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不公与脑力劳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脑力劳动论文,不公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试从分析现实的分配不公状况入手,确认合理拉大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的界限,探讨脑力劳动公平分配的理论依据,对解决脑力劳动的分配不公问题力陈个人之管见。
一、分配不公的两种形式
时下,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日趋严重,正引起国人的普遍关注,成为目前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生活震荡的一个焦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鸟瞰分配不公的现状,并不像人们通常所注意的那样,专指个人收入差别过分悬殊。实际上,分配不公应该包括平均主义和差别悬殊两种形式。因为两者实际上都使劳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人“吃了亏”,使劳动能力差、贡献小的人“占了便宜”。不同形式的分配不公,导致共同的分配弊端:超过劳动或贡献差别的那部分收入,已经不是自身劳动或贡献的收入,而是对别人劳动或贡献的一种侵占。
1.收入差别悬殊虽然是改革以来分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但却日益严重,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主要表现在:①不同所有制职工的收入差别过大,国有企业收入偏低。②不同产业、行业职工的收入差别不甚合理,脑体严重倒挂。出现“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鸡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收入不合理的现象。③不同就业方式职工的收入差别悬殊。在职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离退休职工再就业,收入往往超过正式工作岗位上的收入。④不同地区职工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地域的自然禀赋差异,开发程度差异,政策环境差异,导致地域之间竞争初始位置与条件的不同,进而造成收入的明显差距。⑤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获取非要素收入,即并非因劳动、技能、管理、信息、风险及资金、资产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而获得的收入,这是广大群众最不能容忍的分配严重不公的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的收入差别在悬殊程度和涉及面上远没有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严重。但这种差别毕竟不是由人的劳动或贡献差别决定,所以,尤为引起人们普遍而强烈的不满。
2.平均主义倾向不仅没有真正得到有效的抑制,在许多方面比改革前更为严重。主要体现在:①改革10几年来,陆续出台的各项调资举措及工资改革,都带有“还帐”性质,注重了工资的稳定作用,却忽视了工资的激励职能。②绝大多数企业仍基本沿袭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据匡算,职工工资性收入中50%以上是平均发放的。③机关事业单位更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分配色彩,出现“平台”扩展为“平原”,工资等级中“几世同堂”的不合理局面。④分配中的实物化倾向进一步强化,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80%的福利消费和实物配给,按人头平均分配,提高了收入的均等程度。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收入差距的方法。70年代,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在0.32—0.38之间,发展中国家在0.42—0.52之间;而我国城镇居民,70年代为0.18;80年代初为0.15左右;80年代末有所扩大,在0.19—0.23之间。可见,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都是目前世界上收入最均等的国家之一。就普遍而言,人们对收入差距拉大的心理承受能力还很脆弱,人们关心蛋糕的增大,但更关心蛋糕的均分。
二、脑力劳动的分配不公
脑力劳动分配不公问题的集中体现,是脑体劳动收入的严重倒挂。脑力劳动是复杂劳动,体力劳动是简单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其收入也相应是多倍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然而,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东欧国家相比,我国脑力劳动者的相对收入是较低的,这些国家脑体劳动收入之比大体为4:1。
这里所涉及的脑力劳动不是指“潜在劳动”,而是实际付出的有效劳动。长期存在的收入倒挂,严重挫伤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也不同程度地损伤着他们的健康状况。
脑力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分配不公问题,相当大的多数仍属平均主义问题。以工资改革前后脑力劳动标准工资差别缩小为例,教授与助教相比,工资改革前为4.1:1,工资改革后为2.1:1;副教授与助教相比,工资改革前为2.7:1,工资改革后为1.4:1;研究员与实习研究员相比,工资改革前为3:1,工资改革后为2:1;行政事业单位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由28:1缩小为10:1。建筑设计行业10多年来,高级工程师与后勤工人、门卫人员的奖金系数差距仅仅是零点几,有的甚至持平。这一状况仅仅在近两三年才有所转变。
三、公平分配的理论探讨
1.基本概念。所谓公平分配在概念上有过多种理解和表述。但其要义基本是指人们获得收入的标准平等、合理,并能够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对公平分配这一概念的正确把握,起码要有以下几个前提:①分配是否公平,是人们对分配现实的主观看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②生产决定分配,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一定的分配方式。这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③分配反作用于生产,衡量分配公平与否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标准。④分配公平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公平的分配。认为收入差别就是不平等,收入均等就是公平,是一种抽象的超历史的观念。⑤公平分配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凝固不变的,因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不同。
2.公平分配的界定。公平分配首先取决于对合法收入的界定。在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可以分为4种,即劳动收入,这是收入的主体; 还有信息收入、技术收入和资产收入。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官倒诈骗等非法收入排除在外。也有白色收入、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之分,黑色收入为不正当收入。
然后是对分配公平的界定。在我国现阶段,分配的公平取决于3 个方面的因素:①竞争起点亦即竞争条件要公平,在教育、就业、投资、经营管理诸方面的机会和权利等同②竞争过程亦即竞争规则要公正,要素投入应与收入相等。③竞争结果亦即竞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是要与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不能超过社会可承受的范围。
3.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效率是社会发展和公平的物质保证;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社会保证。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效率的提高与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矛盾并不必然导致本质性的对立和冲突。虽然个人收入和生活水平存在着差别,而且有时差别比较大;但这种差别总的说来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的,它与资本主义的两级分化、贫富悬殊,无论在程度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截然不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是我们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基本立足点。
在深化改革,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者兼顾的原则。片面强调社会公平,而抹杀差别,否定竞争,必然损失效率,也就谈不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乌托邦式的“公平优先”构想,不仅必将遭到平均主义和以权谋私的梗阻,而且,充其量也只能导致在严重的经济落后和物质缺乏社会中的虚假“公平”。这是当前应着重解决的主要倾向性问题。与此相反,光强调改革的效率取向,也不可能胜利地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因为,对于当前我国的改革来说,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是确立基本经济关系的公平。高效率是以相应的公平为前提的,无视和离开改革的公平取向,没有竞争、交换、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公平,便不可能真正形成市场经济及高效率。
四、脑力劳动的公平分配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我们当前实现脑力劳动公平分配的基本出发点。
1.首要的是解决脑体倒挂问题。至少需要以下3方面举措:
第一,脑体倒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体力劳动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放活了”,而大部分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分配还处在“国营”状态。只要劳动市场全面放开,脑体劳动在机会均等的市场中竞争,那种倒挂现象就不可能持久。
第二,市场不是万能的。对于处在社会政治经济深层结构的基础部门,如科研、教育、国防及其他非应用科学或非国民经济表层部门的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市场分配机制的作用就非常有限。这些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至关重要。但这里作为分配主体的脑力劳动的贡献很难由市场来评价,只能由政府来“关照”。把他们推向市场去“自谋生路”,自已解决倒挂问题,无疑是下策。
第三,持久、深入地在全民族,尤其是各级决策层进行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重视科技,重视教育的思想教育和提高认识的工作,扭转长期以来存在的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平均主义倾向,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脑体倒挂的先决条件。
2.解决脑力劳动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悬殊问题。在深化改革中,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是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具有共性的基本对策。其主要方面:一是加大改革力度,理顺经济关系,形成机会均等的经济环境。包括加速价格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只要经济关系比较正常,企业进入市场,脑力劳动自然会“身价大增”。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制,包括健全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市场运作规则。只要规则公正,同一时间的复杂劳动必然相当多倍简单劳动。三是强化政策调控,包括公平赋税,健全法制,取缔“官倒”等。只要政策坚决,上述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定需要相当时日。
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具体问题,应采取针对性强的具体措施。比如:①第二职业从地下堂而皇之地走到地上,建立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新机制,有利于脑力劳动者人尽其才,增加收入。但也要防止利用第一职业的技术、项目、资料、情报等优势搞第二职业,使第一职业的工作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为此,要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健全法制,使之走向规范化。②各级管理者要为脑力劳动者创造公正、平等的竞争条件和机会。脑力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及其发展、发挥程度,他们的创造积极性的高低,来源于竞争产生的人际差别;来源于竞争者争取优胜的愿望和努力;来源于竞争者避免遭到淘汰的危机感。所以,真正的公平,是平等的竞争,竞争直接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③不少行业收入差距刚刚拉开,是否已出现悬殊,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和认定。当前应注意分配中的专业比例合理,拉大差距要适度,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增加必要的分配透明度问题。
在社会大变革、利益大调整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改革失当和改革措施不配套等原因引发出分配不公,这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不及时治理,长期让人们忍受这种不公平,就不正常了。因此,要加速体制改革,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分配不公乃至社会不公平的滋生和加剧,从而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