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性及凭证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凭证论文,性及论文,因素论文,价值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70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文件——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能作为交易凭证、法律凭证、信用凭证,并体现出相应的凭证价值。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凭证性、凭证价值的因素主要有电子商务交易文件自身因素——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外部因素——法律法规因素、管理制度因素、技术标准因素。本文主要分析负面的影响因素。 1 自身因素 国际标准ISO15489:2001《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在表述文件特性时,论述了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并将这四个特性归纳为文件的关键特性。同样,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是其关键特性,它们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完整可靠,确保了交易文件的凭证性。 1.1 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经过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态一致;其中背景信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1]。这一定义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真实性。 这里所指的“原始状态”,其实就是电子文件的原始性。事实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具有相对性。电子文件的系统依赖性、与载体可分离性,决定了其从“出生”开始,其信息内容与存储的数字介质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可以“游走”于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等存储载体和不同的系统之间,实现不同利用者的需要。就如电子商务交易文件从其在交易系统中生成、在交易各方之间传输、利用和保存,都是在不同的存储载体和系统中流转。直到保存电子文件信息内容的存储载体完全毁坏或是其在介质中的存储位置被永久覆盖,其才真正的“消亡”。因此,在电子文件时代,纠结于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意义不大。只要我们能确认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与其原始生成的时候一致,没有经过任何的修改与变动,该电子文件即是真实的。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生成、传输的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真实性受影响的情形,可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文件是伪造的。这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交易文件生成者的身份不真实,直接导致了交易文件的生成不真实;其二,交易文件生成者的身份真实,但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交易文件,以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遭到人为篡改。篡改交易文件的非法用户可能来自交易各方的内部,也有可能来自交易各方的外部。篡改交易文件一般主要针对交易文件的内容信息进行篡改,使交易的内容信息有背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和目的,而针对交易文件的职能活动、办理过程、结果、系统环境等背景信息的篡改则较为隐秘。 1.2 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完整性 完整性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元数据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2]。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社会活动真实面貌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逻辑结构、背景信息完整没有缺损;三是电子文件有关的支持性、辅助性、工具性文件、链接文件以及相关参数是齐全的[3]。这三个方面是确保电子文件完整性重要的三个方面,缺一不可。缺少任一方面,都将会影响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电子商务交易文件亦是如此,其完整性受影响体现在: 一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没有生成或是生成不齐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会涉及交易前的准备文件、交易中的谈判文件和交易后的合同文件等,这些相互联系文件是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个真实记录。倘若交易过程中某一文件没有生成或是生成不齐全,那么将会破坏整个交易文件的整体性和有机联系性,不能为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依据,无法完整体现交易的历史过程。 二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部分信息不全,即交易文件的内容、逻辑结构、背景信息不全。如电子商务交易人员的误操作而删除部分信息或是误修改了部分内容,导致交易文件内容的不完整;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对交易记录文件的形成者、操作时间等背景信息不做记录,而导致交易时间、交易操作记录无法查询。 三是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支持性、辅助性、工具性文件缺失。如电子商务交易文件中的合同文件缺少电子签名证书,加密的交易文件无法找到相应的解密密钥等,都会造成交易文件的不完整,使交易暂停或是终止。 此外,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全部信息丢失也是交易文件不完整的一个表现,只不过这一不完整是一种彻底的不完整。这一情况的产生,可能是系统的错误或人员误操作造成,也有可能是文件信息载体的自我损坏或被外部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毁坏造成。 1.3 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在其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软件、硬件系统环境及操作程序是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子文件的生成、流转过程往往还要有人的参与,人对电子文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否则电子文件的可靠性也将会受到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可靠性受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系统软件、硬件环境的不可靠,直接影响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可靠性。例如交易中所使用的电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相应的防毒、查毒、防火墙等保护,或是保护已经失效,无法保证整个交易能在安全的系统中进行。 第二,操作流程的不规范,无法保证可靠性。电子商务交易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不了解,不熟悉,或是不遵循,从而误操作或是恶意违反交易操作流程,而导致交易文件的生成、流转不可靠。 1.4 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可用性 可用性是电子文件可以被检索、查询、显示或理解,用户可以通过授权检索利用电子文件,满足某种需求。这里所说的可用性也包含可读性。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能以人可以识读、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4]。也就是说,电子文件的可用性,不仅对其软硬件系统可用可读,对于其获得授权用户来说也可用可读,即可以准确定位检索到电子文件的地址并获取相关信息。 可用性是用户对电子文件的一个基本或是最低的属性要求。只有电子文件可用,才能识读电子文件背后的形成和利用信息,理解电子文件所涉及的事务过程,了解事务过程的活动顺序和背景,才能在需要之时进行采用和提供凭证。可用性是凭证价值实现的前提。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来说,当交易文件的可用性遭到破坏时,其可用性就会受影响,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无法查询交易文件、查看文件内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在交易流转过程中,由于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不同地域的交易,往往是跨平台、跨系统进行流转,涉及的文件类型、格式多样,没有相应软件的支持、辅助就无法对交易文件进行检索、读取和显示。 二是可以查询、查看交易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信息,但由于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而无法进行采用,从而无法作为交易过程的证据提供利用。 2 外部因素 2.1 法律法规因素 (1)相关法律出自多门,相互不协调 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合同法》将电子合同纳入书证的范畴,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都将电子文件等计算机数据纳入视听资料范畴,并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明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电子文件作为视听资料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其作为法律凭证时需要借助其他的证据进行辅助认定才能作为法律证据。这几个法律所规定的电子文件为视听资料与《合同法》所认定的电子文件为书证,两者法律效力截然不同,相差悬殊,因为在我国,书证是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此外,我国2005年4月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由此可知,《电子签名法》确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证据地位,但这一赋予是有限制的,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二款不适用于婚姻、涉及停止供水等公用事业服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法》中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是有适用范围的,并非所有的数据电文都能作为呈堂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没有排除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地位,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存在相互矛盾、限定不一、含糊不清之处[5]。 (2)电子文件的证据类型归属不清 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都相应列出了七种证据,但电子文件均不在各法律的证据清单之列。且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据类型如何归类,在法律界、档案界看法各异,具有代表性的归类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分类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各执一词。证据类型的归属不清,让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地位在很多时候无所适从,造成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价值和证据能力受到影响。 2.2 管理制度因素 (1)制度不健全,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规范性管理 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制度,只见于商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要求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文件留存做了指导性规定,如商务部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保存网上交易记录: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还有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至于各企业对这些交易记录的留存和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国家相关部门就不得而知了。相关规范的执行,大部分仍是靠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自律。 在企业电子商务管理制度方面,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但国内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资金不多,人员较少,组织不全,管理松散,缺乏规范、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管理制度,并常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对商务部的规范性文件都难以保证按章行事,更别提《电子文件归档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性的文件管理制度了。而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在美上市公司的文件必须严格留存,如果企业不按规定保存文件,可能面临司法诉讼、高额罚款,亦会导致名誉受损[6]。2006年5月,美国券商摩根士丹利公司因为未按规定保存电子邮件,而被美国证交会罚款1500万美元;而在此之前的一桩民事诉讼中,摩根因为拒绝交出电子邮件而输了官司,被陪审团一审判定赔偿14.5亿美元[7]。可以说,我国在对公司企业有关交易文件的留存上没有明确规定和监督,在奖惩制度上不严厉,在管理层面上削弱了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凭证价值的保障力度。 (2)人员短缺,缺乏专业化电子商务管理人才队伍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有关数据表明,未来5年,国内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量将达到300万以上[8]。但众多企业“伯乐”却仍旧难寻合适的电子商务“千里马”,于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交易文件的管理缺乏应有的文件管理意识和经验,而造成交易文件管理混乱无序,在处理交易纠纷时拿不出关键文件证据,致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缺乏具有文件管理、业务管理、技术应用等专业化、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往往成为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瓶颈。 2.3 技术标准因素 (1)标准不统一,难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设计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各行业的应用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设施、法律保障、技术标准等各方面的配套尚未完善。特别是在技术标准方面,缺乏行业和国家标准。而商务部2008年5月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是仅有的有关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的行业规范。 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的开发和运行需要相应的技术和标准支持。但在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往往为了赶上电子商务步伐,在没有制定好企业长远电子商务规划,分析好本公司业务流程重组可行性,提出适合的电子商务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就让企业电子商务系统项目匆匆上马,最后造成系统在实际应用时“中看不中用”,频繁更换业务系统,导致部分交易数据亦随系统更换而遗弃。另一方面,软件公司在为企业客户设计电子商务交易系统软件时,也没有相应的功能需求规范、标准可以参考,往往是根据客户需要和本公司的开发能力设计软件,其中很少有相应的、符合电子文件管理规范的交易文件管理功能模块。另外,现行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在交易业务方面功能齐全、技术应用较新,但交易文件管理功能模块往往缺失或是功能简单,比如没有相应的元数据捕获、著录等功能,对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的能力要求不一,对交易信息等商业数据的留存时间长短的标准不一,因此很难保证网上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 (2)技术更新慢,系统无法保证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安全 电子商务企业的系统技术保障不到位,技术更新慢,没有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使得病毒、黑客乘虚而入,盗窃数据。而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以及被钓鱼网站骗取资金、账户等行为,很多消费者也是苦于找不到证据,或是投诉无门。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运用好它才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单据凭证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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