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模式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农产品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和购销大户,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推广、教学和其他组织、个人自愿发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组建模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政府引导型。三种类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为,一是它们产生的背景都与政府行为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关。政府在不同的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对于政府主导型协会,政府在“唱主角”,由政府牵头成立协会,旨在通过协会联结以某种种养业为主的农户,配合政府进一步推动该行业的发展,以克服过去农业生产靠政府指令、一手操办的缺点,而业务指导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对于企业主导型协会,政府所起的作用是“吹号打鼓”,即政府对协会给予充分的提倡和鼓励,但一般不轻易介入;对于政府引导型协会,政府在为它搭建“平台”、努力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还兼有政府部分职能转变的意图。
不同模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1.政府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政府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由政府官员组成协会的主要领导集团,在运作中呈现官方意志的行业协会。这种类型的行业协会曾是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流形式,而且大都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起来的,与政府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在一定程度上是部门体制改革的变形和延续。政府组建协会的目标是多重的,并不完全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政府主导型协会的业务活动往往不是从市场需求出发,而是依靠主管部门的“权威”,并未完全反映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从而导致了协会发展不尽如人意,离现代行业管理的要求还有距离。政府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创办此类协会,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重新建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能力,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控制能力。在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的大环境下,协会对于政府实现这种目标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二是建立政府人员的“蓄水池”,安置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政府希望通过大量成立行业协会减轻人员分流的压力,并构筑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管理机制。从实践结果看,第二个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一个目标还远未达到,或者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在于此类协会的定位发生了偏差,政府强调的是协会对政府的辅助作用,诸如信息服务、政策建议、行业管理等,而忽视了协会的生命之源乃是协会能够给企业带来长久的利益。此外,与国外的同类协会相比,国内的这类协会“民间”气息不浓,对企业的影响不大,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这类协会对外交流功能的发挥,使其不得不遭受不被承认的尴尬。正因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协会的职能也是监管大于服务,表现出了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从而难以避免有关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的“寻租”行为。所以,当政府体制改革和资金投入发生变化时,协会就有可能随之解散或名存实亡。
政府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对农产品行业的管理中,管理农产品行业的人员是来自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其管理意图及措施是通过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执行的。在协会的运作中,政府一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规范农产品行业的经营秩序,遏制农产品行业的恶性竞争。一是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协会通过确定原料收购价格的上限、下限和指导价方案,规范了企业会员的收购行为,改变了以往收购价格大起大落的状况,减少了农民的市场风险。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协会架起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使加工企业有了稳定的原料基地;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消除了原料收购和生产、销售中的无序竞争现象。三是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协会使农民和企业有了安全感,避免了种植的盲目性,减少了生产的无序性。由于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协会以优惠的扶持措施吸引了一批相关企业加入,并接受其约束,或者说,政府“购买”了企业的一部分经营自主权。
2.企业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企业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组成协会的主要领导集团,在运作中呈现企业属性的行业协会。从实际运行看,这种类型的协会往往更多地体现了牵头组建行业协会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特色,牵头单位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利益,较少体现会员联合体平等参与、协调自律的精神。在一家成员独大的企业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中,行业管理能否保证公平公正是让人疑虑的,就像尽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完整设计,但在一股独大的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们的利益总是要被侵犯一样。区域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政府愿意放权并提供资金支持时会有牵头组建行业协会的强烈愿望,在为自己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条件的同时,也能发挥一些带动农户的作用。但怎样避免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扭曲成立行业协会的本意,是政府和其他会员应高度关注的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一个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够为其成员提供个体无法生产而又需要的某种或某些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企业、专业人员、生产经营大户之所以愿意加入协会,是因为它能够提供诸如产业规划、信息服务、技术推广、市场拓展、调节关系和维护权益等“公共物品”。
企业主导型协会往往产生于行业危难之际,容易获得业内人士的认同,其行业覆盖率远高于政府主导型,这也意味着触发这种自发性集体行动的要求很高,其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龙头企业的捐赠,这决定了它易遭受大型龙头企业的控制。此外,这类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较远,在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有关管理职能并未转移到协会中来,政府更多的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或者说,协会成立至今尚未真正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能,这离人们对协会的认识相去甚远。当然,协会和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有时也会存在着矛盾。随着协会壮大,它已开始向政府要求转移行业管理的职权,但由于这涉及相关部门的利益,政府职权下放还存在着不少困难。
3.政府引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政府引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政府努力为协会会员搭建“平台”,以满足会员的需求为导向,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减少会员的交易成本,对外采取统一行动,维护会员的利益,在运作中体现了政府和企业双重属性的行业协会。政府引导型协会与政府力量进行了很好地结合,这是企业主导型协会所不具备的。政府引导型协会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主,一般能同时取得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它们的行业覆盖率和企业主导型协会不相上下。由于有政府的引导,政府引导型协会有可能产生于行业遭受巨大创伤之前,使行业协会功能发挥得更及时。由于有政府的扶持,政府引导型协会的组建要比企业主导型协会容易得多,受到的制度约束也较弱,容易获得一些应赋予协会的职能。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此类协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多地被各级政府和多数企业所认识,它的功能和作用也是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政府引导型协会的特点,在于它既借助了政府的力量,又兼顾了市场的需求,从而避免了政府主导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改善了企业主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产生条件过高的限制。这类协会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制定各种市场规范,建立一种有利于代表会员利益的市场秩序,完成只靠协会自律所不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会员共同利益代表的协会,有借助于政府“扩大利益、减少成本”的强烈冲动,政府则有利用协会进行“宏观调控”的积极愿望,两者在这里找到了很好的结合点。可见,政府引导型协会同时拥有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协会的一些优点。所以,这种类型的协会具有独特的优势,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发展中还需进一步理清协会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关系。
政府引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农业产业中,多部门牵头成立行业协会,会造成同属于一个产业的协会和企业有2~3个“婆家”,工作中经常各唱各的调,形不成整体合力;二是政府意识到应把部分职能放权给协会而未放,致使协会有些工作难以操作到位;三是协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严重缺乏,没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协会工作得不到细化;四是协会经费短缺。因此,政府对这种类型的协会的认识还需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