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作为实践范畴的概念_因果论文

因果关系作为实践范畴的概念_因果论文

作为实践范畴的因果性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范畴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古典理性主义经休谟经验论到康德批判哲学,因果性观念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哲学反思,其意义逐渐得到了澄清。然而,对于因果性范畴产生的根源、其客观基础、因果性科学知识何以可能等问题仍然未作出合理的解答。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合理解释只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才是可能的。为此,本文提出作为实践范畴的因果性概念。

一、古典因果性概念考察方法的非合理性

因果决定论是随着牛顿力学的建立与机械论哲学的发展确立起来的,它在拉普拉斯那里得到了集中体现并获得了十分确定的形式。经过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分析,这种因果决定论被归结为下述意义上的可预言性:假定有关先前事件完全知道了,其后继事件就可以准确地预言出来,尽管实际上不一定能给出有关初始条件的完备描述、因果性定律的确定形式及其可行性方案。这里,后继事件是先前事件的逻辑结论,把它们连结起来的根据便是因果性规律。问题在于,关于先前事件与后继事件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推论是否蕴含着客观必然性。

在休谟之前的传统观点看来,这种因果观念无疑是蕴含着客观必然性的。特别是17与18世纪的经典理性主义者出于对科学理性的无限信赖,坚定地认为:理性本身就是对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性与因果必然性的反映,理性以因果决定论形式所把握到的东西正是客观事物必然性本身的面目,因果决定论作为一种科学理性的必然性也就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这种看法似乎太天真了,它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休谟经验论的最致命的批判。休谟指出:人们没有任何理由假定自己所观察到的因果序列中蕴含着内在的必然性。在他看来,先观察到事件A而后观察到事件B,我们所观察到的只不过是A、B事件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或相继关系,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必然性。如果在这种因果序列中没有观察到必然性,就不要断言其中包含着必然性。那么为什么会有因果观念呢?休谟认为,这是由于相似事件序列反复出现多次以后,就在心灵上造成一种心理习惯。当某一类似事件发生之后,就期待着继它之后经常发生的事件会重现,并且相信后继事件是存在的。于是,因果关系便被归结成了相继事件的多次重复在人心中造成的习惯、联想或期望。

休谟不仅否定了因果性作为理性的必然性同时也是客观的必然性的观点,而且也否认来源于经验归纳的因果性观念具有客观必然性。这就使康德一方面转向了人的理性,旨在到纯粹理性中而不是感性经验中去探索因果性观念的根源,把因果性观念归结为纯粹理性的一种先天认识形式,认为它所包含的普遍必然性是先于经验而由理性得来的;另一方面又肯定了这种理性与经验的联系,认为人类先验的自我意识正是通过因果性范畴等先验主体形式来规定和规范杂多的感性经验材料,从而才建构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关于“现象”的科学知识的。虽然康德承认关于“现象”的知识具有某种普遍的必然性,但是“现象”背后的“物自体”是否存在因果规律性与客观必然性,在康德看来却是不可知的。

这里,康德只是在理性中寻找因果观念的根源,把因果性概念归属于纯粹理性的先天认识形式,而没有进一步追问这种主体形式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康德由于把因果性范畴作为建构科学知识的条件和前提,从而肯定了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并赋予“现象”某种因果联系,但仍然从根本上否定因果规律性的客观基础或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他虽然肯定了知性运用因果性诸先验范畴对经验予以综合统一的能动作用,却完全否定客观因果关系对建构客观知识的制约性。实际上,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答,只有以实践观点为依据才是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实践论的观点出发,通过对休谟经验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分析、批判、综合、改造,才提出因果性问题解决方案的。以此为根据,本文提出作为实践范畴的因果性概念与因果性观念的三个层面,以对上述问题作出一种说明。

二、因果性概念的主体性

首先,从实践观点看,因果性范畴具有主体性特征,它作为主体性的思维形式,是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因果性劳动操作模式向主体智力结构内化的结果。

事实上,由于因果性观念的主体性特征,人们在探讨任何问题时,总要以这个普遍必然的假设为前提,以引发人们对现实事物存在根据的探求欲望。问题的关键在于,因果性概念的这种主体性是从哪里来的,它产生的根源是什么?从实践观点看,因果性观念的主体性并不是天生的,它产生的根据既不是理性的分析,也不是经验的归纳,而是人类长期的劳动实践活动。恩格斯曾说:“我们不仅发现某一个运动后面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发现: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得以发生的条件,我们就能够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够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在自然界中发生的运动;我们能够给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规模。因此,由于人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这个观念是: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①]这一论述对于因果观念的“系统发生”与“个体发生”都是成立的。从“系统发生”的观点看,因果观念的建立是在人类演化与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实现的。在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在使用与制造工具的劳动活动中,在改变外部自然界的生产劳动中,已超出动物式的既定肢体与器官操作活动的狭隘性,并通过工具这一中介手段而造成了劳动操作、生产工具与外部世界之间不断变换的极其大量的因果系列,造成了由劳动操作所引发出来的现实世界中极其大量的多种多样的因果联系。这里,劳动工具既是人类肢体器官的延长,又是不同于人类肌体的某种自然物;劳动操作既是人的一种主观力量,又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力量。它们作为人类与现实世界之间各种因果链的中心环节而起作用。通过劳动操作,不仅进入实践领域的现实世界中的广泛因果联系日益被揭示出来,而且它们也日益体现在人们的劳动操作模式中。实际上,这种劳动操作模式是对现实世界因果联系的一种初步固定,客观因果联系便以这种初级形式保存和凝结在主观性的劳动操作程式中,它随着操作程式与语言符号之间稳定关系的建立,便逐渐抽象与升华为含有简单因果意念的语言—思维模式,进而便内化为人类主体的智力结构并促进了大脑的发展。正因为这样,恩格斯才十分重视手的操作活动对于因果观念的建立与主体智力结构形成的历史作用。

在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中,具有逻辑思维能力和因果范畴等思维形式的主体智力结构被称为认识“图式”。皮亚杰认为,人在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中,机体通过“同化”、“协调”、“平衡”过程,由本能性的行为图式首先形成感觉动作图式,然后又内化成为表象图式、直觉思维图式、直到运演思维图式等。在运演思维图式的形成过程中,首先在对象性行为的基础上产生守恒性等基本的因果概念,然后又不依赖于对象性行为而形成逻辑数学的形式运演能力。但这时,“逻辑数学运演伴随有由在因果关系领域内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特点所组成的关联群;因为当逻辑数学运演领域跟因果关系领域被区别开来时,至少在两个水平上已建构成了协调关系,甚至是相互支持关系,而建构的方式就是日益接近于科学思维本身的工作程序的方式。”[②]而当这样形成的包含“因果关系领域”与“逻辑数学运演领域”之间“协调关系”的认识图式不足以同化新的环境因素时,它又会“顺应”环境的变化而实行自我协调与调整,以建构与新的环境对象相适应的更完善的认识图式。尽管皮亚杰发生认识论有许多可商讨之处,但它确实从心理学的“个体发生”的角度,说明了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的“系统发生”中,感性动作模式所引起的含有因果观念诸思维形式与逻辑思维能力的主体智力结构逐渐形成、调整、同化和顺应的事实。马克思指出,人在实践中“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③]这种人自身的自然除包括人的双手、运动与感觉器官及其操作外,还应包括语言—思维器官以及含有逻辑思维能力与因果范畴诸认识条件的智力结构。关于这些细节,皮亚杰在发生认识论中给予了某种心理学的“微观”透视。

三、因果性概念的客观性

其次,从实践观点看,因果性观念蕴含着客观性,其客观内容是以人类劳动实践活动为根据的,因为实践活动所造成的物质形式变换和大量因果系列既以客观的因果规律为基础,又以浓缩形式集中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客观因果性。

应该承认,先验的理性直觉或分析是不能证明客观必然性的,单凭观察与经验归纳也不能证明普遍必然性,康德试图把二者结合起来以证明普遍必然的知识如何可能,也陷入了不能自圆其说的境地。实际上,对因果观念和它所蕴含的客观规律性的证明只能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对此,恩格斯说得很明白:“的确,单是某些自然现象的有规则的一个跟着一个,就能够产生因果观念……但是在这里并没有任何证明,而且在这个范围内休谟的怀疑论说得很对:有规则地出现的post hoc[在这以后]决不能确立propter hoc[由于这]。但是人类的活动对因果性作出验证。”[④]他又说:“单凭观察所得到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post hoc[在这以后],但不是propter hoc[由于这]……但是必然性的证明是在人类活动中,在实践中,在劳动中:如果我能够造成post hoc[在这以后],那末它便和propter hoc[由于这]等同了。”[⑤]的确,当我们作用于客观对象而使之发生形式改变、或把它改造成另一对象时,通过操作活动就造成了一种现实的因果联系;并且只要我们创造了一种前提条件,接下来的事件会毫无例外地发生,我们就有理由说它们之间的客观因果性得到了证明。这就是说,如果我们造成了某个事件得以发生的前提,而在这以后该事件一定会发生,那么在这以后和由于这就等同起来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就得到了证实。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通过实践活动所造成的因果系列是以自然界中存在的因果规律性为根据的。因为只有在自然界的内在物质形式变换和因果规律性联系预先存在的条件下,通过操作活动对自然物质形式的改变或改造才可能发生,从因到果的转换才能够实现。就是说,人只有使自己设定的活动方式与自然物质形式变换过程或客观因果联系相一致,才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因势利导地改变物质的自然形态而实现从因到果的变换。只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才说:“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即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⑥]因此,在实践活动中,人是不能破坏、取消或排除自然物质形式变换法则与因果规律性作用的,人不能超越于它们之上或摆脱它们而独立,而只能遵循、顺应和利用自然形式变换的因果必然性,只能在它们起作用的范围内加速其变换;只有这样,才能在对自身有用的形式上达到变革和改造自然的目的。人类实践就是要按照特定目的和需求,使自然物的形态发生改变或改造,但只有正确地认识到他所要加工的自然物形态变化的因果规律性,才能利用这种自然规律以对自身有用的形式来改变它们,才能得到预期结果而占有它们。科学实践的对象性活动必须以客观的自然规律为基础。正像恩格斯指出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支配力量就是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⑦]这里强调的自然规律,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关于自然界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不同的具体对象或系统状态相互联系与彼此变换的因果必然性,正是它们决定着人类实践操作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决定着人们改变物质自然形态的因果性变换过程。因此,人类实践活动所造成的因果联系实际上是以自然界的客观因果联系为前提条件的,同时在实践基础上所实现的物质形式变换以集中或浓缩的形式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因果必然性。于是,人类劳动活动本身就意味着,在一定实践领域内的因果观念是蕴含着客观必然性的。

四、因果性概念知识形态的必然性

再次,从实践观点看,因果性观念蕴含着一种知识形态的必然性与客观真理性。它作为具有决定论特征的实证知识,是科学实践活动所导致的主客体结构协调统一的结果,是包括因果性思维形式在内的主体智力结构与客观因果性相互规定、彼此建构的结果。

恩格斯指出:“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作为自然界的自然界;而人的智力是比例于人学会改变自然界的状况而发展的。”[⑧]此论述强调了实践活动对于科学认识的发生和科学知识的建构所具有的核心地位。从客观对象看,人只有通过对自然对象的积极干预和不断变革,使自然对象的形式发生改变,令其与认知条件发生作用,它们才能作出必要的反应,其因果联系与客观规律性才能进入人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和主体系统中。这时,科学认识的对象就不再是抽象的、纯粹的、直接给予的自然,对它们就不能“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是要“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⑨]从主体条件看,在实践活动中凸现出来的自然界的客观因果性也反作用于主体智力结构,使其不断得到改造,使含有因果范畴思维形式的智力结构不断得以调整,以逐步适应对进入实践过程与主体系统中的日益增加的因果联系认识的需要。只有通过这种以实践为中介的主客体间的同形同构、交互作用,才能建构关于客观因果性的知识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以科学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之间的相互规定、相互改造、相互建构,这就使作为其结果的有关科学概念、定律和理论都在不断发生改变,使它们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以逐步消除主客观的片面性,消除主观思维形式、知识结构与客观因果性之间的非平衡性、非协调性,以驱使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不断趋于协调统一。只有在主客体相互改变的基础上,不断实现一切科学定律与科学理论的合理调整、合理演变、以至重构,才使作为科学定律与理论的因果观念具有在一定实践范围内的客观真理性与相对有效性,使它们成为既体现一定的客观规律性又有特定实用价值的科学知识。科学实践导致了有关科学的一切理论和方法必然经历合理演变的过程,而这种合理演变一方面使任何因果性的科学定律与理论都具有暂时的有限的性质,使它们不可能是绝对不变的普遍必然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也使它们成为在一定实践条件下具有科学解释与预见功能的关于因果规律性的知识,使它们保持在有限时空范围内的客观真理性与相对有效性,而不是任意可变的实用“工具”。

在科学实践中,人们总是根据实验科学对自然规律性的理解,并通过自身的操作活动来改变自然界,从而实现符合自己目的的物质形式变换的。如恩格斯所说:“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末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⑩]如果按照对自然界因果规律性的理解,根据一定条件,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或创造出某一人工自然对象,那就说明这种理解是正确的、是真实的。实际上,各种实证科学或因果规律性知识都具有这种决定论特征,具有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科学解释与预见功能,并且其真理性与必然性正是在这种科学知识的运用中、在科学的解释和预见中逐步得到体现和证实的。

注释:

[①][④][⑤][⑦][⑧]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8、98、99~100、305、99页。

[②]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4页。

[③][⑥]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56—57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页。

[⑩]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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