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产权观与现代产权体系的渊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产权论文,渊源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产权经济学60年代初发端于西方,80年代后在我国盛传。其实,翻开对财产权的经济学分析的文献,马克思的研究成果至今仍为东西方学者津津乐道,就连最著名的西方产权学家也不无惊奇地发现:“马克思是第一位产权理论的社会学家”。(注:S ·配杰威齐: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载《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第4卷,第240页,克鲁姆·赫尔姆出版社,伦敦。)
一、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1.坚定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是以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南。因此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最基础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必为其基本前提。其中最根本的逻辑起点就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种以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辩证统一体形式,构成了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
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研究现实社会时,马克思必然以当时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考察社会价值运动的本质规律和内在矛盾,运用辩证逻辑活生生地体现社会的整体联系。这一点与西方经济学从永恒“理性”的有限与否出发、只能探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价值运行效率的理论和方法是根本不同的。毫无疑问现代产权制度经济学,并没有突破西方经济学对基本假设域的界限和比较静态分析的范式,仍是在经济运行层面上,从客观存在的产权经济关系的角度,理解人类行为和经济效率。
2.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不仅从使用价值形态上,而且从价值形态上对产权都有所论述。这分别反映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关于在信用制度下股份公司的论述中。
地租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是作为逻辑终点的重要范畴。在资本、劳动、土地三要素中,如果土地的命题得到解决,则其余要素的相关问题即可迎刃而解。在现代生产方式下,土地是已取得了“纯粹经济形式”的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连土地“也会用后腿站立起来”索要它的权利;(注:选自《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932页。)资本要素更是如此;而“劳动作为第三同盟者“只是个幽灵”。所以,仅以土地为对象,讨论财产使用价值形态上产权的分离,这不是马克思的疏忽,而是逻辑一致的内在联系使然。
从产权的价值形态上看,马克思的发现极为深刻:由于信用和企业家市场的社会化,两权分离,使得股份公司内部两大“对立关系”在表面上消失,即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经理人员与工人的关系,都因所有者的外在性而社会化;而所有者与经理人员的关系凸现出来。马克思还特别列举了两类实例:一是董事与经理人员的收入共谋;(注:选自《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438页。)二是经理人员对股东利益的侵害等道德危机现象。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9 卷第343页。)所有这些考察,从现在来看, 均已涉及产权制度安排和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现代合约企业理论的根本主张,说到底就是关于企业的高层激励和底层激励问题。而这些在马克思的理论库中早有深刻的写照。
3.两个“世界”的联系
现在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讨论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各自的理论覆盖面还有待于讨论。
那么马克思所构建的关于资本主义的本质世界与现实运行的表象世界,从方法论上是怎样沟通的呢?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作了精彩的描述。他以现实运行中最符合资本本性的东西——“竞争”为纽带,指出:“在竞争中,基本规律的展开是与关于价值和剩余价值所提出的规律不同的,它归结为:价值不是取决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或它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时间。”按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话说,价值是由资本的边际效率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必要劳动时间由资本本身的运动所决定这件事,才能确立起来。这是价值的基本规律。需求、供给、价值(生产费用)是进一步的形式规定:价格作为市场价格,或一般价格。然后是一般利润的确立。而后,由于市场价格的关系,资本分配在不同的部门。生产费用的降低等等。总之在这里一切规定同它们在资本一般中的情形相比,都显得是颠倒过来了。在那里价格决定于劳动,在这里劳动决定于价格,等等,等等。”(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66—167页。)而由于这种自由竞争,“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相互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这种扬弃在更大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形式中的最终确立,就是股份资本”。
马克思以竞争范畴为纽带,连接两大理论层次的伟大学说,深刻反映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的精髓。就连著名产权制度经济学家诺斯,也不无惊叹地盛赞马克思学说的博大精深。
二、马克思的产权观体系
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并不具体研究现实经济的实际运行,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却逻辑地涵盖了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到现实运行体系的全部环节;而且不仅以资本主义社会为研究重点,还历史地考察了在以往的社会、以及所科学预见的未来社会中有关产权的范畴。这种整体分析的框架,为现代各种经济理论体系所罕见。其主要方面可概括如下。
1.所有制与财产所有权
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所有制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与联系。前者是客观存在的关系,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法(权利)的观念,并且在同一性质的生产关系下,所有权的依法存在形式可以呈多样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权利是主观的法, 而法是客观的权利。从客观上看,权利反映生活、生产、交换中对资源的占有和支配。所有权的本源,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经济关系。洛克的“劳动获得所有权”是一种虚构,将脱离生产关系的劳动作为获得财产权利的根据,“不仅在方法上是荒谬的,而且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从来就未曾有过。”(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16 ~417页。)
2.所有权与分工是历史的范畴
最初人对自然生产条件的归属关系,凭借“成员身份”(客观关系)而产生。其次“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的、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也包含着……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第74页。)当排他性占有的私有制出现以后,分工取得了生产关系的职能,成为“私有制的同义语”;(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从人的主观意志设定法权的现象随之产生。在未来更高级的人类社会形态中,所有权和分工将历史地消亡;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要求全社会联合起来的财产关系(按某种方式)。(注:选自《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565页。)
3.财产权的统一和分离
首先,产权是多项权能的集合;其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法律上的所有者和经济上的所有者”。(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565页。)在股份经济形态下,“资本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卷下册第167页。)
4.所有权与索取权
资本的证券化,即所有权的凭证,“代表已积累的对未来生产的索取权或权利证书”。有价证券的交易是法律虚构在经济现实上的所有权的一种转移形式。在这种场合“货币资本的积累,大部分不外是对生产的索取权的积累,是这种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即幻想资本积累”。证券的贬值“不会因为名义货币资本这种肥皂泡的破灭而使国家减少分文”。(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32页。)
5.企业家与企业家市场
马克思的企业家理论是其两权分离原理的自然延伸。他指出:“现代工业制度的‘灵魂’不是产业资本家,而是产业经理”,“一个乐队指挥不必就是乐器所有者”。代理人指挥和监督劳动与资本所有权分离比比皆是。管理报酬“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注:选自《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434—435页。 )这意味着管理劳动的市场化约束和价格社会化的形成。
6.资本雇佣劳动与组织的租
“资本”在马克思理论中,不是一个片面的概念,而是包含矛盾对立统一的经济范畴,即占有关系与使用价值的统一,并表现为一般生产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从一般生产过程来看,资本仅表现为工艺上的生产要素组合。“这对劳动过程的一切社会形式来说都是相同的过程”;从生产关系上来看,资本又是与工人劳动能力的必要劳动时间价值相交换,从而保全自己,并占有新增剩余的支配关系。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深刻地区分出:单是由于生产中的协作、分工和机器的使用,就会产生的另一种“剩余”,而这种由“协作产生的社会生产力是无偿的”,“它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而不表现为劳动的生产力”。(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297页。 )在现代产权理论中,可以找到一个大致对应的概念——组织的租。它被认为是来自于“交易费用”的节约,并且是“组织治理”的结果。现代合约企业理论把它视为组织的“合作剩余”的重要组成,而且是易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公共域”。因此,就效率标准和生产的一般制度结构而论,它成为企业治理的共性问题;但就生产的本质而言,一定的社会形式是决定生产的根本条件。这种由已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对将要新创价值的活动劳动的根本支配,表明:“虽然生产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可能是一种社会的必然性,但它并不因此就是绝对的必然性,因而不能把它说成是永恒不变的生产条件。”(注: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7 卷第164页。)
7.道德风险现象
在1862年英国《股份公司条例》出台之前,早期的股份公司只是出现在国家特许经营的对外贸易领域和自然垄断行业。而在整个制造业却几乎没有股份公司。新法案颁布后的十几年间,通过试点,这个局面开始有所改观。到80年代后,掀起一股持续的新创公司和企业改制的“狂潮”。
这个时代,正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创作接近尾声之际,他清楚地看到早期股份公司的垄断性和经营的低效性。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的道德原则“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适合的结构,……形成自己团体的良心,来代替它们那由于组织本身的缘故而摆脱了的个人的责任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09~610页。)“一种关于管理工资的新的欺诈勾当在股份企业中发展起来。这就是: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他们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而外部股东只关心“恶性投机”。这些都是道德失落现象。在生产内部,由于分工协作性和管理的等级性,联合劳动所发挥出的社会生产力,成为内部管理者以监督为借口侵占的对象。(注:选自《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75第438页。)凡此种种, 马克思当年的洞察都是现代产权制度学中的重要议题。
三、现代产权经济学体系要义
现代产权经济学,是在既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或者说抽象掉私有制的前提下,探讨客观存在的现实产权经济关系与经济效率之间相互联系的思潮。
60年代以后产权作为一个新的范畴已基本得到确立。它是关于在现代市场制度条件下,经济活动当事人相互表意、契约设权的一种法经济学概念。这种直接在经济基础领域、大量发生的、自由生效的“适法”安排,与在上层建筑领域中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界定、保护的财产权,已有了本质的区别。然而这两个层次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西方产权经济学对待这种“联系”的态度,决定了它不可能突破关于“人的理性命题”的界限。其理论范式尽管有所局限,但相对于主流传统还是有所突破:
1.关于基本假设前提
相对主流经济学的传统,产权经济学的四大假设具有较强的可验证性:1)人的理性的有限性;2)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3 )未来的不确定性;4)普遍的外部性。这意味着:一、 市场存在大于零的“交易费用”,从而影响纯粹由“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二、人的行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其结果往往偏离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2.关于基本逻辑推理
用科斯自己的话说,在“交易费用”的概念确立之后,他仍借用马歇尔的边际原理和替代原理进行推论。1)当交易费用、 信息成本高于预期效用时,要么导致必要的经济活动的合约不能订立;要么导致行为上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的倾向。2 )企业是以治理结构的方式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从而成为对市场交易方式的替代。3 )企业的纵向一体化是降低交易费用的继续,企业的规模以交易费用的节约与治理成本的上升所对应的边际均衡为界。4)由于机会主义倾向, 信息垄断方对另一方会有歧视,或由于存在外部性,私人所承担的成本与社会所承担成本不一致。若当事人的损益权利的定位明确,则交易规则可促使风险承担的成交和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这有利于多边整体效益的增进。
3.关于基本结论
这个基本结论在产权经济学中,被总结为“科斯定理”:1 )当市场的交易费用为零时,传统的理论模型是成立的,价格机制单纯决定效率;2)当市场交易费用大于零时, 资源配置效率由“看不见的右手”——价格机制和“看不见的左手”——广义交易费用所共同决定。因此,凡是能够达成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信息成本和提供激励机制的产权安排,对于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增进是至关重要的。
4.关于结论的引申
为此,产权本身的明晰是有利达成合约的必要条件。由此必然发生产权界定费用、实施产权安排的制度成本。当这些代价能从合约费用的节约、激励成效的提高中得到充分补偿时,则经济活动的绩效必有所增进。相反,模糊扭曲的产权(关系)安排,将导致组织效率的下降以至丧失。这就是为什么资金总是向有利制度创新的地区流动,而不是优先流向资源成本和人工成本较低、但难于制度创新的地区的根本原因。因此,产权明晰是一个可实证性的引论,对于实践性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观点,西方产权经济学按照产权的强弱化程度,即按产权效率的程度,作为统一企业范畴的共同基础。由此可将经济组织划分为四种类型:1)古典企业,2)股份制企业,3)集体企业,4)国有企业。它们之间在行为、目标、效率上表现的差异,均可以根据产权状况来解释。
四、产权方法论的两点评述与结论
从上述分析表明:一般来说产权制度形式的不同,对应的交易费用的节约程度、产生机会主义的难易程度则不同,从而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不同。因此将交易费用概念(后来是广义的)引入传统理论经济学模型中时,原有的理论上的均衡说都将发生改变。这就是产权思潮的开山鼻祖科斯的贡献。随着产权经济学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日益显露出一些问题。
当产权经济学理论模型的建树演化到“不完全合约”模型和“公共域租值”模型时,产权经济学家已经发现:即使在私有产权的企业中(被认为是产权最明晰的),也永远存在“公共域租”的问题;再者,由于存在合同难以写明的“剩余权利”,则“公地的悲剧”与“剩余权利”的治理密切相关。所以,要想做到完全地明确界定产权,只能是个天真的愿望。
这里引申出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四个新的假设前提,在理论上得出产权必须明晰的结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四个假设前提各自的“半完满性”,也可得出产权无法完全明晰界定的结论!应该说产权理论假设条件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是满足验证的,但要使这两个“结论”并行不悖又是极为两难的。如果说现代理论的品质在于其自身的可证伪性,那么只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合理的。
通过对假设前提的反思发现,在推导出产权必须明确界定的结论时,其中已经隐含了产权难以完全清晰的结论性成分。原因就在于其推理的基础不是辩证逻辑理论思维的方法论。
其次,由此联系到当前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不禁令人想到一个新的问题:一切要以产权完全明晰为转移的社会心理,是否也是一个过于机械的“良好愿望”呢?产权明晰实际上是一个过程,“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巴泽尔,1990)。(注:Y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88页。)不仅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产权还会产生新的不明晰,或者叫“次生模糊”,它又需要进一步适度明晰。这更是我们要实事求是、深入探讨的命题。
最后,综合全篇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在考察理论体系的“品质”时,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要么其假设是明白而不含糊的,要么其假设是辩证的,二者必居其一。产权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形式逻辑主义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与正统经济学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前者对方法论的现实主义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态度。调整方法论的浪漫主义或者叫庸俗主义色彩,这本身就是学科发展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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