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兼论“提高农业税、消除所有其他农民负担”的不科学表述_农民论文

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兼论“提高农业税、消除所有其他农民负担”的不科学表述_农民论文

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兼论“提高农业税取消其他一切农民负担”提法的非科学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税论文,提法论文,科学性论文,土地使用权论文,过程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土地关系模型构建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假定一个由农民组成的集体A,该集体有100户农户,有1000亩土地, 其中950亩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50亩用于租赁,租赁收入是集体的部分收入。我们假定有 这样一个土地分配与租赁关系:A集体的某农户G,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分得土地X亩,其分配 方式是平均分配。G农户除了按平均分配方式承包这些土地外,另外在自家的一块承包地旁 边向A集体租赁Y亩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这Y亩土地租赁是不平均的,集体本着向规模经营大 户倾斜和出价最高为原则出租,承租人不一定是本集体的成员,当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 成员优先。由于农户G的土地分散不便于经营和另外承租了Y亩土地(Y<50),把自己原先承包 的X亩土地中的Z亩(Z≤X)又出租给了从外地来此地打工的H农户,H农户也向A集体租赁了W亩 土地(0≤W≤50-Y)。

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转移

在集体统一生产经营中,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同时 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比如农业税收、集体公益事业等。

从集体统一生产经营到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的权利义务总体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形式上 变化了。比如以前统一承担的农业税收,可以不通过先汇集到集体再上缴国家,而是通过集 体做账划分到农户后直接将之交给国家。

在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存在两个恒等式:

集体保存的权利+分散给农户的权利=集体统一经营时的权利(1)

集体保存承担的直接义务+分散农户承担的义务=集体统一经营时的义务 (2)

在上述土地关系模型中,集体A把50亩土地留作出租用,因此对这部分土地的收益权等作为 集体保留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有部分义务由其分担。除此外,大部分权利和义务都分摊给 承包户。

三、土地承包金和租金的经济学内涵

(一)租金的确定依据是生产中土地的贡献

集体的总收入来源于50亩出租的土地和承包给本集体农户的农地收益和其他收益。集体收 入用于集体办公益性事业和维持集体活动日常的开支。

对于集体A,在出租50亩土地时,价格是按照市场供求决定的,如果出租土地的生产率高, 市场需求旺盛,价格就高。作为承租人,土地对他的效用是直接的经济收益效用和提供就业 机会效用,承租土地时,每亩地上其愿意承担的最大租金量P为:

P=经营土地总收益-劳动力成本-物质费用-预期的社会平均利润(3)

如果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农户H可以向集体A承租土地,也可以向G农户和其他农户承租土地 ,如果土地质量条件完全一样,租金也应该完全一样。承租人向土地出租者只承担租金,不 承担其他费用。

(二)承包金的确定依据是集体的需要

集体A通过承包把950亩地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在经营过程中,集体收取一定的承包金(注:农业税的上缴可以由集体统一收集起来上缴,也可以通过划帐后由农户直接代集体上缴。前一种形式中承包金中还应包括农业税,后一种形式中不包括农业税,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后一种形式。因此,下面的讨论中不说明时讲后一种形式下的情况。),这些承包金和集体出租50亩地的租金收入、其他来源的收入(比如工业资产收入)一起作为 办公益事业和维护集体活动的费用。在没有其他集体财产的情况下,承包金很可能按承包土 地面积的大小进行摊配(注:虽然承包金的大小不能以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为依据,但收取的基本前提是土地承包。因此,笔者认为主张将土地承包金与土地承包完全分开是不合理的(任大鹏:《对农村土地承包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4期第8—12页))。假定A集体举办活动的需要资金为T,土地外收益为K,所有土地 质量一样,每亩土地的承包金为Q,承包金的确定以集体公益事业需要为依据,则Q的确定如 式(4)所示。

Q=(T-K-50P)/950(4)

承包金Q与租金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从长期讲,土地承包费要低于租金(注:这个差值实际上是作为集体成员权利的经济体现,当承包农户出租承包的土地时,这部 分净化收益归承包农户无偿占有。),不然,农民就 去租地而不愿意承包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价值。但在某一短期内,承包金可 能高于租金。假定每亩地租金与承包费的差额为R:

R=Q-P (5)

当R大于零时,集体不用统一积累或再分配,而是农户直接进行积累或扩大再生产。当某一 年的R小于零时,丰年的积累或其他收入可用于补充当年集体支出的费用(注:在有些地区,非农产业发达,承包经营农业的比较收益低,但农业经营还需要,于是承

包经营土地者不但不交土地承包金,还能得到补助,这进一步证明了承包金与租金无关。当然,进一步反思,这时的土地承包与靠土地为生的土地承包有很大的差别,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内部分工。)。

四、农业税、粮食定购和土地承包与租赁

(一)农业税与土地承包和租赁

农业税是以土地所有者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无论在国内从事 何种生产,都要交纳税收,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通过税收积累财政收入,维持国 家 机构的运转,同时再分配社会财富。国家的农业税收收入所得,有部分返还给当地进行农业 再生产等建设投资。

无论集体A的农民是否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集体A都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如果是本集体的 成员承包了土地,这种承包关系也相对稳定,可由承包户直接代集体A缴纳;如果全部出租 给他人,集体A可以先收集起农业税再交给国家,或委托承租户代交。一般而言,农业税占 农业收入的比重比较低。农业税整个过程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国家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 承租人的关系(注:国家通过征收一定的特种种植税来调节农业生产结构的平衡与此是不同性质的。有些地方利用农民交农业税的机会,把一些费用摊给农民,这是乱收费的问题,不是农业税的问题。)。

(二)粮食定购任务与土地承包和租赁

我国的粮食定购是短缺经济和粮食价格偏低的产物。当然,在发达国家,国家通过粮食定 购支持农业,实际上是农业收入部分转移到国家,当定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是国家支持农 业生产的一种方式。近两年由于我国粮食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不大,使定购的意义发生 了变化——保证足够的粮食储备。

在粮食定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定购合同是国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在定购价格高于 市场价格时,往往是政府与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但目的是促进土地按政府的意图使用 ,因此从根本上讲也是政府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在有关土地租赁中如果涉及粮食定购,定 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将影响租金的高低。

五、农民负担与土地承包和租赁

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劳动形式等承担的国家(包括各级政府部门)、 集体的各种税费支出。它包括税收、土地承包金、教育附加费等。

土地承包是国家赖以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和集体收取承包金等的主要根据之一。不过要说明 的是,农民负担并不都是通过直接和缴纳土地承包费或农业税等的形式摊到农民身上,有些 是通过向乡镇企业或其他看似与农业无直接关系的形式构成。比如租赁费可能是100元/亩, H农户通过给村干部送红包100元,以80元/亩承租10亩,承包费虽然是800元,但对承租户而 言,计入自己负担的是900元(100元+800元=900元)。这100元的负担转嫁给了其他农民,另 外 未交的100元也转嫁给了其他农民。

合理的负担是必须的,但目前有些基层干部还把大吃大喝和玩乐等五花八门的开支都摊在 农民身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相对而言,租赁关系比较简单,承租农民只需根据合同支付租金。

六、“提高农业税而将其他村提留和乡统筹一律取消”的提法没有科学根据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租金、农业税、承包金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基层干 部理解不深或故意混淆视听,使各种负担混为一谈,基层乱摊派现象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 担,扰乱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于是中央提出将农业税从3%提高到5%,其他一切费都一律取消 ,这种想法是很好的。随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新旧集体的矛盾难以在短期内 有大的调和。在经过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改革后,农民的所有权地位得到比较好的体现;农业 作为弱质产业需要政府的不断投入,而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农业的投入明显不 能满足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职能,或实行准国有化,在税收的同 时将地租一并上收,然后通过财政补助地方基层经费,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 支持了农业。但类似“提高农业税而将其他村提留和乡统筹一律取消”的提法是没有理论根 据的。原因有:农业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不收 取任何费和地租,也就是说,要么完全否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要么无偿使用集体土地。第 一种情况与现行土地制度不相符;第二种情况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上述提法 是不科学的。

七、结论与讨论

农业税、租、承包金和农业负担是不同的概念,其理论依据和大小确定各不相同,不能混 为一谈。

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提高农业税而将其他村提留和乡统筹一律取消”的提法是不科 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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