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看“权利”时代中国工会职能的拓展与完善_法律论文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看“权利”时代中国工会职能的拓展与完善_法律论文

“权利”时代我国工会职能的拓展与完善——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分析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职能论文,工会论文,权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4)06-0066-0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元化,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引发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不断认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求,我们迎来了一个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顺应时代要求,2013年10月,习总书记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大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李克强总理在中国工会十六大上所作的经济形势报告也指出:“工会是党和政府沟通亿万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关心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理所当然!”这表明,党和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已经对我国工会的职能和定位有了新的认识,即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重点维护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维护职工权益,已经不是思想意识和思路问题,而是如何进行制度安排和有效落实的问题。

       一、“权利”时代的本质与特征

       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实质要素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和价值追求。权利是现代法律的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的潮流和要义。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是不同的,国家治理(统治或称管理)的模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何者为本源和基础的原则,可以将不同历史时代进行如下的划分:

       (一)“权力”时代

       在权力本位社会,国家权力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治权力的范围宽泛,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公民权利是第二位的,社会必须优先满足国家权力的需要,公民权利让位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重在对公民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给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公民个人的自主空间被严重侵蚀。

       (二)“权利”时代

       在权利本位社会,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拥有平等的权利,公民权利至高无上,在基本权利的赋予上享有平等对待权,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意识广泛觉醒,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加;公民拥有广阔的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的自主权利空间,拥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合理性需要视其对公民权利所起的作用加以判断,其设置是为了对公民权利提供必要的后天性的、补充性的保护,①国家权力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予以充分的尊重,不予干预,不予侵犯;国家权力不是社会中唯一的公权力,还有工会、行业协会等各种民间社团行使部分公权力,国家权力仅仅在一个界限明确、范围较窄的政治领域运行,是为补充保护公民权利而存在的,是公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而委托的一种权力。“任何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团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必须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主体以非法形式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利益,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即使这种侵害来自于国家机关,也不能例外。

       可见,权利本位社会的实质在于追求利益关系的公正性和协调的高效性。“权利”时代需要拥有社会自治的权力理念;需要将个人权利放在评价政治制度的中心,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界定国家权力;需要立足于权利本位,明确公民权利的层级(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不言而喻的权利,如提出权利的权利、要求兑现权利的权利以及保护权利的权利)③;明确公民自主的领域,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赋予公民政治发言权;对各种正当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相对于权力本位社会而言,权利本位社会体现了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观,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观念,体现了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到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彻底变革。

       权利本位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权利”时代的来临,“得益于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得益于理论界对权利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得益于权利思想的深入人心,得益于广大人民的维权实践”④。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生机勃勃,就是因为个人、企业的经营与利益分配挂钩,“合理而稳定地保护了个人的权益,有效地激励、保证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迅猛发展”⑤,有效地发挥了利益机制的激励作用,而且,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走向现代化,这些制度决定了经济发展的速度。

       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权利时代下的劳资关系、劳动者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较之权力时代而言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权利”时代,政府不能再成为个别劳动关系的一方,而是通过制定法律确立基本劳动基准,严格执行法律,间接调控和协调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本质上不再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固定劳动关系,不再由国家主导,党、政、企业直接管理,而转变为市场化运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间接调控劳资关系,对工会进行宏观领导,对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引导和规范劳资双方的理性行为,协调和平衡劳资双方的全局性利益关系,确认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由于劳动者先天的弱势地位,劳资关系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单纯依靠劳动合同并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国家树立国家、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健全治理体系和制度,提高治理能力,规范治理行为,健全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

       二、我国工会在“权利”时代面临的挑战

       国家治理模式的改革是政治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对公共生活的共同治理,注重治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注重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强调对话、协商与合作,强调民主和法治”⑥。可见,随着“权利”时代的来临,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角色与职能也必须进行转换,与社会、与劳动者的关系也必须进行调整,这实际上也对工会的角色与职能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在进一步深化,国家治理模式逐步转变,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加强,调节党、政与社会群团组织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出台,工会转变职能,维护职工权益也拥有了必要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机遇、条件和空间。

       中国的工会运动是在复杂困难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发展壮大起来的,由于受到苏联的巨大影响,其体制、职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也有着天壤之别:首先,我国工会先天发育不足,其发展和制度形成受到政党的大力推动,导致我国工会长期依赖于政党、并受政党的支配,缺乏独立性,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制工会体制,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国家体制内的组织之一,是国家管理社会、控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它首先必须服从国家的所有目标,而不仅仅是考虑工人的利益。因此,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实行计划经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工会都是以协助维护国家利益为唯一目标,在企事业单位充当的是行政附属机构的角色,协助、配合行政开展工作,起的是维护劳动生产秩序、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安抚劳动者情绪的作用,并没有做到为劳动者代言、维护劳动者权益。但是在那时,由于实行国家、企业、个人高度一体化的计划经济,国家代言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工会失去了代言的基础,因此虽然矛盾冲突也存在,但并不激烈,而且多由党组织和行政给予了解决。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意识普遍处于沉睡状态,整个社会对工会充当劳动者代言人的需求并不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球瞩目,但是,我们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方面的改革并没有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很多关系都没有理顺。各类经济组织和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和劳资关系,引发了诸多矛盾和社会问题。而且这些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尖锐,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莫过于劳资纠纷。劳资纠纷是全社会每一个劳动者都可能会面对的问题,牵涉面广,影响巨大,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问题,如果不能公正公平地妥善解决,极易引发劳动者的普遍不满情绪,引发全社会的动荡。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就越高,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更注重追求利润和效率,在此压力下,劳资关系呈现出越来越紧张的态势,劳资矛盾更加尖锐,职工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加,集体性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影响了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越发需要制度化、法治化的解决途径。由此给我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当前,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从逐渐觉醒到日益增长发展到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我们还没有对应这种权利意识和要求的良好表达机制,各类权力来源和权力结构上存在严重不足,权力代表性上存在缺陷,对权力的有效制衡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些都落后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⑦,工会现有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思路也都还不适应“权利”时代的要求,工会并不能真正独立地充当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在代言劳动者利益、协调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总体来说,我国工会在发挥其应有的为职工代言、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上,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协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但基层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非常弱势,工会职能发挥严重不足,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效果并不理想,距离劳动者的期望还很远。主要体现在:

       第一,基层工会不能完整地、独立地代表职工的利益。这表现在基层工会角色异化,背负了太多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演绎了太多不同的角色,陷入角色冲突的尴尬境地,导致工会缺乏代表性、缺乏独立性,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明显不足,达不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不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劳动者与政府、用人单位进行博弈的力量,导致职工的利益诉求缺乏制度化的代表、表达与实现的通道,经常受到不法侵犯。

       第二,工会在发挥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方面的职能上也明显欠缺,导致大量劳资纠纷的发生。工会只做到了帮助职工争取单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并没有领导、组织职工的集体抗争行为;在面对职工自发组织的集体行为时,工会充当的是职工与国家之间的调解中介,起的是居中维稳的作用,而不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这主要根源于我国工会既由国家设置,起上传下达国家政策法令的“传送带”作用,又是一种劳工组织,代言劳动者的利益;既具有优先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职能,同时还具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既有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又有私法意义上的维权职能;这种双重身份上的冲突直接导致了工会组织在面对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冲突时的尴尬地位。在出现冲突时,工会要么无所适从,要么会不自觉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角色——即虚化的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职能,对于基层工会来说则是选择服从本单位生产发展的大局,帮助协调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协助单位管理职工,号召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但在“权利”时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改革进程的推进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支撑,劳动者的利益也只能依靠工会这一唯一合法的组织来予以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需要从制度安排上赋予工会足够的权力,拓展和完善工会作为社会组织的职能。工会自身也不能再照搬以往的做法,背离劳动者的需求,否则就会因失去应有的价值而遭到劳动者的抛弃,工会必须回归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工会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作用,构建一个公平而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中劳动者的应有权利,才能使整个社会良性发展。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我国工会职能的拓展与完善

       “权利”时代对拓展和完善我国工会的职能提出了若干新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权利时代执政党、政府、企业、工会、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变革,在制度层面上正确合理地对我国工会进行合理定位。显然,由于国家体制的因素,我国工会仍然还需扮演“双重”角色,但是要在维护劳动者利益职能方面要有所拓展,更多地承担起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利益方面的职责。同时,中国工会要适应劳动者权利意识快速觉醒和增强、劳资关系矛盾日益凸显的新形势,尽快回归其本来的劳动者代表的角色和职能,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法律化的武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劳资矛盾。这也是国家治理目标、模式和具体方式的转变对工会提出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肃执法,对工会职能进行制度化的界定和安排,重新定位工会“劳动者权益代表”的社会组织身份,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保障基层工会进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

       无论是从政治学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抑或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角度出发,国家治理模式在工会职能定位和作用发挥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国家是劳资关系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它作为主要创立者可以从法律框架和社会制度方面设定工会和工人运动的制度框架和劳资关系的活动规则,制约和调整着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行为。例如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明确工会运行的基本框架;保护工会活动不受资方非法干预,保护工会领导不受资方迫害;合理规范资方的权力边界问题,适当收缩资方的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审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提供有效的制度平台或途径,使得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有一个合法的解决渠道并获得公正的待遇。因此,国家对工会定位和职能发挥的决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国家可以在意识倾向上对工人阶级的意识和阶级认同的产生造成影响。按照汤普森在其巨著《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中的观点,国家角色是造成各国工人阶级形成路径和模式差别的最关键的变量,其他变量还包括历史传统、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形式。他强调了非经济方面在阶级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阶级在客观因素的作用下被形成时又主观地形成自己的过程。工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自发地组建工会,也即工人阶级的统一意识的形成和工会的组建具有利益驱动性、原动性和自发性。国家可以通过舆论宣传、政策引导、奖励与惩罚,保护和引导这种自发性,为工人组建工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同时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

       因此,国家对劳资关系的态度、对经济发展速度和“关注民生,以人为本”如何进行取舍是问题的关键。我国《劳动法》早就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活动。”我国工会章程对工会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更为可喜的是,十八大三中全会着重强调了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建设法治中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说明党中央不仅把解决“民生问题”列在首位,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都要服务于民生问题,而且提出了一揽子的改革计划,确保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在“民生问题”中,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可谓是重中之重,这表明国家已经对工会的定位和职能有了必要的认识——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的最主要的职能;并且积极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应有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因此,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进行制度安排和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

       笔者认为,基于我们的社会制度,联系我国的历史和现状,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制度在工会职能定位和职能发挥上的关键影响,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由于工会职能的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家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行政和司法系统的执行效果、劳动者的权力和雇主的权力态势、工会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的地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意识等,工会职能的定位与发挥依赖于其产生的社会,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反映,取决于所在社会的主要制度安排,也是一个国家历史、政治、文化哲学与基本意识的反映。因此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赋予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身份,淡化工会的政治色彩,增强工会代表性,保障工会的组织和人事独立性。让工会组织真正成为与雇主组织相对的另一极,构成由国家、雇主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合作协商治理体系。“要理顺党和工会的关系,坚持党对工会的政治领导,改革工会系统的领导体制”⑧,试点工会系统以上级的垂直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充分发挥工会的主观能动性,避免党政机关的不必要影响。

       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是体制内的一元制工会体系,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其他的省市级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基层工会都是其下属工会组织。既然法律不允许其他的工会组织存在,那么在国家层面就必须做到让这个唯一的工会组织能真正地、直接地、广泛地代表和反应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尽量化解劳资矛盾。否则,工会极易失去劳动者的信任,导致受损劳动者寻求其他的非法途径进行抗争,乃至受到外来敌对势力的诱惑,做出非理性的事情,影响劳资关系的均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淡化工会维护国家政权、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职能,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实际赋予并保障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利的权力。

       需要强调的是,在企事业层面,劳资关系矛盾体现的就是劳动者与企业的经济矛盾,根本不涉及所谓的国家利益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工会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其实是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只会对维护国家政权起到促进作用。即便是在国有企业,也不会因为工会代表劳动者维权而有损国家政权和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多年的实践表明,国企管理层(实际经营者)才经常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低价变卖甚至私分国有资产、不进行任何补偿就让国企职工下岗,这种现象举不胜举。可见,事实上是国企管理层在损害国家利益,在危害国家政权。工会代表一线职工维权事实上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对国企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事实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二)从制度层面上赋予工会相应的权力,规范维权行为,并构建完善的保障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避免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要制定广泛的对政府权力实行监督的权力和运行机制,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层在进行有关涉及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且征得工会的同意,否则不得实施。

       为了加强丁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能,必须拓展、规范并保障工会的维权行为。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的诸多权限: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决策,等等,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权限并没有落到实处,往往是工会提出了集体谈判的要求,或者就企业的管理或决定提出了意见,但企事业单位不理会、也不改正,工会却没有有力的武器用来对付,也找不到法律救济渠道,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仅能向劳动行政部门反应,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对企业进行一番调查、劝告。法律执行不能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地方政府偏重经济发展速度对劳资纠纷进行不当干预的因素;有工会自身独立性不强、维权动力不足的因素;也有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的因素。因此为了让工会组织的维权行为对企事业单位有威慑力,必须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如下几点:

       一方面,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向企事业单位提出进行集体谈判,或者提出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方面的意见,或工会认为企事业单位行政的某些决定危害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或侵害职工群众具体利益时,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应或改正,否则工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的代表——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工会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必须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严格执法、司法,不能为了服从当地政府所谓发展经济的目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毫无作为,甚至帮助企业压制劳动者的诉求。否则,可以按照过错原则依法追究这些部门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失职行为。如果做不到这两点,那工会跟企业的所谓集体协商和交涉、工会参与民主管理与决策、工会的所有维权行为就会因为失去了威慑企业经营者的尚方宝剑而毫无意义。

       (三)准确把握、有机整合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针对不同的工会层级和工会类别,进行相应的维权行为制度安排,达到有效组织劳动者,整合劳动者力量,有组织地与资方理性谈判,既实现劳动者的利益,又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一,从工会组织自身层面而言,全国总工会、省市级总工会要在政治层面上,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国家、地方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执行,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利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与妇女组织、环保组织以及教会都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获得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形成合力,推动和促进国家通过经济与社会改革减少社会不公正,保护劳动者这一最广泛的弱势群体。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可以组成专门的工会代表团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便形成合力,推动保障民生和有利于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工会组织要在充分收集基层工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将会员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整合,形成合理化的诉求,并进行有效的表达,通过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纠错纠偏,在政治层面上对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定、执行以及司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协助实现国家权力对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应该说,全国总工会、省市级总工会在这方面做的还是比较有成效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出台的大量劳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他们的努力和争取。许多法律条款中偏重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表达也都是他们努力的成果,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有利于扭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局面。尽管如此,工会组织在政治层面上通过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方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收集职工的诉求,对诉求进行整合,形成合理化的诉求,是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不仅需要多方实地调研,还需要具备专业素养,才能对诉求进行提炼和归纳,形成有可能实现的理性诉求。如果有所偏差,后续的传达诉求、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工作就毫无意义。

       此外,工会组织还应当全程参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劳资问题的协调、调解和仲裁等过程,建立有效的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资关系的重大问题。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尽量让工会所能提供的维权服务能有效满足劳动者的需求,这样才能提升工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赢得劳动者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保障和落实基层工会组织与单位的平等协商权、民主管理权和平等协商权,通过建立健全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机制和收入分配共同决定机制等实现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劳资关系。

       要赋予劳动者通过工会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的权力,在基层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必须参加的基层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赋予工会发挥维权职能的资源和手段,增强基层工会的力量,保障行业和单位层面的工会组织能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能与行政层平等对话和协商,能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方面拥有共决权,制衡行政权力。保障工会在涉及劳动者利益方面事务具有足够的权力资源,能够行使相应的否决权、拥有对人财物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在单位层面和行业层面,工会组织具有组织起来的力量,可以将个人的要求转化为工会的普遍意见,针对单位不合理的做法和规章制度,向企业和行业进行反应,如果达不到目的,可以组织职工进行理性的集体行动,扩大了工会的力量,对企业增加必要的压力,从而获得成功。这既可以节约沟通和交涉成本,又可以达到采用合法理性的方式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的目的,取得较好的效果。

       基层工会、职业工会或行业工会还可以通过制定、维护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实行自我规范,形成在组织框架内将冲突转化为有序规则下竞争的机制,从而形成集体理性,发挥工会的凝聚力,增强集体行动的能力。工会代表的是多数会员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了实现工会组织决策的理性和有效性,形成整体的行为能力,“工会组织可以在内部形成规范,约束会员的行为,引导成员为了实现长远利益而暂时牺牲当前利益,从而为建立集体理性提供框架和手段。”⑨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工会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表决制,还需要工会主动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此外,工会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会员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满足会员共同的需求,如困难救助、医疗互助、群体性文体活动等。这些举措有利于凝聚会员的力量,形成集体的合力,一方面有利于工会会员的自律,形成健康的劳动氛围,这非常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劳资博弈时更具实力和说服力。

       (四)探索建立工会干部失业保险制度,尤其是建立基层工会干部失业保险制度,解决基层工会代表性差、独立性弱的问题。

       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工会干部除了履行一部分工会干部的职责外,还需耗费绝大多数的精力履行其本职工作,其履行工会干部职责的行为,往往会遭到企事业单位行政的打击报复,如降级、降职、撤职、不予正常晋升职级职务、提前解聘等等。虽然这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获得救济,但是,仲裁、诉讼耗时费力,往往等到一两年之后,官司虽然胜诉,还需申请强制执行,这又是一段不短的时间,在此等待期间,企业或许早已资不抵债甚至已经倒闭,极不利于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工会干部失业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免除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一旦工会干部被企事业单位不法解聘或遭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由相应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待遇或损失,并由该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企事业单位追偿。

       综上所述,拓展和完善我国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出发,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上进行综合制度设计,合理定位工会的职能,理顺工会与政府在治理劳动关系方面的关系,区分各自的职能,确保法律的执行效率并提供完善的责任追究和保障措施,还需要工会组织自身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此,工会才能真正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职责,真正成为让劳动者满意的工会。

       注释:

       ①③参见黄卧云:《“权利”时代》,载于《南风窗》2004年1月16日。

       ②郑成良:《权利本位说》,载于《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④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⑤王淑芳:《从权力时代走向“权利”时代》,载于《中国改革》2000年第3期。

       ⑥李树林:《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内蒙古日报》,2013年12月20日。

       ⑦郑成良:《权利本位说》,载于《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⑧王贤森、杨章明:《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载于《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4期。

       ⑨石秀印:《行政机关工会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嵌入》,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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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看“权利”时代中国工会职能的拓展与完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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