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创新逻辑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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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3)08-0008-04

一、问题与概念界定

按黑格尔的解释,逻辑即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1]。研究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的逻辑就是探寻制度创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寻找其正确的起点和路径。研究这一问题是因为:(1)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质上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5]理论,以及一些“转型”或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告诉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发展,“转型”必须通过起点和路径正确的制度创新才能成功,否则将可能落入“制度锁定”[5]的陷阱。(2)我国经济发展无疑是制度创新推动的结果。但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在制度创新的热潮中,理论上依然存在“制度创新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问题;在实践上,制度的冲突、矛盾十分普遍,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失衡、扭曲现象十分明显,并引发了许多“转型”时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和消极腐败现象。因此,探索制度创新的逻辑,对制度创新给予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制度创新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把“发展”界定为黑格尔的“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与孔德、斯宾塞的“变迁”与“进步”[2]的整合。把“经济发展”理解为人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在数量和质量上增长[1],是人类进步的历史与逻辑过程在经济上的体现。“制度”是指规范人类行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1]。“创新”则在熊彼特“执行新的组合”[3]意义上,扩展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断更新和优化。“制度创新”是指制度总体或基本特征得到了更新和优化,也就是通过提供更有效的行为规则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

1.市场经济概念的形成

“市场经济”的概念无非是市场经济的历史和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市场经济自然与“市场”有关。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必须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阶段。“市场”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显然,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但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更没有回答“市场经济”的涵义[4]。“市场经济”概念的真正形成开始于19世纪末。以A.马歇尔、M.瓦尔拉、V.帕累托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把经济学研究重点放在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上,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做出详尽的高度数理化的研究,得出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可以通过供求形成的均衡价格,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揭示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使市场被看成经济运行的中枢,在概念上则将“商品经济”或“货币经济”引向了“市场经济”,并使“市场经济”的概念得到规范并开始流行。我国主流的“市场经济”概念——“资源配置由市场引导方向的经济”(注:对当前有关“市场经济”主流概念各种表述的概括。)一般都来自于此。

在西方,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背景下,商品经济发展的自发产物,是市场上商品交换双方长期、反复博弈而产生的商品交换规则的形成、发展与扩大化过程。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使在商品交换场所——“市场”上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的作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当这些规则成为社会普遍行为规则时,商品经济便进入了它的高级形式——市场经济。因此,西方市场经济的形成完全是一个自发的遵循“自然秩序”的过程。“市场经济”概念作为这一过程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自然只需强调市场“机制”和“功能”特征。而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实质上是在几千年封建制度压制商品交换规则形成、发展和扩大化的背景下,从排斥“商品”和“市场”的“计划经济”开始的“转型”过程。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必然会因为缺少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扩大化了的商品交换规则——市场制度的支撑,而受到“封建意识”、“计划经济”的抵制,使其“机制”和“功能”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转型”时期,应该从制度角度把握“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而不能照搬西方现成的概念,仅界定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以竞争为特征的运行机制上,把“市场经济”仅作为“工具”、“手段”看待。这样不仅没有抓住隐藏在“功能”和“机制”背后的制度本质,而且还有“市场万能”的误解,更重要的是经济发展会失去市场制度的支撑,落入“制度锁定”的陷阱。

2.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定义“市场经济”,但却给出了分析其内涵的方法论工具。马克思指出:商品使“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形式”,“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5]。列宁曾经指出:“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地方(商品交换商品),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6]。在马克思的理论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形式的本质。因此,马克思分析商品经济的方法,完全适用于揭示“市场经济”隐含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内涵。

市场经济是高级形式的商品交换经济,在市场上,商品交换的双方只能交换属于自己的产品。商品是个天生的“平等派”,交换双方“只有通过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交换关系必然是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关系”,关系双方“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5]。可见“私有”、“契约”和“独立”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这些前提分别是以“产权”、“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然而“产权”、“平等”和“自由”只有得到“制度”的保护才能存在和发挥作用,这样,以保护“产权”、“平等”和“自由”为内容的“制度”——商品交换的游戏规则,便在市场上出现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市场上形成的这些“制度”也必然发展、扩大而普遍化为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这时,市场经济便产生了,市场制度自然成了市场经济的核心。所以,西方学者也常常把市场经济称为“自由市场制度”或“市场制度”[7]。马克思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这里的“制度”。然而,所有这些制度都必须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市场制度创新就是使这些制度形式包含的内容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保持逻辑的一致。

据此,市场经济的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以维护产权,促进平等和保护自由的市场制度为基础,以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分散决策、自发形成、自由竞争为特点,以市场机制导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的核心并不在于“市场”和它的“机制”与“功能”,而在于承认和保护“私有”、“契约”、“独立”,以维护“产权”、“平等”、“自由”的市场制度的确立。“市场经济的成功依赖于大量长期建立起来的制度,而不仅仅取决于一个抽象的市场概念,而且,要使经济出现繁荣,所有这些制度都必须很好地发挥作用。”[8]

三、市场制度的逻辑要点

1.经济发展过程就是市场制度的形成过程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和交换是国民财富增长的源泉,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规模的扩张。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则指出:交换是一个比分工更本质的概念,一旦交换开始,分工就成了交换的一种形式,而交换又是人们合作的一种方式[1]。所以,合作比分工和交换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分工与交换规模的扩张,必然使得参与其中的人们面临的不确定性随之而增长,只有当分工和交换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和专业化效率能抵消不确定性的损失,产生净收益,并能使参与分工和交换的人们享受到这种净收益时,分工和交换才有扩张的动力。于是协调人们分工与交换、促进合作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就产生了。随着分工与交换规模的扩大,制度的复杂性随之而增加,当制度复杂到交换当事人难以执行时,进而又有了维护、执行和协调制度的机构以及协调这些机构的制度和机构。因此,经济发展实质上就是哈耶克的“合作秩序”扩展过程[1]。“合作秩序”其实就是市场制度。但市场制度及其机构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只有当这些成本投入小于因此减少的不确定性损失,产生制度净收益时,这些制度及其机构的存在才是有效率的和必要的,这便是市场制度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2.市场制度形成与创新的逻辑起点与路径

分工和交换中市场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市场制度又是如何不断地适应并促进分工与交换规模扩大的,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探寻市场制度形成与创新的逻辑起点与路径,而这仍然要从分工和交换开始。分工不是形成制度的充分条件,因为,分工并非人类所特有,动物世界也有严格分工现象。所以,亚当·斯密说交换是人类的本能,准确地讲是特有本能。人类之所以要交换,是因为人类特有的复杂多变的欲望和自身所拥有的能力、资源的不对称为人类特有的大脑所感知了,也就是说,人类是能意识到自身利益并具有追求其最大化本性的动物。

从逻辑上讲,这种交换首先从基于性和血缘基础上部落内部开始的。因为,彼此的熟悉(信息对称)和信任使这种交换的不确定性最小,但它带来的好处使人类产生了交换的意识,并进一步促进交换发展。当交换范围扩大到部落之间时,由于缺乏部落内的那种信息和信任,一种可能是在彼此对交换好处的共识下,协商进行交换,为防范“自利”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执行协商达成规则的监督和监督机构以及规范监督的制度(最高形式是国家和宪法)便出现了。这时,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同意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这便是作为交换前提的“自利”。因此,这些制度实质上是对信任的替代或者说就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当然,更大的可能是以冲突和暴力来获得自己想得到的好处,这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势力。在势力平等时协商交换,协商达成的交换规则就是制度,但这只是特例。其他情况,则势力差距越大协商的可能性越小、冲突和暴力的可能性越大,可能存在一个“霍布斯丛林”。“囚徒困境”原理可以证明,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是,在势力均等或悬殊不大时,理性的人们可能为求自保,同意达成尊重洛克意义“产权”(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权利)的“社会契约”组成“文明社会”[1]。也可能以暴力实现了强制统一,但奥尔森的“流动性匪帮”理论证明了这种情况下,同样产生了以国家强制为特征的制度。交换使人的私欲受到了限制,绝对自由的人不得不在彼此关于交换规则的“共识”下,选择了相对意义上的自由——“消极自由”,即仅仅是与自己的生命、财产相对应的自由权利,而不干预别人的自由[1]。

总之,制度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自发的,基于传统的,而不是人为的,或设计的。当然不论哪种制度形式,在交换规模一定的假设下,一旦形成,制度主体总是使制度朝着维护和执行成本最小化方向不断演进,以获取最大化的制度净收益。而制度成本的降低又使交换规模扩大,从而进入新的制度形成过程,这便是制度创新过程。

减少制度维护和执行成本的最好方法,一是建立类似于原初部落内交换的彼此信任关系,在交换量不大,博弈参与者规模小,并且稳定时,“囚徒困境”同样可以证明,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多次重复会建立信任关系。但当交换量大,主体规模扩大和流动性大时,实现信任博弈则十分困难,信任就不能单靠个人利益最大化来实现,必须建立让每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制度加以教化和强制。因此,根源于信任的“责任感”或“信誉”机制并产生了,这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当“负责任”和“守信”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基础时,制度效率最高。二是保持制度足够的威慑力量,使交换中人意识到违反制度的收益小于成本,从而自觉按制度行事,并形成行为习惯,这就是法治的效果。而一切制度的维持和变化都要以运行那个制度的人所积蓄的“共识”为基础。首先是关于对交换好处的共识。再次是关于如何协调交换中彼此行为的“共识”,即对制度的“共识”,复杂的制度必须建立在关于权利和彼此共识基础上,德姆塞茨说:“交换就是财产权利的交换”,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维持生命所需要的财产权利和相应的自由权利[1],这些“共识”构成了制度运行的重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市场制度形成与创新的逻辑起点与路径概括为:基础——人的自利性;起点——血缘基础上的信任;手段——博弈与强制;条件——交换及其制度与产权的“共识”;目标——增进信任与责任感;形式——道德与法治;动力——规模收益最大与制度成本最小带来的制度净收益的分享;终极——自我约束。所以,市场制度创新首先要承认人的自利本性,把人类利他行为普遍化的一切倾向和行为都不利于市场制度建立;其次,要增进人们关于交换及其制度与产权的“共识”,保证交换双方能在产权清晰,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博弈,以此促进交换过程中信任的产生与发展;再次,制度在涵盖所有制度当事人,并保持足够的强制力的同时,要能使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分享到制度净收益;最后是一切制度的运行都必须以提高“信任程度”和“责任感”为目标。

3.我国市场制度创新的特殊性与基本要求

在西方,市场制度的形成是和希腊文明、希伯来文明联系在一起的,是在“原罪”和“自然法”的基础上,与“启蒙运动”形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密不可分的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我国具有悠久的市场历史,之所以没有形成市场制度,是因为与西方相比,我国市场制度形成具有特殊的背景。首先是我们的“传统”、“文明”中的人际关系。根据费孝通的解释,我国的传统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在以“血缘”为中心的“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就好似在水里抛石头形成的波浪那样,一圈圈地由内向外递减扩散。这种人际关系下,交换中的人是难以获得真正平等的产权保护,产权的有效保护往往难以到村落以外[1]。其结果必然是合作秩序难以大规模扩展,正如周其仁所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总是苦于市场半径太小[1]。其次是在这种“人际关系”中必然形成的、和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利”是不相吻合的、“言义不言利”、“实业报国”、“士志于道”、“集体主义”的“儒商”道德。再次是“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动荡和“西力东渐”,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形成的“信”、“义”道德体系和“选贤举能”的用人制度的崩溃。“投机取巧”、“违约失信”、“机会主义”、“短期行为”盛行无不与此有关。再就是建国后30多年的计划经济以及在“集体利益”名义下,无视个人“自由”和“产权”的后果及其深刻影响。

面对这些特殊性,正如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中所说过的那样,“我们只能在传统中理解和改变传统的制度”。我国市场制度创新在遵循制度创新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到无法真正抛弃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在充分意识到建立市场制度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基础上,从承认人的自利性,防范把利他性普遍化开始,倡导和维护消极自由观;通过对个人“产权”给予最高可信度的法律保证,积极将计划经济形成的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建立以提高“信任度”、“责任感”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利用舆论和“干中学”机制,不断加强市场经济“共识”的形成;在“对等”条件下,鼓励竞争、倡导“法治”的同时,培植在“非对等”条件下的“同情心”,倡导“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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