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条件下我国工会的新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工会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成立,我国工会已经走过了80多年的历史征程。工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仅组织工人群众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不朽功勋,也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关于工会性质和职能的探讨和争论,一直没有间断过。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发挥工会在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国后我国工会的改革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指出,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是对我国工会性质的全面概括,表明了我国工会不仅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非政党性政治团体,也是一个社会性组织。
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早期的工人运动时,就对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作了论述,他们指出,工人阶级是通过工会而作为一个阶级组织起来的,工会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是整个工人阶级的代表和为工人阶级利益而斗争的战士。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指出:工会“不是国家组织”,它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应该成为把党和群众连接起来的“传动装置”,是支持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强大柱石。
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作为先于国家和社会取得政治合法性的中国共产党,取得国家的领导权之后,势必高度国家化或行政化,由此导致其在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方面的高度集权。这种集权不仅表现为党政不分,也表现为对人民团体的集中统一领导。在这种背景下,工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代表工人群众利益的属性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以刘少奇、李立三、赖若愚等为代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工会的群众性以及工会与党组织的区别与联系等问题进行的探讨遭到了错误的批判。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工会的保护功能和相对独立于党的地位没有得到强调。
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党中央公开拨乱反正,分清了工会工作的理论是非,但是由于理论上“左”的消极影响未能彻底肃清,围绕工会的性质和功能问题的争论也未能平息。从1983年开始,工会内部围绕工会职能问题展开了理论讨论,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会的职能是一项还是多项,二是工会的哪一项职能是最基本的。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关于工会参加党和政府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请示》,规定政府在改革和制定与工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时,工会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工会改革中的重大突破,表明工会不再无条件地与党和政府站在同一立场上。1988年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工会改革的设想》,开始进入工会全面改革的阶段。提出一要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党对工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上的领导,不包揽和干涉工会的日常工作;二要理顺工会和政府的关系,通过立法和完善制度,具体确定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三要理顺工会与群众的关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动为中心环节,克服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之后的中国工会十一大进一步提出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四项职能。1998年全国总工会在十三大上把在“新建企业”(主要是非公企业和改制的原国有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发展会员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2003年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工会改革的力度和深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工会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工会组织建设不力,出现了基层工会组织数目减少、会员人数下降的现象,据统计,全国有2亿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中,其中仅1.03亿是工会会员;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游离于工会组织的大门以外。
二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缺乏有效机制。虽然《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而实际状况是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难以有效保证。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不畅,特别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职权很难落实;使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的渠道不畅。
三是经费不能保证。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是其开展依法维护的经济基础。《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单位不能依规定按月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缺乏经费的支持工会组织步履维艰,很难行使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
四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工会组织行政化、机关化,一些地方的工会在干部产生程序奉行长官意志,没有反映职工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职工的真心拥戴。
二、社会治理条件下要加强党和工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的行政改革运动,出现了治理理论,它要求社会治理方式发生转变。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对治理作了如下界定: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的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它要求重新认识党、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开始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政府退出的领域仅仅靠经济组织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这样,大量的新生社会组织就会应运而生。党要继续保持对社会生活的领导权,就必须重视对社会资本的掌握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在权力由政府高度垄断走向社会分权的今天,执政党只有将自己的优质政治资源根植于各种社会组织中去,才能提高执政水平,实现执政的意图。
上述情况表明,在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领导的前提下,寻求党和政府与工会的有效的合作共治的方法和途径,是当前处理党和政府和工会的关系的一个必须坚持的方向,是工会促进社会民主与治理结构和谐的价值所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和政府与工会组织的合作共治体制有其现实的优势。首先,我国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主导的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赶超先发达的国家,因此,党和政府对社会团体的控制是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初始条件,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在近期内建立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与执政党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工会与国家、执政党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工会从自己独特的角度、用充分体现自己组织特点的方式方法,为实现党的目标和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奋斗。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具有了一定的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管理的经验,如果能使它们的职能得到发展,提高其社会代表性,这些社会团体就有较好的基础代表自己的成员参与决策,发挥其应用的功能。再次,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和多元政治体制不仅不会发挥有效的利益集中的作用,相反极有可能因为无法达成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
三、社会治理条件下要强化我国工会的非政府组织性质
建立党和政府与工会的合作共治体制,必须以强调工会的独立地位为前提,也就是承认其具有非政府组织属性。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通常缩写为NGO),一般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体系。在我国它往往与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概念存在一定的语义交叉。美国学者萨拉蒙将非政府组织的特点概括为正规性、非营利性、民间性、志愿性以及公益性等五个方面。非政府组织既不同私人营利组织又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点,使其在社会治理中中具有灵活、高效以及贴近基层等优势。
非政府组织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是与福利国家的困境、公共管理危机、治理理论等相关联的。二战后兴起的福利国家越来越暴露出治理的危机,依靠政府来满足公共需求的计划受到了置疑;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对自由市场经济也造成了冲击,人们认识到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作为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反应,人们开始寻求一种非政府途径。由此,20世纪70—80年代公民社会领域再度受到重视。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高度集权,对全社会实行单位制的控制,个人隶属于单位,单位隶属于国家,在单位之外,个人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一个外在于国家权威的自治的社会领域也就缺乏成长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后,非政府组织开始萌芽并得到初步发展,不仅社会团体迅速成长,民间兴办的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等也纷纷兴起。与此同时,随着政府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政府退出了很多领域。这些空间有一部分被私人营利部门充实。还有相当一部分空间是私人营利部门无法进入或不愿意进入的,特别是在公共产品和收入分配等领域,则需要有非政府组织来填补。
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产生于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带有一定的政府推动的特点,和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的自发产生有很大的不同。完全符合西方学者归纳的特点的情况只有少量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一些社会组织。因此,关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和种类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般而言,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工会的法律地位来看,初步具有非政府组织的特征:独立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政权利和履行义务。”表明了工会区别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特征。正规性。《工会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愿性。工会会员在入会和退会的问题上是完全自由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经本人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并规定:“会员有退会自由。”互利性。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主要采取引导、协商、教育和服务等方式。
当然,由于中国的国情,工会的非政府组织特征还不明显,在组织的资金来源,组织建设以及职能定位方面还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和行政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在坚持工会作为政治性团体地位的前提下,以维护职工的利益为首要职能,加强对于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保护,发挥工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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