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外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6年外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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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6年外国法律史研究概况

1996年,外国法律史的研究呈现出少有的繁荣景象,学术交流踊跃,所取得的成果也是近年来最为丰盛的。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11月至1996年11月,全国外国法律史领域共出版专(译)著及教材近20种,公开发表及提交外国法制史年会论(译)文80余篇。

1.学术交流概况

1996年7月21日至25日,全国外国法制史第11届学术研讨会在古城西安举行,来自全国各大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的45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27篇。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暨西部开发与外国法制研究”。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会议的研究重心已经从西方发达国家转向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更加注重从新加坡、韩国、日本、香港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可贵的教训。与会者并且认真探讨了当前外国法制史研究中应引起注意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

首先,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应始终立足于我国国情。如果不加分析和选择,盲目引进具有不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使外国先进经验在我国土壤中生根发芽,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分有害。

其次,要避免片面强调引进和介绍外国的立法成果,忽视对外国法的精神和实质进行研究和借鉴,应当力求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这届年会还本着稳定、调整、发展的原则,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改选和充实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机构。代表们继续推举林榕年教授为会长,徐轶民、林向荣、由嵘、张学仁四位教授为副会长,张学仁教授兼任秘书长;增补何勤华、曾尔恕两位教授为常务理事;选出李昌道等30位老、中、青专家学者为理事。与会者表示相信,“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学会的各项工作将会进一步创出新局面。”

2.主要专(译)著介绍

在本年度出版的各种专(译)著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何勤华的《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高鸿钧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0月)、[意]彼德罗·彭梵得所著的《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二次印刷)、[英]弗兰西斯·斯奈德所著的《欧洲联盟法概论》(宋英编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等。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是国内迄今所见的从整体上论述西方法学发展史的第一部专著。作者以翔实的资料如实描述了上至希腊罗马、下至二战后两千多年来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轨迹;着重探讨了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古代罗马法学的诞生和演变,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复兴和发展,法、德、英、美、日等国的基础法学、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形成、发展、演变及其特点,二战后西方法学发展的一般特征以及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的新变化;对西方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学代表人物及其代表作品作了介绍和评述,并对法学发展的若干基本规律作了分析和论述。

高鸿钧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是近年来本学科出现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力作。以往国内学界大多从宗教学的角度研究伊斯兰法,较少从法律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它,高著则为伊斯兰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它全面描述了伊斯兰法的历史和现状,着重探讨了伊斯兰法与相关社会规范及组织的关系,如法律与宗教、道德、习惯、政府的关系,法学家在伊斯兰法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伊斯兰法的主要特色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伊斯兰法在近现代的变化作了深刻的剖析,着重分析了这些变化的原因、特点和后果,以及伊斯兰法如何面对现代化的挑战和回应挑战等问题,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正在寻求法制现代化出路的所有国家无疑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欧洲共同体法(欧洲联盟法)是外国法律史学科的新领域,宋英编译的《欧洲联盟法概论》则是近年来该领域出现的一部“既简明扼要,又翔实全面介绍欧洲联盟和欧洲共同体法”的重要著作。它是作者弗兰西斯·斯奈德教授(欧洲大学研究院和欧洲学院的欧洲共同体法教授)在原来为伦敦大学编写的《欧洲共同体法指南》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全面修改补充,特意为中国读者编写的。该书全面介绍了欧盟和欧共体的法律秩序、主要机构、立法及立法程序、司法救济和司法审查以及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并着重阐述了欧盟的经济法和对外关系法,其中重点阐述了与中国的关系,这对于中国读者是很有帮助的。

罗马法是外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风翻译的《罗马法教科书》自1992年9月出版以来,一直受到学人的好评。此次重印除对原版中的某些术语概念有进一步的阐释或略加修订外,还增加了中外文术语对照表,方便了读者。

此外,随着“1997”的临近,香港法日益成为本学科关注的焦点,相应的学术成果也比较可观。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何美欢所著《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1996年6月第二次印刷)、赵秉志主编的《香港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等。透过香港法,人们对隐藏于其中的英美法也加深了理解,研究视野进一步拓宽。

3.教材建设

外国法制史的教材建设在前几年已初具规模,除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司法部各直属政法院校都已编写出版了自己的本科教材外,司法部和教委还分别组织人马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外国法制史新编》(林榕年主编)和“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外国法制史》(由嵘主编)。但许多高校还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对原有的教材进行必要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适应该校成人教育的需要,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成人教育教材”《外国法制史》(皮继增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

此外,由司法部教材编辑部组织的“九五”规划项目“现代法学教材系列”之一《外国法制史》已经完稿,预计1997年6月出版发行。该教材由何勤华主编,来自华东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8位中青年外国法制史教师参加了编写工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建设也有重大进展,除司法部组织编写了统编教材外,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部分高校早有自己的教材。目前其他一些高校也在编写自己的教材,如中国政法大学今年编写了本科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

4.主要论(译)文介绍

在本年度公开发表的诸多论(译)文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论美国宪法中的贸易条款》(曾尔恕)、《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徐忠明)、《法兰克福学派法律观点评》(蒋新苗)、《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钱鸿猷)、《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胡留元、冯卓慧)、《恩格斯法律思想初探》(彭友锋)、《与〈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一文作者商榷》(徐忠明)、《宗教和宗教规范对罗马法的影响》(徐国栋译)、《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伊斯兰法学及主要流派》(高鸿钧)、《历史法学派述评》(何勤华)、《清代出版物中的西方法文化》(王涛)、《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含混性: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与分析法学》(李虎)、《中西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本位之比较研究》(项彬)、《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沈宗灵)、《〈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傅静坤)、《朴蒂埃与〈法国民法典〉》(何勤华)、《近代德国私法学家祁克述评》(何勤华)、《判例法与制定法:英美、大陆国家两种选择之原因透视》(夏成福)、《论罗马法体系的沿革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王明锁)、《东方三大文化圈的法律改革初探》(王云霞)、《外国商标法法律原则比较谈》(张文政)等。

二、1996年外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问题

1.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与借鉴外国法制经验问题

如何借鉴外国的法制经验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一直是近年来本学科的热门研究课题,今年公开发表及提交年会的多数论(译)文都是关于这一主题的。

徐忠明在《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制建设及启示》(载《政法学刊》1995年第3期)一文中,通过对西方市民社会的研究,提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现代市民社会。作者从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两个方面阐述了西方市民社会与现代法律形成的关系,并对“市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市民社会”的五大内涵。文章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市民社会建设,对于健全我国现行法制,完善民主制度,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王明锁《论罗马法体系的沿革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一文从罗马法体系的沿革出发,对中国民法的法典化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罗马法的结构体系对于后世民法典具有深远影响,法、德两国民法典以及旧中国的民法乃至苏俄民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体例;中国民法正处在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在吸收传统民法体系精华的基础上,采用“六分制”的新体系:通则、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债。

2.关于罗马法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制的影响一直是外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但以往的研究大都侧重于罗马法对大陆法或英国法的影响,极少有人研究罗马法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问题。胡留元、冯卓慧的《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一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性以及中国古代的对外贸易入手,分析了中国古代“契约法”受罗马法影响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并以大量出土文物资料为据,从中国古代契约概念的发展、契约种类的增多及内容的完善等方面,说明罗马法对“中国古代契约法”影响至深。

然而,徐忠明在《与〈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一文作者商榷》(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中却对胡、冯二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文章同样以大量的历史文献及考古资料为据,考察了当时中国对罗马帝国的认识水平以及两国的贸易关系,认为中国在与罗马帝国的贸易中,即使有可能接触到其契约法,也不一定就会吸收、融汇它,何况这种可能性仍有待进一步证实。作者并且从“合同”概念、契约种类及内容等方面对胡冯文的论证方法提出质疑,认为“胡冯文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

由于外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围极其广泛,涉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思想,以往的研究大多各说各的,很少引起重大争论。此次徐与胡冯之间关于罗马法对中国古代法影响问题的争论,从一个侧面说明,外国法律史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活跃。

3.关于东方法律的现代化问题

东方法律的现代化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从已有的成果可以看出,学者们对“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这个命题已达成共识,但对于东方法律究竟应如何现代化,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前景如何等问题,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高鸿钧在《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一书中认为,伊斯兰法在近现代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西方法律,但这种接受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伊斯兰各国往往照搬抄袭西方法律,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盲目性。而一战以后则表现出一定的自觉性:“首先,在吸收西方法律内容的法典法规中,保留了更多的伊斯兰法规则,并尽量接受与传统法律相一致的西方法律内容;其次,在接受西方法律时,不再仅以某一国法律为唯一模式,而是进行广泛选择,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选取合适的内容。……各国对两大法系选择的结果,常是在程序法方面接受普通法,而在财产法等私法领域倾向接受大陆法”。

王云霞的《东方三大文化圈的法律改革初探》(载《法学家》1996年第3期)一文比较了伊斯兰、印度和儒家三大东方文化圈近现代法律改革的进程、手段、后果,认为中国应从东方邻国的法律改革中吸取经验,接受教训。伊斯兰国家的改革曾因过分西方化、世俗化而引起教徒的愤慨,以致于给原教旨主义提供了市场,使改革进退维谷。印度的改革较为全面,属地法与属人法双管齐下,但因未能与宗教、社会、经济改革相协调,法律改革的功能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腾飞,但其过分依赖精英统治的作法却不一定值得中国仿效。日本的某些经验值得深思:重视国民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水平;充分引进外国先进法制并进行有机融合,使法律体系科学化、现代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4.关于欧洲联盟的意义

欧盟法或欧共体法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律,既不同于国内法,亦不同于国际法,但却同时引起国际法、法理学、外国法律史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对于本学科而言,虽然它是一个崭新的领域,但随着中国与欧洲联盟在贸易及其他方面交往的增加,学者们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兴趣也日渐浓厚。

沈宗灵的《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一文从比较法的角度阐述了欧盟法律的几个重要问题:欧盟法的渊源、欧洲法院及其判例法、欧盟法与成员国的关系、民法法系对欧盟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对欧盟法的影响;着重分析了以法德为代表的民法法系何以在欧盟法律中占主导地位,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与欧盟法律的协调问题,指出欧盟法律“是在多个法治国家特点相互汇合、比较、协调和逐步融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混合法”;研究欧盟法律不仅对于比较法学有特殊的意义,对于我国“一国两制”的法律构想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宋英编译的《欧洲联盟法概论》一书认为,欧盟法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欧洲联盟内部,法律同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因素一起构成了迅速发展的欧洲市场的核心,而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一直都很重要。第二,在同很多国家的贸易及其他关系中,法律是解决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不仅影响到欧洲经济区内的西欧国家和正在发生巨变的中欧、东欧及独联体国家,也影响到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日本、中国。第三,欧盟法可以为考察法律在经济和政治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把一个国家的法律生搬硬套到另一个国家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但是,研究欧洲联盟法也许对分析、了解法律在其他国家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有所帮助。”

三、外国法律史研究展望

回顾1996年,我们认为,尽管依然存在研究经费紧张、成果出版困难、研究队伍不够壮大等不利因素,但在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外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还是相当活跃而健康的,成果也比上一年度多出两倍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国家对基础学科重要性的重新认识,外国法律史研究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我们应该抓住机遇,把本学科的研究推向新的高度。在新的一年里,以下问题需要适当注意:

第一,继续加强学科基本建设。学科基本建设是一门学科能够保持强大生命力的必要前提。尽管本年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仍有一些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未能得到充分的研究,如学科体系的科学化、研究方法的更新等。此外,本学科的原始资料建设还有待系统化,掌握国外相应研究状况的渠道也应进一步疏通。

第二,继续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外国法律史学的意义贵在为社会发展提供宏观指导,因此,要继续努力研究外国先进法制经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尤为重要的是,1997年恰逢香港回归祖国,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香港地区法律的研究,并使英美法的研究更加深入。

第三,正确处理好“见林”与“见树”的关系。“见林”与“见树”本是个人的研究风格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见林”,急于搞一些充满新奇观念的“高屋建瓴”却不免空泛粗疏之作,轻视扎扎实实的考据、整理、资料分析等基础工作,最终对整个学科的发展是不利的。树之不存,林将现焉?我们期待着更多既“见林”又“见树”的好作品的出现,使外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既充满日新月异的新思维,又不失扎扎实实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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