增塑剂的热逸散和淀粉分子的热裂解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限制作用。

综上所述,刑法学是一个限制的科学,我们能否给国家主义下的行为无价值一个机会,也许我们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划界,但我们只要保护好最根本的个人价值,从反面对其进行限制,这样让结果、行为无价值不再变成毫无意义的学理之争,而使之实现对社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啸天.行为、结果无价值理论哲学根基正本清源[J].政治与法律,2015(1):25

[2] J J C斯马特, B 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牟成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4.

[3] 余涌.布兰特的道德权利理论[J].现代哲学,2000(1):74.

[4] 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J].比较法研究.2005(2):20-32.

[5 ]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21.

[6] 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J].中外法学,2011(5).

[7 ] 劳东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J].清华法学,2015(3):60-74.

[8] G·雅各布斯,王世洲.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4(1):96-107.

[9]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J].中外法学,2013,25(5):980-1000.

[10] 克劳斯·罗克辛.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J].陈璇,译.法学评论,2015(1):53-60.

[11] 舒洪水.近现代法益理论的发展及其功能化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9):17-20.

[12] 冈特·施特拉藤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M].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 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J].社会学研究,2010,25(5):208-220.

[1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彭胜,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76.

[15]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67.

[16] 苏青.法益理论的发展源流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2011(3):78.

[17]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3(2):8-12.

[18]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4):55-58.

[19] 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J].法学研究,2012(4):150-153.

The Introspection and Choic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LI Xuejian

(School of Law ,People '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China )

Abstract :The root causes of the opposite between th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should not be attributed to the opposite of “rule utilitarianism” and “behavioral utilitarianism” in moral philosophy. It seems more clea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chtsphilosophi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is the choice of individualism and nationalism under the guidance of natural law. Individuals and nationalism isn't contradictory. In the face of risk society, there is room of coexistence. Under the guidance of natural law, we should realize the coexistence of the Handlungsunwert and Erfolgsunwert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interest”. In the end, we try to establish the view that is taking the Handlungsunwert as the root and regard the Erfolgsunwert as an exception.

Key words : Handlungsunwert; Erfolgsunwert; natural la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risk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29(2019)03-0053-0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CF043)。

收稿日期: 2018-07-09

作者简介: 李雪健,男,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DOI: 10.16297/j.nuaass.201903011

标签:;  ;  ;  ;  ;  ;  

行为、结果无价值之争的反思及选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