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生成路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道德论文,基础论文,中国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与之相配套的道德基础问题凸显出来。且不论道德基础的社会功能,仅从经济运行效率的角度分析,它的重要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市场法则的核心内容是产权的自由交易。要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须对交易双方各自的产权加以界定,并通过契约形式加以监督保护。由于产权的界定和契约的达成需要成本,且产权很难完全明晰,契约不能预计到全部可能显现的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实际交易中产权具有模糊性,契约具有不完全性。要在此种状态下实现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就必须借助能弥补上述缺陷的道德伦理规范参与其中发挥作用,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注: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基础在目前中国并不具备,本文将就此进行论述,并尝试利用经济学所能提供的逻辑工具推导出中国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可能生成路径。
市场经济是分工合作的秩序不断扩展的过程(哈耶克)。它的道德基础是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达到一种产权的共识,即分工的人们对相互产权的尊重,这种道德基础要求人们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注:汪丁丁:《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载《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生成,与他们特殊的宗教经验有关系。经过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教义认为, 个人的职业或天职(德文beruf,英文calling (注:这个词仅为新教对《圣经》解释所影响的语言所知。它表达了这样一种价值,即根据被认为是完成上帝所交给的任务的资本主义原则来从事活动。德语“Beruf ”这个词是献身工作的德国传统的代表性的词。它可被译为“从事某种工作的内心冲动”、“天职”、“职业”、“雇佣”、“职责”或“专业”。它的道德重任起源于这种广博的含义。(英·安德烈斯基))是上帝赋予的任务,个人职业是否有用,也就是能否博得上帝的青睐,主要的衡量尺度是道德标准,换句话说,必须根据它为社会所提供的财富的多寡,以及私人获利的程度来衡量。在清教徒心目中,一切生活皆是上帝设定的,如果上帝为他指引一条获利的道路,沿循它可以合法地谋取更多利益(而不会损害自己的灵魂或他人),他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就是背叛上帝。上帝的圣训是:你必须为他而辛劳致富,但不可以为肉体、罪孽而如此(马克斯·韦伯)(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1992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个人通过上帝赐予人类的利己心,追求改善经济生活,那么就肯定能在上帝的旨意——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但斯密在更早的《道德情操论》中描绘了为利他心所支配的人。因此,斯密认为不能容忍人的无节制的利己行为,它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其判断标准是利他心(即同情心,人类内在的良心),和将正义观念具体化了的法。(注:亚当·斯密:《国富论》,在宋承先编《西方经济学名著选读》,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这种宗教熏陶下形成的全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规则,一方面突破对财富追求的禁锢,另一方面又将这种行为严格地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对经济行动主体的内在约束,支持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全部成长过程。
循着这样一条思路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规范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中国传统社会中因为宗教精神的缺乏,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很弱。中国文化是“血缘基础上的文化”,其内核“仁义礼知信、忠孝悌恕勇、天地君亲师、格物致知、诚意正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均是在通天人一内外的伦理学景观支配之下。有先生言,孔子没有把人的情感心理引导向外在崇拜对象或神秘境界,而是把它消融满足在亲子关系为核心的人与人的世间关系中,便构成了宗教三要素的观念、情感和仪式统统环绕和沉浸在这一世俗伦理和日常心理的综合统一体中,使儒学得以取代宗教的功能,扮演宗教的角色。(注:王沪宁:《人与社会:两千年的思索》,载浦兴组等编《西方政治学名著释评》,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这种仁学景观导致中国社会没有突破宗法关系制约,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是特殊主义的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依血缘关系的亲疏象水波纹一样一圈一圈地扩散下去。(注: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谈谈市场经济道德基础问题》,载《永远的徘徊》,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年。)马克斯·韦伯也曾提到,西方城市是一个共同体——在古代也是一个受誓约约束的互助团体。这在中国城市,除了早期约略存在,并没有相似的发展。中国的城隍,仅是为保护当地的神祀,而不是居民大众的神,通常它是死后受到褒扬的城市吏官而已。(注: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第一卷,选自《韦伯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结果中国人陷入自然道德的规范,并受小集体狭隘观念的制约,人们不愿承担进一步扩展信任关系和分工秩序时所面临的义务和风险。有人考察中国经济史,认为中国历史上商业和要素市场很发达,但超出村落以外,产权往往得不到保护,所以分工的秩序难以扩展到村落以外(周其仁)。汪丁丁据此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里已经建立了足够完善的产权关系、以及正宗的比西方新教道德更有代表性的市场道德基础即“责任感”或“产权共识”。这种责任感的建立不必经过长期的宗教生活,因为它是小范围内,血缘关系基础上相互间的责任感。(注: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谈谈市场经济道德基础问题》,载《永远的徘徊》,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年。)只是这样的市场,其半径太小,限制了分工合作秩序的扩展,因而限制了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这种论述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超越血缘关系之外的市场经济道德基础,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大范围的分工与交易的需要。更有人研究认为,虽然中国家族制度的强化与商业的发达存在着某种联系,但家庭本身所承担的给弱者提供保护的经济职能,导致商业利润的分配上,不是根据个人的能力或提供的劳动为尺度,而是进行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在家族范围内实行“利益均沾”,实际上混淆了资本、利润、工资的界限,更混淆了劳动者和不劳动者的界限。家族制度实质上是将“把手伸进别人衣袋”里的掠夺行为道德化,正是这种扼杀“个人主义”的家族本位主义对商人精神的渗透,堵塞了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通道。(何清琏)(注:何清涟:《家庭本位与中国商人精神》,载《思想家,跨世纪的探险》,思想编辑委员会编,1989年。)由此可见家族内部的私有产权并不明晰,对相互产权尊重的共识没有达成。总之,中国传统社会的市场经济道德基础并不具备,即使具备也只是在血缘范围内具备而不能扩展到更大范围。
本世纪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传统道德遗产遭到了破坏。一段时间内,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最近的血缘关系之内也发生了动摇。因此,目前中国具备的道德水准程度,不能满足市场生活发展的需要。城市比农村问题严重,农村血缘关系的力量尚能助乡镇企业发展一臂之力,城市里的邻居常形同陌路。
根据以上论述,也出于讨论问题的需要,我们在下文建立的模型中,将中国目前道德现状定位在市场经济的起点。即市场经济交易主体双方对相互产权的尊重仅限于最低程度的用和平“交换”手段而不是用“抢劫”等暴力手段完成产权的转移,双方均无“信誉”可言。
一个关于中国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生成路径的模型:
假设:1.中国市场经济只有三组参与者:商店、消费者、监督人;
2.一种事件,即商店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3.市场法制不完备;
4.商店和消费者无法对监督人进行监督;
5.商店和消费者处于互不尊重对方财产权的纳什均衡。
检验:如果商店能够自觉做到向消费者出售价真货实的商品,停止欺诈,即意味着中国已经生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基础。
假设说明:
1.市场经济参与者是多样复杂的,买者和卖者的角色也是互相替换的。在这里我用商店代表经济学意义上作为全体卖者的厂商;用消费者代表全体买者,用监督人代表国家执法监督机关,以及作为它的背景的其它国家职能部门;
2.市场经济中互相影响的事件千差万别,但大体上还是可以还原成商品买卖事件。 这里商品可以理解成经济学上满足人类欲望的工具(means);
3.市场法制不完备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a.没有法,无法可依;b.法律条款有漏;c.有法不依,例如分税制的规定与现实操作的差别;d.普通公民缺乏法制观念,不会自觉保卫自己;e.执法弹性大,上级监督人对下级监督人的控制力弱。
4.不能对监督人进行反监督,是由目前的社会体制所决定。部分监督人接受公开监督,具有自愿性质,不具备彻底性和普遍性,在此忽略。
5.商店和消费者处于互不尊重对方产权的纳什均衡,是由前文道德起点的定位推导而来。其逻辑是,互不信任的博奕对手都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手段,即不合作对策,导致博奕对局陷入对大家均不利的纳什均衡(如表)。换言之,其它对策由于总有一方可以通过违背彼此合作的约定去欺骗对方获得更大的利益,因而是不稳定的。由于目前的事后监督困难,纳什均衡在未受创新的扰动之前处于稳态。形成这种困境一个可行的解释是,中国目前处于过渡社会,大多数市场经济主体对未来没有稳定的预期,导致短期行为普遍化。
推理过程:要在目前一个互不信任非合作解的纳什均衡起点上生成成熟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任关系和产权尊重,必须依赖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自律、互律和他律。自律是市场行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取决于个人修养、宗教信仰等因素。互律是互相监督,指市场行为中处于博奕面的双方都具有某种惩罚力量以报复违约对方使之慑于威胁而不敢侵犯他人的产权。这里有消费者和商店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有商店之间的同业监督。他律指政府、法庭、舆论、上级单位、家长、帮会等对市场中的双方同时予以监督制衡。在此模型中是监督人对消费者和商店的监督。
第一步:自律之不可行性分析。中华民族在古代就是一个没有真正宗教信仰的民族。孔子“不知生,焉知死”的态度,回避了哲学上对终极问题的关怀,否定了宗教信仰的基础。后来传入的佛教具有太强的避世倾向,因而对人们行为的内在约束力少。现实生活中中国老百姓为升官发财早得贵子,去求神拜佛、烧香许愿,貌似虔诚,实际上是对神的一种变相贿赂。所以被有些人视为具有资本主义精神的西门庆声称只要能花大把银子布施,哪怕是“强奸了嫦娥,和奸了织女,也不减我泼天的富贵”,这种心态准确地诠释了中国人大无畏惧的宗教心理,事实上,古代由于人类对世界认识的局限,对不可知的未来和天堂存在幻想,宗教的信仰有很强的恐惧感,这种宗教自律实际上隐含了他律的成份在其中。自从科学革命完成后,科学信仰已经取代宗教信仰成为西方文化的主流,宗教已不能帮助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生成市场经济道德自律。马克斯·韦伯指出:“尽管事至今日我们仍能感到宗教对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然而这种不正当的干预已经微不足道了,不能与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相提并论”;“寻找上帝天国的狂热开始逐渐变为冷静的经济理性,宗教之根慢慢枯死,让位于世俗的功能主义”;“财富的追求已被剥除了,其原有的宗教和伦理含义,与趋于纯粹世俗的情欲相关联,事实上这正是使其常常具有体育竞争之特征的原因所在”。(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92年。)当代中国人更是无神论者,宗教已失去任何意义。中国传统中也有很多关于个人道德修养的教训,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平买卖,童叟无欺”等等,但这样的道德修养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具有代表性。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这种号召对部分有所追求者有一定的作用,对大众而言,如果不能从经济上对道德修养好者予以奖励,社会风气是难以因此好转的。从现代经济学理性人和投机人的假设出发,也不能推导出自律是可依赖的,尤其是在没有他律制裁为背景的情况下。
既自律不可恃,我们检讨他律之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能对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督的第三方他律只有政府,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负担巨大监督成本的能力。由于政府机构已经存在,其投入对于全社会而言是一笔固定资产,甚至是沉没成本,由它履行监督人的职能只需要很少的边际投入,因此发生的社会总成本最少,经济上最有效率。本模型中的政府即是监督人。
第二步:他律之不可能性分析。监督人扮演有效的第三方他律的关键因素是激励问题。因为监督人属政府部门,其收入来源是财政拔款,与监督行为的优劣无直接联系。且按照政策规定,监督人罚没的商店售假非法暴利须上缴国家。从理性人角度出发,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追求成本最小。在此,监督人是付出最少的时间精力履行他律角色,应付上级布置的工作考核指标,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监督人工作态度将是得过且过,或者只惩处那些民愤极大、手法低劣、后果严重的售假者。在此,监督人的作用是一个市场进入门槛,阻挡住最低劣的售假者进入市场。在本模型既定的约束条件下,监督人作为理性人甚至会走得更远,具体方法是:用某种隐蔽的方式向所有商店摊派,或暗示行贿,如果某些商店拒绝摊派或行贿(这种可能性很小),或者行贿数额太少,监督人就动用自己的权力重点打击这些商店。根据假设2, 几乎所有的商店都存在售假行为(现实中,不同档次的商店会有程度区别,一个个体户商店有可能全是假货,而著名大商厦则只在识别难度较高的商品上作文章)或者暴利价格,所以监督人的执法行动将非常准确有效。这样,监督人既对上级、公众有所交待,又保证了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的严肃性。如果被惩处的商店接受教训,改正经商态度,那么虽然监督人行动有失公正,但轮番执法之后,市场欺诈亦可以肃清,市场经济道德基础即可生成。但这个逻辑在此不能成立。因为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店都参与欺诈,且由于有相当的隐蔽性,消费者无从识别真伪,如果只有一家或几家接受教训的商店诚实经营,他们就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可知他们将会被这个坏市场逆选择淘汰出局。因此,被惩处的商店的反应不是检讨自己售价,而是反省为什么众多的商店售假唯独自己被执法?在既定的逻辑条件下,他们很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行贿太少。他们的行为将是加大贿赂,然后变本加厉地用更隐蔽的欺诈手法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去。市场经济的起点,无法排除监督人群体中有人会出于正义感,独力克尽职守。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这个人不存在。因为个人坚持秉公执法,就会违背监督人群体与商店之间达成的游戏规则,将会影响群体利益,这个人将被视为本部门不受欢迎的人得不到重用或被排挤出局。现实中,个别洁身自好者不能为一个腐败集体所容忍,因为对他人构成威胁,反而最容易被栽诬。由上可知,监督人的法定收入与监督行动优劣无关,导致其监督工作最低标准化,其额外收入则与监督行动优劣呈负相关,导致监督工具异化成部门创收的工具。鉴于我国经济改革后财政的混乱状况,靠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普遍偏低,结果各部门显神通弄钱,这就为普遍的腐败开了口子。执法队伍本身的廉洁问题,一段时间内也被广泛关注,目前尚无克服的有效办法,因此第三方他律在全国范围内,暂时是不可行的。
这一推理可以推广到地方政府保护制假企业行为的分析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及地方经济增长来源,以及部分人的灰色收入来源,与地方政府的打假监督行动优劣成反比,作为有地方利益的政府部门,它们不会认真扮演第三方他律的角色。
要克服监督人监督不力的问题,须根据监督人提供监督是公共产品这一特点,给予他选择性激励。本来,在公民选举社会中,监督人(政府)的信誉及税收都属于这一范畴。(奥尔森)(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但在中国,这些并不能对监督人构成选择性激励。消费者集团也无法提供另外的选择性激励。相反,那些商店却能够就监督人不扮演有效的他律(也是公共产品)提供选择激励。它们只要从售假高价的暴利中分一部分给监督人,即使其总量不及消费者以税收形式交纳并分配到该部门的金额,但因为它们是增量故而可以构成选择性激励,这样监督人就会在行动中表现出它的偏向性。当然,监督人对商店售假行为的纵容并不是无限制的,其临界点取决于消费者对售假行为的容忍程度。这与消费者的自我产权保护意识有关,也取决于售假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程度。
第三步:互律中同业监督之不可行性分析。这种监督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同业协会,但中国同业协会是一个弱组织,其规劝作用太小。同业监督也可以是商店(企业)自己出资追查仿冒者,然后诉诸法律。由于中国疆域太小,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企业自己难以独立完成此重任。上海“可蒙”化妆品公司曾经成立专门的打假部门,但最终无奈宣布退出打假,就是企业自身无力履行同业监督职能的例证。大多数企业态度是听之任之,目前全国假冒凤凰永久自行车数量比这家企业自身产量还多,企业无所作为。还有一种企业的态度,是通过不断地更换品牌,推出新产品,利用仿冒的时间差来保证自身利益。但这样的代价是无法树立品牌,也助长了企业自身的短期行为。
对于一个竞争的市场,厂商也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防伪能力减少被仿冒的可能性,诸如用特殊包装或制作防伪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有较大作用,也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但鉴于最难伪造的钞票也难以防止大量的假钞出现,这种做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步:消费者与商店之间的互律不可行性分析。本模型中主要是消费者对商店的监督,如这一监督是有效的,商店的自律即市场经济道德基础可以生成。美国密歇根大学罗伯特·阿克赛尔(1984)要求几十名博奕论专家为“囚犯难题”提出他们认为可能的策略。然后在计算机上使这些策略相互打仗,最后取胜的是一种名叫“针峰相对”的策略,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以牙还牙的策略。这个策略的成功在于它能立即对背叛施以惩罚。同时它也是一种宽恕的策略,对对方的每一次背叛,它只惩罚一次,如果他开始采取合作的态度,该策略就以合作回报。(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显然,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结局,即大家最终都会自觉(自律)地采取合作(尊重对方产权)的行动。这个案例可以解释他律下自律的完成过程,即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生成过程。这个案例的逻辑应用到本模型(或现实中)消费者与商店的博奕对局中存在着障碍,原因是消费者与商店之间实际上是一个软弱的大多数与强有力的少数之间的对局模型。相对商店哪怕一个商店而言,消费者都是互不相关分散独立决策的大多数,他们处于很不利的博奕地位。在同商店博奕中,个别消费者受到伤害,他虽然名义上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保护自己,实际上由于赔率太低,仅2倍,索赔成本太高, 他很难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产权。经过成本、收益计算,消费者作为理性人,他不会作如此选择。然而就消费者整体而言,却有巨大的可以计算出来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能够采取某种行动获得这一产权,将是合算的。困难的是消费者的这份集体产权实际上是公共产品,即一旦获取后无法决定何人享用它, 就无法克服“坐享其成”( Free rider )(注:马咏华:《Free Rider译成“坐享其成”如何》,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5月6日。)问题,导致最终无人愿意去提供它。据此,且不论个别消费者与商店纠葛得不偿失,在一定补偿程度内,个体也不会采取行动。同样道理,也不可能有人出来协调集体行动。在采取积极行动困难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消极的办法退出某一商店所在市场,达到制裁某商店的目的,如果所有的商店都同等程度地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将无法退出。这种案例在中国也曾发生,上海市的蔬菜价格经常被菜贩哄抬,相互竞争的其他菜贩却闻风而动,短时间内自觉结成串谋,消费者只能忍受。或者消费者处于垄断行业内,也无法退出。邮电电信系统在中国第二电信参与竞争之前,即处于这种状态。目前,普遍的情况是市场竞争虽然无序,但比较激烈,在同一领域中不同商店、企业有不同的信誉,也就是存在着售假的程度差别。因此消费者愿出更高的价格,去信誉较好的商店购买信誉较好的商品,这样信誉好的产品和商店会受到市场的奖励。部分商店受到奖励信号的指引,会逐步树立自己的信誉。但最终市场会呈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还取决于消费者与商店的博奕是否具有收敛性。如果商店通过在自己的目标函数约束条件下,对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并且将未来的收益折现,发现诚实经商比欺诈具有更大的收益,那么消费者通过退出能够使商店的售假行为逐步减少,则可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生成。但从中国十几年的演变过程看,这过程即使具有收敛性,也十分缓慢。如果将暴利价格因素也视为售假行为的一种,目前中国市场几乎没有优良信誉的商店,因为同质商品又往往在那些信誉很好的大商店里具有不合理的价格。上海有些商厦曾带头兴起“10分利”,但是遭到一些著名大店以商业秘密为由联手抵制,最后不了了之。消费者似乎也接受了这种结果,并没有利用退出方式对大商店有所抵制。总之,长期的多次博奕中,通过退出这种方式生成市场道德,过程太漫长,目前尚未观察出商店行为明显的收敛性。凯恩斯认为“就长期而言,我们都死去了”,因此我认为,这种方式在相当长时间内也可以视为不能生成道德基础。
结论:由上推理过程可知,在目前没有制度创新的情况下,中国市场经济道德基础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生成。但从推理中我们也发现隐藏着可行的路径,这些路径有三条:
1.转变监督人(政府)的职能。市场监督中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力的第三者他律之所以不能成立,是由于假设4的约束, 如果放松约束条件假设4,情况会好转。同时,“吃饭财政”导致公务员收入太低, 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通过精减公务员人数量,使公务员成为一种人人珍惜受人尊重的职业,并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其预期的较高质量的生活不必依赖于贿赂,工资外收入面临更大的机会成本,这样可减少他们扭曲市场的动机。同时,增加反腐倡廉力度。这是治标的一面。治本的一面是,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纠正消费者和商店无法对监督人进行监督的假设,改变政府公民谁养活谁纠缠不清的现状。
但这是一个尚无定论的话题。汪丁丁的困惑是,哈耶克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并没有解答一个社会的“传统”不是指向市场体制时如何改造传统和变革机制。(注: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谈谈市场经济道德基础问题》,载《永远的徘徊》,四川文艺出版社1996年。)林毓生曾提出“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这个命题来解决他老师没有解决的问题。他认为中国传统绝非铁板一块,不可分割;或象生物性的有机体那样不能分解;他认为通过改造孔孟儒家思想中先于“礼”的“仁”这个蕴含人性本善的观念,可推导出生而平等,进而与西方天赋人权的观念相融合,实现儒家思想“创造性转化”。上升到政治与社会层面,使中国社会创造性地转化成为做为自由与民主基础的现代的民间社会与现代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ty)。(注:林毓生:《“创造性转化”的再思与再认》,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6年。)持反对意见也很多。有人认为中国的儒家传统这个价值符号系统是一有机整合的结构,符号与符号之间存在着相互联锁的耦合。儒家符号在能指与所指之间联系只有置身于一定语境之中才能得到确定。以“仁”这个儒学核心范畴为例,李泽厚将它理解成为一种结构,一种以实用理性为总体特征的,同血缘、心理、人道、人格诸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倘若整个儒家思想结构不发生转型,那么“仁”内部的人格(道德自主性)或人道(原始民主)势必要受到血缘(礼)的规定和制约,势必要在原结构中发挥既定的功能。因此,无法与西方的民主或自由“接枝”(许纪霖)(注:许纪霖:《儒学的“奇理斯玛”与创造性转化》,载《思想家,跨世纪的探险》,思想家编辑委员会编,1989年。)。近年来,公民社会的讨论再一次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是各种观点各执一端,莫衷一是。(注: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研究所研究》,载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卷。)可见,中国人尚未找到可行的转变政府职能路径,或者不具备实现这种转变的社会基础,操作中将遇到更大困难,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借助民间营业性监督力量。消费者无法保护自我产权,是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障碍。要克服障碍,必须提供选择性激励,显然消费者集团给不出这个激励。但如果有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参与行动,通过代表消费者打假,且以规模效应和专业化分工自己创造出选择性激励并获取它,消费者集体行动逻辑障碍即可消除。曾经被新闻媒介和经济学家注意的王海就是这种创造选择性激励并为获得它付诸行动的创新者、企业家。他虽然追逐的是个人利益,其手法也是知假买假,尔虞我诈,但他代表了消费者集体对侵犯产权的商店施以有效的惩罚,扮演了消费者与商店对局中“针锋相对者”的角色。王海在广州宣布将成立营利性的打假公司,就是其专业化分工的一种体现。如果他的行动被公众普遍接受,并推广开来,那么在王海们以毒攻毒的威慑下,可望迫使厂商采取尊重消费者产权的自律行为。
3.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消费者不积极参与保护自我产权,是由于诉讼获胜后赔率太低,对消费者不构成选择性激励。如果国家通过立法,将索赔的赔率放大,不是两倍,而是十倍,甚至是商店非法经营该商品所得的两倍或者更多,任何一个愿意为保护集体产权采取行动者都可获得选择性激励;那么消费者就会受到激励积极主动地充当“针锋相对者”角色,各商店的欺诈行为就会具有收敛性,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即可迅速生成。令人欣喜的是,国家税务局不久前宣布,打假所得免交所得税,作为对打假的鼓励。但显然,仅此还是不够的。推广之,加强法制力度,对一切发现的交易欺诈行为予以严惩,保护弱者,并奖励被欺诈方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产权。通过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使之对市场主体具有威慑力。
总之,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及秩序,也就是市场参与者彼此信任基础上对相互产权的尊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高度自律行为之上的。因此,道德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市场行为的判断标准或奖罚手段,希望通过说教的方式完成道德建设不具备任何的意义。中国由于传统道德的局限以及市场规模的庞大,生成市场经济道德基础难度更大,需要政府的参与,但政府的介入只能遵循改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立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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