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机制研究及借鉴_技术转移论文

日本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机制研究及借鉴_技术转移论文

日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推进机制及其借鉴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机制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日本经济获得空前的高速增长,于20世纪70年代成功登上了经济大国的宝座,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发布的各国竞争力排名,1989-1992年日本的综合竞争力在近50个国家中连续四年排行榜首。弗里曼(1987)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家从英国到德国、美国,再到日本,这种追赶、跨越,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还是许多制度、组织的创新,是一种国家创新系统演变的结果[1]。由此可见,日本成为典型的创新型国家,得益于其国家创新系统的建立与发展。但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亚洲各工业国的兴起,日本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逐渐变弱,在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日本泡沫经济崩溃,陷入长达十年的低迷期,综合竞争力从1993年开始下滑,至2002年已降至30位,其综合竞争力不仅在西方七国中排名较低,而且还低于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2]。面对这一境况,日本政府积极推行各项结构改革,完善国家创新系统,使日本经济出现转机,2003-2006年其综合竞争力排名分别为第25、第23、第21和第16位[3]。可见,日本政府推行的各项政策措施产生了显著成效,国家创新系统成功实现了由“模仿创新主导型”向“自主创新导向型”的战略转变。

1 日本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政策措施

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日本通过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国立大学法人法》等推进其创新型国家建设,本文首先就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概述。

1.1 科学技术基本法

20世纪90年代日本赶超阶段已经结束,通过引进技术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变小,日本必须自主进行基础性、开拓性的前沿研究,强化自主技术创新;美国经济成功转型,从以重工业、化学工业、汽车工业为主的制造业转向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在这一背景下,1995年11月日本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这是日本第一部有关科学技术的根本大法,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日本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要求增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明确了日本科技发展战略为“技术创造立国”。为实现科学技术体系的改革,综合、系统、积极地促进科技政策的实施,日本政府自1996年开始制定国家科技基本计划。1996-2000年为第一期计划,政府投入17.6兆日元,主要内容是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大学或研究机构技术种子或创意的基础上,促进新风险企业的创办;大幅增加博士后奖学金名额,加大对年轻研究员的支持力度;提高研究人员的流动性;增加竞争性研究资金;增加政府研发资源等。2001-2005年第二期计划,日本政府投入24兆日元,提出三个基本目标,即把日本建成为具有世界一流科技水平的国家,创造并灵活运用知识,使日本对世界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具有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持续发展;使人民过上幸福、安心和富裕的生活。2006年开始实施第三期计划,政府投入25兆日元,目标包括探索知识;突破科学技术的界限;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建设创新型日本;构建安全型国家等。

1.2 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

日本政府认为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综合竞争力重拾第一位置,主要归功于1980年Bayh-Dole法案的实施,促成了美国高校和企业新型的合作关系[4]。而日本大学服务经济社会的潜能并未充分发挥,如1994年,大学研究人员占总研发人员的36%,但同期大学创造的专利只占总专利数的0.04%[5]。大学知识产权服务于社会的体制尚不健全,学校对技术转移不感兴趣,教师多关注论文发表,不重视研究成果的市场转化。企业则认为与高校进行委托研究或共同研究难以获得完整的知识产权,与高校合作研发积极性不高。所以,20世纪90年代后期,捐赠研究占企业赞助国立大学研究的85%[6]。但捐赠研究存在无正式合同,对高校和企业的研发约束少,实施捐赠的多为大企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知识产权等缺陷[7]。为充分发挥大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鼓励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TLO),确定政府从制度和资金方面对TLO予以支持。TLO法给大学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将其专利实施由“非正式”或“绕道”方式转向高度正式化,即将产学合作由“看不见的”个人交易转换为“看得见的”组织合作[8]。其法律要点为:(1)促进大学及国立研究机构将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以提高技术水平,活用研究成果,开拓新产业;(2)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为TLO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3)免除TLO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4)中小企业资助中心为中小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5)允许国立大学员工在具有私营公司性质的TLO从事兼职工作等[5]。

1.3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

日本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多为国立大学,国家严格监控这些大学的财产使用情况。国立大学的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外部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参与商业、营利性组织。当一项委托研究是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赞助,并且在国立大学或国家实验室进行时,所产生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规定必须由赞助人(如企业)和政府共同所有。上述规定与TLO法的宗旨相违背,因此经济产业省于1999年和2000年实施的两部法律调整了上述规定并强化了TLO的财政基础。一是1999年8月实施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由民间企业赞助的在国立大学或国家实验室进行的政府委托研究获得的知识产权,可全部无偿归赞助企业[4]。该法被称为“日本版Bayh-Dole法案”。该法还规定了研究机构拥有由政府资助研发获得知识产权的条件:1)向政府报告其获得的知识产权;2)如果政府认为该项知识产权对公众有益,研究机构必须无偿许可该知识产权;3)如果研究机构不能很好地利用该项权利,就必须将其许可给有能力实施的第三方[8]。另一部是2000年8月实施的“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规定TLO可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设施。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的实施和国家公共服务法的修订使大学教员可以利用其发明的技术成为公司主管甚至总经理。通过简化日本人事院的官方审批程序,大学教员可在营利性公司兼职技术顾问。从2002年4月起,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也可兼职管理、法律咨询工作。自2002年10月,大学教师从事兼职工作的审批权由人事院下放到各大学自主决定[4]。

1.4 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日本在研究美国经济时发现,服务业在美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产业价值链上表现为占领高附加值领域,在产业分布链上表现为关注制造业的两端,即前端(设计研究领域)和后端(销售及服务领域),并通过加强专利、商标保护维持其在设计研究领域和销售及服务领域的优势地位。据此日本研究人员提出,日本应使经济发展模式由过去依靠加工组装、大量生产的制造模式向创造高附加值无形资产的模式转化。1996年,时任日本特许厅厅长的荒井寿光提出“亲专利”政策。同年底,日本特许厅成立了“21世纪知识产权问题思考会”,专门研究、探讨政策,并向政府提出建议。2002年,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施政演说中,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策的高度。2002年7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正式颁布,确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其核心是要实现在知识产权平台上建设创新型国家,用知识产权创造高附加值产品,达到激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创造、保护、活用和人才资源开发。

1.5 知识产权基本法

为推动“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具体行动计划的贯彻执行,2002年11月,日本国会以所有党派一致同意的方式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将经济战略法制化,运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推动、控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同时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把日本经济定位在发展知识产权的基石之上,目标是在日本建立起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发展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9]。为此,2003年3月,在日本内阁府设立了由首相小泉纯一郎担任本部长,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等主要政府大臣及产学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及其行动计划的实施。

1.6 国立大学法人法

在法人化之前,国立大学是文部科学省的直属机构,教师研发成果的归属,取决于资助该研究的资金来源。而高校教师出于研究兴趣、学生就业等考虑,不愿将自己的发明主动上报为国家发明。数据显示,法人化前90%以上的大学发明由发明者所持有[7]。造成国立大学绝大部分研究成果无法有效开发、许可和扩散。为调动大学教师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高校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的作用,加强对高校研究成果的管理,2003年10月实施《国立大学法人法》,使国立大学取得法人权利和义务;以主体身份从事技术转移和孵化;可出资支持大学科研成果的应用;自主制定从事产学官合作、教师兼职兼业的相关政策,人事自主权得到扩大;TLO的成立由政府“认定”变为政府“承认”。2004年4月87所国立大学成为首批国立大学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化的目的就是赋予大学自由经营运作的权力,引进民间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2 推进机制产生的社会效果及有待完善的问题

上述推进措施的社会效果是显著的,日本经济在2003年逐渐走向恢复。本节具体分析推进机制产生的社会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借鉴日本经验提供分析依据。

2.1 取得的成效

(1)综合竞争实力逐步回升。科学技术基本法及基本计划的推行,取得了显著效果:日本信息技术稳步发展;地区经济逐步振兴;技术贸易发展迅速,综合竞争力自2003年逐步回升。经济制度灵活性提高,研究资金配置上引入竞争机制,让最有能力的研究者获得所需资金,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创造新的产业。

(2)产学合作实现良性互动循环。至2007年底,经日本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TLO已达48家,日本知名的综合大学和工科院校都建立了自己的TLO,实际上已遍布日本全国[10]。TLO法促进了产学研合作,使科技成果转化率得到迅速提高,至2007年3月,TLO共申请11480项专利,实施3633项专利许可,创造582亿日元的专利许可收入[11]。在政府辅助金制度支持下,申请国外专利的数量得到了大幅提高。据日本经济产业省2007年统计,仅2001年经济产业省向TLO提供了3.5亿日元的辅助金,当年申请专利1353件,其中实施231件,为企业创造了大约100亿日元的经济效益,TLO也获得了3亿日元的专利使用费,并向学校和研究者返还了1亿日元。可以看出,在TLO机制下政府的投入产生了乘数效应,大学、科研单位与企业实现了知识创造和应用的良性循环。

(3)研究成果及其产权归属清晰。《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明确了受国家和特殊法人委托研发成果的归属,即可归属受委托人,2002年取消了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所有委托研发的项目,成果可归属受委托人,提高了受委托人的研发积极性。国立大学法人化后,根据日本版Bayh-Dole制度,知识产权归属于大学,从而促进大学的知识产权一元化管理和利用。并规定向国外第三者实施独占许可,需要行政机构审批,有效防止优秀专利的流失。

(4)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日本在知识产权创造领域:特别考虑对大学和研发机构的鼓励措施,通过政府基金资助、法律和政策推进、奖励等手段,促使其在研究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招聘了约500名专职审查员,减少专利审查的沉积现象。其最终目的是到2013年,专利审查期从26个月降低到11个月。知识产权活用领域:2004年12月修正了商业信托法,允许权利拥有者间接应用其知识产权启动新的商业基金,以便中小型企业凭借知识产权扩大商贸机会。人才培养领域:2005年4月建立日本知识产权律师网络,约1200名律师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通过人数增加;在70多所大学增加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并增设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生专业。日本知识产权教育中期目标是,专业人员的数量在十年内由2005年的6万人增加到12万。

(5)大学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增强。大学的法人化改革使教师摆脱了公务员身份的束缚,人事制度由终身雇佣制转变为公开聘任制和任期制,大学教师竞争意识和危机感得到强化,促进了人才流动,激发教育、研究的活力,对日本产学官联合型国家创新体系也具有显著优化作用。国立大学与其他大学一起参与重点研究项目的竞争,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学术研究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的科技投入与产出不对称现象。大学申请专利的数量逐年增加,技术转移率也在不断提高。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强调大学的创业活动,大学创业与技术转移活动伴随着大学科技人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所受限制的进一步放开而迅速发展,大学服务社会经济的作用明显增强。

2.2 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的推进力度有待加强。在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日本中央政府对科技相关领域的支出加大并呈增长趋势,而地方政府的科技预算却在减少。第一期基本计划期间,1997年地方政府科技预算为86亿日元增到2000年为80亿日元。而第二期,2001年地方政府科技预算为50亿日元,2003年则降至45亿日元,呈明显下降趋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改革步调不一致,在财政方面应加大地方政府的推进力度。

(2)规避法律现象普遍。《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委托研究产生的研究成果可归属于受委托者,这是很多进行委托研究项目的政府省厅不愿看到的结果。只有少数省厅如经济产业省及其辅助基金组织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在委托研究中采用了新规定[4]。其他省厅通常在项目实施前,就通过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由委托者所有,有意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

(3)机构设置协调难、配套法规不完善。在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中,文部科学省鼓励所有大学设立知识产权中心(IPC),负责大学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但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1998年起共同批准承认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也担负着几乎同样的责任,使IPC和TLO在技术转移方面的分工存在交叉,造成技术转移费时和官僚化[12]。在国家层面改变大学组织结构和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政策很多,但日本的风险资金提供市场和地方资助网络还不够完善,不能有效配合国家法规政策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7]。

3 日本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我国科技战略实施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结合日本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对比分析,得到如下重要启示:

3.1 政策措施实施具有配套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不可否认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科技对经济的拉动依赖于制度,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认为,现阶段中国之所以在制造业方面表现突出,是因为制造业对制度的依存度比较低,而利润较高的金融、服务、高科技研发等,在中国还没有连续、健全的制度予以紧密配合。而日本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每项施策都不是孤立的,都有与之配套的措施,如推进计划等,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的某些条款,以适应新的需要。法规政策的实施具有连续性,使各项改革围绕目标向纵深发展;计划性强,利于政府高效控制改革进程;政策措施可操作性强,在年度末总结各项政策措施的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调整。我国的立法体系要积极借鉴日本的做法,每部重要法律的实施都要有完善的配套政策措施予以保证,法律的颁布要有连贯性,从宏观、系统层面构建法律体系,使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逐步深入。每年根据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及当年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计划和工作重点,避免计划过于宏观,不具操作性。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沟通配合的同时,避免政出多门,每一项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具体的实施部门,减少踢皮球现象。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力实施。

3.2 走开放式自主创新道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我国企业多采取封闭的创新模式,企业内部科技资源与外部丰富的创新资源相脱离,研发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研发合力。学界一致认识到从科教兴国战略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发展是必然趋势,但对于现阶段重点强调自主创新,学界则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以模仿创新为主,自主创新为辅更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实施开放式自主创新模式是打消此种顾虑的渠道。日本从战后的技术引进到模仿直至自主创新,走的是一脉相承的开放式创新道路。政府、企业非常重视与外部的合作关系,企业与高校、供应商、顾客之间的联系紧密,开放式创新环境促成了日本企业的成长、壮大。中国要想取得技术上的主动权,就要走开放式自主创新道路,加强国家和区域信息通信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公共知识服务平台和学习平台,实现各类科研力量和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有效整合和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吸收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重视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使市场机制和政府支持形成合力,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运作效率[13]。

3.3 全面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从科教兴国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内容来看,我国政府已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性,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不容乐观。至2008年9月17日,我国专利代理人有8827人,其中执业代理人5468人,699家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188家,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约15000人。以目前中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人才按照13亿总人口来计算,平均140万人中才有1个专利代理人。日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的巨大利益,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仅短短几年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2008年6月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在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人才。

3.4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充分发挥大学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

科教兴国战略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高等教育则是服务经济社会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国高校在地区经济发展中作用发挥的还不够,高校与地区经济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关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定位不明确,办学模式趋同;学科、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考虑不够等。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产学合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日本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应通过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培育一批真正有竞争力的研究型大学,并跻身世界一流大学之列。高校准确定位自身学科优势,在进行基础研究和前沿领域的研究的基础上,重视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坚定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宗旨。创新高校管理模式,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完善高校研发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技术转移机构实力,促进高校研究成果的转移和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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