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目前在建筑企业中面对征税种管理的严格要求,对此国家实施增值税的制度以后,“营改增”实施,在成本核算问题上,因为各种因素导致核算不能顺利进行,如相关的制度缺失、税率的种类复杂等,使其更为困难。对此就要加强核算,实现财务指标的合理确定,并进行对应的申报,实现合理核算。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成本核算
引言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目前实施再2016年5月1日,自从实施之后,财务枪为题受到影响,如建筑企业的收益,利润等等,而且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都会受影响。对此就要在营改增之后实现未来发展,可以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管理,实现平稳运行,而且国家政策也可以享受到。对此本文就问题自己相关的建议进行分析。
1简述“营改增”内涵
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增强,国务院面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之前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现在国家进一步地制定税收制度进行完善。目前出现了全面改革,实现增值税得缴纳。因为企业一直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对此在“十二五”期间,就做出了重要一步,提出了“营改增”,目的是降低企业再纳税上的承担。在建筑行业,征税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对此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对企业的减负。
2营改增下建筑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粗放的成本管理会带来税务风险
营改增之前企业实施的是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但是实施之后,在管理上更为精细。但是通过发现表明很多的建筑企业目前依然存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的实施,就会导致很多的问题出现,劳动力的资源流动大、跨行业运作不稳定、资质与隶属关系分散以及管理变得非常复杂等,使其税务出现了风险问题,在发票、资金以及业务上造成了“三流不合一”,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导致管理上成本的增加,使其建筑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目前急需要建筑企业在管理上进行转型,实现更为规范、精细化进行转变。
2.2成本管理工作面临不确定性的因素
2.2.1编制成本预算的工作非常复杂以及困难
根据企业的所得税,在对项目进行成本的预算过程中,其中就包括对其成本进行预算以及在编制过程中成本的税费。具体而讲主要有:之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对于预算的成本主要包含增值税,对于是否发票可用以及其他因素并没有考虑在内,但是实施之后,在整个的材料预算中就已经扣除了增值税,而且对于建筑企业编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在预算成本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扣除增值税的扣除额。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整个的编制成本过程中目前需要将更多的因素考虑到预算的工作中,难度增大。
2.2.2成本控制工作涉及复杂的因素
之前建筑企业可以实现控制税务,但是目前自从政策实施之后,在对成本进行控制时,就要包括:增值税以及免税价等,其中后者指的是在项目的实施中对于成本进行预算中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当进行相关的税金时,可以进行抵消的是进项税,其中增值税就会和其有着直接的关系,将当在计算城建税时,就是基于增值税计算的,而且教育费用税也和此有关,就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影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2.3企业垫资缴税造成资金流短缺
企业在缴纳税金是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通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就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义务以及时间。对此在服务的过程中已经实现了销售之后,取得销售凭证以及收到款项时,其中的销售款就是指纳税人在收到付款期间或之后提供的应税劳务,而且要在发票开具的当天进行开具,在已经得到了款项凭据时,当进行时间的确定时,主要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准,但是对于没有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或者没有签订合同时,就要以纳税完成时间为准。而且在开票时若是碰到款项没有到账,但是面临合同付款时,其中自己有义务进行纳税,已经在条款中进行了规定。而且在对增值税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若是作为业主在款项上没有到账时,就要自行进行垫付,但是面临的问题就是筑企业资金周转不开。
3营改增下加强建筑业成本核算的建议
3.1减少甲供承包模式建造合同
建筑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对于材料进行选择的实施交给了甲方,对此使用的是“全包”,也就是要在采购过程中确保材料符合要求,其中通过増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是若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对于材料不实现控制,整个的销售就会涉及到甲方制定以及发包人进行材料提供的方式,施工企业才会进行使用,对此其中的材料增值税就要进行扣除,对此为了实现更为有利的效益,可以在材料的由甲方透过供应商进行供应的模式,尽量低进行减少,而是通过“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増值税的进项抵扣。
3.2管理合作商以及财务人员
在成本核算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非常主要的一条就是在合作伙伴上进行合理以及慎重的选择,一般都要具有纳税的资格。因为施工的单位在之在考虑成本时,因为众多因素的考虑,就会在供货商上进行成本的节约,如一般对于供货选择个体工商户,在整个的过程中并没有系统地进行材料的正确采购途径,就会通过采购材料进一步地通过工人的雇佣,在结合相关的设备之后,就进行施工。但是自从实施了“营改增”,在选择合作商的过程中就更加重视资质,对于增值锐的抵扣问题,也会在采购的过程中进一步地进行选择以及税率的抵扣问题的重视,对此在招标过程以及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将供货合作商的资格进行说明。
一般对于纳税的费用都会在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而且对于一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进行提供,对此在签订分包业务的合同时以及采购合同时,这都是要进行提供的。实施政策之前,作为建筑企业在面对营业税时,都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征税流程以及如何设置部门的情况,延续固有的想法,但是“营改增”以后,面对目前的新形势,就应该摒弃旧有的想法,而应该适应新政策,不仅要在自己的业务能力上进行提高,而且还要就“营改增”对于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实现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地通过相关课程也的学习,实现各个环节可以相互衔接。
3.3对劳务分包方选用及准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在承包商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选择劳务单位的规定,若是个人是坚决不允许的,作为承包的企业不能私自进行转让工程,而且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没有资格的单位。作为承包的单位也不能进行相关工程的分包任务。但是自从实施营改增之后,为了尽可能实现企业在纳税上的减少,就要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施工单位在增值锐 税的确定上非常重视,而且当进行结算劳务公司的款额时,就格外重视进项税额抵扣额,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来说,在得到劳务分包单位给的增值发票之后,也可以,而且承包的单位一定要具有资格,就是在工商的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的公司,当面对一些没有资质的公司,就要格外注意不能进行分包,作为总的承包企业在面临营改增之后,应该重视合理化地对待劳务分包。
结束语
目前在营改增虽然实施在2016年5月1日,在建筑行业需要做的还有很多的问题,如在成本的核算方面,对此本文就对此进行了分析,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相关措施的践行,实现建筑业成本的合理控制。
参考文献
[1]尹超.营改增下建筑业成本核算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7(15):251-252.
[2]郭俊池.“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的影响及策略[D].东北财经大学,2016.
[3]陆姹姹.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研究[D].安徽大学,2016.
论文作者:张敏哲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25
标签:企业论文; 增值税论文; 成本论文; 过程中论文; 对此论文; 建筑论文; 就会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