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有制经济若干理论问题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现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和外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在政策上与外资经济相同,一般都称之为外资经济,以下统称外资经济)建国50年来,包括改革开放的21年,由于对它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应当存在及其地位作用如何等认识上的不同,导致政策的变化,从而使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才第一次把它们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同时明确指出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又把这些重要论断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就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但是,在新的情况下,又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人们的认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提高,在提高过程中发生不同观点的争论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通过争论才能使认识不断深化。我本着这种想法,就非公有制经济的几个理论性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意见就教于大家。
一、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
现在人们通过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十五大报告及新宪法的学习,对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渐趋一致,但一谈到它们的社会性质、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人们便非常敏感,看法不是发生分歧,就是有意回避。可它们的社会性质是客观存在,如不正确认识,领导者便不敢大胆扶持、正确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私营企业主也不敢投资、扩大再生产,实践上必然会妨碍其健康发展。
我认为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实质上就是私有制经济、对此不必讳言。其中个体经济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同自己的劳动相结合的小私有制经济,业主是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者。对此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存在分歧的是对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社会性质。由于它们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即剥削关系,尽管比之个体经济能适应社会化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而具有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其资本主义剥削性质却是不能否认的,我看对此也不必讳言。可是必须明确认识,它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一方面这种“剥削”受到极大的限制;另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已为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因而人们也没有多大异议。一般都同意它们是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它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和新中国成立前是大不一样的。但其本身是否同时具有社会主义的社会属性、分歧则较大。我是持肯定看法的。先从其内部关系来看,(这对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是起决定作用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雇工不仅在政治上与雇主是平等的,在经济上与雇主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利益对立的一面,又有共同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的一致的一面,而且一般地说,他们的劳动收入较高,其权益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从雇主方面看,其剥削所得,除满足其个人和家庭宽裕的生活消费外,要向社会主义国家缴纳税收,要进行积累、扩大再生产,这实际上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再从这种经济成分的外部条件看(这对其性质虽不起决定作用,但影响是很大的),改革开放以来,从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以及国际化所起的重要作用中,不难看出,它们决不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而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批判那种说“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的人是“连基本常识都没有”。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双重属性,而主导方面是社会主义属性。由此可见,认为“公有才是社会主义,非公有就是非社会主义”的观点,显然是把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了,“非此即彼”、“非社即资”的看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的表现。
二、一个地区的非公有经济在数量上超过公有经济是否违背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从广东来说,非公有经济发展快而公有经济发展慢,出现前者在数量上超过后者的县(市)市(地区)已不少。这是否违背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是人们担心和困惑的一个现实问题,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明确的回答。否则必然影响这些地区非公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认为从理论上回答这个问题要按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论述为依据。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含意包括质和量的两个方面:量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就全国而言的;质是指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发挥主导作用。而且强调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因此,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一个数量的概念,更要重视其质的要求。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为主体的主要体现。而现实情况也是在数量上公有资产的优势不是主要问题,不仅经营性资产仍占优势,而且全国的土地、矿藏、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都是公有的;主要危及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是国有经济由于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而不能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发挥主导作用。这要通过宏观上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微观上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来实现。
鉴于上述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地方上的大量国有中小企业是实现非国有化的改革,因此在一个地区尤其是市(地区)县地区,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必拘泥于公有制为主体,更不能硬性规定公有、私有的比例,而应坚决从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出发,一方面加快对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另方面政府不再直接办企业,以主要精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让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从而形成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所有制结构。
三、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或混合经济的含义
随着改革开放对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动,各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发展中相互渗透、融合的情况日益明显,反映这种客观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或混合经济等范畴使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会越来越多。1997年十五大则使用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需要研究的是混合所有制或混合经济的准确含义或科学定义是什么?这一提法缘于西方经济学,其含义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不单是以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同时还有国家的计划调节,而这两种调节或两种经济结合在一起则是混合经济。我国改革开放后才使用这个概念,其含义则是从所有制经济这点上说的。我认为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中,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各自范围内发挥其优势,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的一种所有制结构,则称之为混合经济。在微观层次上是相对单一所有制或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而言,由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或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如公私合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一些规范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这类企业不是单纯的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也不是单纯的私营经济或外资经济,不能把这类企业定性为某种经济成分,而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当然,在这种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宏观上即社会的性质由占主体的经济成分所决定;微观上即企业的性质由居控制地位的经济成分所决定。
由此可见,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个人股权是私有还是公有?
我认为先要明确私人所有与个人所有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私人所有当然是个人所有,但个人所有不等于是私人所有。简要地说,分散的个人所有是私有,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则是公有。从这点上说,公有与私有是对立的而与个人所有则是可以统一的。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便是两者的统一。这类企业的产权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即公众所有,股权虽然量化到个人,每个人持有多少股份是明确的,但他不能退出,也不能转让给企业外的私人,因此,它不是私有而是公有,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比较复杂一些,在我国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有经济控股的股份公司,决定了该公司的社会性质是公有而不是私有。那么该公司职工个人和社会上个人参股所持的股权则是个人所有而不是私有,这不仅是因为个人的股权不能退出、只能转让,主要是公司的控股者是公有制经济而不是私有经济。这种股份制企业在我国目前占绝大多数,因此不能把这种“股份化”斥之为“私有化”,它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适应社会化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另一种则是私人控股的股份公司,由此决定了该公司的性质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因而参股的职工和社会上的个人股权性质也属于私有。但这种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已是社会资本,不同于分散的私人资本,如前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同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发展这类股份制企业也不能斥之为搞“资本主义私有化”。
应当指出,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内部明确了个人股权的公众所有的这类公有制实现形式会越来越多,现在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便属这类形式;而在企业内部没有明确个人股权的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我国现在的国有制企业和老的集体企业会越来越少。实践已经证明,前者比后者适应经济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职工作为企业主人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在理论上也比较符合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预言。因此,把后者转变为前者是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五、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什么?
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广东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已习惯地称之为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顺便说一下有人不同意提民营经济。我认为是可以提的。准确地说,除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外,都属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承包制、租赁制是国有民营,公有经济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是公有民营,个体、私营经济和私人控股的股份公司是私有民营。)将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是什么?有人认为必然会走向公有化。我认为这种看法至少是过于简单化了,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误导的不良后果。
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是适应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这两个方面。
第一,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把这一原理具体一点,即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化,所以马克思提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一般的公有制。究竟什么是社会所有制?是一个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但至少不会是现在这种共同占有的公有制。既然决定所有制关系社会化的是生产的社会化。而我国生产社会化程度如何呢?经过21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应当说比之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比之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却很低,同他们的差距还很大。而在这些生产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的国家,私人所有的中小企业不仅大量存在而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正在大力提倡和扶持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会有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决不能重犯过去那种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搞所有制上“穷过渡”的“左”的错误。
第二,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21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提高,主要是靠旧体制外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它们产权清晰、利益独立、自主经营的特性同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相容,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伴侣和微观基础。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有两个部分,一是经过改造的公有制经济,看来要使之完全适应市场的要求,会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二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只靠经过改造的公有制经济,而不靠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厦恐怕难以支撑。
有一种说法是当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到中级或高级阶段之后,仍然要实行计划经济。我认为这只是一种空想,这种空想在我国和原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那么全世界都要实行这种空想,就更是不可能的。如果世界各国都是市场经济,在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的条件下,我国能搞计划经济吗?结论只有一个,即我国也将长期实行市场经济。而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一个重要方面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至少也会是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
当然,在市场竞争中,在优胜劣汰规律支配下,会有一部分私营企业走上集团化、股份制的道路,有的同公有经济联合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的会走向新型的社会所有制。现在有些私营经济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如浙江的温州地区,广东珠三角地区(包括经济特区)一些规模很大的私营企业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是必须指出,如要改变其私有性质,一定要遵循业主自愿的原则,绝对不能再走过去那种“强制改造”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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