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是执政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章》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目前,国有企业党委的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渠道不畅、监督作用不明显。要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党组织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增强党委和党员的监督意识
1.弄清“四个区别”。一是要弄清“党要管党”和“党只管党”的区别。党的十七大《党章》把“企业党委领导本单位工作”改为“企业党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十六大以后,正式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并写入新党章。对于如何发挥上述两个作用,部分党委和党员陷入“党只管党”的误区,以为党组织只要抓好“三会一课”,党员只要处处以身作则就可以了。这些同志把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理解为党支部、党员无权参与决策;把党委不领导企业日常工作,理解为党委不过问企业日常工作。增强监督意识,对“党要管党”的理解就不能停留在“党只管党”的层面。企业党的活动必须以企业为载体,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中心,企业党委和党员必须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要弄清党委监督与公司监督之间的区别。党委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公司监督的依据是《公司法》。虽然党委监督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但在国有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并行使保证监督职责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既不能以党委监督取代公司监督,也不能以公司监督排斥党委监督。处理好两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有赖于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一班人清醒认识两种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要弄清党的组织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区别。党内开展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形成党的统一意志,然后通过党员的个人行为,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作用。各个岗位的共产党员,通过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把党的意志贯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这是新形势下符合《党章》和《公司法》要求的有效活动方式。
四是要弄清员工身份与党员身份的区别。党员员工要依法依规履行员工职责,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在履行员工职责的同时,必须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确立党委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政治核心地位
国有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党管干部,二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党委具体行使党管干部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法要改进,但精神实质不能有丝毫变化。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精神实质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各项决策,发挥好政治上的保证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好经济上的保证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是党章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确立党委在内部监督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1. 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应该成为强制规定。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这也是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继续强调: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企业董事长。经过多年实践,时至今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党委书记已经越来越少。应逐步建立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模式,与此相适应,董事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应进入党委会。党委会按照党内议事规则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统一党委委员的思想,然后通过党委委员董事或党员董事,把党的旨意带到董事会。
国有企业有强大的党的组织基础,有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和优良的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可以强化国有企业党建基础,有利于形成国有企业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2. 党委应改进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当前企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委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跟不上《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新要求和员工对民主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企业管理日趋规范的新形势下,党委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力度不够,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缺少干预的方法。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加强党委对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利于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企业的降本增益原则与员工的维权原则有时会发生矛盾。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公司与员工的追求又是一致的。这种既矛盾又一致的关系,唯有党组织才能协调好。党委必须加强对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研究,改进对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方式,维护职代会的权威,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权工会干部不受歧视。党委要组织行政管理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监督。
三、明确党员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具体职责
为进一步发挥党员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必须明确党员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中的如下职责:
党员应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党员分布在国有企业的各个岗位,有条件参与企业管理,有义务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国有企业已经创造了很多党组织和党员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好方式。为深化党员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二是加强对党员参加企业管理活动情况的考核。前者是对普通员工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对党员员工的特殊要求,是对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求的具体化。要对党员参与改进企业管理活动的成绩进行量化,以此作为党员先进性评价的依据。
《党内监督条例》是指导国有企业党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性文件。党委如何在国有企业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各企业党组织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央有关部门也认可并推广了不少案例,但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规定,这增加了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难度,制约了党委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法制化建设日趋成熟,广义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日渐增多,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任务更艰巨,新的问题会更多,切实发挥好党委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
论文作者:鞠德龙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8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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