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战略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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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即依法而治。任何国家或民族步入法治化状态,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创设以下两方面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主客观条件:一是要有一整套尽可能详尽的、忠实地反映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变化发展规律的法律规范制度,这是依法而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二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法人)对法律秩序所包含的社会经济伦理价值的自觉的和坚定的信仰和选择,这是依法而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因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手段和预期目标,它并不单纯是指法律制度建设,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属人的活动。而法治精神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不仅是特定民族法律行为赖以生长的基础和内核,而且还通过每个人的观念介入法律现实,决定法的实施方式和法的职能本身。

正因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治精神状况是支配和决定其法治战略得失成败的精神支柱和灵魂,故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依法而治的国家或民族,都十分注重弘扬法的精神,并以此去唤起人们的热忱,使依法而治由少数决策者的主张变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早在古罗马时期,以长于法学思维著称的罗马法学家们适应城邦自由民从事简单商品经济的需要,不仅建立和发展了完备的私法体系,而且还把法提升到伦理理性的高度加以褒扬,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最高的理性”,第一次把法与善良、公平、正义等伦理范畴等量齐观。尽管因为罗马人把法律和伦理道德混为一谈,受到后人许多非议,但他们一开始就十分注重从社会文化伦理价值的视角解读法的精神实质,把法看成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善良、公平、正义的来源和象征,或者说,是深藏在实定法背后的最高价值本体,从而确立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崇尚法律的精神追求,无疑推动了城邦市民的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氏族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状态的历史进程。

同样,追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由来,也是经由一场艰苦而漫长的以弘扬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为主旨的精神文化建设运动为其开辟道路的。发端于12世纪初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标志着罗马法文化经过黑暗的中世纪数百年沉寂之后,在欧洲广袤的大地上再现其历史的辉煌。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学者们则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公开打出“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旗帜,主张以人为中心,反对以神为中心;提倡人道,以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自由,以反对中世纪的等级特权观念和君权神授观念,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并最终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而在这场运动中提出的一些纲领和口号,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了欧洲各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治模式的政治法律基石和伦理准则。即使是由马丁·路德和加尔文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为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也培育和传播了被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新教伦理精神之所以与资本主义法治精神并行不悖,就在于它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驱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和束缚中解脱出来,在信仰上帝(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投身于世俗的经济政治活动,为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注入了强有力的精神原动力。

由此可见,无论是古罗马抑或是欧洲各民族国家在实施法治战略的过程中,除了制定和颁布与本国本民族经济政治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外,还自始至终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这就是适应法治战略的需要,不遗余力地培育和建构民族的法治精神,进而使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和理性责任精神深入人心。尽管这方面的工作也许是在一种自发的状态中完成的,但其历史的经验对我们仍然是极富启迪的。

综观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自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废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并在这个基础上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 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 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近十几年,我国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其数量之多、频率之快,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曾有过的。但毋庸讳言,在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虽然在立法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社会生活并没有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必然依循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地运转下去。恰恰相反,由于我们尚缺乏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匹配的法治精神,致使许多法律处于虚置状态。根据有关调查的推算,我国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真正在社会发挥实效的只有近50%,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制定总数的5%,即使是那些广为人知、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法律法规,其效力也大打折扣。例如目前经济生活中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的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现象,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腐败、权钱交易现象,文化生活中的盗版盗印、制黄贩黄现象等等,不仅依然存在,且在局部范围内呈蔓延扩大之势。尤其是当前一些违法犯罪现象还同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非法律行为盘根错节地纠缠在一起,使得执法、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查处、判决和执行困难重重。显然这种情形是与我国法治战略的基本精神大相径庭的。如果我们不准备花大力气予以矫正,纵使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仍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我国步入法治化的期望也势必因为精神家园的坍塌和迷失而落空。

人类法治史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意志和民族意志的体现,一般说来,总是与其成员的法律认知要求和法律精神状况相吻合的。否则,它就难以产生;即使产生了,它也将是“死法”,终将被现实生活所搁浅。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在我国大力倡导法治化的今天,还会出现上述制定法与民族法律精神状况极不协调的情形呢?其原因固然是十分复杂的,但从根本上说来,则在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战略不仅是对传统社会人治秩序和利益格局的变革和重组,而且还是对民族既有的与之相适应的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否定和更新。而在这场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社会变革中,要摧毁一种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旧秩序,建立一种颇感陌生的新秩序,必然会遇到传统势力,首先是来自民族内部所固有的非法治精神等惰性力量的顽固抵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历史看,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传统的人治模式及其文化价值导向必然积淀为民族的政治法律精神,并与我国现阶段法治战略所要求的精神风貌相抵牾。

众所周知,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是一个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局限于仰赖大自然的赐予和长辈生产生活经验的传授。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仅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据以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在我国民族中,素有崇尚人伦的传统,这一精神追求或共同的行为模式对于维护自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血缘亲族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确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精神旨趣同封建的宗法关系有不解之缘,因而其重人伦轻事理、重血缘轻地缘、重情义轻功利的弊端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旨趣是格格不入的。与自然经济的这一精神追求相适应,那些攫取了公共权力的统治者们则将其约定俗成的家族宗法制度推及国家政治法律生活领域,构筑起一套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家国同构的权力等级体系和行为调控体系,并按照其成员的身分关系来分配和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在宗法专制制度下,治国犹如“牧民”,以牧民者自居的君王及其股肱不可能具备西方民主政治条件下的民权至上和依法行政的政治法律精神。而屈从于宗法专制制度的“子民”对威不可测的君王及其代表则奉若神明,敬如父母。诚然,在我国历史上,历代君王在奉行人治的同时,也都曾程度不同地推行过法治,但其所谓法治,至多不过是王法之治。且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多为严刑峻法,是帝王用以赏善罚恶,禁奸止暴的器具,是服从于和服务于帝王这一最高价值主体的。因此,这一套法律制度的运作又激发和强化了民族避罪远罚的意识。人们忌讼、贱讼、耻讼,即使作奸犯科,也多在家族内部按家规族法处置,而不愿对簿公堂。因而无从产生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视法权为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和风尚。在自然经济和宗法专制制度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儒家文化,则系统地提出和论证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和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处世哲学,进而在全社会营构一种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礼俗法文化氛围,从文化上堵塞了民族法治精神生长的通道。

总之,我国民族千百年来崇尚人伦、崇尚权力、崇尚礼义的精神风貌,是传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产物,并且是与之相适应的。当我国由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并通过现代法律制度来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时,某些僵化落后的精神文化素质与法治战略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就在所难免了。

其次,从现实看,我国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还不长,还缺乏供民族法治精神生长的浓厚土壤。如前所述,现代法治精神是不可能在传统经济政治生活的土壤中生长的,而只能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却一直没有创设这方面的条件。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主要是一种以夺取政权为主的政治斗争,在当时极其艰苦险恶的条件下,我们主要依靠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无私的道德奉献赢得了这场革命的胜利。新中国建立后,百废待举,我们也主要依靠政治道德整合而不是依靠法律整合来建立和巩固新的社会秩序,相应地,政治道德精神的培育居于优先的地位,而法治精神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怀,甚至还受到冷遇。加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直至改革开放前,我们一直沿袭苏联模式,用行政整合的手段来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由于以一大二公和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苏联模式与我国传统经济政治模式和民族文化心理定势有暗合之处,这样一来,与我国传统人治模式相适应的精神风貌的残余和影响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清算,反而还改头换面得以强化,而新的法治精神风貌的萌芽却因为缺乏适宜的雨露阳光的滋润而日渐枯萎。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才最终打破了“左”的思想禁锢,开始对原有一套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实行根本的变革。正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生活秩序的急剧更迭,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人们要放弃原有的一套精神文化价值框架,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精神文化价值框架,必然是极其痛苦、极难适应的,在有的社会成员那里,甚至还会受到抵触。

最后,从我国法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本身来看,我们现阶段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条件下,通过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由政府倡导自上而下启动的。这一法治建设的特殊模式也很容易使我国法律制度的更新与民族法治精神的协调发展相脱离。

综观人类法治史,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条件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所确立的法治战略也各有其特点。例如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化状态的由来,就是打着复兴罗马法的旗号经由自下而上自发演进的途径实现的,因而西方各民族国家在实施法治战略的过程中,基本上没有遇到来自民族传统精神文化势力的顽固抵抗。相反地,还由于其传统精神文化风尚包含了能为近现代法治化所容纳的合理内容,从而为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巩固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动力支持。我们的法治战略则与西方国家不同,是在中华传统完全中断的条件下,以西方先进的法治国家为参照,凭借政府的倡导和组织,循着自上而下的途径逐步推进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和政府能够顺应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自觉地把握我国未来的历史命运,是对传统人治模式的扬弃和超越。然而,在我国步入法治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首当其冲的又是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与民族法治精神相匹配的问题。因为要移植和引进一套先进的法律制度往往是比较容易的,但深藏于其背后的民族法治精神是引进和移植不了的。鉴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在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颇有市场的情况下,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培育和塑造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耦合的民族法治精神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遗憾的是这方面的工作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尽管我国相继进行了全国性的普法教育运动,但由于普法教育侧重于具体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其重知识、轻法理,重灌输、轻实效的弊端,又使得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收效甚微。由此之故,虽然我国的法治战略已经付诸实施,就社会生活的整体来说,已经被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仍然滞留于传统社会关系格局的范围内,对现行法律的需求相对不足,甚至我行我素,或者对法律表现出惊人的无知,或者通过“私了”规避法律的约束,即便遇有非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可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首先选择的也是怎样千方百计去找关系,走后门,托人情,仰仗亲情、人情、权势等法外之法的庇护,最终导致法律资源及其供给的虚化。

民族法治精神的产生和发展既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渐发育成熟,必将彻底摧毁传统人治模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中华民族也必将从亲身参与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直接经验中领悟现代法文化的真谛,确立和焕发现代法治精神,这是可以肯定的。但问题在于我国民族背负的历史包袱特别沉重,以及现实生活中对民族法治精神的一度偏废,我们有必要采取得力举措促进民族法治精神的生长和发育,使之成为推动法治战略目标实现的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动力。

(一)把民族法治精神的培育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相结合,这是建构现代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我们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时所必须坚持的一个根本指导思想。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考察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的缘起时,曾将其归之于海外贸易和跨海移民,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所带来的最大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原有的以身分等级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起了以契约、平权和自由为基础的新的社会关系格局,孕育和催化了人们对法权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同样,近现代西方民族法治精神的形成也是与17~18世纪以来的工业革命、地理大发现、海外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形成相同步的。因此,在我国建构和培育民族的法治精神,也不能坐而论道,而是必须将其置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坚实基础之上,贯穿到经济建设的各方面和各环节之中去,使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在当前,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因所有制关系、城乡关系、部门关系和条块关系等人为屏障对劳动力流动的不合理限制,创造一个有利于劳动者跨地区、跨行业流动的公开的和公平的环境,使人们在按照契约规则而不再是按照血缘身份规则组织的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中,逐渐认识和把握自身权益与市场经济新秩序的社会价值以及它们二者间的关系,逐渐学会运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武器来实现和保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养成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和精神风尚。

(二)改革现有普法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切实把法知识教育转化为法素质教育,并使之学科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是推动民族法治精神形成的必要途径。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要依法而治,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教育的途径,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使之具备依法办事、依法而治的精神气质。诚然,我们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自1986年以来,相继在全民中开展了规模空前的“一五”、“二五”普法教育,“三五”普法也已经开始启动。这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族的法治观念,确实功不可没。但我们又必须看到,既往的普法教育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解释,忽视了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法素质教育。为此,我们就有必要根据当前法治战略的总体性要求,进一步总结普法教育的经验教训,加强其学科建设和制度建设,即尽快创立普法教育学科,大力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外民族一切传递法文化信息的有用经验及其形式,深入探讨普法教育与全民法素质教育的关系及其综合运用的途径,充分发挥普法教育在培育民族法治精神方面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应加快普法教育的立法步伐,从制度上规定公民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做好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管理队伍的配备、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教育效果的检测评估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等等方面的工作,把普法教育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增强其效能。

(三)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方面的示范作用,是培育民族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因为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的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忠诚卫士,其言行举止不仅代表了国家(政府)的形象,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与西方国家不同,它属于政府推进型。这就决定了政府公职人员模范执法守法的示范作用对于培育全民族的法治精神有着更为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毫无疑问,如果包括执法、司法人员在内的政府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就能从善如流。反之,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绝非危言耸听。当前国内极少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权力寻租行为严重,且“租金”的价码越来越高,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就是一个例证。这也从反面给我们发出了一个警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导致吏治的腐败,进而酿成民风民俗和社会风气的全面腐败,法治战略的目标也将毁于一旦。所以,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腐败及其负面效应的产生,一方面要靠教育,即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另一方面,也要靠管理,即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措施,择优汰劣,扶正祛邪。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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