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不等于经济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基础论文,不等于论文,经济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1)06-0004-03
经济基础是历史唯物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对其究竟如何界定?长期以来,哲学界绝大 多数学者都是主张,经济基础应是专指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 和。近来,马俊峰提出不同意见。马先生在《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7期发表《关于经 济基础的概念》,并又在《哲学动态》2000年第12期发表《有必要重新评价“综合经济 基础论”》,认为经济基础应是指一定社会中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此即所谓“综合经 济基础”。我不赞同马俊峰先生的这种意见。
马俊峰先生立论的主要根据,一是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也就是经济结构,亦即一定社 会中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二是任何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生产关系都是多种,而不是只有 一种。我也承认,这两种根据都是存在的。尤其是马克思确实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 言》中说过:“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 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P82)但是,我不同 意由此就做出所谓“综合经济基础”的结论,不仅其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如此界定经济 基础还会造成一些混乱。我认为,应该把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区分开来,经济结构多元 ,经济基础则是单一的。
所谓经济结构,有着多种不同的含义:有时是指一定社会中所有经济成分的总和,有 时是指一定生产方式的内在结构,有时是指一定社会中所有生产力的总和,有时是指一 定社会中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等等。笔者认为,从宏观来说,即从一定社会的基本结 构来说,社会经济结构应是相对于社会政治结构、意识结构而言的。它应是专指一定社 会中所有经济成分的总和。若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说,经济结构则应是指一定社会中 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于上述界定,哲学界多数学者大概是没有异议的,通常大家都这么说。马俊峰先生 也是这么认为的(他说经济结构亦即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中所有生产关系的总和)。任何 社会中的现实存在的生产关系,确实都是多种,而不是只有一种。它们在一起形成一定 社会的经济结构。比如,在封建社会中,除了封建制生产关系之外,还有着奴隶制生产 关系的残余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它们在一起形成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在资本 主义社会中,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外,还有着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残余和一些个体经 济成分,它们在一起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我国当前社会的经济结构,显然 仍是如此,除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外,还有着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 资经济等经济成分,它们在一起形成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因而可以 说,任何社会的经济结构,都是多元的、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
由于任何社会的经济结构都是多元的,所以,相应地,任何社会的政治结构、意识结 构也都是多元的,综合的,不是单一的。对此,人们都可以看得很清楚。在任何阶级社 会中,都有着不同阶级的政治组织、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经济结 构、政治结构、意识结构的相互关系来说,毫无疑问,经济结构乃是政治结构和意识结 构的现实基础。上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的那一段话,很可能就是针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经 济结构同政治结构、意识结构的相互关系而言的。马克思所说的“现实基础”,并非是 指作为专门术语的“经济”基础,其本意很可能是说社会经济结构是社会上层建筑所包 括的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意识形态等赖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为,马克思在上述引文 之前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 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1](P32)马克思在上 述引文之后又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 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1](P82)联系上下文,可见笔者的理解是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
然而,所谓经济基础,却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并不是相对于政治结构、意识结 构而言的。
对于上层建筑,人们都知道,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即是指一定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 的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等思想观点,以及按照这些思想观 点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上层建筑并不是社会中所有的政治思想、法律思想 等等思想观点和所有政治组织、政治机构、政治力量的总和,并不包括被统治者的政治 思想、法律思想和政治组织、政治力量。在任何社会中,上层建筑中的东西都是单一性 质的,而不是多元混杂的。任何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官方的)思想,都是统治阶级的 思想。任何社会中的制度和相应的设施,都是体现和贯彻统治阶级思想的工具,也是维 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工具。正是由于如此,所以,每一个具体社会,都有着一定性质 的上层建筑。它体现了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方面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特征。
既然如此,那么,与上层建筑对应的、作为其根基的经济基础,也应该是单一性质的 生产关系,即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由一定社会中的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生产关系 。只有这种生产关系,才能满足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需求。也只有这种生产关 系,才能体现这个社会在经济上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一定社会中的上层建筑,就是 反映了这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客观要求,说到底是这种生产关系的代表者的经济利益要 求,并且为了再维护这种生产关系而建立起来和行使其职能的。每个社会的单一性质的 上层建筑,都不可能是反映社会中所有生产关系的要求(或者阶级社会中所有阶级的经 济利益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也不可能是为所有生产关系服务的。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即使允许其它生产关系存在,也是有限制地允许其在某段时间、某些具体的经济领域存 在,并不会全力维护它们,让其在任何时候、任何具体的经济领域随意存在,更不会积 极地促使它们长期地、迅速地发展起来。纵观历史上的任何社会形态,横看当今的任何 国家,不都是如此吗?试问,封建社会上层建筑会不会全力维护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 系,积极地促进它的发展?不会!资本主义上层建筑会不会允许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 并积极地促进它的发展?也不会!这些都是客观事实。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看到任何社会 的经济结构中都存在着多种生产关系,就把它们同等看待,就认为它们是上层建筑所综 合反映并且再为它们同等服务的“综合经济基础”。那是违背历史事实的。要看到,上 层建筑的反映和服务是有着明确的针对性、目的性、方向性的,它的服务是有着为我性 和排他性的。
把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区分开来,坚持单一经济基础论,是科学地研究社会历史,区 分不同的社会形态的需要。由于各个社会形态中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各个社会形态 经济结构的多元性,同一生产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存在和发展的连续性,所以,不同 的社会形态之间,在经济结构上,有些生产关系可能是相同的。比如,就封建主义生产 关系来说,不仅在封建社会中存在,而且在奴隶社会末期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也存在。 如果坚持“综合经济基础论”,怎样才能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 基础区分开来,并进一步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 那就不容易了,很可能造成混乱。只有坚持单一经济基础论,才好解决这一问题。我们 要看到,在某一具体社会中,虽然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但是,多数地区、多数产 业部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是决定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部门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可以代表这一具体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水平,成为该社会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力。 在此种生产力水平上客观地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也就会成为这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 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 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 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1](P109)正是这种 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决定并体现着这个社会的基本的经济 性质和经济特征。不同的社会形态,尽管在经济结构上有些生产关系是相同的,但是由 于生产力的基本发展水平互不相同,所以与其相适应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 系,也必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互不相同,亦即经济基础不同, 所以,不同社会的基本的经济性质和经济特征才互不相同。又由于经济基础的不同,所 以,不同社会的基本的思想政治性质和特征也互不相同,亦即上层建筑不同。就奴隶社 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虽然在经济结构上都有着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但是 ,由于它们的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水平互不相同,所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必然互不相 同。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在此前后分别是奴隶制生产关系 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统治地位,于是它们的经济基础便互不相同。由此,才又造成 了上层建筑也互不相同。这样,封建社会跟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 在总体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上,才互不相同,可以区别开来。
把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区分开来,弄明白经济结构是多元的,经济基础是单一的,在 当前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来说,既有社 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也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经济成分,当然是多元 的。但是,它们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其中占据主体地位, 它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性质和经济特征。严格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只能是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再就我国的上层建筑来说,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 (当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意 识形态)有着明确的社会主义性质、并非是包含着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法律制度、设施 和意识形态的大杂烩式的综合上层建筑。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根基,只能是社会主 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就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为其巩固和 发展服务的。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为了迅速发展生产力,虽然应该在具体 制度和政策上允许其它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生产关系存在,并且保护其它经济成分的 合法利益,为它们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但是,我们毕竟首先应该坚持社会主 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个根本前提不能动摇,这个 基本方向不能动摇。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虽然是多元的,也应该是多元 的(不能像改革以前那样单一),但是,我国的经济基础却只能是单一的,乃是社会主义 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并非是所谓“ 综合经济基础”。邓小平同志曾再三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有制 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2](P142)我们应该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性质跟 某一阶段的具体制度和政策区分开来,把社会主义的长期方向跟近期目标区分开来。它 们是互相联系的,又是互相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收稿日期: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