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林婚书案文卷》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卷论文,婚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7;G25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7)02-0106-05
1983年和1984年内蒙考古所在黑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发掘文书共近3000件,大部分是社会文书,尤以公文为多,其中词讼类文书约有100多件,极具史料价值。亦集乃路总管府架阁库遗址(F116)出土的《失林婚书案文卷》是其中保存较为完整、保存文字最多的一份文书档案。该文卷现存24件,除被告阿兀的诉状(F116:W58)用宣纸书写外,其余均用竹纸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没有涂改痕迹。但因亦集乃路总管府架阁库曾被火焚烧,所以大多文书下半部分已被烧掉,仅存上半部分,或者下半部分因烟熏火烤,字迹无法辨识。《失林婚书案文卷》现藏内蒙古考古所,本人在调研期间得以看到原件并以其为底本,对李逸友先生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进行了校勘,因此本文将它作为研究对象,以考证元代司法文书的书写法式和元代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
一、元代婚书的重要性及《失林婚书案文卷》的内容
婚书是元朝政府明令规定必须订立才予以承认婚姻合法的文契。法令要求婚书是订婚的依据,它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契约,订婚时必须写立婚书。“人伦之道,婚姻为大”,“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1] 39。“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1] 50元代对婚书的内容、语言、格式也有严格规定的:“凡婚书,不得用彝北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理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2] 278因此在元代夫妻双方都特别重视婚书文约的履行和婚书的妥善保存。
《失林婚书案文卷》就是一件以婚书为中心的婚姻案件。汉族女子失林嫁给回回商人阿兀为妾,二人婚书的大致内容在文书F116:W205有所反映。“写立合同婚书○① /林于婚书画字讫得到亦集乃○/今告夫阿兀财钱中统钞二十定○/与本人为妾妻。”[3] 169可见当时阿兀的聘礼是中统钞二十锭,娶失林为妾妻,失林也已在婚书上画字,这个婚书即具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但在阿兀外出经商时,失林与邻居闫从亮相识,失林向闫从亮诉说自己生活的不幸,于是闫从亮提议先将阿兀和失林的婚书销毁,然后到官府状告阿兀压良为驱,经官府判决阿兀和失林离婚后,他再名正言顺地大摆筵席,娶失林为妻。但因失林家存放文契三份,两人都不识字,不知哪份是婚书,于是闫从亮拿三份文契到街上找人(史外郎)识读,并诳称是买柴时拾到的。碰巧阿兀回来后遇到史外郎,史外郎告知阿兀有人捡到他的婚书一事,由此阿兀产生怀疑并告到官府,经官府审讯,失林和闫从亮均承认已烧毁婚书一事,于是官府断决责笞失林四十七下,由阿兀带回严加看管,对闫从亮的判决结果因文字缺失,无法得知。从此案件当中可以看出婚书在元代婚姻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夫妻双方的约束作用。
二、从《失林婚书案文卷》看元代各种状子的书写法式
《失林婚书案文卷》中保存有原告的诉状,有传讯审问被告和证人时记录的取状,有被告的识认状,还有收管犯人的承管状以及责领状,这对于研究元代各种司法状子的书写法式具有重要价值。
1.诉状。原告正式起诉时,须向有关官府递交诉状。文书F116:W58为失林婚书案中阿兀向官府呈递的诉状,内容如下:
告状人阿兀/右阿兀年三十岁无病系本府礼拜寺即奥丁哈的所管○/至正廿二年十一月廿九日午时以来阿兀前去街上因干事忙○/史外郎于○向阿兀○里不见□人○/回说恰才有○/你每的文字○/得于内短少○/见当时阿兀○/文字一纸有○/于仓前徐○/本妇○不见若不状告有此事因今将□到○/具状上告/亦集乃路总管府伏乞/详状施行所告如虚甘罪不词伏取/□□▲/至正廿二年十一月告状○[3] 164
由此可见诉状的书写格式为:
告状人某某
右某某年---岁无病(孕)系---伏为状告---谨状上告
某某官府 伏乞 详状施行所告执结是实伏取 台(裁)旨
---年---月---日 告状人某某
其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原告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健康状况(“妇人若有身孕,声说分明”[4] 215)、住址和户籍。第二,陈述诉讼的事由。语言和内容“并宜短简,不可浮语泛词”[4] 228,“指称端的去处,不得朦瞳陈诉其间。陈理简当,官吏易察”[4] 215。第三,请求官府立案调查审理,并保证自己所说均为实话,绝无虚言。元代法律明确规定“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5] 2670,因此诉状中有类似“所告执结是实”“所告如虚甘罪不词”[3] 164的话语,意为如有假话,甘愿承担法律后果。第四,起诉的时间以及原告本人的签字画押。元代法律规定“告人明记月日”[4] 215,“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5] 2670。本件文书缺失原告阿兀的签字画押。
2.取状。接受诉状之后,官府会将原告、被告和证人等带到法庭,对其进行审问和调查取证,并详记其交代的内容,即写出取状。《失林婚书案文卷》现存9件取状,其中有4件对失林的取状,3件对闫从亮的取状,对证人史外郎贴木儿和证人徐典明善的取状各一件。
F116:W106是对史外郎贴木儿的取状:
取状人史外郎名贴木儿/右贴木儿○/寿寺僧人户计○/伏依实供说至正廿二年十一月廿○/以来贴木儿在家坐间有今○/前来本家于伊怀内取出文字○/贴木儿看这个甚么文字○/前去东街等柴去来捡的这○/二纸贴木儿接在手内看觑○
买到驱妇倒剌一纸阿兀○/人失林合同婚书一纸贴木儿向本人○/说这文字二纸你那里拾来的呵只过○/子上挑着有人等来时要他○/他是人家中用的文字休毁坏○/
蒙取问所供前词是的实并/无虚诳所供执结是实伏取/台旨/至正甘二年十二月取状人○/初二日▲[3] 167
F116:W185是对徐典明善的取状:
取状人徐典名/右明善年廿岁无病系本路○/今不以身役见在在城寄居住○/为阿兀状告妾妻失林将本○/书等偷递与闫从亮一同烧○/善曾行将文字二纸看读事○/问过取状今来明善○/二年十一月廿九日未时以来明善前○/前干事以至到礼拜寺门首逢○/不识后书名今告人阿兀手赍汉儿○/一纸向明善言说这文字○
无虚诳各结已后对问不实○/甘当诳官重罪不词执结是实伏取/台旨/至正甘二年十二月取状人○/初二日▲[3] 167
由此可见取状的书写格式是:
取状人(官职)某某
右某某年---岁无病系---------
蒙取问所供前词是的实并无虚诳所供执结是实伏取台旨
---年---月取状人某某
某某日
其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取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健康状况、住址和户籍。第二,取状人详述事情的经过。第三,取状人保证性的语言,即被取问人向官府保证所说的均为事实,如有虚假,甘愿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所供前词是的实并无虚诳”,“对问不实○甘当诳官重罪不词”[3] 167等。第四,取状的时间以及取状人的签字画押。
由上可知,取状与诉状的书写法式较为相似,但不同的是诉状是由原告自己书写或者由原告找人AI写作,而取状则是官府在审讯过程中由吏员书写,由当事人画押供认的,是审案记录的一部分。
3.承管状和责领状。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有人专门负责看管被告和证人等。看管人(承管人)也要写出“保证书”,即承管状,保证在承管期间相关人员可以随叫随到,如果发生意外,他们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官府还会委托监狱等相关机构看管嫌疑人和犯人,即“责付牢子亦拟如法监○”[3] 170,牢房人员也要写出“责领状”。
F116:W162是祗侯李哈刺章的承管状:
取承管人李哈剌章/今当/总府官承管委得限 日○/妾妻失林并小闫干照人史○/□□根勾前○不致违○
台旨/○/□□日▲[3] 165
F116:W206原告阿兀的承管状:
取承管元告人阿兀/今当/总府承管委得每须要赴府/不致远离一时唤脱如违当罪□/管是实伏取/台旨/至正甘二年十二月取承管元告人阿□/初二日▲[3] 167
F116:W30是牢房的责领状:
取责○/今当/总府责领到锁收男子○/从亮妇人一名失林委将○/去在牢如法监收毋致疏○/违当罪不词责领是实伏○/台旨/至正廿二年十二月取责领○/初九日▲”[3] 170
责领状的格式与承管状的格式基本相同,其内容都由四部分组成。第一,承管人(责领人)姓名。第二,承管的事情。第三,保证性的话语。第四,时间及承管人(责领人)的签字画押。
4.识认② 状。在全部审讯完毕后将记录整理成被告人的识认状。识认状是对整个事情的认识和总结,应是结论性的东西。
F116:W79是失林的识认状:
取识认状妇人失林/今当/总府官识认得见到官夫阿○/买驱男木八剌并答孩○
顿放契书偷递烧毁○/听对问过取状今来从亮○/细招词另行招责外今短○
亮○/将文字二纸分付□□收执○/外有文字一纸我交别人看来○/你的婚书我取了明日○/来我每有商量的话说罢○/家至廿七日上灯时从亮○/间有失林只身前往○/于房檐内取出元藏○/一纸向失林言说这○/娶你为妾妻婚○/者等侯一二日我○/兀将你做妾妻却行○/得断出来时我做筵○/每两个永远做夫妻说罢○/将婚书对失林前于灶○/火烧毁○[3] 169
F116:W188是闫从亮的识认状:
取识认状人闫从亮/今当/总府官识认得见到官阿○/男木八剌并兄答孩元买驱○/书贰纸委系失林元偷递与○字中间并无诈冒识认是实□□/台旨/至正堪二年十二月取识认状人闫□□初□日▲[3] 169
识认状的内容包括识认人姓名、事情经过的描述、保证性的话语、时间及识认人签字画押四部分。识认状与取状一样也是由官府吏员书写,但是由当事人签字画押供认。
三、从《失林婚书案文卷》看元代的司法程序
从《失林婚书案文卷》保存的现有文书来看,元代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接受诉状,受理案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开庭审理,调查取证;相关官员合议以及宣判案件结果。
1.接受诉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文书F116:W144提及“至三十日有夫阿兀□□到官”[3] 168,可见该案件的原告阿兀在至正廿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官府递交诉状,官府接到诉状后,在十二月初二即下令差祗侯李哈刺章将被告人和干照人(即证人)带到官府。“总府今差人前去○/”“来○/被告人/失林闫从亮/干照人/史外郎徐典”[3] 164。
失林婚书案中,亦集乃路总管府官员在案件审理之前,并没有事先调查取证,或者先对当事人进行审问,再调查证人,而且是直接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一起到官府进行审问,这不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元代法律规定,“若本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5] 2671。“今后诸人告状,受理官司披详审问,所告之事有理而实,先将被告人勾唤到官,取问对证。若已承服,不须别勾证佐;若被告不伏,必须证佐指说。然后将紧关干连人,指名勾摄,无得信从私吏,一概呼唤,违者痛断。”[2] 757即官府在审理案件时,应先审问当事人,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方可带证人到庭,而失林婚书案的审理似乎有点仓促,官府直接带派人当事人和证人一起到庭,不合法定程序。
2.开庭审理案件,调查取证。
被告、证人被带到官府的当天即开始审问调查取证。失林婚书案中官府对被告和证人的调查审问较为详细认真。元法律规定“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2] 586。“拯治刑名鞫囚之官,先须穷究证验,后参以五听,察辞观色,喻之以礼”[4] 168,亦集乃路总管府对失林婚书案的审理基本符合这一规定。现存相关取状一共9件,反复记述矢林和闫从亮作案的整个过程,文字冗长,多有重复,即使很细节的问题也都一一记录在案。
从刑房呈文也可看出当时审理案件的过程。在至正廿二年十二月初二日的审问中,“闫从亮○/招得曾○/未曾取责”[3] 168,即闫从亮招供了一些事情,但是还有未招供的事情。F116:W71对失林的取状也提到“失林除备细词○/招责于今短状招伏不合于至正廿二年十□月廿七日/失林于侧近井头拽水”[3] 166。可知,在初二日两人都尚未交代清楚,所供认的个别细节问题与事实不符,或还有隐讳未说的事情,因此官府继续讯问。一直到初九日才“责得闫从亮状招云云○/责得妇人失林○”“闫从亮○/失林已招明白”[3] 170,到此为止,基本查明事情真相,案件的审讯过程结束。
3.相关官员合议并宣判案件审理结果。
“总府官议得”在失林婚书案文卷中一共出现4次,每份刑房呈文中关于处理结果都是“总府官议得”或者是“议将”,由此可知当时的审理是一种“圆署”制度,即由有关官员一起商量合议做出的决定,而非某个人单独决定的。“诸有司,凡荐举刑名出纳等文字,非有故,并须圆署行之。”[5] 2610
文书F116:W45是刑房对失林婚书案的判决结果,其内容如下:
刑房/呈见行阿兀状告妾妻失林○/书来偷递与闫从亮烧毁○/此责得闫从亮状招云云○/责得妇人失林○/总府官议得既闫从亮○/失林已招明白仰将闫从亮○/责付牢子亦拟如法监○/据干照人贴木儿徐明善○/家者承此合行具呈者/锁收男子一名闫从亮/散收妇人一名□□
小木匣内锁收汉儿文字/偷递与从亮赍夯令史□□/看过将买人文契二纸回付□/林收接外将本妇失林□□/妻婚书一纸从亮与失□
合○/与闫从亮○/阿兀红小木○/字三纸偷递○/令人看读○/人文契二纸却○/外有失林合同妾妻婚○/纸失林与闫从亮一同○/夜从亮家灶窟内○/毁了当以致夫阿兀告○/官罪犯止以不容量○/四十七下单○/兀收管着○/一名闫从亮状招○/前件议得○[3] 170、171
这份刑房的呈文先说明事由(“阿兀状告妾妻失林……”[3] 170),之后是案情审查的情况(“闫从亮状招云云……”[3] 170),最后是判决结果(“锁收男子一名闫从亮/散收妇人一名”[3] 170),“四十七下单○/兀收管着○”[3] 171)。可谓事由清晰、言辞客观、判决公正合理。
对失林的判决是“四十七下单○/兀收管着○”[3]171。元代法律规定“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七”[5] 264。现成的法律条文没有对失林这种情况的处理意见,因此总管府官员参照相关条文对失林处以40下的笞刑,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可看出亦集乃路官府办案效率较高。失林婚书案中阿兀起诉时间为十一月三十日,而案件结案时间是十二月初九日,从上诉到审理结束仅用了10天时间。元代对官员办案审理时限方面是有具体规定的。“诸论诉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薄入务,候务开日举行。”[4] 39这主要是从农业生产季节方面考虑的,农闲时节则集中办理词状,力求结案。农忙时节,“住接词状”停务。此外,还规定“诸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者,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5] 2642。但失林婚书案仅10天即可结案,证明亦集乃路官府办案效率还是比较高的。
《失林婚书案文卷》发生元代至正年间,当时回回哈的司应已不再管理回回人的刑名、词讼。阿兀是回回人,文卷中还多次提到“礼拜寺”,可见当地回回人为数不少。按照元代法律的规定,回回人的诉讼纠纷应归回回哈的司负责,或由当地官府与回回哈的司“约会”审理。但从失林婚书案文卷来看,回回哈的司并未涉及案件的审理,这就证实了史书中记载的元政府为削弱打击回回人的势力,在至大四年规定“哈的大师每只教他每掌教念经者。回回人应有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大小公事,哈的每休问者,教有司官依体例问者。外头设立来的衙门并委付来的人每,革罢了者”[1] 339。
总之,《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出元代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有一整套完备的司法程序。最初由官府接受原告的诉状,受理案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讯,最后由相关官员根据所有的事实证据对事情进行合议、“圆署”、判决,每个司法环节都较为完善。即使在元末社会混乱,“正十九年间被红巾贼人将巩昌城池残破○”[3] 166,红巾军起义已波及亦集乃路邻近地区的情况下,官府审理案件仍按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注释:
①本文中符号“/”代表文书内容的换行,“□”代表此处缺失一字,“○”代表此处缺失三个字以上或不知缺失的具体字数,“▲”代表官印。
②“识认”二字在《失林婚书案文卷》中一共出现了6次,分别在文书F116:W188、F116:W79、F116:W117中,文书原件均为“识认”二字,李逸友先生的录文均误写做“认识”,本文所用引文均已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