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研究论文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研究论文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研究

向智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的无差别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独创性来说,加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力度,需要理清人工智能产品及其创作物的本质属性。文章结合当前一些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等问题做出的回应,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范围从不同方面进行合理的界定,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真正意义上保护。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版权保护

0 引言

人工智能创作物广泛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是对于它的属性问题能否认定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一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阿兰·图灵曾提出:人工智能在技术的支撑下正在冲击着我们的时代。例如:在文学艺术、制造产品、医疗等方面展现了巨大的创造能力。科学家们大胆的猜测,随着智能产品研发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将会取代人类成为地球上最具有智慧的物种。无论他们的猜测是否正确,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创作物关系到未来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安全[1]

点评:“行动支部”就是要求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冲锋在重大任务一线,把创新组织设置作为前提、把开展有效行动作为关键、把落实基本制度作为基础,让每个支部都围绕中心工作、重大任务行动起来,为推动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苏州市委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1 人工智能创作的概述和分析

1.1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义

人工智能这一称谓最早是麦卡锡(McCarthy)在达特茅斯(Dartmouth)夏季讨论会中提出的[2]。从思维方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的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延伸和扩展人的思维和理性行为;从行为方法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产品是具有智能的高级机器通过算法程序,执行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创作意图”的指令进行深度自主学习的结果。人工智能在数据的基础上产生计算架构和算法架构,通过感知和判断行为会自主进行创作反馈出人工智能产品,由于人智能的设定初衷是存在容错的界面,也需要人类及时参与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上是计算机系统自主学习生成的产物,本身就存在独创性的属性。

The toys little Tom likes are those in the basket. (作表语)

拈花湾选址开发的所在地耿湾,原为临湖的乡村,旅游资源以当地湖光山色等自然条件为主,旅游特色不够突出。因此,拈花湾在开发伊始,就没有落入一般乡村旅游开发的窠臼,而是选择在传统文化中进行深入挖掘。可以说,拈花湾禅意小镇是一个“无中生有”的产物,实现了对文化景观的再造。

1.2 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阐述

通过反复的研究,人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工智能制造者把一些基本的数据库和指令程序供给机器,输入指令程序并且高速运算,通过使用人类的思维模式来使得数据架构建模达到人类的目的。人机回圈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人工智能创造内容的前提条件是人将对信息的选择和分析的价值观过渡给了人工智能机器,通过人工智能机器人和人类指令的信息交互,人工智能创作产物具有了人的逻辑思维方式[4]。尽管客观上人工智能能够单独进行创作行为,但是本质上始终会受到人机交互的限制,是人类算法程序运行的结果。因此,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界定,应该是具有了人工智能机器所有者的意志,从而进行创作行为的过程[3]。虽然,能够认为这个结论具有合理性,但是很显然在得出这个结论的时候低估了科技的力量。目前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摆脱了辅助性创作工具这种定位,具备了“自主学习”功能。人工智能机器能够在没有预设程序或参数的情形下,通过深度学习来进行创作,人与机器的信息交互较少[6]。处于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运算能力发生了质的转变且运算错误率也在不断减少。这些趋势导致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已经逐步脱离人类预想的思维和意图。因此,人工智能突破了人类的程序和“创作意图”的限制,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独特性和速度是人类望尘莫及的。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的独特优势,对于正确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具有合理的现实根据。

1.3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判断和权利归属的界定

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是由数据建模、机器深度学习、人机交互3个重要的部分组成[2]。第一是数据建模,又被称为“activity leading to skilled behavior”,是基于数据产生的计算架构和算法框架。微软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以诗歌数据为文本生成自身的算法架构程序实现自主的诗歌创作能力。人工智能机器人通过视觉扫描一张图片,就能将捕捉的图片信息与自主储存的数据库相匹配进行创作,这个创作过程和诗人的创作诗歌的过程几乎没有差别。人工智能通过一定反馈能力的训练,能够学习人类的思维方式,这属于人工智能创作的首要环节。第二是机器能够自主学习,将机器本身在数据模型中形成的思维应用到新出现的数据中去。第三是人机回圈,是人工智能技术与人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和机器语言为完成预设任务进行信息交互的过程。这三步也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在法律规定的基点以及是否应该对人工智能的权利归属进行界定的依据。

2 国外的司法实践

2.1 美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界定

(1)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存在模糊。如果不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合理的版权界定,最突出的问题会产生大量的产权纠纷,导致《版权法》设定的权利限制范围及相应的归咎责任无法实现,对传统版权体系是一种损害。《版权法》是一部围绕着版权产品而进行利益分配所依据的法律,其依据作品的来源,调整发行社、表演者和制造者等具备传播功能的不同形式传播者、版权人与社会大众主体的利益划分关系。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授予创造者的排他权以引诱其创新,经济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人工智能产品主要通过繁荣文化市场来实现其功能。虽然所有的制作者的创作目不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润,但经济利益肯定会激发创作者的动力。人工智能创作物产品的泛滥不仅造成市场作品数量疯狂增长,而且导致市场的作品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必须提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市场准入门槛,合理界定人工智能产品的权利。(2)人工智能产品对人类的创造思维制约明显。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比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创作效率高、成本十分低廉、独创性突出等特点,大量无版权保护的人工智能作品流入公共生活之中,对于一些利用者,只要公共范围中存在共享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他们就不会使用人类创作物,导致人类独创性的作品没有销售市场和版权意义上的保护价值,对人类的创作积极性将会产生巨大影响,最终限制了人类的思维模式,影响人类的创作能力。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范,合理解决这些问题。

2.2 日本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分析

日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是大陆法系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日本著作权法将作品称为“思维和情感创作性的表现”,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在市场上经常发生侵权,具有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作品其投资环境容易遭受破坏,日本表明要进行保护,但未界定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日本政府也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组织著作权审议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2016年4月日本政府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中,IT行业者代表明确提出:得益于人工智能的持续发展,人类的创作价值才会得到空前的发展。因为产业革命的本质是通过机器代替手工劳动来扩大生产力。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创作并加以利用便成为日本版权战略的核心问题。日本政府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人工智能创作物无论在创意上还是技术上,都无法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目前日本仍然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即使日本试图从法律和政策提供相应的缓和策略,但是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这一核心问题并未有合理的界定。编程者和操作者仍然是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日本并不愿意在著作权体系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划定合理的权利范围。综上所述,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将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交由各国的具体部门根据实践进行界定。

3 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问题

随着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期,科技日新月异,在大数据时代背景既要加强人工智能的版权保护也要划定人工智能的权利归属,借鉴各国有益的方式和措施,通过法律拟制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内容等方式,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体系中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规范。

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2017年上半年“阿尔法狗”经过100万个小时棋谱数据的运算,通过逻辑分析和判断战胜了世界冠军李世石;同年5月湛庐文化和微软公司合作制造的微软人工产物“小冰”创作的诗集也开始正式发行,这是人类历史上首部单纯由人工智能技术推出的诗集。使人工智能在公众和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利用机器创作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当然与此同时创作物的版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运用机器进行创作的内容本身就存在特殊性,既不属于人工智能的意志,也不能算是人的思维意图,如果从人格论进行简单类推不具备法律资格就无思维意志,明显存在逻辑错误。伴随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发挥的功能角色已经不仅仅是辅助功能,同时智能技术日趋成熟,应用领域越来越广,使得这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断涌现,相关著作权体系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着空缺,而且目前技术所及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已不同于以往机器对创作行为的介入形式,可如果法律依旧不给予任何回应,那么在现实中必然会产生诸多侵权问题。

4.1 加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

美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仍然难以认定。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日益发展,美国有位数学家利用计算机运算实现了每小时4 000首歌的创作,但是美国版权局却不能登记,原因是版权局“从未登记过由机器创作产生的作品”,这在当时引发了著作权体系是否合理性的争议,随后又出现了“机器创造”这种法律属性划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73年美国版权局出版了《美国版权工作手册》,其中明确要求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能是来自于人类的创作物”,在1975年美国国会设置的CONTU在报告书中也提到部分著作权的学者认为计算机创作主体和人类主体不能等同,故机器创作的作品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美国一些计算机软件创作的作品虽然被版权局称为“作者”,但是著作权却是人工智能的研发者[4]

4.2 合理划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所属范围

划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范围意味着当前的著作权体系必须进一步完善,才能适应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版权法并不能够完全规制市场中所有人工智能制造者及其正在使用者的行为,不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通过版权的方法进行合理的保护,如果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范围划定给合同制度中的买卖合同,这些方式仍然只是一种低效、模糊的解决方式。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一种信息商品本身具有投资价值,如果利用邻接权系统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5],在版权法中设置专门条款,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投资者。这种方式实质上指的是制造者以过渡中产生的创作性劳动权利为基础,把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解释为一种对作品传播过渡的方式。(1)权利仍然归属于制造者。制造者是版权上的物权所有者,强调制造者特殊的思维模式在成型的创作物中实际上发挥的独创性作用,制造者应该成为人工智能创造物实际上的“作者”。(2)共同享有使用权。如果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权归为人工智能和人类共有,人工智能也会成为权利主体,但是要区别其合作程度以及每一方在人工智能创造中的贡献。因此,在确定权利归属时,需要考虑机器深度学习数据模式产生的创造力和人机互动的过程,确立符合人类的一般价值评判标准,为了避免不当利用者浑水摸鱼,必须界定创作物的权利归属范围,在采取共享权利这种方式进行规制时,要结合实际进行理性评判。

本例患者为同时性甲状腺淋巴瘤并甲状腺乳头状癌的双原发癌,近年研究发现EB病毒感染与甲状腺癌发生的相关[26],大量的研究证实EB病毒感染与淋巴瘤发生密切相关,因此,随着检测技术的提高,两种疾病同时检出的几率会更高,值得进一步在分子水平研究其内在的相关性。本例中年女性,以颈部包块增大为主要临床表现,经FNAB确诊,手术切除治疗,6周期CHOP方案化疗,病情稳定。虽然属于同时性双原发肿瘤,但根据各自不同的治疗原则制定治疗方案仍可以取得满意疗效。

4.3 人工智能创造物“管理人”的设定

人工智能创造物不能单独成为民法意义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必须为人工智能创造物设定相应的“管理人”,替代人工智能创造物享有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义务。此外,借鉴《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变动制度来标识权利以避免纠纷的做法,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登记制度和授权的机制,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的主体地位。比如:利用机器人写稿,只要该机器人是由本公司发明创造的产物,服务的范围只限于本公司,该机器人的管理人就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该机器人的使用权转让给别的公司或者个人,正在实际使用的人应该成为该机器人的实际管理人。

综合上述,伴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为人类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既要明确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范围,合理地考虑产权交易秩序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又要清晰界定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借鉴国外有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规范体系,肯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的主体地位和独创性权利,让人工智能创造物与人类作品协调发展,共享人工智能的发展成果,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食粮。

参考文献

[1]胡艳丽.我们如何面对人与智能机器共舞的世界?[N].上海证券报,2016-06-18(8).

[2]始忠值.人工智能[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3]窦新颖.“小冰”写诗,版权归谁?[J].河南科技,2017(22):36-37.

[4]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3-8.

[5]王果.论计算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20-25.

Research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rights of the cre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Xiang Zhicai
(Police Sports Training College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difference betwe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and human works.In terms of originality,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AI creations,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AI products and their creations.Based on the responses of some countries to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and ownership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beneficial experience of foreign judicial practice,this paper reasonably defines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eations in the different aspects so as to promote the real protection of AI creations.

Key words: artificial;creations;works;copyright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名称:《公安现场执法》课程设计及研究;项目编号:2019JXYJ008。

作者简介: 向智才(1994—),男,四川广元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

(责任编辑 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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