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风云变幻,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从而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本文针对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的常见实务问题,就代理人面对造价鉴定时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简单总结和阐述。
关键词:法律实务,造价鉴定;鉴定实务
1 造价鉴定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不存在直接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规定,但是工程造价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适用于造价鉴定。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部委的规章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文件对造价鉴定有所涉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造价鉴定的范围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 鉴定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对策
2.1 造价鉴定启动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工程造价鉴定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从而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一般而言,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以及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均有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对于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因为固定价款范围内的价格已经确定,故主要是针对风险范围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除此之外,在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确定已完工程造价或者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时,也会存在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可能性。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适用有关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故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据。然后,由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并决定是否对其采取罚款、训诫等处罚手段。
2.2 当事人仅对确定部分工程造价
确定工程造价鉴定范围,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形式。本着尽快解决纠纷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则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但实务中存在当事人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或者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部分与可以确定的部分不可分的情况,此时从客观上看,二者乃是一个整体,法院通常不会强行区分,而是根据客观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会向专业机构咨询。
2.3 工程造价鉴定方法选取问题
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因此,需要对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时,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一般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却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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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鉴定资料的提交和确定
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当事人提交或者法院调取的鉴定资料为依据。鉴定程序启动后,法院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原则上应当根据鉴定资料清单确定。
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法院应当参照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清单外的资料。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应在质证环节进行查明。不具备关联性的,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当事人认为鉴定资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客观原因确不能自行提交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5 鉴定报告作出后的应对方法
鉴定材料收集完毕,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材料就待鉴定事项确定计价原则并出具初步的鉴定意见,征求法院和当事人的意见。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鉴定机构联系和沟通,提出意见。
(1)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处理的要点
鉴定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前,先行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征求法院和当事人的意见。法院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并送达当事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应当就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提出意见。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鉴定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听证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并及时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质证问题
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是否相符、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错漏等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鉴定事项、计价原则、计价方式、鉴定依据等方面的瑕疵和错误提出鉴定意见,甚至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进行发问,对于维护自身权利至关重要。
(3)鉴定意见存疑问题
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重新鉴定。
3 结语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决定了其价格的确定必然与普通的商品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相较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更加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法官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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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及其应用与研究[D].湖南大学,2013.
论文作者:李婷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鉴定论文; 当事人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意见论文; 法院论文; 鉴定人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