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真”而不是“真理”

为什么是“真”而不是“真理”

为什么是“真”而不是“真理”

王 路

摘 要:西方哲学中的truth乃是一个重要概念,有关它的探讨常常与being相关。该词的中译文很多,最常见的是“真理”和“真理性”,即使在同一上下文中,同一译者对同一个truth也会采用这两种不同译法。这无疑是有问题的。应该认识到,truth乃是true的名词形式,它的本意来自it is true(是真的)。因此应该将它译为“真”,而不是译为“真理”,并且应该在西方哲学研究中将这样的理解和翻译贯彻始终。应该看到,这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关键词:真; 真理; 真理性; 真的东西

在传统哲学中,being和truth乃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我原来以为,对于理解西方哲学来说,说明关于truth的问题相对容易一些,而说明关于being的问题较难。二十年前,我先写了一篇关于truth的文章并指出,应该将它译为“真”,而不是译为“真理”,应该在“是真的”意义上理解它,并且应该与关于是(being)的讨论联系起来考虑。① 参见王路:《论“真”和“真理”》,《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之后我就转入关于being的讨论,虽然在讨论中有时也会涉及truth的问题,但是重点还是在being及其相关问题上。在讨论中我发现,从理解西方哲学出发,关于being的讨论较之关于truth的讨论其实更容易一些。being这个词可以是一个句法概念,关于它,哲学家们有许多句法方面的考虑,比如,关于系词或系词用法、谓述用法、不完整用法、完整用法等说明,这样就从句法方面为我们理解它提供了帮助。与此相关,比如有关于语言的分析,关于逻辑的考虑,关于举例的说明等等。而truth是一个语义概念,而且是一个常识性的自明的概念,所以,关于它的讨论通常没有句法方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说明应该把being译为“是”而不是译为“存在”,其实更容易一些,因为可以从与句法相关的考虑获得关于它的理解,而说明应该将truth译为“真”而不是译为“真理”,反而不是那样容易,因为缺乏明确的句法层面考虑的支持。但是,关于truth的问题其实与关于being的问题是同样重要的。可以发现,正像亚里士多德一方面说有一门科学研究being本身,另一方面又说将哲学称为关于truth的知识是恰当的一样,哲学史主线上的哲学家们不仅有关于being的讨论,而且有关于truth的讨论,而且两者的讨论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正像应该将being译为“是”一样,应该将truth译为“真”,并且应该认识到,这不是单纯的翻译问题,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一段中译文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旧译本的问题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有两个中译本。第一个是贺麟和王玖兴提供的。该译本第4章题为“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性”,可见这一章是关于真理性的专门论述。开始部分译文如下:

【贺王译文】(1)确定性前此的各个方式对意识说来其真理都是意识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但这个真理的概念在我们经验到、认识到它的过程中便消失了。(2)就对象是直接地自在而言——不论这对象是感性确定性的存在知觉的具体事物、或知性的力——它毋宁被表明为真正地并不存在,而这种自在反而证明它自身仅仅是为他物而存在的一个方式;(3)这种抽象的自在的对象的概念扬弃其自身于现实的对象中,或者说,那最初的直接的观念扬弃其自身于经验到、认识到它的过程中;而这种确定性消失其自身于真理性中。(4)但是在此前各个阶段所没有的情况,现在却发生了,即现在我们达到了一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与它的真理性是等同的;因为确定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对象,而意识本身就是真理。(5)无疑地这里面也还是有一个他物;因为意识区别出这样一种东西,这东西对于它同时又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我们称知识的运动为概念,而称那作为静止的统一或自我的知识为对象,那么我们就会看见,不仅就我们说来,而且就知识本身说来,对象都是符合于概念的。或者用另一个方式说,如果我们称自在的对象为概念,而称那与主体相对立或者为一个对方而存在的东西为对象,那么很明显,那自在的存在和为他物而存在乃是同一的;因为那自在的就是意识;而意识同样又是这样的东西,对于它一个他物(即自在的东西)存在着;并且只是对于意识说来,对象的自在和对象为他物而存在才是同一的;自我是这种关系的内容并且是这种关联活动本身;自我是自我本身与一个对方相对立,并且统摄这对方,这对方在自我看来同样只是它自身。

到了自我意识于是我们现在就进入真理自家的王国了。①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15—116页。以下简称“贺王译文”。序号是本文作者为讨论方便所加,以下引文序号相同。

这段译文有两小段。第二小段只引了一句,它表明,以后将进入真理王国的讨论,可见第一小段是为通向真理王国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字面上可以看出,以与真理是否相关划分,这一小段分为两部分,(1)至(4)与真理相关,(5)以后与真理不相关。因此,我们重点讨论前一部分。

邓译文的翻译不同,明显表现出理解的不同:这里讨论的Wahrheit无疑是上下文所论述的东西。所以,如果邓译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其他两个译文的理解就是错误的。尽管邓译文也有自身的问题,比如(2)中的“对象……并不存在于真理之中”与(3)中的“确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似乎还表现出一种区别,前者说的是对象,后者说的是确定性,因而前者与真理相关,后者与真理性相关。这种区别是不是有道理姑且不论,同样一个in Wahrheit,在(2)中就是“真理”,在(3)中就是“真理性”,这显然是一个问题。这至少表明,在邓译文看来,真理与真理性不是等价的;这两处的Wahrheit是有不同含义的。

在我看来,在贺王译文中,应该认识并强调真理与真理性的区别。尽管这是译文,但是,我们却会把它们当做黑格尔本人的用语,因而会认为它们的不同有可能仅仅是修辞,也有可能是为了区别。如果是后者,我们就一定要清楚黑格尔的本意。从(1)可以看出,黑格尔是从确定性开始谈的,而且这是前几章谈论过的东西,这里不过是由此出发谈到意识与真理。如果这是对此前所谈的东西的总结,则可以看出,这些都是谈过的内容。经过(1)和(2)的论述,(3)又谈到确定性,并使它与真理性联系起来。这就表明,(1)和(2)的内容会与真理相关,因而会导致这种联系。这还表明,真理性与真理的区别是重要的,绝不是修辞。这一点从(4)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它主要是关于确定性的说明,即与真理性相一致。对它的一些说明似乎也可以理解,比如过去没有确定性,现在产生了;比如确定性成为对象,意识知道自己是真理等等。由此我们似乎也可以理解此前(3)的说明:确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之中。这大概是因为确定性与真理性相一致。但是,真理与真理性究竟有些什么区别?为什么可以用真理性来说明真理呢?(1)和(2)谈的东西,无论是不是相关,不管是不是与确定性相关,不就是真理吗?从它们怎么就过渡到(3)的真理性了呢?

对照德文还可以看出,黑格尔从关于Wahre的讨论出发,最后达到Wahrheit,从而进入Wahrheit的王国。这一过程无论是不是有道理,乃是清楚的,不会产生理解的问题。由于Wahre一词被译为“真理”“真相”“真实的东西”,因而字面上黑格尔的论述被表达为:从关于真理的讨论出发,达到真理性,最终进入真理王国,或者从真相出发,达到真理,从而进入真理王国,或者从真实的东西出发,达到真理性,从而进入真理王国。字面上可以看出,整体上只有先译文显示出与德文一致的过程,而其他两个译文与德文显示的过程不同。这就表明,其他两个译文是有问题的。而前面说过,先译文的(2)和(3)都是有理解问题的,因此它所显示的这种过程一致也仅仅是字面上的,并不能说它就没有问题。

二、新译本的问题

2013年出版了一个新的《精神现象学》中译本。它的相关用语发生变化,第4章标题译为“自身确定性的真理”,该章开始部分如下:

对于曾先生的解释,两名警察没有过多回应,而是指示旅店保安将曾先生弄出去,曾先生也配合着出去了,然后就看到父亲被两名警察一前一后抬了出来。但曾先生的母亲告诉曾先生,警察在旅店内先是将曾先生父亲从沙发上拽下来,然后倒着将其拖出来,到旅店门口才换成两个人抬着。此时,曾先生的母亲也从旅店出来,并哭着给躺在地上、已经有些意识不清的曾先生父亲喂药。

【邓译文】(1)在确定性前此的各种方式中,对意识来说真实的东西都是某种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但这个真实东西的概念在我们经验到它时便消失了;(2)当对象是直接地自在存在时,它曾是感性确定性的存在者、是知觉的具体事物、是知性的力,那么它毋宁表明了自己并不存在于真理之中,相反,这种自在体现为一种仅仅为他者而存在的方式;(3)有关它的概念借现实对象而扬弃了自身,或者说那最初的直接的表象在经验中扬弃了自身,而确定性便消失在真理性中了。(4)但从此在前面这些关系中所没有实现出来的事,现在却发生了,即从中产生出了一种与自己的真理性相同的确定性,因为这确定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对象,而这意识本身就是真实的东西……

2015年4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正式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单位),一手抓日常监管,一手抓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

现在,我们和自我意识一起进入了真理的自家王国。①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11页。与讨论相关,这里只引(1)至(4)与真相和真理相关部分,删节号处是(5)以后部分。以下简称“先译文”。

很明显,贺王译文中的“真理”和“真理性”在先译文中相应改为“真相”和“真理”。翻译不同,理解就会不同,出现的问题也不同。字面上可以看出,先译文似乎解决了上一节最后提到的贺王译文中的问题。这里似乎是从真相出发过渡到真理,因而在第二小段说进入了真理的王国似乎是非常自然的。而这一章的题目是关于真理的,因而既然进入了真理王国,那么以后展开或围绕关于真理的讨论也就是自然的。但是,这个问题解决了,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问题。

在我看来,除了关于真相和真理的理解和区别外(这个问题我们后面专门论述),先译文也有令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我们看(2)。它的意思有些复杂,简化一下,它主要说明:对象不存在,但真相将对象规定为一种存在。即便这个主要意思是明白的,也有两点不容易理解。其一,对象明明被说成是“自为存在”的,怎么随后又被说成是“真正说来并未存在着”呢?自为存在难道不是存在吗?这里难以理解的程度无疑超出贺王译文。其二,即使明白(2)意思,也会觉得字面上它与(1)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因为(1)说的是意识、真相和经验,而(2)说的是对象、真相和存在,除了都谈到真相外,① (2)的德文中并无Wahre(真相)一词,所以,我对相关译文不做深入讨论。看不出其他这些东西有什么联系。在这一点上,先译文与贺王译文的问题是相似的。(3)说明,真相的概念在对象那里被扬弃,它还从两个方面提供解释,一是表象消失在经验中,二是确定性消失在真理中。引人注意的是这里出现的“真理”一词,该词在(1)和(2)中没有出现,因此,也就出现了相关的理解问题。最简单的问题是,为什么说确定性消失在真理中?真理能够没有确定性吗?没有确定性还能称之为真理吗?这里也许会涉及真理与真相的关系:此前都是关于真相的论述,这里则直接论及真理。此前论及真相的时候曾谈及确定性[(1)],由于真相与真理相关,因而这里谈及真理的时候谈及确定性。但是它们的相关能够解释我们的问题吗?失去了确定性的真理还会是真理吗?

但是,实际上此时国民党顽固派开始掀起了第二次反共高潮,救国会也因亲共而受到打击。宪政运动已完全消沉。1940年5月初,参谋总长兼军政部长何应钦竟在国防最高会议上诬指沙千里、沈钧儒和邹韬奋企图于“七七”抗战纪念日在重庆领导暴动;如“七七”不成,在10月10日“双十节”再暴动。显然,这是一次有计划的迫害。由于沙千里等及时揭露和斗争,何应钦之流才没有得逞。但是,一大群无辜青年因此而受到牵连,惨遭迫害。

在我看来,在先译本中,我们应该认识并强调真相与真理的区别,一如在贺王译本中我们应该认识并强调真理与真理性的区别。原因相似,不必重复。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两个译文中的问题,让我们看一下另一个版本的译文:

【先译文】(1)在迄今的各种形态下的确定性里,意识都以为真相是某种不同于它的东西。但是在关于真相的经验中,这个真相的概念消失了。(2)在过去那些直接具体地自在存在着的对象,比如感性确定性所认识的存在者、知觉所认识的具体物、知性所认识的力,都表明自己真正说来并未存在着,反倒是真相这个自在体将上述对象规定为一种为他存在。(3)真相的概念在一个现实的对象那里扬弃了自身,换言之,最初的直接表象已经消失在经验里,确定性已经消失在真理中。(4)但从现在起,那在过去的关系里未曾出现的某种东西,亦即一种与自己的真理相一致的确定性,产生出来了。确切地说,确定性如今把它自己当作一个对象,而意识也知道自己就是真相……

前段时间有位月经不调的患者,我建议她使用口服短效避孕药调整月经。犹豫再三,她还是拒绝了,说很害怕使用口服避孕药,怕对身体不好。看来关于口服短效避孕药的科普还是做的不够,大家既不熟悉,也不了解。这就是典型的“因为陌生,所以害怕!”

前面说过,(2)比较复杂,问题也比较多。让我们结合它来深入考虑相关问题。(2)的几种译文分别如下:

(1)谈到五个东西:确定性、意识、真的东西、经验、概念。非常明显,它们都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因而似乎很难借助句子图式来分析。但是,假如认识到一切认识都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我们就可以发现,其中一些东西是可以和语言联系起来的,比如意识和概念。因为意识属于认识,概念是对事物认识的称谓。① 应该认识到,句子图式中的“对象”和“概念”是在语义值的意义上说的,因而与“真”同在第三行。传统哲学讨论中所说的对象、概念则不是在语义值意义上说的,因此不是第三行的,而是第二行的。正像弗雷格所说,若要达到句子图式中的“对象”,需要多走一步。我在《语言与世界》中对此做过详细说明,这里仅指出这里的区别。如前所说,探讨传统哲学只看第一栏即可,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相同用语带来的麻烦,而且可以看出,概念肯定是属于认识(思想)。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意识和概念属于第二行,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或者说,它们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而真东西和经验在句子图式之外。所以(1)说,真东西与意识不同。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真东西是外界的(在句子图式之外),意识是关于它们的,是与它们不同的(在或可以在句子图式之中);所以(1)说,经验中没有真东西的概念。这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验是与事物直接相关的感知活动,经验到的只是外界事物(在句子图式之外),而概念是对这样的事物的认识和表达(在句子图式之中)。相比之下,确定性是单独一类,既不是外界中的,也不是认识中的,但是与认识相关的。借助句子图式考虑,它只能属于或相应于第三行,当然,它不是真,与真不同。但是,它肯定不是第二行的。现在可以看出,无论认为黑格尔的论述是不是清楚,借助句子图式至少可以看出,他还是努力做出这样一些区别的。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出,他的这些区别是不是说清楚了,哪些地方没有说清楚,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他为什么没有说清楚,我们是不是可以帮助他说清楚。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能够很好的执行,得益于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德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80年代又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后来又制定了德国的《企业培训条例》等制度,2005年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这些法律法规补充和完善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以及《企业培训条例》中明确了德国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在整个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权力和义务,形成了体系完整、规范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与灵活性的职业教育指导纲领。[3]

此外,我还想说,在邓译文中,我们应该认识并强调真实的东西、真理和真理性的区别。我们应该认为,这是黑格尔的区别,因而自有区别的道理。正因为如此,与它们相关的问题就值得我们深入认识和特别重视。

三、如何理解Wahrheit

对照德文可以发现,第4章的标题中和第二小段中的用词是Wahrheit。而在第一小段中,(1)中是 Wahre,(2)中是 Wahrheit,(3)和(4)中既有 Wahre,又有 Wahrheit。由此可见,该章要讨论的是Wahrheit,讨论过程是从Wahre出发并谈及Wahrheit,然后进入关于Wahrheit的讨论。所以该章讨论的主要内容和该章的题目是一致的。由此看来,似乎先译文与德文是一致的:题目中是“真理”,文中从“真相”出发,最终进入关于“真理”的讨论。而其他两个译文似乎与德文不一致:题目中是“真理性”,文中从则“真理”或“真实的东西”出发,谈及“真理性”,最终进入关于“真理”的讨论。这些不同的译文令人费解:Wahrheit乃是一个平常词,“真理”也是几个译文中的共同用语,但是为什么在几个译文中会出现这样十分明显与原文整体不一致的翻译呢?这一定涉及对Wahrheit的理解。

从字面上看,三个译文在“进入真理王国”处的翻译是一致的,这说明它们都认为黑格尔所讨论的主要是真理。区别仅仅在于,有的认为第4章的标题中所谈也是真理,因而标题与内容一致,有的认为第4章标题所谈不是真理,而是真理性,而两者有所区别,所以要显示这种区别。① 比如邓晓芒在解释第二小段这句话时说:“这第一句话就非常振奋人心了。”参见邓晓芒:《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第3卷,第16页。也就是说,振奋人心的是进入“真理王国”,而不是进入“真理性王国”。 这无疑表明,真理与真理性乃是有根本区别的。

针对z=f(x,y)在约束条件φ(x,y)=0下的极值问题,其中f与φ在区域D上连续可微,若(xo,yo)∈int D是上述函数的极值点,且则存在λo,使得(xo,yo,λo)为L(x,y,λ)=f(x,y)+λφ(x,y)的驻点,即L(x,y,λ)=f(x,y)+λφ(x,y)满足方程:

图4(a)、4(b)和4(c)分别为旋流器内x=0平面三条特征线Z-1、Z-2和Z-3上的压力分布图。

顾名思义,“理”指道理(或理论、思想)。“性”指性质。所以,真理指正确的道理,真理性指的是与真理相一致或相似的性质,或者具有正确的道理的性质。所谓进入真理王国,指的是进入正确的理论的王国,而不是进入一种与真理相一致或相似的性质的王国或具有这样的道理的性质的王国。三个译本在这一点上是统一的,这说明它们的认识是一致的。对标题的不同理解,充其量只是局部分歧。当然,即使认为标题强调的是相关性质,也不妨碍认为进入的还得是真理王国。只是这样一来,差异就实实在在地产生了。

从字面上看,似乎先译文是对的,因为它将Wahrheit统一译为“真理”,而另外两个译文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们将Wahrheit分别译为“真理”和“真理性”,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我们要问:既然认为要进入真理王国,为什么不统一译为“真理”,而一定要做出区别,一定要另外译出一个“真理性”呢?这就说明,有的译者对Wahrheit一词确实有不同于真理的理解,而且认为这种不同的理解乃是重要的,必须呈现出来。我认为,关于这一点,大概可以借助(3)来说明。前面说过,先译文(3)说的“确定性消失在真理中”乃是不容易理解的,是有问题的,这是因为,真理一定是确定的,一旦失去确定性,则很难再称为真理;而贺王、邓译文(3)中的“确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则不会有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一种性质消失在另一种性质中,或者借助后一种性质来说明前一种性质,乃是自然的,因而不会产生无法理解的问题。由此可见,将Wahrheit译为“真理”乃是会有问题的,而将它译为“真理性”也确实是有道理的。

认识到以上问题,我们立即会认识到另一个问题。从题目看,这一章是关于真理性的,因此要谈论真理性乃是自然的,所以,在谈论中从真理过渡到真理性似乎也是自然的。按照常理,既然已经谈到真理性,无论从什么过渡来的,比如,从(1)所说的真理,以后总要接着谈论真理性才是。但是为什么不这样做,却说是进入了真理王国呢?这样的论述方式,既不自然,也不好理解。因此可以认为,这里肯定是有问题的。

在温度、湿度及日光都适宜的环境下采用浸种法进行盆栽实验,将在马铃薯培养基上培养的向日葵病原菌与灭菌土按1.5%(菌、土质量比,即混合培养基质量/灭菌土质量,g)混合制成病土[8],装入塑料盆钵中。将处理好的向日葵种子播种,每盆4粒,覆土1 cm,以没做拮抗处理的种子为对照(B),不接病原菌的灭菌土为空白对照,种子出芽后,分别用菌液以25,50,100 mL 3个梯度处理土壤,每处理重复3次[9]。调查2次,第1次种子出芽后计算出苗率,第2次于发病后记录发病株数,按3级标准调查:0级无病,植株健康;1级轻病,仅根茎部有水浸状斑,植株保持原样;2级重病,植株萎蔫或倒伏。

再看Wahre,这是形容词wahr的名词形式,表示可以用wahr说明的东西,因此它的意思来自wahr并与它相关。在我看来,“真实的东西”比“真相”和“真理”更贴近Wahre的意思,① 先刚对贺王译文中有关das Wahre的翻译提出批评,但是也认为“真实的东西”最接近它的本意。参见先刚:《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真相”和“真理”概念》,《云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7页。因为“东西”是泛指,显然比“相”[表示情况(或面貌、现象)等]和“理”[表示道理(理论、思想、认识等等)]宽泛得多。但是应该思考,“真实的”与“真的”有没有区别?或者,wahr一词最主要的意思是“真的”还是“真实的”?这里我不想讨论它们的区别,只想指出,如果“真实的”与“真的”的意思是等价的,“真实的东西”就是恰当的翻译,否则就依然是有问题的。

我认为,对照德文,思考德文和中译文的含义,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里的问题所在。在德文方面,Wahre与Wahrheit无疑是有区别的。那么,两者的区别究竟是什么?从前者出发所区别并达到的后者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从前者出发能够达到后者?或者,讨论后者为什么要或可以从前者出发?而在译文方面,前面那些问题姑且不论,我们仍然不得不问:真相与真理究竟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从前者可以达到后者,或者达到后者为什么要或者可以从前者出发?真实的东西与真理及真理性的区别究竟是什么?真理与真理性的区别又是什么?为什么从真实的东西出发而达到真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区别出真理性?或者更简单些,从真理到真理的过程为什么一定要区别出真理性?如果将所有译文看作一个整体,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问:在同一个词上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为什么会将Wahrheit有时候理解为真理,有时候理解为真理性?这种理解的差异究竟是修辞方面的还是实质性的?这两种理解哪一种是正确的?或者,是否两者都是有道理的?

四、真与真的东西

在我看来,以上问题都是译文中的,而不是原文中的,因而是翻译中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将Wahrheit译为“真理”。如果将Wahrheit译为“真”,则会消除这些问题。比如,将该章题目修正为“自身确定性的真”,将上述译文修正如下:

【修正译文】(1)在迄今的各种形态下的确定性里,对意识而言,真的东西乃是某种不同于它本身的东西。但是在关于真的东西的经验中,这个真的东西的概念消失了。(2)如同对象过去是直接自在的(依自身的),比如具有感性确定性的是者、知觉的具体物、知性的力,因而对象表明自己不是在真之中,反倒是这个自在性作为一种方式产生出来,一如对象乃是对他者(其他东西)而言的;(3)这个真的东西的概念(现在)在一个现实的对象那里扬弃了自身,或者最初的直接表象已经消失在经验里,而确定性已经消失在真之中。(4)但从现在起,产生出来了这种在过去的关系里未曾出现的东西,亦即一种确定性,它与自己的真乃是一致的;因为这种确定性本身乃是它的对象,而意识本身乃是那真的东西。(5)诚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是他者的情况;也就是说,意识区分出一个东西,同时这个东西对意识而言又是无差别的。如果我们把知识的运动称作概念,把作为静态的统一体或自我的知识称作对象,那么就会发现,不管是对我们还是对知识自身而言,对象都与概念契合。——或者换一个说法,如果我们把这里所说的东西,即对象自在地所是的东西称作概念,把对象作为对象或对于他者所是的东西称作对象,那么很明显,自在之是与对他者而是就是相同的;因为这个自在乃是意识;但它同时也是这样的东西:一个他者(那个自在)乃是对它而言的;而且它对于它来说,对象的自在和是对于一个他者而言乃是相同的;我是这种关联的内容,是关联活动本身;自在乃是与一个他者相对立的自在本身,同时又统摄着他者,因为他者对自在而言同样不过是自在本身。

所以,伴随着自我意识我们现在就跨进了正宗的真之王国。① 译文的修正仅限于与Wahrheit和Sein及其相关概念相关之处。最后一句中的“正宗”(einheimisch,也可译为“地道”),只是为了修辞之故,若随现有译文则是“真之自家王国”。

字面上可以看出,前面出现的几个明显的问题在这里消失了。首先,从真的东西过渡到真,从而进入真之王国,这个过程是自然的,与该章题目也是一致的。其次,从真的东西过渡到真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真的”“是真的”乃是自然的表述,而将它们对象化,即要谈论它们的时候,则要采用名词形式:“真”乃是它们的名词形式。第三,确定性消失在真之中,这也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如同可以说是真的,人们也可以说是确定的。所以,确定性与真具有相似的性质。

所以,伴随着自我意识我们现在就跨进真理的自家王国了。② 邓晓芒:《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16页。以下简称“邓译文”。该书采取分段分句讲解的方式,并不是直接提供译本。为了讨论方便,这里将其分散的引文集结为与前面引文相同的方式,序号、删节号、分段同前。

在这样的人生里,他遇到过数不清的形形色色的面孔,善良的,狡诈的,敦厚的,心机的,还有阴阳两面的,都无一例外在他的木偶戏里活脱脱地搬演过。他耍木偶耍得活灵活现,叫别人看得那么过瘾,而自己也正像木偶那样被生活中那些看不见的手摆弄过来摆弄过去,无论好坏都得受着。苦时“身上无衣又无盖,我冷冷清清,清清冷冷饿难挨”(《苏武牧羊》唱词),喜时“满园花儿齐开放,绿树荫浓细草长。”(《火焰驹·表花》唱词),人这一辈子啊,各种滋味都得尝都得受,虽然回头也不过是烟花一瞬,“哗”地就散了。

【贺王译文】(对象)表明为真正地并不存在。

【先译文】(对象)表明自己真正说来并未存在着。

【邓译文】(对象)表明了自己并不存在于真理之中。

【修正译文】对象表明自己不是在真之中。

前面说过,与前一句相结合,贺王译文是不容易理解的,因为不明白为什么一事物是自在的,而会不存在;先译文是不容易理解的,因为不明白为什么会有如此矛盾的论述:对象存在,又不存在。邓译文没有这样的矛盾,也没有这样的不容易理解之处。原因在于,此前一句说的是对象存在,而这一句说的不是对象不存在,而是对象不存在于真理之中。由此可见,邓译文与其他译文产生重大差异。

对照德文“…nicht in Wahrheit zu sein”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在于对其中in Wahrheit的理解是不同的。贺王译文将它理解为一个介词短语,起副词作用,修饰sein,表示程度。先译文随贺王译文,所以两者只有修辞的差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邓译文将它理解为介词短语,起补语作用,修饰sein,表示位置。也就是说,在邓译文中,“在真理中”与“存在”乃是不能分开的,而在贺王译文中,“真正的”与“存在”是可以分开的。所以,前者的对象性的意义或被谈论的意义非常明显,而后者没有这样的意思,因此这两种译文是不同的。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理解?“…nicht in Wahrheit zu sein”实在是一个自明的表述,应该没有任何理解的问题。但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表达,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不同的理解和翻译呢?在我看来,主要问题大概在于译者认为这里的Wahrheit不能译为“真理”。② 另一个问题是将这里的zu sein理解并译为“存在”,而不是理解并译为“是”。 可以看到,贺王译文中有“真理”和“真理性”这两个词,这说明它对Wahrheit一词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将它译为“真理”或“真理性”都是正常的。但现有译文不是这样。这就说明了几种可能性。其一,它认为这里的Wahrheit不能译为“真理性”或“真理”。其二,它无法把握这里的Wahrheit的意思究竟是真理还是真理性。其三,它认为这里的in Wahrheit只是一个表示程度的副词短语,与黑格尔所讨论的Wahrheit无关。否则,我们无法理解它为什么会这样翻译。当然,这里还有一种可能性:贺王译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即这就是黑格尔的本意。但这样一来,似乎黑格尔的论述就是有问题的,至少是有歧义的,因为在明确讨论Wahrheit的上下文中却用这个词表示了不相干的意思,即表示了不是谈论对象意义上的东西。

(1)有两句话。第一句说意识与真理不同,第二句说真理的概念消失在有关真理的经验和认识过程中。无论我们是不是明白这里所说的东西,区别出两部分东西这一点还是清楚的。(2)的意思有些复杂,简化一下,它主要说明:对象不存在,但是,对象是为他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这里有两点不容易理解。其一:对象明明被说成是“自在”的,怎么随后又被说成是“真正地并不存在”呢?这似乎是说,自在并不意味着存在。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其二,自在是为他物存在的方式又是什么意思呢?此外,即使没有这两个问题,我们也会觉得(2)字面上与(1)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因为(1)说的是意识、真理、经验和认识,而(2)说的是对象、自在、存在和存在方式,它们似乎没有共同之处,我们实在是看不出(2)和(1)说的这些东西有些什么联系。(3)说明对象的概念扬弃在对象之中。即使不理解这里所说的扬弃,区别对象的概念与对象本身总还是可以理解的。而按照此后的说明,这里的意思是说,直接的观念在其被经验和认识到的过程中被扬弃。分号后面还有一个说明:确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这样,(3)不仅谈到了(1)中所说的确定性和经验,而且谈到(2)中所说的对象,还谈到与(1)所说的真理相关的东西。现在可以看出,即使(2)与(1)缺乏联系,它们所涉及的一些东西在(3)这里终究相互联系起来。或者说,由于有了(3)的说明,(2)与(1)的论述相互之间也就有联系。但是应该看到,这里最后出现的是“真理性”一词,它与(1)中出现的“真理”一词相关,但是不同,因此也就出现了相关的理解问题。最简单的问题是,为什么说确定性消失在真理性中?此话为什么可以作为此前那些关于对象、观念、经验、认识等等论述的解释?换一句更直接的话说,此前只是关于真理的论述,这里则直接论及真理性,那么真理与真理性究竟是什么关系?

修正译文与邓译文的理解在一点上是一致的,将这里所说的Wahrheit看作被讨论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副词表达式,但是在另一点上是不一致的,即不是将Wahrheit理解为真理性,而是理解为真。① 还有一个区别是,修正译文将sein理解为系词,这样就将in Wahrheit理解为介词短语作表语。本文不讨论关于sein的理解,因此不讨论这个问题。这样,邓译文在(2)和(3)中由于采用不同译法而产生的问题也消除了:很明显,对象与真乃是不同范围或层次的东西,因而对象是不在真之中的,相反,确定性与真有相似之处,因而在真之中确定性可以消失,所以这两种说法都是可以理解的。② (3)的相应德文是die Gewissheit ging in der Wahrheit verloren。与(2)相比,in Wahrheit其实是一样的,区别是(3)有一个定冠词der,而(2)没有,而加这个定冠词乃是语法上的需要:(3)这里是动词,而(2)是系词(…nicht in Wahrheit zu sein)。

总之,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收入分配制度,改善以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这是强调“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共享社会经济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对照修正译文与现有译文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对Wahrheit的理解:现有译文将它主要理解为真理,随之而来也就有了上述问题,包括将它理解为真理性、副词意义上的东西等等。“真理性”一词显然来自“真理”,不过是在后者加上“性”。相应的,现有译文将Wahre理解为真理、真相、真实的东西。这样的理解,除了字面上与真理相同外,其他理解或多或少大概都与真理相关。真相强调的是相,与真理强调的理相似,“真实”强调的是“实”,后者会与理相关,或与相似于理的东西相关,或者简单地说,“实”可能会与“真”相关,但是一定有超出真的含义。若是将Wahrheit理解为真,则没有这些问题。字面上看,“真”乃是“真的”这一形容词的名词形式。它的主要意思来自“是真的”这一最简单和常识性的用法和含义。换句话说,它的意思不是来自于理,但可以与理相关。同样,它的意思不是来自于实,但可以与实相关,它的意思不是来自于东西,但可以与东西相关。这样也就可以看出,黑格尔从真的东西出发而谈及真,并由此进入真之王国,乃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至少直观上是一个可以理解的过程。

五、为什么是“真”而不是“真理”

今天,人们大概不会反对将Wahrheit译为“真”,即人们赞同认为前者有是真的这种意思。人们反对的是认为不能将它译为“真理”,一如人们认为being有系词含义,因而不反对将它译为“是”,但反对一“是”到底。所以需要讨论的是,Wahrheit有没有真理的意思,能不能将它译为“真理”。上述引文恰好将它既译为“真理”,也译为“真理性”,清晰地显示出两种不同的理解,这样我们就可以以它为文本来进行分析。我曾说过,20世纪分析哲学告诉我们应该区别语言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为了明确这一认识和更好地认识这一区别,我还构造出一种句子图式作为辅助工具。③ 以一个最简单的句子图式为例:(语言)句子:谓词 /专名(涵义)思想:思想的一部分 /思想的一部分(意谓)真值:概念 /对象(参见王路:《语言与世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0页)很清楚,它表达一类最简单的句子,比如“黑格尔是哲学家”。其核心部分是“真值”,即真和假,所以也可以说,其核心部分是“真”。讨论传统哲学,只看第一栏即可。非常清楚,真与句子(语言)和思想(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乃是不同的,因为层次不同。黑格尔的讨论恰恰表明,他借助关于真的理解和认识来谈论关于认识的认识,所以他会有讨论中的那些区别,他的讨论会涉及与那些区别相关的东西。这里我想借助句子图式对真理与真理性的区别做出分析,从而对黑格尔的相关论述做出说明。

从句子图式看,真理性显然应该在第三行。因为它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所以不会在第一行,它也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因而不会在第二行。这一点从与它相关的确定性也可以看出来,后者也只能是在第三行。所以,我认为邓译文关于真理性的理解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真理应该在第几行?它显然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因而不会在第一行。现在可以看出,它与真理性不同,因而不能在第三行。那么它只能在第二行。这一点应该不会有理解的问题,因为理是有内容的,因而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在这一点上,它与思想相似,与此相似也许还有命题之类的东西。这样,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真理与真理性无疑是不同的。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种译文的区别:中译文中要么只有关于真理的论述,即第二行的论述,要么既有关于真理的论述,又有关于真理性的论述,即既有第二行的论述也有第三行的论述,而修正译文中只有关于真的论述,即只有关于第三行的论述。那么,黑格尔本人的论述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就是说,他的论述所考虑的只是第三行,还是既有第三行,也有第二行?

可以看出,邓译文采用了“真实的东西”“真理”和“真理性”这三个译名,因而与前面的译文既有相同,又有区别。邓译文与其他两个译文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后者(2)中的问题。它在(2)中一方面说对象自在存在,另一方面说它不存在于真理之中。这无疑是不矛盾的。当然由此也可以看出邓译文与其他两个译文在这句话的翻译上有重大差异。但是,由于采用相似的译名,因而也会产生相似的问题。别的不说,至少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邓译文与贺王译文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它从关于真实的东西出发过渡到真理性,随之不是进入真理性的王国,而是进入真理的王国,这似乎是不自然的。此外,由于它在第4章的题目中采用了“真理性”这一译语,因而使人觉得,这一章是谈论真理性的,但是却进入了真理的王国,并要由此展开讨论,这似乎同样是不自然的,即这样的讨论至少与该章的题目是不一致的。

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找到其动机缺失症结所在,是首先面临的问题。目前对于学习动机缺失的研究多采用问卷调查、教学观察和访谈等方式,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做出选择,通过具体分析找出学生学习动机缺失原因,针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说明了上述区别之后,(2)引入了真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后者只能在第三行,因为它不是语言层面的,也不是思想层面的。(2)旨在说明,对象与真不同,因为对象不在真之中。这里关于对象有三个说明。可以看出,有些说明无疑不是第三行的,比如具有感觉确定性的东西(是者),知觉的具体事物,它们显然是句子图式之外的东西,至于知性的力,无论这一对象说明是不是清楚,它肯定不会在第三行。(3)接下来说明,真东西的概念与对象不同,这无异于说明,对象的概念与对象不同,因而这一区别是清楚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它又说,确定性消失在真之中,这就表明,确定性与真相关,因而可以通过真来说明确定性。可以看出,真属于第三行,确定性与它相关,也应属于这一行,而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不会有什么问题。(4)是关于确定性的进一步说明,其中明确说到确定性与真一致,因而可以借助真来探讨确定性。实际上,这里关于确定性的说明就是借助了真这一概念。(4)的最后一句是基于此前关于真与确定性的说明所做的关于确定性和意识的说明。这句话不太清楚,它似乎是说,确定性是意识的对象,意识本身是真东西,因而两者是一致的。它似乎又是说,意识的对象具有确定性,而意识本身与真相关,因而两者是一致的。

仔细阅读修正译文可以发现,真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自明的,它主要是黑格尔进行讨论所借用的概念。(1)中提出的五个要素中并没有真,它只是在“真东西”这一要素中隐含着出现了,就是说,这个要素字面上有“真”,然而说的却不是真,而是东西,类似于对象,只不过将它可看作或可称为真的东西。黑格尔的表达方式说明,他尚未有明确的真值概念。他使用真这一概念完全是常识性的,即借助它日常的自明的含义来说明问题。在引文中则是要说明确定性,并借助真的自明性来说明确定性及其相关要素之间的区别。关于这一点,结合译文中(5)以后的论述可以看得比较清楚。

如前所述,(5)之后,真这一概念消失了。但是它所讨论的依然是产生确定性的过程,因而与意识、认识、认识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关。在这一讨论中,意识是一个重要概念。从引文可以理解,它在(1)中被引入,在(1)至(4)中得到说明,因而可以在(5)中得以展开。特别是,前一个说明过程借助了真这一概念,因而在得到区别和明确之后,在展开说明的过程中可以略去关于真的考虑。我们看到,由于在说明过程中引入了“是直接自在的”(unmittelbar an sich war)和“是为(或对)他者的”(für ein Anderes ist)的情况,因而在展开说明的过程中明确区别出“自在之是”(Ansichsein)和“对他者而是”(Für-ein-Anderes-sein)的情况。这样就为下面的讨论奠定了基础。也正因为如此,第二小段才能自然地说,随着意识进入了真之王国。也就是说,基于(1)至(4)的区别,随后要讨论是自在的和是为他者的以及自在之是和为他者而是的情况,而这一讨论依然与意识相关,依然离不开真。① 本文讨论只限于真及其相关概念,因而关于这里所说的“是”不展开讨论。我认为,关于这里所说的(Sein)应该是“是”,而不是“存在”,我在以往的讨论中已经说清楚了。

一定有人会说,仅依这一段来理解黑格尔的思想乃是不够的,应该联系他在其他地方关于意识、认识、对象的论述来理解,这样就不能排除他所说的Wahrheit具有真理的含义,因而不能剥夺西方语言中Wahrheit一词有真理的含义。我认为,即便这种说法有道理,也不能说明引文中所说的Wahrheit乃是“真理”。也就是说,我们至少应该看到,上述译文是有问题的,而主要问题就在于将Wahrheit译为“真理”。这样的结果是,即使从一些相关论述可以认识到它不意味着(真)理,而意味着与(真)理不同的东西,因而将它译为“(真理)性”,仍然无法消除译文的问题,这是因为理解的出发点出了问题,因为错误地将真理当作理解Wahrheit的初始和首要概念。明确了这一点,我还要说明,这样的理解在现有中译文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只分析了《精神现象学》第4章第一段,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本文指出的问题和错误只限于这一段。此外,本文确实只针对一段译文明确指出,应该将其中的Wahrheit译为“真”,并在真的意义上理解它,但是这一认识绝不仅限于这一段。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应该把这样的认识和理解贯彻始终。限于篇幅,我们可以结合黑格尔下面一段话来说明这一观点:

【修正译文】事实上,这种确定性暴露出自己是一种最抽象、最贫乏的真。对于它所知道的东西,它所说出的仅仅是:“它是”。它的真仅仅包含着事物的是。② 参见 Hegel,G.W.F.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System der Wissenschaft,Erster Theil,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 1986,s.82。本文只讨论对Sein及其相关概念的理解,不讨论翻译的对错。译文的修正尽量只局限在Sein及其相关概念。简称“德文本”,参考引文只注页码。

这是第1章的一段话,该章谈论感觉确定性。引文所说的确定性指的是感觉的确定性。黑格尔谈论精神现象,所以,他谈论意识,进而谈论感觉、知觉、知觉能力,这种谈论方式乃是可以理解的。字面上可以看出,它一开始就谈到确定性,这就说明,第4章所谈确定性乃是一种延续的谈论。同样可以看出,它一开始就谈到真,这就说明,第4章所谈论的真也是一种延续的谈论。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出,这段话虽然简单,但是确定性与真的联系乃是显然的,而这一点与(3)恰恰一致。更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出,这里与真对应还谈到“它是”。后者恰恰与(5)相应。区别仅仅在于,这里仅仅说出它是,尚未说出(5)中所说的它是自在(依自身)的,它是对他者的。所以,后者是随讨论对前者的不断深入的说明,乃是可以理解的。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真乃是第三行的东西,而“它是”显然不在第三行。假如将它看作与语言相关,它就属于第一行,假如将它看作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相关,它就属于第二行。假如认为黑格尔说的不是很清楚,则可以将它看作前两行的合并,但是从他的论述可以看出,“它是”与“真”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因而属于不同层面。而现有译文出现了“真理”和“真理性”这样不同的翻译,① 【贺王译文】事实上,这种确定性所提供的也可以说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它对于它所知道的仅仅说出了这么多:它存在着。而它的真理性仅仅包含着事情的存在。(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第63页。)【先译文】事实上,这种确定性暴露出自己是一种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对于它所知道的东西,它所说出的仅仅是:“这东西存在着”。它的真理仅仅包含着事情的存在。(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第61页。)【邓译文】但是实际上这种确定性所扮演的是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它对于它知道的仅仅说出来这么多:它存在;而它的真理性仅仅包含着事情的存在。(参见邓晓芒:《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 115页。)这里只讨论与Wahrheit相关的问题,我曾详细讨论这一段译文以及一些相关译文的问题,参见王路:《一“是”到底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3—114页。同样显示出对Wahrheit的不同理解,因而带来前面所指出的那些问题。由此可见,本文前面指出的问题其实是始终存在的。

中国在棉纺织业的发展战略上指出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与棉纺织业成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新疆及西部纺织行业。新疆自治区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纺织服装产业补贴管理办法。其中提到在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同时新增了预拨补贴资金、加快兑付进度、对运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以及简化资金拨付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矿物成分简单,矿石矿物主要有闪锌矿,次为方铅矿、黄铁矿;脉石矿物主要有方解石,见白云石、重晶石等。闪锌矿自形—半自形粒状,结晶较粗,一般粒径为0.25~2 mm,约占80~90%,多为淡黄色~米黄色,肉眼清晰易辨,少量高角度细脉中闪锌矿为棕褐色—黑褐色;方铅矿以自形晶为主,粒径一般1~4 mm;黄铁矿自形—半自形晶粒状产出,以粒径0.2~0. 5 mm为主。方解石很普遍,存在于各种矿石类型,白云石、重晶石主要分布于细脉中。

六、真之实质

在关于being讨论中有人认为,即使找出1 000段文本说明being的系词含义,也不能证明应该一“是”到底,因为这是归纳,不具有必然性。同样,对truth大概也会有人这样说。本文不讨论与being相关的问题,但我认为,关于truth其实根本用不着这样说。与being不同,truth这个词本身常常出现在日常表达中。母亲对孩子说You must tell the truth,美国总统特朗普说People must know the truth。这话译为“你必须说真话”“人民必须知道真相”,当然是恰当的,而译为“你必须说真”“人民必须知道真”,反而不像话。这似乎说明,truth这个词在日常表达中会有不同含义,因此,只将它译为“真”乃是不行的。

这里的区别在于,日常交际和哲学讨论中人们用truth所表达的是什么?应该看到,truth的本意乃是it is true,因而是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相关的。无论是真话还是真相,其实都与是怎么一回事相关的,或与通常所说的事实相关。② “真相”“真话”等表述实际上会涉及间接引语的问题,因而会涉及内涵语境的问题,所以,对它们的讨论和认识并不像字面的翻译那样简单。这就说明,与真相关,哲学讨论与日常表达还是有不小区别的。我在《语言与世界》中对内涵语境做过详细讨论,参见该书第8、9两章。 所以,日常表达中truth似乎是一个省略的表达,省略掉的乃是众多与是真的相关的成分,因而可以表达为与语言(真话)、情况(真相)、思想或主义(真理)相关,因而它的翻译似乎可以灵活掌握。但是,在哲学讨论中,truth主要是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考虑的。哲学家们想借助它来探讨认识和与认识相关的东西,比如感觉、意识、理解等。纵观哲学史,传统哲学家,比如,黑格尔借助它来讨论认识,这是因为人们的认识乃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而语言表达的基本单位是句子,是有真假的。所以,真与认识相关,与认识表达的东西相关,与认识的表达相关,而人们关于真又有常识性的甚至似乎是自明的认识,所以,可以借助它来探讨认识。所以黑格尔才会将人们的感觉认识归结为“它是”,并将它与“真”联系起来,从而在讨论中借助真来讨论认识。现代哲学家,比如,分析哲学家借助真来讨论认识,除了因为与传统哲学家有相同的认识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他们有一个成熟的语义理论可以应用,这即是从弗雷格到塔尔斯基直至今天现代逻辑所提供的理论。该理论不仅提供了关于句法的认识,而且提供了关于语义的认识,即以真为核心的逻辑语义学。所以,现代哲学家关于认识的探讨与真相关,不仅如此,他们对真与意义的联系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他们关于真的探讨并通过真而关于意义的探讨,不再是常识性的,而是基于科学的理论。

传统哲学家们没有现代逻辑的认识,但是依然有传统逻辑的认识,因而他们不仅有句法认识,即基于基本句式“S是P”而建立起来命题形式,也有相应的语义认识,即这些不同形式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只不过他们关于句法的认识是理论化的,而关于真假的认识通常还是以直观方式表达的。正因为如此,在与认识相关的讨论中,有关句法方面或借助句法方面的考虑会更多一些,比如“它是”,“是依自身的”,“是为它者的”,包括直接谈论“是”等等。这大概是因为,传统哲学家不太区别句子和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在他们眼中,句法方面的讨论即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的抽象,因而可以体现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但是,他们并不是没有关于真的讨论,只不过相对少得多。这大概是因为,他们主要讨论的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而真并不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只是与它相关的东西。所以,他们有时候也会谈及真,特别是借助真来区别和说明认识,即区别和说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其一,有关真的讨论常常与有关是的讨论非常明显地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二,在有关是的讨论中,有关真的讨论会时隐时现。而且这样的现象在不同哲学家那里也是不同的,在一般哲学家的一般性讨论中会少些,而在明确谈论形而上学,特别是谈论逻辑和考虑逻辑问题的哲学家那里就多些,比如黑格尔。

句子图式是在现代逻辑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它只是一个工具性的东西,但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与真相关的问题。借助它可以看出,现代哲学家非常明确地将真与意义结合起来,并通过真来讨论意义;传统哲学家不是这样,他们似乎没有这样的认识,但是,他们在有关认识的讨论中也有关于真的考虑,也会借助真来区别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从而对认识做出说明,一如前面引文。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讨论中,他们所谈论的truth(Wahrheit)并不是“真理”或“真相”,而是“真”。对于这一点,我国学者其实也是有认识的,比如认为他们所谈的不是“真理”,而是“真理性”。① 即使这种认识也不是普遍的,因而本文指出的问题其实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命题真理的本质在于陈述的准确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证明。”(参见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见《海德格尔选集》上卷,孙周兴主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217页。)这句话显然将真理与准确性联系在一起,与此相关的还有命题和陈述,依据句子图式来看,“命题”“陈述”“准确性”应该在第几行,分析起来大概并不难。问题是:“真理”应该在第几行?它如何与“准确性”对应?它如何与“命题”相区别?该译文若是修正为:“句子之真的本质在于陈述的准确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证明”,则不会有这些问题。(参见Heidegger,Vom Wesen der Wahrhait,Vittorio Klostermann Frankfurt A.M.1986,s.9)直观上即可以看出,这句译文的问题与先译文(3)中的问题是相似的。 但是,这样的认识还不够,因为这是基于将truth理解为“真理”并基于这一理解的认识,而不是将truth理解为is true的名词形式,因而不是基于is ture的认识。在我看来,关于is true的认识乃是理解truth的基础。在这种意义上,应该将它理解为真,或者至少应该将它主要理解为真。这样,我们对西方哲学中相关讨论的理解和认识才会更加深入,更加到位,从而真正获得准确而有益的认识。

作者简介:王路,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王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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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真”而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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