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路权的内涵与结构论文

基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路权的内涵与结构

田 枭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345

摘 要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能否自由选择适当的出行方式、利用公共道路资源实现其通行需求,是决定人们能否有效参与社会性生活,获得必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或社会资源,维系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重要因素,对人们实现其自由而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行”乃人的基本需求,而自由选择恰当出行方式、利用公共道路资源实现其通行需求,则是人们应当享有的一个基本权利,人们通常称之为“路权”。“路权”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没有解读路权内涵的直接根据。因此,对路权内涵的界定,只能遵循基本的法理而展开。

关键词 :法理学;公共道路资源;公共道路使用权;路权

从路权的学术研究史来讲,“路权”概念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用法。其一,是指主权意义上的道路资源控制权。此种含义的路权使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由直接军事及领土扩张转向夺取铁路控制权的背景下形成的,实质上是交通领域的主权之争。其二,是指对道路资源的所有权。例如,有人认为,“广义的路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属于自己的道路享有的所有权,即对道路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有人认为,“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其三,是指对道路资源的使用权。当下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路权概念的,因此,本文采纳第三种含义的路权概念。但是,学界对“公共道路使用权”的解读并未形成共识,需要在梳理既有理论主张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分析。

一、路权内涵的认识分歧

从当下的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归纳起来,对路权内涵的解释大致有四种观点,学界将其分别称之为“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四元论”。

第一,“一元论”。此论认为,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优先使用道路资源行驶或行走的权利。其实质含义是,在车与车、车与人相会时,“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路权,而没有路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路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简言之,路权就是“对道路使用的优先权”。持此论者的学者还特别强调指出,交通参与者是否拥有路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其所享有的道路使用权则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路权不同于道路使用权。

第二,“二元论”。此论认为,路权由通行权和优先权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有学者认为,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使用公共道路资源通行的权利;也有学者将通行权界定为交通参与者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优先权则是指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通行原则,在特定时间或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三,“三元论”。此论认为,路权包括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两个方面的权利问题,除解决动态交通的通行权和优先权外,还应当包括解决静态交通的占用权,即交通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在道路上从事停车、施工等静态交通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⑧徐精华,张卫星,邹申.关于路权和路权的限制[J].交通与运输,2011(12);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二、分歧认识的合理性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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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学界对路权不同内涵的解读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从权利的角度对路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学者对路权所包含的不同权利的分析,仍然是依据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展开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对路权更准确的解释应该是道路通行规则的权利化,”也就是将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通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权利话语予以表达。○12因此,对通行权、优先权、占用权和上路权等不同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厘清和路权内涵的准确界定,仍然要依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立法原意,以及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展开。

从学者界定的路权的不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的联系来看,通行权主要源于《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上路权源于《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优先权源于《交通安全法》第44条、第47条、第53条等有关规定;占用权源于《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当下学界对路权内涵的解释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④王坚.路权研究——以公路及城市道路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7.

12徐斯逵,马社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路权理论”的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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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界所界定的占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的施工行为;○16二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公共道路上划定的停车泊位的停车行为。○17而有关单位或个人经许可所取得的实施施工或停车等行为资格是否属于路权的组成部分,需要考虑行为性质和道路的用途两个方面的因素。从行为性质的角度讲,有关单位或个人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实施的施工行为,并不属于交通活动的范畴。而在城市公共道路划定的停车泊位上的停车行为是否属于交通活动的范畴,学界则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此类行为是交通参与者使用道路的一种特殊方式,属于静态交通的范畴;○18也有学者认为此类行为不属于交通行为。○19而从道路用途的角度讲,如果此类停车行为属于交通行为,那么停车泊位就仍然属于解决人们通行问题的道路的组成部分。但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将停车泊位视为道路组成部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意。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只有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才能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停车泊位。○20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经许可的施工行为,还是在停车泊位的停车行为,事实上都已经改变了道路的用途,作为施工场所或者停车泊位而存在“道路”,本质上已经不属于满足人们通行需求的道路的组成部分。有学者在对“三元论”和“四元论”进行反思时已经指出了将占用权作为路权组成部分的不合理性,进而指出,无论是施工行为占有道路、还是停车行为占有道路,实质上都是对道路的使用,因此,作为路权组成部分的占用权,完全可以纳入通行权的范畴。但这种反思仍然是不彻底的。因为路权是解决人们利用公共道路满足其通行需求的权利范畴,规范和调整的是人们的交通行为,其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权利义务机制构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由此看来,基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而取得的从事施工或停车等占有公共道路的权利,是改变道路用途的前提下存在的,因此,并不属于路权的范畴。也正因为此,为不影响交通行为秩序和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21

第四,无论是将优先权解释为不同于路权的权利,还是将其解释为不同于通行权的路权的组成部分,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而言,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优先通行的一般规定,体现在《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之中,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22在此基础上,《交通安全法》又进一步规定机动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人通过,○23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24由此可以认为,相对于一般的机动车而言,行人享有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相对行人和一般的机动车而言,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享有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权必须以其享有通行权为基础。在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要求机动车避让行人、一般的机动车和行人避让紧急任务的机动车的规定,是保障行人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安全通行的必要措施,并不是独立或者不同于通行权的一种权利类型。学界借鉴美国的“Right of Way”理论,将路权界定为不同于道路通行权的优先权的主张,并没有准确把握通行权和优先权的逻辑关系。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陈上述两类让行规则外,还有规范一般的机动车的通行行为的让行规定。这些规定构成的规则体系确定了不同的交通参与者通过同一道路的先后顺序,为交通参与者安全有序地实现其通行权提供了有效的规则保障。如果没有此类规则提供的措施保障,极有可能导致不同交通参与者在同一时段通过同一道路时,引发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并最终使得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均无法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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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权的内涵与结构

综上可知,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步行等方式,使用公共道路资源,实现其通行需求的资格或者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讲,路权就是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学界所界定的上路权,解决的是特定的交通参与者行使路权的前提或条件;优先权则是通行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而占用权是在改变道路用途的情形下得以行使的权利,不属于路权范畴。

从权利结构的角度讲,其一,路权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是具有现实生命的人。学界经常使用车辆和行人来指称路权的主体,但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车辆只是具有现实生命的人实现其路权的工具,体现的只是人的不同通行方式,不能成为独立的路权主体。其二,路权的客体是具有公共性的道路资源。其三,路权的内容是交通参与者的通行需求。

[ 注 释 ]

①李士军.〈申报〉社评与晚清争回铁路路权运动[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5);摩伟章.广东人民参与收回粤汉路权斗争的经过及其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2).

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处于战乱之中,此时却是西方接受道教思想的一次高潮期。研究中国思想的传教士常比较基督教与道家思想。这种比较的尝试,从图宾根大学神学教授格利尔为其译著所加的副标题《论最高的天性和最高的善》中可见一斑。格利尔在《道德经》和《新约全书》(如他所说,主要是《约翰福音》)之间找到了许多共同之处,他还看到了老子同耶稣精神上的亲和关系,他认为二者有一种建立相似气质基础上奇妙的契合,前者的哲学精神同后者的宗教精神相契合。[5]203-204

②韦荣敏,杨松林,主编.道路交通法规基础[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30.

⑩裴保纯.浅谈路权的特征与作用[J].现代交通管理,1997(5);陈桂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路权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王洪明.试论基于“路权”的交通肇事过错划分[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再生水项目提供的是替代水源,且一次投入资金额较大,可行的再生水项目方案必须在实施效果、财务状况、环境影响等方面较之常规供水、调水和海水淡化等更具优势。首先,规划必须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在各种供水相互竞争的格局下,全面比较,谨慎估算,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对再生水的支持,寻找再生水项目的细分市场,确定供给和需求数量、需求群体、用途等。其次,进一步分析融资条件、收费标准,保障财务可持续并具有价格竞争力。再次,在水源获取、处理程度、多水质或者单一水质处理、技术工艺、产量、输水方式、储存方式、管网布局等多个环节进行比较,逐步完成最优方案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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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界对通行权的两种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首先,将通行权界定为“依法使用道路的权利”的观点,虽然指出了通行权的实质含义是对道路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既没有从权利主体内在需求说明权利为什么需要使用道路,也没有从立法者的角度说明法律赋予交通参与者通行权的目的,从而导致对通行权含义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从立法的角度讲,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权利义务机制来规范和调整使用公共道路的有关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13由此可见,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是实施交通法治的核心问题。而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立法者之所以要将此作为交通法治的核心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在公共道路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人们的通行需求,必然导致交通混乱,进而威胁甚至伤害人们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因此,满足人们的通行需求,是法律赋予行为主体通行权的根本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为满足其通行需求,使用公共道路,从事交通活动的权利。其次,将通行权界定为“依照法律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使用公共道路资源通行的权利”的观点,是依据《交通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作出的解读。但该条规定的“分道通行”或“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14仅仅是明确了交通参与者行使其通行权应当遵循的一般准则,但并不是说如果交通参与者不遵循这些要求,就没有通行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所规定的“各行其道”准则,事实上是保证交通参与者实现其通行权的重要措施。

⑤[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J].公安学刊,2007(1);何国荣,李宏振,陈少旭.以交通执法建立用路人路权观念之探讨.海峡两岸智能运输系统学术会议论文[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4-8-16:687.

⑥[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J].公安学刊,2007(1).

⑦刘兰英.什么是路权[J].汽车运用,2004(5);曲飞.人车之争实质是路权之争[N].中国交通报,2004-9-7.

第四,“四元论”。此论认为,路权不仅包括通行权、优先权和占用权等内容,而且还应当包含“上路权”。所谓“上路权”是指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有资格上路行驶。这些先决条件主要包括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11

⑨刘兰英.什么是路权[J].汽车运用,2004(5);曲飞.人车之争实质是路权之争[N].中国交通报,2004-9-7;徐精华,张卫星,邹申.关于路权和路权的限制[J].交通与运输,2011(12);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③胡建国.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J].贺竹碧,主编.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2009卷),第105页.

11李长太.懂得和尊重“路权”[J].中国农机监理,2004(4);金凡.路权与公交路权优先[J].建设科技,2007(9).

同时,笔者提出以下设想:(1)加强试题库建设,尤其是从临床一线搜集护生发生的真实差错事故案例。(2)完善教学方案,建立案例教学小组。引进本学科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学专家、临床工作一线具备丰富带教经验的护士、法律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案例审核、分析、制定小组。(3)单独开设护理风险教育课程,完善教学方法。(4)制定护理风险教育课程评价考核方法。通过临床情景案例考核的方式,安排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风险评估意识、是否熟悉护理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是否了解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是否了解相关操作中病人和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等[4]。

第二,作为学界解读上路权的法律根据的《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机动车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显而易见,这些规定试图解决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以及机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讲,人们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在公共道路上通过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实现其通行需求。对行为主体而言,在最为直接的意义上讲,这些规定所界定的具体行为要求属于义务性规定。从行为主体的内在视角来看,一个人如果没有通过自己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实现其通行需求的意愿,也就不需要履行这些义务。因此,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讲,与这些义务对应的应该是通行权。如果履行了这些义务,就可以通过驾驶机动车的方式行使其通行权,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机动车的登记,还是驾驶证的取得,事实上都是为了行使通行权,而不是为了取得独立于通行权的上路权。也就是说,取得驾驶证和行使证,是行为主体通过驾驶机动车合法行使其通行权的前提。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角度讲,属于权利规则的假定部分。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15

激励教学是课堂教学惯用的学习手段,特别是对于小学生来说,老师的表扬和鼓励可管用了,老师通过一定方式的激励能让学生转变思想、规范行为。激励的方式主要有目标激励、榜样激励、竞争激励和情感激励等,体育老师要运用有效的激励方法和激励语言调动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参与意识,让他们在高涨的情绪中学习各类体育项目,尽情展现自己的运动天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1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从以上的总结性分析来看,不同学者对路权内涵的界定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首先,四种不同的理论主张都认为优先权是路权的重要内容。其次,除一元论外,都认为路权应当包括通行权。而且一元论者也认为交通参与者享有通行权,只是将其作为一种不同于路权的权利类型。再次,三元论和四元论者都认为交通参与者享有占用权。因此,对当下的不同理论主张的合理性加以评析,进而对路权的内涵作出合理界定,关键是要厘清通行权、优先权、占用权和上路权等不同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57条、第61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32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32条.

老太医当然还是耐心劝导他:世间苦无涯,皆因放不下,为仇恨活着,人生之大苦。你一个小孩子家,势单力薄,举目无亲,对方人多势众,根深蒂固,你冒险寻仇,无异以卵击石。其实你父母的在天之灵,压倒一切的愿望是你能保全,一生平安,终老天年。

18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这一天,阿强正在家中看电视,门铃忽然响了起来。他开门一看,门外有一张信纸,信上写道:“尊敬的阿强先生,你曾扬言你的房子苍蝇也飞不进一只,但我是一个喜欢挑战的小偷,因此向你下此战书,一个星期内我要光顾贵府三次,如失败一次,本人今后将洗手不干。江城神偷敬上。”

19徐精华,张卫星,邹申.关于路权和路权的限制[J].交通与运输,2011(12).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32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31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44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47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53条.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7-0015-03

作者简介 :田枭(1989-),男,土家族,湖北巴东人,硕士研究生,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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