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二)--对美国总统告别演说的分析_美国总统论文

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二)--对美国总统告别演说的分析_美国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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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8)01-0068-06

一 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

阅读并分析美国总统在各种场合尤其是各种正式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利于认识真正的美国宪法,又有益于感受与体悟宪法精义,深化对宪法与宪治的理解①。鉴于告别演说在美国总统生涯中的重要性,本文拟以《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②为分析范本专门整理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

《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一书的“告别篇”共16篇,其中包括三位遭刺杀死亡的总统林肯、麦金莱与肯尼迪的遗作。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告别演说只有13篇。在这13篇文献中,有8位总统直接论及宪法:相关论述可谓精辟,值得体会与琢磨,兹详述如下:[1]289-292,296-297,300-3013,358,361,367-375,379-380,391

在连任两届总统后,美国第1任总统华盛顿请有美国“宪法之父”之称、后来成为第4任总统的麦迪逊为他起草告别演说,要求“用简洁温和的字眼,表达我对祖国的良好祝愿,让上帝继续保护它的繁荣、祥和、安定”。麦迪逊不负厚望,起草的演说非常精彩,影响深远,直到今天,美国国会都会在华盛顿的诞辰宣读这篇演说。华盛顿在演说开头向人们表达5个祝愿时3次说到宪法,第一次是在表达第三个祝愿时说:“愿你们一手制定的自由宪法将神圣地保持下去”;第二次和第三次则是在总结与结束祝愿时说:“总之,愿你们在自由的庇护下,认真维护并慎重使用上帝的赐福,各州人民享有更美满的幸福。使你们获得把你们的宪法介绍给其它各国的荣誉,使这部宪法为那些对之还十分陌生的国家所赞美、爱慕和采用。”他还在谈到权力分立与制衡时三次说到宪法,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思考的习惯会使公职人员谨慎行事,“不超越宪法规定的他们各自的权限”,避免相互侵权;如果根据人民的意见,“宪法规定的权力的分配和修改”有错误,可用“宪法规定的修正办法”予以改正。

第4任总统麦迪逊于即将离任时的1916年12月3日,在国会发表了第八次国情咨文。咨文言简意赅,情理交融,思想深刻,既对美国建国40年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又憧憬了未来。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憧憬未来,他都不忘高度赞扬宪法,在不到1 000字的咨文中5次提到宪法。他在回顾历史时认为,宪法是不受干扰地思考和自由选择的产物,具有宝贵的活力,对美国而言非常珍贵。在展望未来时,他首先表示,他或许可以被允许以美国人民对真正的自由,以及对保障自由的美国宪法的忠诚,再多说几句。他多说的几句,也就是先从六个分的方面,再从一个总的方面表达了对美国政府的期望与信心,其中第一个分的方面就是:“这个政府把谋求公众利益作为唯一目标,用国家宪法所圣化的伟大原则,用各种彼此密切相关的道德原则,来协调它的各种措施。”

第7任总统杰克逊对美国的影响也是十分深刻和深远的,他之后的好几位总统都与他关系密切,有的能够就任总统与他的鼎力相助分不开。尽管在任8年期间以铁的意志与铁的手段捍卫了联邦的统一,但他在1837年12月即将离任时向国会提交的咨文中,仍然深深忧虑联邦的前途。在这个咨文中,他5次明确提到宪法或违宪,涉及到两个重要的宪法问题:一是关于宪法的作用。他回忆了华盛顿当年把宪法作为一项实验的有关情况,认为实验超乎寻常地成功了,幅员辽阔的美国的每一个角落都感受到了宪法的好处,分享了采用宪法后所产生的普遍富裕。他还将“他们根据现行宪法而享有的富裕和幸福”作为维系联邦的重要纽带。二是关于违宪的法律。他认为,由于看法错误或者考虑不充分,国会也会通过违宪的或不公正的法律。这些法律可视其具体性质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纠正错误:一是司法审查,二是自由的讨论和平静地求助于人民的理性和公正。但是,在这些法律未经法院宣布无效或经国会废除以前,任何个人与团体都不得依恃暴力,拒不执行。他强调,如果一个政府在其活动范围内没有力量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它就不再成其为政府,也不配被称为政府。当然,政府执行法律的力量不能理解为单纯的暴力,政府的基础应该是人民的爱戴,是它在全国各地给予生活、自由、荣誉和财产的保障,以及公民间兄弟般的相互爱护。

如果政府违背公众的感情而一味行使强制权力,“宪法就不能贯彻”,联邦也不能保全。第36任总统约翰逊雄心勃勃,在离任之际仍然念念不忘他的“伟大社会构想”。虽然面对越南战争越陷越深等困境,他依然坚信美国能够实现最终目的,“这些目的由宪法阐明”,经受了历史的考验,体现在各种进步法律之中,并将由当选后为同胞服务的人来具体实现。

在1974年8月8日发表的辞职演说中,第37任总统尼克松将自己的辞职与宪法联系起来。他说,只要他在国会中还存在足够强大的政治基础,他就强烈地感受到必须有始有终地把宪法赋予他的责任继续下去,否则就违背了宪法精神,将给未来留下危险的先例;可惜这个基础已不复存在,他相信宪法的目标已经达到,他到了退出执政舞台的时候。

第38任总统福特在继任总统、赦免尼克松、竞选总统的演说中,都曾多次提到宪法,在告别演说中也不例外,6次直接提到宪法。他重复了在继任总统时对水门事件的根本看法——“我们的宪法行之有效,我们伟大的民主国,不是人治而是法治的政府,在这里人民说了算。”他回顾了继任总统时,宪法程序和其它体制的完善性都受到怀疑的情形。他希望新国会能重新研究宪法赋予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限。他还在演说结尾时嘱托:“宪法是一切自由的基础,你们要捍卫它,珍爱它。”

竞选连任失败的第39任总统卡特在告别演说中显得极有风度。他不仅表示自己将竭尽全部的良心和信念去支持新一任总统里根,祝愿里根成功,万事如意,而且呼吁大家理解和支持里根总统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让大家形成共识,他表示:“今晚,首先我愿简要地谈论一下,美国总统这一最为特殊的职位。”他认为,美国总统曾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职位,并且是受法律和习俗的约束最为严格的职位之一。但是,就在美国政府有责任领导世界上大多数人渡过困难时期到达一个安全与繁荣的未来时,大家正日益被各种专业团体和特殊利益组织所吸引,以保证个人观点和个人利益在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后都能得到保护。这是美国政治生活中令人不安的因素,将歪曲美国的目标,因为国家利益并不总是所有个人利益或特殊利益的组合,共同福利是人们的共同利益加上共同责任。他强调,由于存在着来自特殊利益集团的种种压力,总统应该强而有力,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这非常重要。总统是唯一经选举产生并代表全体人民的官员,他的决策当然需要听取各种不同的乃至相互抵触的观点,但必须代表国家利益并向全体人民陈述。

演员出身的第40任总统里根直到70岁才成为白宫的主人,但他老当益壮,在任职期间政绩突出。1989年11月11日,他在告别演说中豪言“我们改变了世界”,认为:“我们所经历的变革,是人类历史上‘我们人民’真正改变了政府的演变进程的第一次革命”。他形象且深刻地讲到,是“我们人民”告诉政府,而不是政府告诉“我们人民”该做什么,“我们人民”是驾驶员,决定政府这辆汽车行驶的方向、道路与速度;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是告诉人民享有哪些特权,而在美国宪法中,则是“我们人民”告诉政府能够做些什么,“我们人民”是自由的。他说这种信念是他在8年总统任期内不懈努力的基础。

二 基本启示:大国尤需宪法

虽然篇幅不多,但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关于宪法论述的覆盖面却相当广,具体涉及到宪法的历史、现状、未来、精神、目的、作用、性质、特点、地位、贯彻、维护和捍卫等多个方面,可给我们多种启示,本文仅集中讨论“大国尤需宪法”。这植根于美国总统告别演说的特点——告别演说相对于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来说,感慨、经验与超脱的成分更多,这一点也体现在美国总统对宪法的论述上。

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与他们在就职演说、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就共同点而言,集中在赞扬宪法与尊奉宪法两个方面;就不同点而言,最突出的是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格外显得语重心长、情真意切,带有浓厚的经验味道,具有强烈的感染力量,可谓经验之谈、肺腑之言。如华盛顿总统祈愿宪法神圣地保持下去,并走出美国,为其他国家所赞美、爱慕和采用;福特总统在告别演说结尾说道:“宪法是一切自由的基础,你们要捍卫它,珍爱它”。可以说,只要用心面对、诵读和体会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以上论述,并将之与美国的发展历程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就不难得出“大国尤需宪法”的结论。

什么是大国?什么是宪法?仁智各现,莫衷一是,但众所周知的是:美国是大国,而且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迄今为止成效最明显、影响最广泛的宪法。更有意思的是,美国这样一个标准“大国”与美国宪法这样一部典型“宪法”,从一开始就血脉相连、命运相连。在易中天教授看来,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而是先制宪后建国,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美国国父’就极为不妥了。不但‘国父’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也应该是《联邦宪法》。”[2]158进一步说,美国宪法不仅是美国之父,也是美国之母。这是因为美国的发展自始至终受到美国宪法的百般呵护,正如著名美国研究专家任东来先生所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为此,无数的学者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地理的、人口的、资源的、经济的、政治的、国际环境等诸方面探索美国成长的奥秘。但宪政学者却认为,美国的宪法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实乃一切发展的基础,而且,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3]

为什么大国需要宪法,而且是尤需宪法?从美国总统告别演说来看,是因为宪法及自由的基础、民主的基础、发展的基础、秩序的基础、权力的基础、权威的基础。概括地说,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是大国之根本。“根深才能叶茂”,无宪法之根,则无国之大厦③。有专家指出,对于美国人来讲,宪法就是一个契约,宪法所依托的原理已成为美国人思维方式的基础。“理解这种‘宪法文化’也是理解美国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因为对于这样一个契约自上而下的共识,是五花八门的美国人最大的一个共同点。这无疑也是美国这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来源复杂、文化多样,最有理由不稳定的国家,却始终十分稳定的原因。”[4]56其实,宪法之于美国的价值,远远不止于稳定,还涉及到发展、进步、繁荣等各个方面。这一点,美国人自己也是认可的。“在评论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选票纠纷的法律解决时,美国著名政论家弗里德曼也探讨过美国强大的终极原因。他认为,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5]从美国总统这一群体来看,他们也在一些演说中明确地将美国的成就归功于宪法。如第2任总统亚当斯在就职演说中说:“在支持者的殷切盼望下,宪法开始实施了。由于对宪法持有习惯性的关心,对它的实施感到满意,并对它在国家和平、秩序、繁荣、幸福等方面产生的功效感到喜悦,所以,我对宪法拥有一种自然的依赖和崇敬之情。”[6]9第7任总统杰克逊在告别演说中认为,幅员辽阔的美国的每一个角落都感受到了宪法的好处,分享了采用宪法后所产生的普遍富裕。

近年来,无论是“宪法”话题还是“大国”话题,都在不断地发酵,一度成为街头巷尾的文化热点,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对与“宪法”以及“大国”相关问题的认识。但是,将“宪法”与“大国”有机结合起来的讨论,依然不够充分和深入。实际上,有“根本大法”之称的“宪法”与“大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亲缘。大国尤需宪法,既可从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推导出来,也可在相关大国的发展轨迹中得以印证,还具有深刻的、充足的理论依据。“大国每每有大法。”[7]这个论断,虽简单,但准确;虽直白,但隽永。从近现代的历史来看,这里所说的“大法”,就是指“宪法”,也应该是指“宪法”。宪法既是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也是近现代国家的来源与准则;既是法治实现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转型的旗帜,也是国家实现从专制国家到民主国家转型的灵魂;既是大国法治的重心所在,也是大国崛起的关键所在。可以说,宪法对于大国而言,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大国法治还是大国崛起,都必须奠基于宪法、依赖于宪法、仰仗于宪法。当然,大国尤需的宪法,是至上的宪法,是有真实权威的宪法,而不是装饰性宪法;是至善的宪法,是有良好品性的宪法,而不是工具性宪法。

三 “大国尤需宪法”的展开:侧重“大国”

大国,既是个地理概念,又是个文化概念。政治大国、经济大国、文化大国、军事大国、农业大国、工业大国、教育大国、软件大国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充分说明“大国”应用之广泛。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宏观性与概括性,这也就决定了宪法与大国之间的特殊关系,绝非一种细枝末节、面面俱到的关系。从研究的角度讲,也就没有必要从一些零星的、细微的角度讨论宪法与大国之间的关系,而应将讨论的重点定位于那些带有普遍性与根本性的问题。从已有研究与社会舆情来看,“大国崛起”无疑值得讨论。同时,尽管“大国法治”相对于“大国崛起”而言显得十分陌生,但它确实是讨论大国时绕不过的一个带有基础性、战略性与全局性的问题。作一个不太确切的划分,“大国法治”集中反映了法律人的关切,“大国崛起”则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大众瞩目的焦点。不过,无论是“大国法治”还是“大国崛起”,都特别需要宪法的鼎力相助。

1.大国法治尤需宪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治可分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演进型法治与建构型法治等多种类别,学界对此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近年来,学者们又纷纷提出“咨询型法治”[8]、“具体法治”[9]、“均衡型法治”[10]等法治模式,并有学者详细讨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11]。

这里所说的“大国法治”,相对于“小国法治”而言,它是“法治”和“大国”两个概念的复合,主要讨论的是在“大国”如何进行法治建设[12]。尽管关于“大国法治”与“小国法治”的专门成果相当少,但从“大国”与“小国”角度谈论法治的资料还是有一些的。如通常认为,小国比大国更适宜直接民主制,联邦党人认为,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13]198。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以及当今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无疑属于大国。因此,探讨“大国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之所以断言“大国法治尤需宪法”,简单的逻辑就是:法治的使命在于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但大国往往伴随巨大的、强大的、庞大的国家权力,从而增加了在大国实现法治的难度;换言之,大国法治之难就难在规制在大国中具有特殊合理性的、强大无比的国家权力上,因而,作为从源头上控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于大国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显得更加突出。由此不难理解,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在就职演说与告别演说中谈到法治政府时,首先提及的就是宪法。

2.大国崛起尤需宪法

严格说来,大国崛起中的“崛起”并非规范的学术用语,而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大意是指“大的发展”。大国崛起显然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正如诸多学者所指出,法治在大国崛起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4]进一步说,作为法治基石的宪法在大国崛起中不能“虚位”,更不能“缺位”,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内外因关系原理来看,大国崛起的主要障碍不在于别的,就在于大国本身。国家包括大国并非十全十美之物,正如诸多思想家所说,国家本身是一种不得已而需要的罪恶。如何彰显自身“善”的一面、抑制自身“恶”的一面,是大国在崛起中必须认真面对并努力解决的关键问题。从人类社会迄今的文明水平来看,驯服国家的最佳选择正是宪法。另一方面,从人本主义的立场来看,虽然大国崛起的主要标志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欣欣向荣,但其根源在于国民活力的迸发与智慧的涌流,以及国民之间的精诚团结。换言之,大国崛起的表象是国力的强盛,实质则是民力的集聚与爆发。这也是大国崛起的主要动力与基本保障。而要使国民的活力得以进发、智慧得以涌流,就必须维护和发展国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等。同时,要使国民精诚团结,就必须为他们提供一个基本的共识平台与共同的基本行为准则,让他们互相尊重,互不侵犯。这点对于大国而言,尤为重要。历史上一些小国战胜大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小国的国民团结,强大的凝聚力催生了强大的战斗力,正所谓“人心齐,泰山移”。宪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与社会团结和睦的粘合剂,对于大国崛起的意义自然非同一般。由此不难理解,美国早期总统华盛顿和麦迪逊在告别演说中表达愿望时,都不忘强调宪法,第七任总统杰克逊更是在告别演说中直接称赞宪法给美国带来了繁荣。

事实上,不只是美国的崛起受益于宪法,还有英国、日本、印度等多个大国。只不过,美国代表的是成文宪法国家,英国代表的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美国代表的是海洋法系国家,日本代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美国代表的是发达国家,印度代表的是发展中国家;美国和英国代表的是西方国家,日本和印度代表的是东方国家。就英国而言,有学者指出:“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15]1就日本而言,“日本的崛起肇始于明治维新以后,而日本在19世纪末期经济起步之初,明治宪法是发挥了巨大作用的。”[16]至于印度,正如专家指出:“必须肯定,给予印度活力的,部分是由于其国内宪政在这个世纪的发展历史。”[17]299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孙中山先生和胡锦涛主席分别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我们有什么法子可以使他实现呢?我想亦有法子,而且并不为难,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18]489“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19]

四 “大国尤需宪法”的深化:侧重“宪法”

当代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有宪法,也或多或少地期望通过宪法来实现国家的强大。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认的大国是有限的,一些国家的宪法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甚至,围绕宪法产生的危机还加剧了一些国家的困难。这就提出了一个认真解剖宪法的问题。这当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宪法的分类、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功能、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效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维护等多个方面,在此仅结合美国总统的告别演说指出:大国尤需宪法,本身没错,但是还需进一步明确,大国尤需的宪法是至上的宪法与至善的宪法。

1.大国尤需至上的宪法

所谓至上的宪法,是指权威得到充分尊重与实现的宪法。宪法至上,既指在静态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尊,一切普遍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又指在动态的法律实践中,宪法的权威至高,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违反宪法的行为无效。从宪法理论与实践来看,至上的宪法只能是真实的宪法、行动的宪法,而不是作为花瓶摆设或束之高阁的宪法;只能是受到尊重、得到实施的宪法、而不是作为批评对象或政治宣传的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中赞扬宪法,如,麦迪逊、约翰逊与福特分别赞扬宪法珍贵,阐明了美国的最终目的,行之有效;还是他们表示尊奉宪法,如,华盛顿告诫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尼克松强调不能违背宪法精神,以及杰克逊总统强调纠正违宪的法律,体现的都是宪法至上。

之所以断言大国尤需至上的宪法,是因为大国所涉事务往往比小国所涉事务更加纷繁复杂,更加需要统筹兼顾、总揽全局的权威;如果这个权威不是宪法权威而是其它权威,如最高领导人的个人权威,那么大国的肌体就不可能保持健康,大国的法治就难以建成,大国的崛起也就难以保证,即使暂时崛起,也难以持久。由此不难理解,美国宪法为什么在有限的正文中郑重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与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亦不难理解,美国总统在告别演说以及其他演说中多处赞美宪法,表达遵守、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决心。

2.大国尤需至善的宪法

所谓至善的宪法,就是品格十分良好的宪法。宪法是有品性或者说品格的,是有精神的,有价值的,绝非纯粹的工具。比照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两重含义的诠释,如果说宪法至上强调的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与普遍遵守的话,那么宪法至善强调的则是宪法本身是良法、善法。从宪治的角度来讲,如果说宪法至上是宪治之“形”的话,那么宪法至善则是宪法之“神”,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遗憾的是,宪法至上与宪法至善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机的结合,宪法至善缺乏应有的关照。实际上,就重要性而言,宪法至善丝毫不亚于宪法至上,宪法至善是宪法至上的前提;只有先夯实宪法至善,才有可能实现宪法至上。那么,至善的宪法又是什么样的宪法呢?从价值论的角度讲,无疑应该是自由的宪法、民主的宪法、保护人权的宪法、捍卫正义的宪法。其中,自由与人权侧重从“一”的角度体现宪法至善,是宪法至善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民主与正义侧重从“多”的方面反映宪法至善,是宪法至善的重点,也是难点。进一步说,自由可归结为人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民主可容纳于正义,是一种最起码的正义;实现宪法至善,关键就在于通过保障自由以保护人权,通过促进民主以捍卫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华盛顿、麦迪逊、福特三位总统在告别演说中,从自由的角度来谈论宪法性质与功能④,还是杰克逊总统与里根总统在告别演说中从民主的角度来谈论宪法的内容与贯彻,说明的都是宪法至善。

之所以强调大国尤需至善的宪法,既是阅读美国总统告别演说的体会,也是大国的特征使然。大国之“大”,既在于国土面积之广大、人口数量之硕大、国家实力之强大,亦在于国家理想之远大、国家事业之宏大、国家影响之巨大。所有这些显性的或隐性的“硬件”或“软件”,都对大国的宪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至善的宪法,才能在大国的广阔格局中赢得心悦诚服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促进宪法在大国中树立至上权威,实现宪治理想。

[注:本刊2007年第6期刊发作者同名论文(上),因工作疏漏误将作者出生年标为1978年,作者实际出生于1977年,特此更正,并向作者和读者致歉。]

注释:

①可参见拙文: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上)[J].时代法学,2005,(1);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下)[J].时代法学,2006,(2);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新论[J].时代法学,2007,(3)。衷心感谢周叶中老师、李双元老师、韩大元老师先后当面对我研究美国总统宪法观的肯定与勉励、启发与指导。

②王建华主编:《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笔者自2004年以来一直注意收集美国总统的各种演说,但迄今未发现国内出版过所有美国总统告别演说的译著。加之写作篇幅上的限制,本文采取了这样一种以点带面的方法。

③不少美国学者的著作在很靠前的篇幅种讨论宪法,也许能从侧面说明这一点。如美国学者希尔斯曼的著作《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政府、政治与宪法”。

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直接将宪法作为自由的法([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林燕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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