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法理论的新形式--现代辩证法研究之我见_哲学论文

论辩证法理论的新形式--现代辩证法研究之我见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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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由系统科学引起的辩证法研究的新进展作了简略的评述,对辩证法经典的和现代的理论形态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立中国现代辩证法学派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 哲学 系统科学 辩证法 理论形态

谨以此文纪念恩格斯逝世100周年!

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09页)恩格斯这句名言是对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关系而言的。它不仅对唯物主义学说是适合的,而且对唯物辩证法和整个哲学也是适合的。在科学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不禁要问,唯物辩证法是否应取得一种新的形式?我们是否对它进行了认真的探寻?

本文试对由系统科学的发展引起的辩证法研究的新进展进行简略的评述,并对辩证法经典的和现代的理论形态以及建立中国现代辩证法学派等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作为进一步探讨的“引玉之砖”。

一、辩证法研究的新浪潮

20世纪初开始的,影响至今的科学革命向人们展示了它前所未有的新特征:科学除了在传统的研究方向上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如相对论、量子力学的产生,而且在新的方向上进行了拓展和突破。这个新的研究方向的出现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事物(包括改造、控制事物)由简单到复杂辩证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各学科间交叉、移植、混合生长的产物。这就是系统科学的诞生和随后一浪高一浪的发展。

系统科学改变了科学的面貌,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在系统科学崛起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一股国际性的朴素的辩证法哲学思潮在不停地涌动着。在著名的系统科学家、系统哲学家中,无论是贝塔朗菲、普利高津,还是哈肯、托姆和拉兹洛,他们都不讳言自己曾受到辩证法思想的影响或对这一思想浓厚的兴趣。贝塔朗菲曾指出,“一般系统论和辩证唯物论的类同是显而易见的。”(见张华夏《物质系统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328页)拉兹洛曾谈到,系统哲学属于马克思主义类型的哲学。(《哲学动态》1988(7)4)他还有一篇论文,题目就是《系统进化的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研究》1988(5)41)无论他们具体的辩证法思想如何,这无疑是一支自发的辩证法哲学思潮。并且,无庸讳言,系统哲学中包含的这一思潮还一度走在了中国辩证法研究的前面。其历史的原因显然是“文革”的干扰和隔绝。“文革”结束以后,在我国迅速兴起了“自然辩证法热”、“系统论热”。在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国指导思想的中国,自觉的辩证法哲学思潮迅速兴起,并大有急起直追之势。这一研究浪潮虽然不是持续高涨的,但令人欣喜的是,无论在系统科学或哲学辩证法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涌现出一批世界知名的系统科学学者及其学说。例如,钱学森的工程系统论和系统学、吴学谋的泛系理论、邓聚龙的灰色系统理论、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等等。这些理论并不都是十分成熟的,但它们毕竟在系统科学发展的历史上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写上了一串中国人的名字。在国内辩证法哲学研究方面,肖焜焘教授1980年就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关于辩证法科学形态的探索》,后来又有自然辩证法的力作问世,对经典辩证法进行了有创见的新探索。1988年乌杰教授的《系统辩证论》出版,更是令人耳目一新。他创立的系统辩证法从系统(科学)哲学上升到唯物辩证法哲学的高度,在继承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事业上迈出了崭新的步伐。这一理论已不是为经典的辩证法寻找和补充新的例证,而是作出了新的概括和理论创造。《系统辩证论》的问世再一次向人们表明:辩证法是一门系统严密的科学,是需要人们去进行严谨的思考和创造的。90年代以来,乌杰教授的《系统辩证论》的再版和《系统辩证学学报》的创刊已经成为我国辩证法研究再兴新浪潮的标志。

二、对经典辩证法的再认识

对现代辩证法理论新形态的探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除了需要对自然科学成果进行准确的概括以外,首先还需要对唯物辩证法的一般理论进行认真反思,需要对经典辩证法进行再认识。笔者认为,这里主要涉及到经典辩证法的理论定位问题,并且也有必要澄清一些由于通俗化而损害科学性的不准确的认识。

辩证法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哲学科学呢?按照恩格斯的精辟论述,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页)“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同上第521页)这两个定义是辩证法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对辩证法进行理论定位的坐标系。笔者十分注意恩格斯这两个定义在变革哲学观方面的意义,认为它们是恩格斯将哲学科学化的一种努力。它们既是一种哲学的界定,也是对哲学自身的一种划界和限定。一门科学,如果它的研究对象都不明确,它研究什么性质的客观规律都不明确,它就很难说是一门严密的科学。从这两个定义我们看到了哲学从“包罗万象”的学问向专门的科学的转化。辩证法一是研究事物“发展”(包括运动、变化,尽管它们有一定的区别)的科学,二是研究事物“联系”(包括统一、联合、协同等)的科学。世间研究这两方面性质的科学并不在少数,但作为它们的最普遍规律的科学则是非辩证法莫属了。从哲学上看,事物都是普遍发展和普遍联系的。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两大基本原理,是具有世界观意义的对世界的总认识。但哲学还不能停留于此,还应分别研究它们的普遍规律。我们必须注意辩证法作为“哲学”和“科学”的这些涵义的区别。

从辩证法的这两个科学定义去认识以往的辩证法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到,经典辩证法是关于事物运动普遍规律的辩证法。它的三条规律(即对立统一、量质互变、否定之否定)是一般地刻画事物“自己运动”的动因、实质、节律等方面的特征和规律的。离开了这个“运动(变化、发展)”范畴来谈论这些规律,往往就会出现理论上的偏差。下面不妨分别加以说明。

对立统一规律即是以运动的普遍性原理为基础的规律。矛盾的普遍性应归结为运动的普遍性,即绝对性。恩格斯说:“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互相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0页)毛泽东论述矛盾的普遍性也是从“关于宇宙发展法则”出发来加以证明的。他明确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自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43页)如果脱离了这个“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去理解事物的矛盾就会违背矛盾范畴的哲学规定性,而蜕变为一种外在知性的矛盾观。

还必须认识到,这种由普遍运动原理决定的辩证法的“运动”范畴是指事物的“自己运动”。作为其根源的矛盾是同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已有学者提出,用“矛盾”一词来翻译黑格尔的“widerspruch”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对立统一”本来更为确切,但似乎又差一点“自相矛盾”的意义。中文“矛盾”一词本来就来自“自相矛盾”之意,但又必须避免理解成两个预先外在的东西(“矛”和“盾”)之间的外部冲突。列宁在揭示对立统一规律的实质和意义时指出,“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精神和社会都在内)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要认识世界上一切过程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和蓬勃的生活,就要把这些过程当做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7页)重温这种从哲学(世界观)意义上对“对立统一”的界定,对于我们今天的辩证法研究和争论是十分有益的。无论是“矛盾”、“对立统一”,还是通俗的“一分为二”等表述都不能在损害这条辩证规律的科学性(科学定位)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和运用。

量质互变规律是从量和质这一对矛盾范畴展开的对运动(变化)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一个实例。它研究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明显地是一条变化规律,也即运动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明显地是一条运动规律。它表明的是运动的阶段性、往复性和节律性。有学者认为否定之否定是整个辩证法的核心。其实,这一规律不过是用否定来表示矛盾的过程中“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这个否定的原则应该说才是辩证法的核心。否定法则也就是矛盾法则。事物的自己运动就是事物自身矛盾诸方面的转化,也就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所以,按马克思的说法,辩证法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3页)这与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等论断显然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互相冲突的地方。

总之,经典辩证法是描述运动的,是“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通常人们称经典辩证法为“矛盾的辩证法”,“否定的辩证法”,也可以称它为“运动的辩证法”或“时间(变易)的辩证法”。这样的概括既点明了它的理论特征也是对它的一种理论定位。

另一方面,作为“普遍联系的科学”的辩证法,即“联系的”的辩证法,经典著作家已指出了,但还没有展开来充分论述。这正是需要我们继承和开创的辩证法研究的新领域。

三、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联系的辩证法

(一)我们建构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联系的辩证法,是以恩格斯关于“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一定义为根据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联系的辩证法在恩格斯那里或在经典辩证法中已经有了。经典(运动)的辩证法是以普遍联系的原理为其理论前提和重要成分的,但它主要讲的是矛盾对立面的联系和通过联系(中介)事物的转化(运动)。这与我们今天根据系统科学概括出的关于事物更广泛意义的“联系”及其规律是有区别的。目前,国内有不少学者也谈到了矛盾论和系统论中“联系”概念的不同,如前者是矛盾两个方面、两种倾向的联系,是非实体性的联系;后者是三个以上物体的联系,是实体性的,有质量、能量、信息交换的联系等等。由此可见,我们今天采用恩格斯这个定义来发展辩证法,有必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对它进行“扩容”和拓展。

我们注意到,列宁在他所列的辩证法16条要素中有4条以上都是关于普遍联系的论述。其中有的论述相当深刻,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建立联系的辩证法的必要性。如第8条指出:“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当然,在列宁那里,只有对辩证法总体思考的简短的提纲和思想札记,还没有从“普遍联系的科学”去概括和总结辩证法的新规律。

还需说明的是,如世所公认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有着丰富的系统思想,以至于他们可以被认为是系统论的先驱。我们认为,这些系统论思想能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但并不能代替我们今天对辩证法作出新的概括和发掘。

(二)系统论思想在本世纪兴起以后经历了一个从科学到哲学,从方法论到本体论思想的发展历程。如何将系统科学的重要概念上升到哲学或者说用什么哲学概念来概括系统科学发展的理论成果这是我们探索辩证法理论新形态的关键所在。系统不仅是一个科学概念而且是一个哲学范畴,这几乎是众所公认的观点,但系统在哲学范畴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它同已经确立的表述物质普遍属性的哲学范畴(如运动、联系等)的关系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对于哲学来说,“系统”并不是天外来物。“系统”概念上升为基本的哲学范畴有一个切入点,它就是“(互相)联系”范畴。系统范畴是以联系范畴为基础或者说隶属于联系范畴的一个哲学范畴。理顺这一关系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首先,作为一种普照之光,“联系”在系统科学中具有更基础的地位和普遍的意义。只有从联系和联系形式(结构)概念入手,才能把握住系统等概念的本质,解决它们的定义之难。在科学中,对于组织(有序)程度、复杂程度不同的系统有多种多样的描述性定义,但究其共同之点离不开事物(要素、元素)由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整体。相互联系是系统的成因和基础,系统是相互联系的效应和产物。第二,从哲学上讲,系统的普遍性只有借助于具有世界观意义的联系的普遍性来获得规定。只有这样的规定才是哲学的规定而不是实例的总和。“(相互)联系”具有比“系统”更广泛的外延。有的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但要说它们组成了一个系统则是十分勉强的。这里不妨以吴学谋先生的“泛系”理论作为辅证。泛系论研究的是广义系统,广义关系(联系)或它们的种种复合。我们认为,从系统论而又有了“泛系论”,这具有补救“系统”概括能力不足的意义。“泛系泛系,泛化之系,广义系统,广义关系,反复复合,无所不及,万事万物,百科千题,自成泛系,互成泛系,广义交通,经纬万律,事物存在,方式之仪,联网之络,开发之器,参证之轴,律化之机……”(吴学谋,泛系理论:框架、理法与进展,《系统辩证学学报》1994(2)33)当然,“泛系”并不就是一个哲学范畴,哲学范畴还是直接采用“联系”为宜。只不过“泛系论”表明,今天的科学(数学)要将“联系”展开来进行更加充分的研究罢了。

(三)从哲学上弄清了“联系”范畴更为基础的地位以及它可以包含、制约(不能代替)“系统”范畴的理论关系,我们就可以以它为中心来建构辩证法理论的新规律。

那么,以系统科学为基础,我们可以总结、提练出哪一些辩证法的新规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乌杰教授的《系统辩证论》归结为整体优化律、结构质变律、层次转化律、差异协同律(差异自组织律)四条规律。张华夏提出五条规律,系统的存在规律、系统的结构功能统一律、系统的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规律(非加和性定律)、系统的自组织规律、系统的层次性规律等;孙凯飞认为新规律只有一条——系统整体协同运动规律,其他人还有八大规律,甚至十大规律的说法。(参见《哲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41页)除此以外,还有如王仲等人不同意系统科学提供了新的辩证法规律的观点。

笔者的观点如前所述,拒绝从系统科学中总结和发展辩证法的新规律是违背新的时代精神的。经典的辩证法是描述事物运动和时间向度的规律的,系统科学的发展要求我们在事物联系的、空间的向度上开拓出新的规律,建构出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

我们认为,联系的辩证法可归结为这样三个规律:开放联系规律、系统整体规律、层次扩展规律。它们都是反映事物普遍联系属性的规律。其内容可简述如下。

开放联系规律表明,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孤立地存在的,它总是处于对内对外的相互联系之中,即对外是开放的,对内是相关的。普遍联系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必须在多种多样的联系(形式)中来认识事物和现象。

由于联系的结果,构成事物的要素总是形成一定的结构而组成系统,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这就决定了事物有一种由其要素组成的“系统”(也即是整体)的性质。这种“系统质”不等于、也不能归结于它的要素的性质。这就是系统整体规律。

层次扩展规律是指明系统、要素概念相对性的规律。由联系形成的系统又是开放的,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组成不同层次的系统或系统的不同层次扩展开来,结成更大的网络体系。这一规律表明,世界上的事物都是分层分形地存在着的,对事物普遍联系的考察还需要突破系统的绝对界限扩展到层次性才能形成一个无限的世界图景。

在作出这样的总结以后,笔者有必要作几点理论上的说明。

1、哲学概念和规律具有逻辑自洽和自满自足的性质。对科学理论成果作哲学提升时,需要依傍普遍的哲学原理,从科学中遴选最基本的、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和规律来加以总结。这需要舍弃(或抽象掉)那些较为复杂而特殊的概念和规律。有必要指出,复杂性往往是与特殊性联系在一起的。事物越复杂,即是决定它的因素(参数)、条件越多,结果它往往是一种特殊的事物。复杂事物的某个侧面可能具有普遍性,但作为整体却很难说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在作哲学提升时,应该避免直接搬用科学原理。哲学的道理一定是具有普遍性的道理,但不一定是最深奥,最复杂的道理。

2、哲学是人类思维的一定的理论维度。上述对系统科学规律的提升是只就事物相互联系维度进行的总结,而不是与事物的运动规律混合在一起来进行的归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律的纯粹性和普遍性。事物既是普遍联系的又是不断运动的。事物联系中的运动和运动中的联系都分别采取各自特殊的具体形式。这些形式千姿百态,各不相同,这已经属于具体的科学理论描述的对象了。哲学的任务则在于建立纯粹的、抽象的理论维度,用以把握事物,就象给地球建立一套经度和纬度的考察体系一样。

3、上述三个规律只是一个大的理论框架,其详细论述可以分别展开形成一种学说。就如象经典辩证法中有对立面的统一学说,毛泽东写作了《矛盾论》来加以专门研究一样。又例如,在现代辩证法的研究中,乌杰教授提出了系统辩证学,主要对系统整体等规律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四、结束语:现代辩证法的科学体系、理论意义及其它

(一)我们总结系统科学的成果建构的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联系的辩证法是一种新向度的辩证法,它与经典的(运动的)辩证法形成一个双维互补、互相渗透的理论体系。这两个维度,一个代表运动,一个代表联系;一个重分,一个重整;一个主动,一个主静;一个是否定性(破坏性)的,一个是肯定性(建设性)的;一个是对时间流变形式的考察,一个是对空间展开形式的认识……如果说否认事物的运动、变化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那么主张事物只有运动、变化,瞬息即逝,没有相对的静止同样也是错误的观点。联系的辩证法是对“时间”、“历史”绝对权威地位的挑战,是对运动辩证法“无定形”抽象形式的反拨。任何只讲运动,不讲相对静止,只讲破坏,不讲建设,偏执一端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还必须指出的是,经典的(运动的)辩证法是不能被废弃的。它是事物的过程论,给我们以世界的历史感,是我们认识事物的自我否定,用以分辨运动方向、发展趋势的理性工具。同时,系统科学的发展也是科学“重新发现时间”的过程,这必然使辩证法在运动这个向度上也获得了发展。这也是现代辩证法理论新形态的一个方面,本文不拟详述。

总之,笔者主张现代辩证法具有两维度六规律的科学体系,人们只有从两个维度并从它们的结合中来考察事物,才能得到全面的认识,也才能真正逼近复杂事物的本来面目。

(二)辩证法的现代新形态——联系的辩证法是新的时代精神的精华。它在现时代已显示出广泛的理论意义。这里试举其二。

1、联系的辩证法虽然主要是从自然科学(生物、物理、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系统科学)中总结出来的规律,但它对于社会科学、认识(思维)科学,人体科学等都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社会是物质存在的高级形式,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组织性,是联系的辩证法的最高范本。马克思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及关于社会有机体的论述,恩格斯的历史进步合力论等著名论断都直接揭示了这个领域的各种联系的辩证规律。举目四望,人类今天面临的环境、能源、人口、政治、经济等全球性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治理国家、城市、企业、学校的方略等等,无一不与系统、联系规律密切相关。深化这些普遍规律的研究就能切中时代的脉搏和问题的要害。

人类认识(思维)科学从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开始就与系统、联系思想相关。如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里作为结果的具体就表现为一种由前者综合而成的“系统质”。又如为当今世界推崇的中国古代的道也是一种系统、联系思想的典范。“万物负阴而抱阳”,双鱼图向人们表现的是对立二元在其交界处相互融合而产生的“系统质”。西方学术中的语言哲学,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及后现代主义等思想也可以用联系的辩证规律加以澄清和扬弃。

2、今天,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使我们面临着变革科学技术观,从总体上把握现代科学技术系统的问题。恩格斯在他的时代注重的是运动、时间和事物发展的历史感。他曾对“运动”、“运动形式”等范畴进行哲学思考,从哲学的角度,天才地建构了辩证的科学观。我们今天扩展到关注“联系”、“联系形式(结构)”、“系统”等范畴(它们给“运动”等范畴以必要的补充),必然能开拓出辩证科学观的新的方面并建构起现代科学技术的新体系。

从历史上看,如果说辩证法从赫拉克里特开始就被认定是一种时间性的规律和真理的话,那么,此后偏重于空间思维的西方人“反时间”的思潮一直没有停止它的抵抗和竞争。直到本世纪系统科学的发展,人们才有可能决定性地取得一种新的认识:辩证法还应具有一个作为空间性(共时性)真理的理论向度。就象鸟儿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羽翼一样,它同样需要得到生长,发展和广泛的应用。

在这一历史性的理论变革中,中国学者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我认为,就我国现代辩证法研究的发展状况看,应以肖焜焘的辩证法研究为基础,继续发展经典辩证法的内容;以乌杰的系统辩证学为基础,继续探讨系统整体规律的学说;从钱学森的大成智慧学、吴学谋的泛系论等理论中去发展联系辩证法的众多学说……现在正需要我们来一个联系哲学的大联系、大协同。一个适应时代要求的中国现代辩证法学派已经崛起于东方,让我们去迎接她吧!

我们已经出发,我们正在前进,开辟辩证法研究的新领域,走向辩证法理论的新形态,这是时代交给我们的理论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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