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大趋势看党的传统执政模式的转变_市场经济论文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大趋势看党的传统执政模式的转变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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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1年“七·一重要讲话”之后,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又一次强调要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看到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充分估计这些变化对我们党执政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按照江泽民同志对理论工作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探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变化,对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一、产权结构调整的多元化趋势:国家政权的传统经济基础变化

产权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把握好产权结构调整的政策界线和历史趋势,关乎我们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稳步实施党和国家政权体制改革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

凡是懂一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的第一原则就是“消灭私有制”,就是“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社会主义第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产权问题,也就是说公有产权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经济基础。诚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这一重要原则是以欧洲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提出来的。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中国社会主义没有理由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原则当作教条,因而更没有理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固守单一的公有制产权模式。

列宁尤其是斯大林和毛泽东虽然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原则,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所有制结构的内在关联,从而造成了社会主义实践的挫折和失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深刻而又明确的概括。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邓小平同志在肯定社会主义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还肯定了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然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的。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从最终意义上说也是个财产所有权问题。不同的是,邓小平同志认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一个渐进而且漫长的过程。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教训和目前的基本国情来看,这显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所能够达到的目标。正是基于邓小平同志的这种认识,我们一方面肯定了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今天,我们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关注着产权结构调整问题,并且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理解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党一方面十分注重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另一方面,又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鼓励其发展。党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是我们调整产权结构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实施国家政权体制改革的认识前提。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价值取向,必须把握好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主要观点:第一,社会主义在经济上不能没有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效率,因而不能不注重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第二,社会主义在政治上不能忽视社会公平,不能忽视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因而不能不注重公有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第三,社会主义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进而相应地改革传统的政治体制。从理论上说,解决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关键是要落实资产责任,与所有制并没有直接联系,但在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物质财富还不充裕的历史条件下,要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率就必须改变单一的公有制结构。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关注现实并不等于不要理想,重视效率也不等于忽视公平。准确把握现实社会主义的内涵必须批判两种错误观点。一种是完全否定公有制,主张全面私有化的极右观点。这种观点否认公有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公有经济数量并不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极力主张私有化。这种观点理论上的错误就在于违反了辩证法,形而上学地割裂了现实与理想、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过分关注现实,强调效率,而忽视了社会理想和社会公平。实践上的教训则更直接、更深刻。在这种错误观点的引导下,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在一些地方遭到曲解,“抓大”被一些人理解为克服经济增长“瓶颈”的需要;“放小”则被当作全面拍卖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借口。江泽民同志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积极探索能够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允许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国外有些人就以为中国要搞私有化了。”针对这些错误观点,江泽民同志强调:虽然国有企业改革不可避免,但中国不会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而搞私有化。应该看到,江泽民同志所批评的错误观点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一种是片面强调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数量和比重,忽视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极左观点。这种观点把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看成是决定整个经济、进而决定国家政权性质的唯一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降低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观点理论上的错误就在于把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当成了社会主义的目标,认为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高越好,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如果不占绝对优势,就不是社会主义。实际上,这种观点仍然是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所有制结构的内在联系,与“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错误观点同样可笑。这种极左观点实践上的危害则是直接导致了改革者处处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对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弊端自觉不自觉地起了保护作用,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改革进而阻碍了国家政权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不能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巩固社会主义的政权必须在质与量的统一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度。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把握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那个度。既不能简单地拿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数量和比重来判定是不是社会主义;也不能完全忽视公有经济的数量和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认为公有经济的数量和所占比重多少与社会主义没有任何关系。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是一个质和量相统一的概念,这种质和量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度。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关注公有经济的数量,关注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又要重视公有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要在质与量的统一中把握好社会主义的度。

不应忽视的是,产权多元化已经和正在改变着传统政权结构的物质基础,新兴产权主体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适应产权结构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主动调整国家政权体制和党的执政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现实任务。

二、企业制度改革的法制化趋势:政权模式的传统制度基础变化

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是党和国家政权体制的摹本和重要的制度基础,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必须引起国家政权结构和党的执政方式的变化。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党政工三位一体的企业制度模式已经被打破,现代企业正在按照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制度安排。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是依法规范运作的公司制企业,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将进一步明确。首先,政府对企业的微观干预将逐步消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府角色、职能和行为方式的转变。随着财产所有权结构多元化格局的最终形成,作为传统政府产权基础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将被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将逐步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转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界线将越来越清晰,政府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设置自己的机构和职能,主要是做好宏观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企业的微观干预将逐步减少以至最终消除;政府的行为方式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长官意志将逐步减少,规范意识将主导政府的行政行为。其次,企业依附于政府的现象将不会再出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将不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微观运作之日,也就是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确立之时。政府的行为能够依法得到规范,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就能够得以确立;摆脱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企业就能够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依法自主的用人权;明确了政府的角色定位,也就相应地明确了企业的市场定位。再次,企业的市场定位将由法制规范。企业的市场定位不仅会越来越明确,而且会越来越规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要以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为前提,同时要以健全的法制为保证。市场立法会不断完善,政府与企业的行为边界也会进一步明确;市场执法水平提高了,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也会随之提高;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企业行为的规范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有了法制的保证。

2、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是按照分权和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规范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四个基本组成部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内部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就掌握在这四部分人手里,这四部分人手中的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没有财产所有权分割就不会有利益分割,没有利益分割就不会有权力分割,没有权力分割就不会有权力制衡。由此可见,产权结构多元化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没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企业内部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就缺少相应的产权依据,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句空话。国有企业之所以很难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单一的产权主体不可能提出规范的法制要求,而缺乏法制规范的权力主体也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产权主体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的逐步推进,最终能够保留下来的属于单一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将很有限,大量的企业只能是多元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提出规范企业的制度要求,适应不同产权主体利益整合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将逐步趋向成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必然完全取代传统的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并日益趋向完善。

3、企业与政府之间将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政府权力结构通常具有某种对应关系。与单一公有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只能是高度集中的国家政权体制;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必然打破高度集中的政权体制格局,建立一种体现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要求并且能够依法规范运作的政权体制。一个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应该是不同利益的分割、组合和制衡,由不同利益主体组成的多元社会应该是民主和法制生长的肥沃土壤;一个拥有充分民主和完备法制的社会,必然有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有一批既守规矩又充满活力的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就能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政府对企业由领导转向了服务,市场规则取代了长官意志;企业不再依附于政府,而是依法对股东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同时要求政府改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并尽可能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说,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企业内部权力必然得到有效的法制规范,而企业内部权力的规范运作又必然要求政府权力依法实现规范运作。同时,政府权力的规范运作也会对企业权力的规范运作提出新的要求,从而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既然传统的党政工三位一体的企业领导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国家政权体制的制度基础,那么,改变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也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制度基础。失去了党政工三位一体的企业领导体制支撑,传统的政权体制和党的执政方式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

三、企业党组织定位的非政权化趋势:执政党的传统组织基础变化

企业党组织定位的非政权化模式是相对于以往企业党组织定位的政权化模式而言的,是一种不以国家法定权力为依托而主要依靠企业党组织自身的政治影响来运作的定位模式。企业党组织非政权化定位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选择。把握好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必须对以往企业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模式进行理性反思,必须深入分析企业党组织政权化定位造成的现实冲突,必须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在现代企业的体制框架内寻找党组织的非政权化定位。

1、企业党组织政权化定位的理性反思。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就已经有过局部执政的经验,解放区政权的民主化程度还比较高,当时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企业党组织)并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也不干涉基层政权的运作。由于当时还处在战争环境当中,党、政府和军队面临的共同任务是要推翻“三座大山”,因而解放区政权实际上是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政权,军队的地位显得比政府更重要。军队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军队基层党组织的权力化运作模式:“支部建在连上”就是这种权力化运作模式的集中表现。早期军队基层党组织的权力化运作模式对解放以后的政权建设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共产党的地位、任务和环境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于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加上中国共产党自身理论准备不足,共和国政权建设一开始就带有极大的盲目性。正是教条主义和苏联模式的影响,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构想了一种超越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理想化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而这种脱离实际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必然寻求一个抽象的产权代表,这就导致了党组织政权化定位和运作模式的最终形成。我们关注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定位是对的,但对这种定位的科学化思考却显得不足。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非科学化定位直接造成了国家权力的非规范化运作,助长了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不仅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民主传统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扬,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也没有很好地兑现。自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都仿效甚至照搬苏联模式,形成了一种单一的公有产权模式和政权化定位的企业制度模式,企业党组织作为执政党最重要的组织基础其权力不断得到强化,最终形成了一种由党组织领导企业全面工作的体制格局,党政不分甚至以党代政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尤其是政府运作的规范和效率。

2、从政权化到非政权化:企业党组织面临的现实冲突。如前所述,随着WTO规则在我国普遍生效和民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企业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影响了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企业党组织政权化定位造成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冲突。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冲突又集中表现在决策和用人两个方面,矛盾双方的权力和职能至今界线不清,而且谁也没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任,如果说双方都还有责任的话,那也只是政治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实践表明,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权力是一种不对称的权力,依靠一种不稳定的道德和良知来维系一种不对称的权力平衡几乎是不可能的。权力本身常常与利益相关联,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还有道义上的良知和政治上的责任心,不同权力主体之间也会因为缺少规范而产生冲突。企业内部党组织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冲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是这种冲突的主要根源。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党组织政权化定位的体制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际上已经实现了非政权化定位,这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理性选择,也是其他基层党组织设置应该关注的一个趋势。

3、按照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理性对待企业党组织的非政权化定位趋势。党组织政权化定位既违背了经济市场化原则,也违背了政治民主化原则。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依法实现规范运作,要求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并遵守市场规则,而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模糊了企业内部的职能界线,削弱了政府和市场主体和法定权威,影响了政府和市场的规范运作。民主政治要求社会个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和约束,要求通过资产托管形成的契约链条来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而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事实上弱化了产权主体的监督权。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扩展,政治民主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按照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索基层党组织尤其是企业党组织的非政权化定位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现实任务。

企业党组织设立必须以法制为基础,有利于政府和市场的规范运作,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定权威,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WTO的规则要求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重新定位企业党组织的权力和职能,并逐步消除传统体制的非规范化影响。必须明确,企业内部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属于企业的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党组织既要置身于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之外,又要积极维护企业内部权力的规范运作。按照非政权化定位模式要求,企业党组织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二是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三是要就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四是要努力培养并积极推荐党内优秀人才担任企业领导和管理工作;五是要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与他们一起共同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企业党组织还必须适应机构改革和党组织所属关系调整的需要,在配合所在社区做好下岗和离退休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构建企业基层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新模式。

单一的公有制是传统政权体制的产权基础,党政工三位一位的企业领导体制是传统政权体制的制度基础,企业党组织的政权化定位是党的传统执政方式的组织基础。可以说,党执掌政权的这些基础已经和正在发生变化,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这些变化,主动调整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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