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社会政治监督中的法治建设--我国缺乏监督的原因分析及克服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论商品社会政治监督中的法治建设--我国缺乏监督的原因分析及克服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论商品社会政治监督的法治建构——兼析我国监督乏力的原因及克服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乏力论文,法治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监督,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力量软弱。一方面:它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它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的法治水平和现状。因此,从理论上深入探析我国监督乏力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寻求克服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是公众反控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

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相协调解决相互的矛盾。但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是差异的,因此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会出现不公、不当、不成而不利于个人之间利益矛盾的有效解决,这从最后的意义上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所以,公众需要一种外在手段解决公众难以自己协调的利益矛盾,并且这种手段必须是:(1)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协调公众的矛盾,(2)这种协调必须有强大的力量作后盾,(3)这种协调必须体现公正性。国家正是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最有效手段,于是国家在社会的发展中出现了。

问题是国家作为一种外在手段要能够有效地协调、解决社会矛盾,需要一定的能动力量的操作,而这一能动力量的操作者,从社会的现实上讲,除了人不可能有任何承担者。可是,任何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定成员,都是与其他社会成员没有任何差别的自然人和社会人,因此他理所当然地会与其他社会成员具有利益上的矛盾。这样,当一定的社会成员取得国家的支配权履行协调公众利益矛盾的职责时:(1)他存在自已的个人利益,(2)他需要通过国家职责的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已的利益,(3)公众必须承认并允许他以职责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结果,国家的操作者以一种独立的利益支配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国家职责的履行具有了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客观存在,就在公众与协调公众利益矛盾的国家及其操作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两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于是,在公众的利益矛盾决定国家必须存在并发挥协调作用,国家的存在又有可能在职责履行中侵犯公众利益的客观现实面前,公众所追求的就会是,国家必须存在,但必须公正地执行职责。前者说明了公众对国家的依赖,后者反映了公众要规范国家职责的履行,而且国家始终都存在着对公众利益的侵犯,所以这种规范要始终存在。显然,这种规范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由公众为国家的运行规定共同的统一的标准,而为了国家权力和职责能够在这一轨道上运行,公众就需要约束国家权力和职责的运行。即允许其在公正轨道上运行,抑制其非公正的运行,惩治其已经出现的非公正运行,补救非公正运行给公众的利益带来的侵犯,所以,在本质上公众的约束和监督,是在公众与国家权力和职责的操作者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客观基础上。公众需要国家职责的公正运行,又要防止其对公众利益有可能出现的侵犯的矛盾面前所必须具有的一种控制手段。否则,国家权对公众利益矛盾的公正协调,公众与国家利益矛盾的公正解决就失去了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相应社会与国家就难以正常的运行,公众在依赖国家职责协调他们利益矛盾的同时,就难以防止首先来自国家权力行为对他们利益的侵犯。由此,可以说监督是为了协调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而来自公众的一种对国家的反控手段,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权力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又能抑制其消极作用的社会表现。

而公众要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公众的力量必须强大于国家政治力量。公众的力量是否能强大于国家政治力量呢?从理论上讲,公众的整体力量一定强大于国家政治力量,但从现实上讲,公众的分散个体互不隶属使他们的力量不具有整体性,因此公众的力量要在现实上强大于国家政治力量,公众单个的力量就必须有机整合为一股统一的社会力量,在力量的对比中强大于国家政治力量,然后以自己强大的力量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相应监督国家权力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市场经济与政治监督

既然公众力量的有机整合是公众能够的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先决条件,那么社会中是否具有推动公众力量有机整合的内在根据呢?这要从社会矛盾的运动中寻求答案。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表现为利益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赖,对立使公众之间出现排斥和离散,依赖使公众相互联系和靠拢。所以,公众力量有机整合的内在根据是公众利益上的相互依赖。但这种相互依赖如何才能推动公众有机整合呢?这要求公众利益上的相互依赖能从总体上抑制公众利益上的相互排斥而推动公众在利益上相互联系。由于经济活动是公众各自利益实现最重要的活动,其中最核心的环节是生产活动,所以公众利益上的相互依赖要能推动公众力量的有机整合,最重要的便是公众在经济活动特别是在生产活动中能够相互联系,以使一国范围内分散的互不认识的个人能够自主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市场经济才具有这种品质。

1、市场经济的经济制约。

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广泛分工基础上的交换经济,这种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在其运动的过程中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点:(1)每个市场主体都只拥有部分经济资源而无法单独从事经济活动。(2)每个市场主体必须运用自己的经济资源与他人的经济资源进行连续不断的交换,才能进行经济活动并借此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3)每个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资源参与经济活动都追求最小的投入最大的获利,市场经济这几个基本特点的客观存在反映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则演化为这样一个经济原理: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独立地演着一个经济角色,又不能各自单独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与他人进行资源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使各市场主体必然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各市场主体都追求交换中的最小投入最大利益实现,使各市场主体之间有明确而公开的利益对抗与利益冲突。这样,市场经济运动中的这种合作与对抗、依赖与冲突,便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各市场主体之间客观地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

因此,可以说在纯粹的条件下,市场经济运动中每一交易活动的进行,都是这种制约关系发挥作用的结果。表现在:由于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因此各市场主体以此目的指导资源交易时,有可能产生两种不公正的交易心理,能否通过交易从对方获取更多的利益,要随时提防对方从自己这里实现更大的利益。这种交易心理的客观存在,就有可能使交易出现这样两种不正常的结果,交易不成,或者不公平交易,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各市场主体经济上形成的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各市场主体都十分明白,交易不成各自的利益无法实现,进行交易如果交易不公,总会因遭到某一方的反对、拒绝而使交易最终难以实现。那么,在此情况下,为了交易的成功,各市场主体共同意愿选择的唯一交易方案只会是公平交易。因此,这告诉我们这种制约关系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作用,内在地约束着各市场主体对公平交易的共同选择。没有这种经济上的相互制约,各市场主体在进行资源交易时,就不可能相互约束;而没有经济上的相互制和相互约束,便没法“强制”各市场主体共同选择资源的公平交易。所以,市场经济的经济制约关系既推动各市场主体共同追求、选择和维护资源的公平交易,又推动互不相识的分散的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紧密持久全面频繁地联系起来,以有效地整合为一个经济上的有机共同体。

2、市场主体的政治委托。

然而,实践告诉人们,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易不可能在纯粹的环境中进行,往往是影响人们资源交易的因素十分复杂。从主观上讲,受各种观念和动机的影响,各市场主体不可能因经济上的相互制约就完全消除利益上的防范心理和进犯心理;从客观上讲,各市场主体面临的交易环境和条件总存在差异。所以,交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旦有可能,某一方就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冲破和践踏相互的经济制约和约束,使资源的不公平交易成为事实。可是,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讲,这对各市场主体各自经济利益的最终正常实现是不利的,而且每个市场主体不可能确保自己是每次不公平的受益者,于是,在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制约关系客观作用的基础上,为了维护、促进公平交易始终正常顺利的进行,为了减少因互不信任而增加的交易摩擦和交易费用,为了在交易中增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信心和力量,同时抑制各种因素对公平交易的干扰,也为了有效有力地防止、抑制、打击交易的不公正行为,各市场主体唯有委托一个共同认可的第三者作为他们公平交易的仲裁者和维护者。

可是,谁来承担这一居间人的角色呢?对于交易各方来说,不可能充当这一角色,因为交易各方无法防止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这一职责时不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充分地维护和实现,在此情况下,各市场主体唯有把这一权利委托给一个与他们的交易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来行使。这样,各市场主体便要寻求到有条件和能力行使这一权利的第三者,并委托他去履行居间人的职责,以使之服务于他们公平交易的需要。

可以想见,在一个社会里有条件和能力充当这一公正人的只能是国家。就能力而言,一个国家正好是市场经济运动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国家可以在这个有机整体内统一行使公正人权利。就条件而言,国家作为一种最大的政治实体,可以凭借自己强大的国家力量去有力有权威地履行公正人职责。于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市场主体便会共同地把公正人的角色和职责一同委托给国家。可是,国家是一种政治主体,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基于自己经济上的共同需要,而将居间人的这种角色和职责的委托转化为政治委托,同样地各市场主体这种共同的委托行为实际上就转化为商品社会公众的政治行为。这种委托,从市场主体的经济角度而言,表现为委托国家制定他们公平交易的规则,委托国家监督他们的交易行为和经济活动,委托国家仲裁他们的经济纠纷,委托国家惩治他们中的经济违规。

3、国家职责履行的公众约束和监督。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知,在商品社会,公众首先和主要是基于自己经济利益上的共同考虑和需要而委托国家履行公正人的职责,国家则是因为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最适合充当公正人而为公众选中。但是,在传统的意义上,国家是自主取得管理公众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并且以自己强大的政治力量支配着这种职责的运行。同时,国家是以权力的方式履行职责,并由一定的社会成员操作权力的运转,因而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在履行管理社会的国家职责时,存在自己的利益需要,这借用这一职责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通过自主取得国家权力。自主履行职责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传统意义的国家及其权力的操作者在执行管理社会的职责时,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居于决定的主导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国家权力的操作者是否公正地执行国家职责,公众是难以有效控制的,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如何治理社会协调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公众只有寄希望于国家权力操作者的道德自律。

可是,当国家这种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和职责履行方式在商品社会发挥作用时,商品社会的公众,由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决定了他们经济上的相互联系日益紧密,使他们能够自主有机整合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因此他们就能够联合起来阻抑传统意义的国家对他们的共同利益可能带来的侵犯。这就是,商品社会的公众——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市场主体由于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的客观作用,使他们既共同追求经济资源的公平交易,又共同寻求外在力量对他们公平交易的仲裁和维护。传统意义的国家,因为它固有的条件和能力,是充当各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公正人的最佳人选,因而为商品社会的公众共同选中。但传统意义的国家是自主承担公正人角色,自主实施对社会的管理,因而必然为商品社会的公众所共同担心——公众无法确保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始终公正地履地职责。所以,商品社会的公众在选择国家承当公正人角色、履行公正人职责时,决不能允许国家对他们的共同利益构成侵犯。可是,传统意义的国家因自主管理社会又具有十分明显的这种副作用。这样,商品社会的公众出于自身利益的共同考虑,就要寻求既选择国家承当公正人的职责,又不允许国家侵犯公众利益。显然,公众决定国家职责履地的根本条件,就是公众的力量大于国家力量,这离不开公众直接全面持久紧密深入的团结,即个人力量的有机社会整合,在此社会的现实面前,公众所能采取的最有效办法就是改造传统意义的国家,使国家承当起公众所需要的角色;所能采取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公众委托国家履行公正人的职责,使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只能执行公众授权的事项 。这样,商品社会公众与国家的关系,就转化为一种政治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政治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就实现了商品社会的公众对国家权力运行和职责履行的决定、控制,国家也就 转化成了按公众意志发挥作用的公正人。

当公众能以自己强大的力量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时,公众一定要追求这种约束的最大效果,这种效果的表现就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职责的履行必须公正、高效、积极。这样,国家权力在商品社会的运行及作用发挥本身又给公众的约束提出了要求,即公众的约束不能达到完全扼制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度,也不能约束不了国家权力的运行,而是这种约束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轨道、范围、方式、手段,允许国家权力在这一空间自主运行。如果这种约束不能提供国家权力自主运作的空间,国家权力的消极作用也许不能发挥,但积极作用也难以发挥了。此时,国家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可是,如果公众在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轨道和空间之后任其运行,国家权力在运行中仍然有可能侵犯公众的利益,因为国家权力在运行中仍然有可能侵犯公众的利益,因为国家权力仍会在自主的运作中积极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如果社会的公众对国家权力及操作者的约束只表现出一种事后的惩罚。公众的利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这种频繁的事后惩罚,不利于政治的稳定和正常运行。这对公众的利益同样是不利的。

所以,为了公众约束的充分有效,公众的这种约束必须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即只有公众同意的权力操作才能表现出来。违背公众意愿和要求的权力行为难以表现,出现了也能及时予以抑制。这样,公众的约束力量就必须介入到国家权力运行中,始终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以想见,商品社会的公众所能采用的最现实最有效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公众把自己的约束力量转化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以无时不刻地监视和督促国家权力在公众规定的轨道和范围内积极运行。

三、政治监督的法治建构

商品社会的公众如果要真正实现对国家政治的有效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必须表现出:(1)公众通过这一监督能始终确保国家权力公正而积极地执行职务。(2)公众为实现这种监督所投入的经济、政治资源是最低的。可在通常情况下,公众不可能总以一种整体的现实的社会力量实施对国家政治专门的直接的无时不刻的监督——这既不具有操作性又要极高的投入,而公众又需要并能够进行这种监督。因此,在商品社会,公众为了实现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最好效果,必须寻求到监督国家政治运行的最好形式。

这种形式要能够实现对国家政治最好的监督效果,它必须满足这样几个要求:(1)提供了一整套国家政治公正而积极运行稳定统一的标准,以便国家权力的职责履行离不开确定的轨道,同时公众对国家政治行为的监督具有客观公开的依据,(2)能有效整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而统一为强大的社会力量迫使国家权力接受监督。对此,可以说在社会中,唯一能满足这些要求的最好形式是法律。法律可以把公众对国家政治监督的全部内容以明确稳定公开的规范表现出来,可以代表公众的意愿实施对国家政治无时不刻的监督。

不过,法律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文字规范,国家权力本身却是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因此,公众要运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就需要把自已的力量通过法律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商品社会的国家政治生活就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法治的范畴。

为了实现商品社会政治监督的最佳效果,公众在寻求和进行政治监督的法治建构时,首先要把它置于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整个法治建构之中。即全部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从政治的角度讲,这种法治建构应表现为四个内容不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1)公众运用法律决定国家权力的存在,即任何国家权力的产生、存在、消失和承裁国家权力的机构设置、存在、废除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履行的一切职责应由法律明确授权。(2)公众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即公众运用法律选举和撤换国家权力的操作者,国家权力运行的手段、途径、方式、物质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3)公众运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执行职责,即公众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并以此为依据监视国家权力的运作。督促国家权力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依法检察、质询、知道、报道国家政治行为的权利。(4)公众运用法律惩治国家权力的任何非法运行,即一当国家权力行为违反了法律,公众能及时有力依法惩治任何政治违法行为和违法者,以免国家权力的非法运行给公众带来更大的危害。

但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公众在依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同时,还需要弱化国家强大的破坏力量,但又不能处使国家权力公正而积极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力量受到削弱。对此,有效办法就是,运用法律划分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法律划分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公众依法决定公众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分配,即法律明确规定公众让渡和授予的权利,国家权力才能行使。(2)由公众运用法律划分国家权力的内容,即将统一的国家权力按性质划分为不同的职权,由公众分别创设国家机构,由公众分别授权不同的社会成员行使和支配。(3)由公众运用法律划分国家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

当商品社会的公众运用法律从四方环节规范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从三个方面划分国家政治权力的内容后,我们就可以说商品社会政治生活的法治建构在总体上基本完成了,相应商品社会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状态就有了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离开了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家政治监督的法治;离开了政治监督的法治,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

四、增强我国政治监督权威和力度的法理分析

现在,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必将实现由传统社会向商品社会的转变。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作为商品社会共同特征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法治在我国的形成将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同时作为政治民主标志之一和社会法治内容之一的监督也一定会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建立起它应有的权威。它不会因我国国情的不同和文化的差异而有例外,这是因为作为市场经济的共同本质,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没有任何因素能够阻止市场经济及其力量在我国的成长壮大。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可以说监督在我国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日渐重要,并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同时人们也十分清醒,我国目前的监督存在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表现在:(1)监督乏力。即我国行使监督权力的主体权威不够,所采用的手段、力量难以有力控制和约束监督对象的权力行为。(2)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难以有效抑制监督对象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揭露各种非公正和非法行为,难以准确有力惩治各种权力的滥用。(3)监督扭曲。我国目前的监督关系还未理顺,致使监督在实践中表现出变异、走调、转移、不畅,往往一些监督职责在封闭性、多重性的政治体系中自我循环。(4)监督混乱。表现在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责不确定、权力界线模糊,以致于或者出现监督的相互推诿、相互争权,或者出现监督的死角、盲点。(5)监督的人为性强。总体上看,我国的监督还未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它的最后结果就是监督乏力。

为什么我国的监督会呈现这一状况呢?站在传统的角度分析,人们可以列数许多原因,尤其会认为在权力本位、权大于法的问题并没有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真正实现对国家政治有力有效的监督是困难的。所以,要增强对国家政治生活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推进法治,以便国家权力能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运行。对此,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它揭示了我国监督乏力的原因。但如果以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为主要背景,分析当前监督乏力的根源便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力量还远未达至能够运用法律决定和约束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度,因而我国的监督难以凭借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对国家权力运行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所以,从根本上讲,增强我国监督权威和力度的最有效思路,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步伐,以使支承社会法治和政治监督的市场力量不断壮大。

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法治和政治监督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并且只有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力量发展到支配国家权力运行的时候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呢?显然,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认识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力量的壮大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推进和监督强化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任何国家的法治和监督不可能是在市场经济完全成熟之后开始实施和确立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就需要一面积极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面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要求切实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监督。在我国目前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现实状态下,要增强我国政治监督的力度,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准确地把握我国经济、政治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当然影响我国政治监督的因素很多,但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主要方向分析问题。

1、加强我国监督的经济对策。

我国的市场经济直接脱胎于计划经济,因而我国市场经济从总体上还没有完全形成反映市场经济本质和规律的利益机制和运行机制,同时传统体制的制约还很强大,这决定了追求市场经济利益的市场力量是不强大的。这种不强大的市场力量将难以支承社会政治和政治监督的全面确立。所以,目前增强我国监督权威和力度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以加速市场力量壮大的过程。

可是,加快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又在哪里呢?显然是尽快理顺我国的市场经济关系,使我国经济适当和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要求。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经济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所谓扭曲表现在,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正常;所谓不健康表现在各市场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对资源公平交易的共同追求和整体需要。深入分析导致这种扭曲和不健康的深层原因又在于,各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三大主体——所有者、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没有形成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以至于在三大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共同追求和进行公平交易的自约束机制。这样,三大主体就难以在经济交往中自主整合为一股统一强大的市场力量,共同寻求并强制国家权力保护他们的公平交易和经济活动,同时共同约束和监督国家权力公正地执行职务。

进一步,在三大主体中,作为生产力资源的硬件支配者和经济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的所有者,又居于主导和决定的地位,所以市场经济制约关系的状况如何,所有者的角色起着决定的作用。表现在,所有者与生产者之间,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尤其是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是否健康有力,直接决定着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是否健康有力。如果以所有者为中心形成的经济制约关系是健康有力的,那么,这种制约关系就会决定和支配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健康有力地形成,相应以这种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支配各市场主体之间的资源交易,就会强制和约束各市场主体共同选择和追求公平交易,同时自主形成一股强大统一的力量,决定、约束、监督国家权力服务于各市场主体公平交易的需要。可是又如何才能使以所有者为中心形成的经济制约关系健康有力呢?这就需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角色的合格和职责的到位。合格是指,所有者以自主的经济身份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平等的经济交往和资源交易关系:到位是指,所有者自主独立行使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所有者的全部经济权利。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

以此分析考察我国市场经济运动中所有者这一经济主体,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所有者主体还没有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仍然不是以完全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身份和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结果,以所有者为中心形成的经济关系扭曲、软弱、不健康,而这种扭曲、软弱、不健康的经济关系则难以使各市场主体自主有机地整合为追求和进行公平交易的统一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相应也难以凭借自己强大的力量决定、约束、监督国家权力忠实地公平地服务于他们资源公平交易和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所以,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要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就需要市场力量能决定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这离不开市场力的强大,而要使市场力量逐步强大,离不开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制约关系健康有力地建立和形成,尤国其是以国有企业为中心形成的市场经济制约关系必须健康有力。而为了这种经济关系健康有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合格和到位,即要以独立自主的经济身份和法律地位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这可以说是目前增强我国政治监督力度和权威最主要最基本的措施。

2、加强我国监督的政治对策。

对国家权力的政治监督,并不为现代社会所特有,但传统社会的政治监督是作为国家权力中的一种辅助和次要权力,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决定和支配,因而表现为一种国家权力系统内的自我监督和封闭监督。

我国正在从传统社会向商品社会过渡,因而我国的监督体系也应该适应商品社会的要求,以使我国的政治监督逐步显示出商品社会的性质和功能。为了实现我国监督功能的转变,我国就应该按照商品社会的需要建构我国政治监督的体系。可是,这又需要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加强的进程中进行。所以,当前加强我国政治监督权威和力度的政治对策,从总体上是加快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商品社会的发展要求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相互之间相对独立的政治关系,并明确各国家机构的职责,以便各国家机构能独立自主地执行职责,进而在各自的职责履行中相互牵制。同时,在这个关系的形成中建立起独立的国家机构独立地行使国家监督权力的政治格局。这可以说是增强我国监督权威和力度有效的政治措施和对策。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职责分明、机构独立、相互制约的政治体制的现实条件。因此,我们应该不失时机地以此为目标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所以,当前加强我国政治监督的当务之急则是: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之间真正建立起平等有力的制衡关系。

3、加强我国监督的法律对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品社会是法治社会。因此,以市场经济为发展目标的我国社会必将走向法治,这就决定了作为社会生活构成部分的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是我国政治确定不移的发展方向,以这一背景考察作为我国政治生活内容这一的政治监督,其被纳入法治的轨道也具有了必然性。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的商品化进程也呈快速发展态势,使得我国现代意义的政治监督的作用、功能、地位日益突出、重要。因此,要迅速增强我国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和力度,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这就是在不断推进社会法治的同时,加快依法监督的步伐。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这种依法监督首先要依法确立国家监督机构的专门性、独立性。商品社会的公众要行使对国家权力监督的权利,必须具有专门的代行机构。否则,公众的这一权利就无法通过国家主张,同时这一国家权力是以牵制其他国家权力为主要职志的,所以任何其他国家机构不能都把其他国家权力与这一国家权力合一支配。而为了这一机构监督权力的行使不受制于其他机构,必须使行使监督职能的国家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构。

其次是依法确立国家监督机构的监督职权,国家监督机构是以行使监督职责发挥作用的,那么,国家监督机构要使其监督作用充分有力有效地发挥,除了需要公众赋予它法律地位和力量外,还需要使其行使的监督职责具有确定性、稳定性、独立性。这样,任何其他国家机构既不能抗拒监督,又不能侵犯监督权力。这在权力的效力关系上,就不能出现这一职权的效力来源于其他国家权力的职责,而只能独立地源自于公众的授权和同意。而公众授权和同意国家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这种效力根据和职责内容以法律明确地规定下来。

再次是监督公开的法定化。国家监督机构的职责也需要在公开、透明中行使。否则,国家的监督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就有可能在各自的职责履行中,因缺乏广泛的社会监督而相互结合共同监督滥用权力,并联合起来侵犯公众的利益。所以,为克服监督有可能出现的这种副作用,依法规定监督的对象、内容、职责行使的社会公开是增强监督的权威、效率、公正不可缺少的条件。

最后是依法建立立体的社会监督网络。这是打破监督在政治系统内封闭循环的需要,也是公众对整个国家政治实施直接监督的需要,也是公众对整个国家政治实施直接监督的需要,更是公众对国家监督权力实施监督的需要,为了使这种监督网络更具有权威与功能,就应该依法确立各种独立的社会监督机构、监督职权、监督渠道和监督手段。否则,会抑制和削弱公众监督权利的直接行使,也会使公众的监督走调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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